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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一条 为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某高架桥基础及下部构造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条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机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条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计算设计技术:计算书、相关施工图纸及节点详图。
(七)劳动力计划: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编审人员: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危大工程涉及分包单位施工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超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盖章后送达论证专家。必要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进行方案预审。
第十四条 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专家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本工程参建单位人员以及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地区专家人员无法满足专家论证需要时,可从本省专家库中抽取,或邀请其他地区、国家部委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六条 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如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与专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且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具有可操作性。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第十一条的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审核。对于超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所有被交底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管,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带班作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理。带班、旁站情况应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上。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观岚苑项目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要求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022年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朱培浩-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精讲通关-1H410000(7)工程测量技术.pdf,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应将监测成果及时分送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相关责任主体应根据监测报告及现场巡视检查进行分析、判断,发现异常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