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4.食品安全示范县宣传资料)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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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4.食品安全示范县宣传资料)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doc

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作为谈判的依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只作

为谈判参考。谈判澄清时谈判单位只作说明和解释,不得借此对谈判报价、

交货期、主要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如澄清、补正、说明的

内容与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

某**干休所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谈判单位对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谈判价格及实质性内容。

谈判原则:按照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精神,谈判方式应采取符合

采购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售后

服务良好的前提下,经采购单位确认的基础上,以谈判单位的最低报价作

为成交价格”;

谈判程序:分步评审,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

对评审符合者由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参加谈判单位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对谈判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谈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第

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作为本项目的最终报价;

不能满足谈判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经谈判小组认定有重大偏离的

谈判响应文件,不得进入价格谈判环节;

根据财政部7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谈判小组可根据与谈判单位的谈判情

况,对原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进行变

更。

谈判小组对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成

交原则:符合采购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

谈判小组在评定时,将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响应产品的质量、技术参数;

谈判单位完成供货的组织机构、实施计划;

谈判单位售后服务的承诺;

谈判单位完成供货保障能力及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谈判单位的业绩、信誉。

15.5.3 竞争性谈判确定的最终价格及服务等仍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的要求,采购单

位及谈判小组将有放弃本次谈判的权利。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谈判单位

中,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提出1~3名成交候选单位,并编写谈判结果报

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谈判结果报告送达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在收到谈判结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结果报告中推荐

的成交候选单位确定成交单位,同时书面复函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单位对谈判结果报告的成交确认书后,在财政部门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成交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后,成交单位与采购单位洽谈合同条款,并签订供货合同,同时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成交通知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成交单位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单位向成交单位退还谈判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双倍返还;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谈判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经与采购单位协商,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按《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执行。

采购代理服务费的交纳方式:分包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按上述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

以电汇、支票等形式支付于以下账户:

户 名:青海诚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帐 号:63001883637050209715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电力支行

23 当第二次报价全部超过财政预算限额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谈判失败或进行第三次报价。当第三次报价若超出财政预算,且采购单位又无力支付,谈判小组有权决定谈判失败。

24 谈判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25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谈判单位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并由谈判单位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第三章 合同文本样式

采购项目名称: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食品

安全示范县宣传资料)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

3、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核算,投标总价应包括货物费、手续费、安装调试费、运输费、保险费、培训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中标服务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及承诺相一致,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和环境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1、交货期:自合同签订后 (大写)天。

交货地点: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乙方提供不符合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尽快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0 %,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谈判单位委托进口货物的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的,履约保证金全额扣除并上缴同级国库,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同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产品交付超过约定时限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谈判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1、政府采购谈判文件; 2、乙方提供的谈判响应文件;

0001施工组织设计封面3、谈判单位承诺书; 4、成交通知书。

1、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合同一式六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劲性复合桩技术规程 JGJT327-2014》.pdf地址: 地址:

代表: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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