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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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JB/T 8727-2017 总成.pdf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四条 我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重点加强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危大工程清单、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查、论证及实施过程中的交底、专项巡视检查、验收、监测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管线)等资料。

第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周边建(构)筑物、管线等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管线)等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当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明确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其提交的危大工程清单,确保危大工程不遗漏。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设计变更或其它因素出现新的危大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的概况、特点和难点、施工平面布置、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地下管线及周边建(构)筑物情况,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地勘报告等;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针对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重大危险进行分析,指出重大危险源的部位和种类,可能出现的危害和产生的后果,风险规避与预防措施等;

(四)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人员组织、材料与设备计划,特别是材料与设备的检验检测的要求等;

(五)施工工艺技术:方案的选择、计算模型、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等;

(八)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九)监测要求: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值、监测记录等;

(十)应急处置措施:对危大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所采取的应急技术措施,应急材料和设备的储备,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人员,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等;

(十一)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计算书及计算简图、专项方案的施工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构造及节点详图等。

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质量、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集体会审,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公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应当邀请属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参加。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设区的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5名及以上专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六)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派驻本项目的安全监督人员。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会程序:

(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员或审核人员详细介绍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要点、特点、难点等情况;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介绍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及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专家逐一提问、质询,发表意见,指出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五)参会专家讨论后,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施工图中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构造及节点详图是否齐全;

(四)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查是否符合流程,编制、审核、审查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加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公章和相关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书面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明确指出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修改意见,并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书面论证报告一式四份,分别交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

第二十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结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

   (一)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二)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和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三)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公告危大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第二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含技术、施工、质量、安全、设备管理人员等)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参加危大工程施工的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围绕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关键要求,体现针对性和侧重点;参与交底和被交底的双方人员应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外部环境等原因确需要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审核、审查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参加危大工程施工的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某高层住宅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工种等;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批准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要求作业人员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作业人员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严禁盲目抢险或施工。

第二十五条  在危大工程涉及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GB/T 23021-2022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生产设备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价.pdf,共同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柱、梁、板的混凝土不得同时浇筑,应按先浇筑柱混凝土,在柱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浇筑梁、板混凝土。浇筑过程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避免引起支撑系统的失稳倾斜。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根据批准后的专项施工方案,针对危大工程特点、难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技术等,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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