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高清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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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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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日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日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附录B光气候区划 附录C建筑气候区划 附录D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附录B光气候区划 附录C建筑气候区划 附录D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1.1.1为保障建筑环境安全健康GB/T 38543-2020 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规范,提高居住环境水平和

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建筑环境质量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范

1.1.2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中辅助办

筑的声环境、光环境、建筑热工及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检测及 验收必须执行本规范

1.1.3建筑环境应满足人体健康对声光热环境和空气质量的基 本要求。

1.1.3建筑环境应满足人体健康对声光热环境和空气质量的基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1.1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 声、隔振等措施使建筑声环境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2.1.2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在2类或3类或4类声环境功能区 时,应在建筑设计前对建筑所处位置的环境噪声、环境振动调查 与测定。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 符合表2.1.3的规定;

表2.1.3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

注:1当建筑位于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噪声限值可放宽5dB; 2夜间噪声限值应为夜间8h连续测得的等效声级LAeg,8h; 3当1h等效声级LAeq,lh能代表整个时段噪声水平时,测量时段可为1h

2噪声限值应为关闭门窗状态下的限值; 3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 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2.1.4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 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2.1.4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

2.1.5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 规定: 一 2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应符合表2.1.5的规定

表2.1.5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

2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 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 应按其规定

2.2隔声、吸声与消声设计

2.2.1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噪声敏感房 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室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3 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噪声敏感房间内围 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房间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 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

2.2.2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有噪声源

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室外五 境噪声限值确定。有噪声源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

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相邻房间的室内 噪声限值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中的噪声限值确定

2.2.3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

2.2.3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 措施。

2.2.4建筑内有减少反射声要求的空间,应做吸声设计

术措施来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 缺陷。

2.2.6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腐

2.2.6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腐、环 保和装修效果等要求

境的室内噪声限值,或相邻房间通过风管传声导致隔声达不到标 准时,应采取消声措施。

2.2.8通风空调系统消声设计时,应通过控制消声器利

2.3.1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

2.3.1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 建筑物,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 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护 测量。

2.3.2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

3.2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

建筑物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五 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 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十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 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4和表2.1.5的规定

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时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于扰时,

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 和表2.1.5的规定。

2.3.5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阻尼器的配置,

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2.4.1建筑声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声学检测。

2.4.1建筑声学工程峻工验收前,应进行峻工声学检测。 2.4.2竣工声学检测应包括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 性能及混响时间

3.1.1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 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1.2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 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 适应。

1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2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3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 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3.1.4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C时, 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的采光系 数标准值应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光气候系数进行修正

3.2.3对天然采光需求较高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IⅣV级的 要求; 2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Ⅲ级的要求; 3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5。 3.2.4长时间工作或学习的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符合 表3.2.4的规定。

3.2.5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

3.2.5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

射眩光、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3.2.6博物馆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光泽的饰面材 料;对光敏感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 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及减少曝光时间的 措施。

3.2.7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8

1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 十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 反射光影响分析; 2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 上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 3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土30°、行车距离 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3.3.1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要求确 照明水平、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3.1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要求确定 照明水平、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3.2灯具选择应满足场所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爆炸性危险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有防爆保护措施; 2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 所的有关规定; 3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3.3.3光环境要求较高的场所,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 于0.6; 2教室书写板板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 不应低于0.8; 3手术室照度不应低于75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4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50lx,年曝光

量不应大于50klx·h;对光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 1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360klx·h。

3.3.4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高于19。

3.3.6几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应选用无

(RGO)灯具;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选用无危 类(RG0)或1类危险(RG1)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视看距 要求的2类危险(RG2)的灯具

3.3.7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PM)不应大于1

于文 3.3.8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 不应低于90。

1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危及生命安全,需继续正常工作的医 疗场所,备用照明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地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 一般照度标准值的50%; 3除另有规定外某市小清河综合治理历山北路原板桥施工方案,其他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 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使患者处于潜在生命危险中的专用医

疗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2大型活动场地及观众席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 小于20lx; 3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 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1x。

4.1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应符合表3.4.1的 定。

表3.4.1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

注: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地面沿线安全设施及监控通信设施土建工程施工工艺流程控制图,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高度 为1.5m

3.4.2园区道路、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 大值不应大于表3.4.2的规定值

3.4.2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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