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竞赛活动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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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竞赛活动实施办法(试行).doc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竞赛活动

第三条 竞赛活动不收取费用,以“自愿参与、培育典型、示范引导、总结提高”为活动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竞赛活动由中国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建协)主办,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测分会(以下简称中建协质量分会)承办。

第五条 竞赛活动成立组委会,组委会设主任1名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与管渠混凝土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竞赛活动组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定竞赛活动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竞赛活动的有关文件,包括实施办法等。

(三)组织并指导竞赛活动的开展。

(四)研究竞赛活动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建协质量分会质量提升部,是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竞赛活动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分标准和成果设置

第九条 竞赛获胜成果分为一等成果、二等成果和三等成果,按得分高低确定,原则上一等成果得分不低于95分,二等成果得分不低于85分,三等成果得分不低于75分。

第十条 原则上参加竞赛活动的项目一等成果比例不高于 20%,二等成果比例不高于30%,三等成果比例不高于40% 。

第四章 参赛项目范围及条件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达到以下规模的在建工程,均可申报参赛:

(一)住宅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含)的住宅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m2以上(含)的住宅(小区)群体工程。

(二)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在20000 m2以上(含)。

(三)工业建筑:建筑面积在20000 m2以上(含)。

(四)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二条 建筑面积10000㎡以上或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除施工总承包企业外,允许有不多于两个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参建单位联合申报参赛。

(一)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15%以上,且不低于1000万元;

(三)质量管理标准化达到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

第十三条 参赛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绿色、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二)能够结合工程特点、重点、难点,开展新技术研发和质量管理创新。

(四)施工企业及项目已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在施工中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于竞赛通知规定的参赛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开工且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在建项目均可报名参赛。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三)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扫描件、申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原件由推荐单位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 竞赛程序包括推荐单位审核、预赛和决赛。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审核

推荐单位接到申报单位预赛申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达标审核,审核达标并认为达到当地(本行业、本系统)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水平的,在《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竞赛预赛申报表》(见附件3)上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送至竞赛组委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预赛阶段

第二十条 预赛现场评分的程序和要求:

(一)专家组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情况介绍。

(二)专家组对照参赛项目申报的《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竞赛成果报告书》,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查看,对项目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化活动情况进行评分。

(三)专家组对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四)专家组向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推荐单位提交评分表。

经推荐入围的一、二、三等成果进入决赛阶段。决赛阶段对入围的一等成果组织现场答辩,由决赛裁判组按照《质量管理标准化竞赛项目评分标准》当场评判打分;对入围的二等和三等成果进行复核。根据上述评判打分和复核结果,确定决赛获胜成果。

第七章 专家、裁判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遴选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在工程质量管理领域有较深造诣,须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竞赛工作。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 专家遴选流程

(一)由中建协质量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工程质量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向竞赛组委会报备专家名单。同一单位的专家人数仅限1人。

(二)竞赛组委会对专家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竞赛组委会颁发聘书。

第二十四条 专家管理

(一)专家实行一届一聘,每届颁发一次聘书,专家仅对本届赛事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二)专家应与参赛单位和人员无利益关系。与参赛单位、参赛人员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报、回避。

第二十五条 裁判遴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严守竞赛纪律,服从组织安排,责任心强;

(二)须从事工程质量管理专业(职业)相关工作15年及以上,具备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实践管理水平,熟悉竞赛工作。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且获得工作单位支持,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并按要求完成裁判工作。

(四)裁判工作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设裁判长1名,全面负责决赛裁判与管理工作。裁判长须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丰富的裁判经验。

(五)裁判应与参赛单位和人员无利益关系。与参赛人员属于同一单位时应主动申报、回避。

第二十六条 裁判的遴选

由竞赛组委会从竞赛专家中按条件遴选若干名,组成决赛裁判组。

(一)裁判实行一届一聘,每届颁发一次聘书,裁判仅对本届赛事进行执裁;

(二)裁判应加强廉洁自律意识,不得借竞赛名义有不当行为。

第八章 竞赛奖惩办法

第二十八条 决赛获胜成果经“中国建筑业协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予以公布,并向竞赛获胜成果及竞赛团队主要人员颁发一、二、三等奖证书。

第三十条 中建协质量分会在获得一等成果的项目中选择有特色和代表性的成果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交流观摩。

第三十一条 参赛人员不遵守竞赛规程,有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之一的,裁判组根据竞赛规程和相关要求,给予参赛人员警告、停止比赛、取消成绩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赛企业(项目)有以下行为的,取消其参赛资格,对获胜竞赛成果取消其竞赛成绩、收回(或公告作废)获奖证书,且连续两届不得参赛:

国道307平定城段改线工程照明设施施工方案向专家、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行贿的;

在竞赛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三条  参与竞赛活动的专家、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竞赛活动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中建协质量分会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通告所在单位、取消其参加竞赛活动相关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竞赛项目评分标准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综合评价表

专家签字: 填表时间:

项目管理质量行为标准化评价评分标准

K115 477人行天桥施工方案(板拱式)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管理标准化评价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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