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357-2019 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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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T 5135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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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城镇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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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357-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 51357-2019 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

在电气设备上方,且与电气设备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50mm;风 管不宜布置在电气设备上方

.5空气调节冷源及水系统

1冷源应采用自然冷源,当无条件时,可采用人工冷源; 2设于地下线路内的空气调节冷源设备应采用电动压缩式 冷水机组、直接蒸发空气调节机组或蒸发冷却空气调节机组,不 应采用直接燃烧型吸收式冷水机组; 3当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时,可采用蓄冷系统; 4空气调节系统宜分站设置冷源;当多座车站设置集中冷 源时,冷源宜设置在中间车站,且每侧供冷车站不宜超过2座。

HJ 1043-201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4.5.2制冷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冷机组台数应与空气调节负荷的变化规律相匹配,不 宜少于2台,可不设置备用机组;

2制冷机组宜选用多机头联控型机组; 3当能满足噪声、水质及景观要求时,可采用蒸发式冷凝 制冷机组; 4当冷负荷量小且分散时,可选用风冷式制冷机组; 5制冷机组应采用环保制冷剂,且不应采用氨作为制冷剂。 4.5.3多联机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 空调(热泵)机组应用设计与安装要求》GB/T27941的有关规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用房与管理用房宜分别设置多联机空气调节系统: 2多联机空气调节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 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能效比(EER)不低于2.74; 3设备用房多联机空气调节系统的配置率不宜大于1; 4系统室外机选型应根据设计工况、配置率、冷媒管长度 以及室内外机的安装高差等因素进行修正; 5系统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且环境清洁的场所,机组 的排风不应影响周围建筑开窗通风。 4.5.4当采用冷水机组供冷时,冷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水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 2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供水温度不宜低于5℃; 3冷水循环泵宜与冷水机组匹配设置,可不设置备用泵; 4冷水系统宜采用高位水箱定压;当设置高位水箱有困难 时,可设置补水泵和气压罐定压; 5冷水系统的设计小时补水量可按系统水容量的1%计算; 当设置补水泵时,补水泵宜设置2台,单台补水泵的小时流量宜 为系统水容量的5%。 4.5.5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水源热泵系统外,空气调节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2冷却循环水应设置水处理装置; 3当采用开式冷却塔时,循环冷却水的补水量宜为系统循 环水量的1%~2.%

4当冷却水进口温度低于冷水机组的要求时,应采取水温 调节措施; 5冷却水泵宜与冷水机组匹配设置,可不设置备用泵; 6尾水排污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 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规定: 7对采用水冷壳管式冷凝器的冷水机组,应设置自动在线 清洗装置。

4.5.6冷却塔设置应符合下列

1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设计湿球温度条件下,冷却塔的出 口水温、进出口水温差和循环水量应满足冷水机组的要求: 2当选用成品冷却塔时,冷却塔的额定处理水量不应小于 冷却水设计循环水量的90%,且不应超过冷却水设计循环水量 的125% ; 3冷却塔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且环境清洁的场所,并应与周 围环境相协调; 4冷却塔周围应设置排水措施; 5冷却塔的塔体和填料应采用燃烧性能达到B1级或氧指 数不低于32%的材料; 6当多塔布置时,宜采用相同型号的产品,且其集水盘下 应设连通管,进水管和出水管上均应设电动阀。 4.5.7冷水循环水及其补水、冷却循环水及其补水的水质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29044的规定。 4.5.8冷水及冷却水补水总管上应设置用水计量装置,并应采 取防水质污染的措施。 4.5.9冷水机组、空气调节机组等空气调节换热设备应设置水 系统管路冲洗旁通措施。 4.5.10当有冻结危险时,空气调节水系统管路与设备应采取防 冻措施。 4.5.11冷水管、冷却水管以及冷凝水管于管不应穿越电气设备

4.5.12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冲洗排污及泄水管道应接至排水系

4.5.12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冲洗排污及泄水管道应接至排水系

1.5.12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冲洗排污及泄水管道应接至排水系 统,分集水器及水处理器反冲洗等流量较大的泄水管道宜直接弓 至废水泵房或设有防外溢措施的泄水槽

4.6风亭、风道与通风空气调节机房

1.6.1地面进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位置,并宜设在排风亭的 上风侧,排风亭口部宜避开当地年最多的风向。 .6.2风亭应采用侧面开设风口方式;当地面规划条件严格限 制风亭高度时,可采用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

4.6.3当采用侧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风、排风、活塞风亭口部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5m,且进风与排风、进风与活塞风亭口部应错开方向布置或排 风、活塞风亭口部高于进风亭口部5m; 2当风亭口部方向无法错开且高度相同时,进风与排风 进风与活塞风亨口部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I; 3风亭口部5m内不应有阻挡通风气流的障碍物; 4风亨口部底边缘距地面的高度应满足防要求:当风亨 设于路边时,高度不应小于2m;当风亨设于绿地内时,高度不 应小于1m。

1进风与排风、进风与活塞风亭口部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 小于10m; 2活塞风亭口部之间、活塞风亭与排风亭口部之间水平净 距不应小于5m; 3风亭四周应有宽度不小于3m宽的绿禽,风口最低高度 应满足防淹要求,且不应小于1m; 4风亭开口处应有安全防护装置,风并底部应有排水设施 4.6.5当风亭在事故工况下用于排烟时,排烟风亭口部与进风 亨口部、车站出人口口部的直线距离宜大于10m;当直线距离不 足10m时,排烟风亭口部宜高于进风亭口部或出入口口部5m。

4.6.6风亭口部与其他建筑物口部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及环 保要求,且不应小于5m。 4.6.7风亭口部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的规定。 4.6.8土建风道和风井的风速不宜大于8m/s;站台下排风风道 和列车顶部排风风道的风速不宜大于12m/s;风亭侧面百叶风口 风速不宜天于4m/s,风亭顶面网状格栅风口风速不宜大于 6m/s。

4.6.6风亭口部与其他建筑物口部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及环 保要求,且不应小于5m。 4.6.7风亭口部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的规定

和列车顶部排风风道的风速不宜大于12m/s;风亭侧面百叶风口 风速不宜大于4m/s,风亭顶面网状格栅风口风速不宜大于 6m/s

4.6.9土建风道应根据需要设置照明装置、检修门或检值

检修门应采用防火密闭门,门的开启方向宜与风道内风压方向相 匹配。

4.6.10土建风道内表面应光滑平整,转弯处宜设置导流装置; 土建风道内部应干燥、无积水;当有积水时,应设置排水设施 4.6.11土建风道应采取防漏风措施,空气调节系统的土建送风 道还应采取保温措施

4.6.12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制冷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宜根据车站结构形式、建筑布局及地 面风亭规划条件,结合土建风道布置,并应靠近通风竖并及所服 务的区域; 2制冷机房位置应靠近空气调节负荷中心,宜与空气调节 机房综合布置; 3空气调节机房及制冷机房的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风管 和水管穿越楼板处应设置挡水措施,穿越楼板的孔洞宜避开下层 电气设备用房,制冷机房不应设置在变电所的正上方: 4空气调节机房及制冷机房内的地面和设备基座应采用易 于清洗的面层;机房内应设置给水与排水设施,排水能力应满足 水系统冲洗、排污与设备清洗要求; 5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制冷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制 冷机组制冷剂安全阀泄压管应接至机房外安全处; 6机房内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日常巡检、保养、维修等工作

的需要,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检修爬梯和操作平台

4.6.13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分支风道与车站总进、排风道连 接处应采取防倒流措施。 4.6.14严寒地区土建风道与风亭竖井的连接处宜设置防冻保温 风阀。

4.6.15隧道中部的区间通风道应设置从室外地面风亭进入通风

1.7.1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设置供暖系 流或装置,车站公共区及区间隧道可不设供暖系统。 4.7.2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供暖宜利用热泵型机组提供热源 当无法利用热泵时,可采用局部电加热供暖。 1.7.3对严寒地区,车站出入口宜采取阻挡冷风侵人的措施

当无法利用热泵时,可采用局部电加热供暖。 4.7.3对严寒地区,车站出入口宜采取阻挡冷风侵入的措施

4.7.3对严寒地区,车站出入口宜采取阻挡冷风侵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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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地上线路的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列车正常运行时,应能将车站及封闭声屏障区间内部 空气环境控制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2当列车阻塞在封闭声屏障区间时,阻塞区间应能进行有 效的自然通风; 3当车站或列车在封闭声屏障区间发生火灾事故时,应满 足防烟、排烟及事故通风要求。

规定: 1当列车正常运行时,应能将车站及封闭声屏障区间内部 空气环境控制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2当列车阻塞在封闭声屏障区间时,阻塞区间应能进行有 效的自然通风; 3当车站或列车在封团声屏障区间发生火灾事敌时,应满 足防烟、排烟及事故通风要求。 5.1.2地上线路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的公共区应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 求时,站厅公共区可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 2区间应采用自然通风,对长度大于300m的封闭声屏障 区间应采取自然通风的措施。 3对严寒地区,车站站厅公共区宜设供暖系统,站台公共 区可不设供暖装置。 4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设置通风、 空气调节或供暖系统。 5.1.3车辆综合基地、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等地上建筑的通风、 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 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5.1.2地上线路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采用自然通风的车站公共区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宜小于

5.2.1采用自然通风的车站公共区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宜小于

该场所面积的5%,且不应小于

该场所面积的5%,且不应小于2%

5.2.4当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时,

联机空气调节系统:设备用房与管理用房的多联机空气调节系统 应分别独立设置

5.2.5地面变电所宜采用自然通风降温;当自然通风不能

本标准第3.1.17条的温度规定时,可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 的方式。自然进风口应设置滤尘装置,严寒及寒冷地区应设置进 风量调节措施。

5.2.6车站、车辆综合基地及控制中心设备用房的通风与空气

5.2.6车站、车辆综合基地及控制中心设备用房的通风与空气

5.2.7车辆综合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洗车库、月

5.2.7车辆综合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洗车库、月检库等运 用和检修生产设施库室应采用自然通风。当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时,可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5.2.8车辆综合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洗车库、月检库等运 用和检修生产设施库室宜设置轴流风机进行单体式局部送风

5.2.8车辆综合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洗车库、月检库

5.3.1严寒地区车站的封闭式站厅公共区应设置供暖系统。供 暖热源宜采用城市或区域热力网;当无条件采用城市或区域热力 网时,宜进行经济技术分析比较后确定具体热源方式。 5.3.2除严寒地区外,车站供暖热源宜利用热泵;当无法利用 时,可采用局部电加热供暖。 5.3.3当站厅公共区设置供暖系统时,站厅的出入口和站厅通

向站台的楼梯口、扶梯口应设热风幕。

越其他电气设备用房时,应采取防止管道漏水的措施。

5.3.5对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

5.3.5对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

5.3.5对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C的日数大于或等 于90d的地区,车辆综合基地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供暖热源宜 采用城市或区域热力网

5.3.6当车辆综合基地内的高大库房或厂房采用散热器

散热器宜沿外墙布置;当沿外墙的空间不足时,可沿内墙或检修 通道布置,但不得占用检修空间

5.3.7当车辆综合基地内的高大库房或厂房采用燃气红外线辑

射供暖时,应付合现行国家标准 业建筑供暖通与空气调下 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列车停放区域的燃气红外线辐射器与列车顶作业区域以 及检修平台作业区域的间距不宜小于1.0m: 2天车停放区域不宜设置燃气红外线辐射器;当天车走行 区域设置燃气红外线辐射器时,应独立控制该区域的设备启停; 3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宜按内区和外区分别设置,并 应具备分区控制功能。

5.3.8当车辆综合基地的室外供暖管线下穿厂区内的轨道时,

宜采用通行地沟的敷设方式。

用通行地沟的敷设方式。

6.1.1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应设置监测与控制设备或 系统。 6.1.2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监测与控制应实现现场级 车站级和中央级的集中监测与控制。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 仅采用现场级和车站级监测与控制方式: 1全地上线路; 2地下车站不连续,且地下车站数量不大于3座的线路; 3车辆综合基地内的单体建筑; 4 独立设置的控制中心及主变电站。 6.1.3控制系统应具备设备联动和连锁保护功能;集中控制应 设置就地和远控模式,且就地控制应具有最高优先级。 6.1.4参与防排烟运行的设备监测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的规定

6.2.1 隧道通风监测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 1 隧道内空气温度及CO浓度: 风机的启停、正反转状态、电机频率、轴承温度及故障 报警; 3 风阀开关状态及故障报警。 6. 2. 2 隧道通风监测系统宜对风机振动进行监测 6.2.3 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

监测: 1 新风的温度、湿度; 2 站厅和站台公共区的温度、湿度及CO2浓度; 全空气系统送风和回风的温度、湿度; 4 空气过滤装置进出口静压差的超限报警; 5 空气调节机组和风机的启停状态、电机频率及故障报警; 风阀的开关状态及故障报警; 可开启式空气调节表冷器的开关状态及故障报警; 电子空气净化装置的启停状态及故障报警。 6.2.4 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对下列参数 进行监测: 重要设备房间的温度、湿度; 2 全空气系统送风和回风的温度、湿度; 3 空气过滤装置进出口静压差的超限报警: 4 空气调节机组和风机的启停状态及故障报警; 风阀的开关状态及故障报警。 6.2.5 车站空气调节水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 制冷机组冷水和冷却水的进出口温度、压力; 2 空气处理设备冷水的进出口温度、压差; 3 水泵进出口压力; 4 分集水器的温度、压力或压差,集水器各支管的温度、 压力; 5制冷机组、水泵、冷却塔等设备的启停状态、电机频率 及故障报警; 6调节阀的阀位及故障报警: 7系统水流量及供冷量计量。

6.3.1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控制应能实现正常、阻塞及火灾运 行模式。紧急状态下,应能进行不同模式快速切换,模式切换不

应受风机状态监测参数影响

6.3.2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控制系统应根据温度、湿度 及CO浓度等参数进行风量、水量及工况转换的自动控制 5.3.3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风机变频调速的 变风量控制;变风量控制应优先于变水量控制,并应符合本标准 第3.1.7条的最小新风量规定,

6.3.4车站出入口或换乘通道内的风机盘管应分区域设置温控

器和水路调节阀;设备用房内的风机盘管应设置电子式温控器 风机三速开关和常闭式电动通断阀

6.3.5空气调节水系统应根据冷水回水温度、供回水温差或系

统供冷量进行冷水机组运行台数控制,多压缩机冷水机组应实现 压缩机运行台数控制

统供冷量进行冷水机组运行台数控制,多压缩机冷水机

6.3.6空气调节水系统相关设备及附件应与冷水机组进行电气 连锁、顺序启停;冷却塔风机转速宜根据冷却塔出水温度控制。

6.3.6空气调节水系统相关设备及附件应与冷水机组进行电气

5.4.1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监测与控制条件应包括多工况模 式控制、群组控制、设备联动连锁控制要求以及各传感器的位置 及性能要求

6.4.4系统监测与控制条件应明确同一系统多工况运行模式之 间的转换条件。

6.4.5系统监测与控制管理应遵循分散控制、集中管理及

共享的原则,且应按本标准第6.1.2条的规定设置相应监测与控 制管理系统。

5.5.1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传感器和执行器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

内部空气环境的高温、高湿、温湿度变化大、多尘、电磁干扰、 振动和运行模式频繁转换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王兴人 6.5.2当用于安全保护和设备状态监视时:监测与控制系统的 专感器应采用温度开关、水流开关或压差开关等开关量输出形 式,不宜采用模拟量输出形式。

6.5.2当用于安全保护和设备状态监视时,监测与控制系统的

传感器应采用温度开关、水流开关或压差开关等开关量输 式,不宜采用模拟量输出形式。

6.5.3除监测与控制工艺要求外,风阀和水阀电动执行器

7.1.1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应根据工艺和使用要求、噪 声和振动强度、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与振动限值要求采取 消声与隔振措施 7.1.2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的噪声与振动应符合本标准 第3.1.8条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和《工业企业 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规定。 7.1.3当进行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设计时,应采取下列 噪声源控制措施: 1风机、水泵、冷水机组及冷却塔等噪声源应选用噪声低的 产品,冷却塔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 塔第1部分:中小型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塔》GB/T7190.1 中有关超低噪声型设备的规定; 2风机设备选型的风量、风压应与系统设计计算的风量 阻力相匹配; 3风机进出口处、阀门及消声器等局部阻力构件前后的风 道应气流顺畅; 4风管弯头和三通支管等处,宜采取装设导流叶片等减阻 降噪措施; 5当选择风亭百叶风口或格栅风口材料及形式时,应避免 气流通过时产生再生噪声。

7.1.4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宜按表7

表7.1.4风管内的空气流速

主:通风机与消声装置之间的风管风速可采用8m/s~10m/s。若采用消声风管, 可根据其消声效果选择风速。

7.1.5有工作人员值守的管理用房不宜贴邻通风空气调节机房 及制冷机房设置

7.2.1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设备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应按产品 的实测数值确定。活塞风亭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应按通风设备和列 车运行的噪声确定。

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 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Z.·S 当管道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制冷机房、水泵房围护 结构以及土建风道内结构片式消声器的隔墙时,管道与围护结构 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具有防火隔声能力的弹性材料填充密实

7.3.1当风机、水泵、冷水机组及冷却塔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

7.3.1当风机、水泵、冷水机组及冷却塔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

衰减不能达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装减不能达标时,应采取隔振猎施。 7.3.2对不带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当转速不大于1500r/min时, 宜选用弹簧隔振器;当转速大于1500r/min时,可选用弹性材料 的隔振垫块或橡胶隔振器

7.3.2对不带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当转速不大于1500

口与管道之间应采用软管连接。水泵出口止回阀宜选用缓闭静音 止回阀。

8.1.1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 并宜采用能耗较低的系统方案, 8.1.2当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 应利用可再生能源。 8.1.3宜对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整体用能效率进行分析 与评价。

8.2.1地下线路应利用列车活塞效应实现对隧道和车站公共区 的自然通风与换气。 8.2.2严寒地区地下线路应利用运行列车散热量维持冬季内部 空气温度要求。

李节利用空气调节风系统进行通风时,宜采取气流劳通空气调节 表冷器的措施

8.2.4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具备最小新风运 行及全新风运行的条件

8.2.5区间隧道通风系统、车站公共区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儿、 备及管理用房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及空气调节系统冷源的耗电量宜 独立计量。

8.2.8供暖地区车辆综合基地内的高大库房或厂房宜采用辐射

8.2.8供暖地区车辆综合基地内的高大库房或厂房宜采用辐射 供暖方式或辐射与对流相结合的供暖方式

供暖方式或辐射与对流相结合的供暖式 8.2.9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气调节机组制 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不应低于表8. 2. 9的数值。

8.2.9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气调节机组制

FZ/T 70016-2022 针织物接缝处氨纶滑脱的试验方法表8.2.9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气 调节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8.2.10除多联式空气调节机组外,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 主要设备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2级或节能评价值。 8.2.11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主要设备的电动机能源效率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GB18613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附录A隧道及地下车站公共区 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

附录A隧道及地下车站公共区

表A隧道及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GB/T 19056-2021 汽车行驶记录仪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6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7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10《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塔第1部分:中小型玻璃纤 维增强塑料冷却塔》GB/T7190.1 11《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18613 1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应用设计与安装要求》GB T 27941 13《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29044 14《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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