1、2021.6.15新安全生产法全文(修订对照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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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6.15新安*生产法*文(修订对照版).docx

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第二十八次*议通过; 

钢筋混凝土双曲线冷却塔通风筒施工方案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第十次*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十次*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安*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安*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员的安*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事故,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促进经济社*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共和*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和道路交通安*、铁路交通安*、水上交通安*、*用航空安*以及核与辐射安*、特种设备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为本,坚持安*发展,(新增)坚持**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生命安*摆在首位,树牢安*发展理念,坚持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新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安*风险。

(新增)安*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管业务必须管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新增)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条文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生产管理,建立健*(新增)*员安*生产责任制和安*生产规章制度,(新增)加*对安*生产资金、物资、技术、*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生产条件,推进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生产水平,确保安*生产。(修改为)加强安*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生产水平,确保安*生产。

(新增)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并落实*员安*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员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生产义务。

第五条(条文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新增)是本单位安*生产第一责任*,对本单位的安*生产工作*面负责。(新增)其他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安*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员有依法获得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依法对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生产工作的*主管理和*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生产的规章  制度,应当听取工*的意见。

(新增)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新增)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安*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将原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现在的第八、第九条)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修改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生产的*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原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社*的安*生产意识。

第十四条(原第十二条)  有关协*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原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原第十四条)  *家实行生产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事故责任*员(修改为)生产安*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 (新增)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监督。

第十九条(原第十六条)  *家对在改善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原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将原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作出条文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新增)并落实本单位*员安*生产责任制,加强安*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新增)并实施本单位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新增)组织建立并落实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事故。

第二十二条(原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原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或者个*经营的投资*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新增)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生产管理*员。

第二十五条(将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生产管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危险与的安*管理措施(修改为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危险源的安*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生产整改措施。

(新增)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生产分管负责*,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履行安*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原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生产管理*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生产管理*员的意见。

水泥熟料示范生产线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生产管理*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生产管理*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原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和安*生产管理*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新增)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和安*生产管理*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八条(原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员进行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员具备必要的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员HG/T 3747.3-2014 橡塑铺地材料 第3部分:阻燃聚氯乙烯地板.pdf,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操作规程和安*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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