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269-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3(J)/T 269-2018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附录D交流充电桩互操作性试验项目
表D.0.1交流充电桩互操作性试验项
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DB34/T 1469-2019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 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4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 5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 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8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 9 《建筑火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10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1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1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1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6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 17 《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T14549 1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19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GB17625.1 20 《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 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17625.6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
7.2 供配电系统 67 7.3 充电系统. .67 7.4 充电桩试验. .67 7.5 监控系统(平台) .68 7.6 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 .68 运行和维护 69 8.1 般规定 69 8.2 运行服务 69 8.3 维护保养 69
维管理的基本原则。 1.0.4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内容和相关标准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河北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维管理的基本原划 1.0.4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内容和相关标准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河北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3.0.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未来发
行配建,不仅应满足目前的要求,还需具有适当的前瞻性,充分 估计将来的发展趋势,留有发展余地。 3.0.2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和使用特 征的不同,分为三个大类、八个小类, 一是自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主要为特定个体提供充电服务 具有私用性:二是公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为社会公众电动汽车 提供公共充电服务,具有社会公用性;三是专用充电设施,这类 设施主要为特定行业提供专用服务,具有特定群体的共用性
表3.0.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
本标准重点规定自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 施工、验收及运维管理的标准和要求,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有关 行业标准要求执行。
3.0.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为电动汽车应用发展提供服务
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必须与电动汽车的长远发展和应用相适 应。
3.0.5本条提出了充电设施快充与慢充的布局原则。
3.0.6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可靠、安全,应保证电能安全地 从充电设备传输给电动汽车,不应给周围的环境和人带来危害。 3.0.7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与网络通信系统连接,满足数据 传输、智能化管理等方面服务需求。 3.0.8 建筑中各专业的设备、管线较多,需合理统筹安排。为避 免浪费,在建筑投入使用初期可暂不安装未端供电、充电设备, 随日后需求增大逐步增加
3.0.9本条提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发展的原则性要
3.0.9本条提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发展的原则性要 求。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功能结构和用地布局条件。充电设施的 选址和布局直接关系到充电车流的状态,影响到整个地区交通系 统的总体经济运行。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功能结构和用地布局条件。充电设施的 选址和布局直接关系到充电车流的状态,影响到整个地区交通系 统的总体经济运行。 4.1.2在专项规划编制阶段,综合交通规划、停车场规划、加油 站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电力工程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等 规划内容应包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充电基础设 施规划应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协调。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协调,结合城市 道路网统筹考虑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尽量避免以充电为目的车 流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保障城市交通的畅通。充电基础设施的 布局同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加油站等专项规划有机结 合,实现资源共享。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应与该地区电网规划相协调。充电基础设 施容量增长应与地区负荷和电网总容量相协调,以保证电网为电 动汽车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应与配电网的 规划相协调,避免出现电压越限、配电线路或配电设施过载等问 题。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接入电网的电能质量要求,并适当配置 补偿和治理装置,避免对电网电能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4.1.3本条规定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 内容。
4.1.4本条规定了在规划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充电基 础设施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
4.1.1~ 4.1.4
4.1.5本条规定了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的配建
设计规范》GB50966的有关规定,根据电动汽车车辆规模及行驶 规律进行合理选择。
充电站的选址应与配电系统的现状、近远期规划、建设与改 造等相融合,应尽可能接近负荷中心,并满足负荷平衡、电能质 量和供电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4.2.1.4、4.2.1.5款规定了充电站建设应从消防、人身安全、国 家政策等角度统筹规划设计,并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4.2.1.7款,充电站如需设置于地下,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 计防火规范》GB50067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4.2.2本条规定了充电站的服务半径、功能分区、规模及充电车 位的配置,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和《电 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有关规定 4.2.3本条明确了充电站规划设计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提出了停 车位、建(构)筑物、充电设施、道路、出入口等布置要求。充 电站总体布置还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 有关规定。 在城市中心区等繁华地段设置充电站时,为节省地费用, 在满足充电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可将充电车位设计为立体车位。 《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典型设计》提出了3种立体充电 站的设计方案
充电站的选址应与配电系统的现状、近远期规划、建设与改 造等相融合,应尽可能接近负荷中心,并满足负荷平衡、电能质 量和供电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4.2.1.4、4.2.1.5款规定了充电站建设应从消防、人身安全、国 家政策等角度统筹规划设计,并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4.2.1.7款,充电站如需设置于地下,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 计防火规范》GB50067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车位、建(构)筑物、充电设施、道路、出入口等布置要求。充 电站总体布置还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 有关规定。 在城市中心区等繁华地段设置充电站时,为节省地费用 全满足充电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可将充电车位设计为立体车位, 《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典型设计》提出了3种立体充电 站的设计方案
4.3.1本条规定了应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地点。
电动汽车充电桩应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中合理设置。 1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超市、文 体场馆、医院、学校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出行车 位的主体,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出行车位需求 为主。 2游览场所包括风景区、公园以及其他旅游场所等,在配建 停车场中应安排电动汽车充电桩。 3社会公共停车场主要布置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区、办公区、 医院、体育场馆、旅游风景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场站及停车 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周边。 4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基本车位供给的主 体,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业主的基本车位需求为主。居住建筑配建 访客停车场应满足本建筑物来访客人的出行车位需求。
4.3.2本条规定了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的配建
关于停车位直接配建比例自前行业内形成的基本共识是不低 于10%,但是每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环保要求、电动汽车政策 不尽相同,每个地区要求的直接建成比例从10%至20%不等,例 如浙江省住宅项自配建比例不低于10%,北京市住宅项目要求不 氏于18%,福建省住宅项目要求不低于20%。 河北省属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地区,其发展电动汽车的前景
广阔、优势明显,综合考虑河北省电动汽车发展规划要求、市场、 居民需求等因素,制定了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的配 建指标(表4.3.2)。 表4.3.2新建住宅配建停车指标中包含居民停车位和访客停 车位两部分,都需要按照配建指标统筹安排,其中访客停车位配 建充电设施应以快速充电设施为主。 其他类公共建筑主要包括医院、学校、文化、体育、会展等 设施。 配建指标中新建住宅不低于18%的停车位,办公类建筑不低 于25%的停车位,商业类建筑不低于20%的停车位,其他类公共 建筑不低于15%的停车位,游览场所不低于15%的停车位,交通 枢纽、公共停车场、换乘停车场不低于20%的停车位,均为直接 建设的充电车位。 新建住宅18%以上至100%的充电车位,以及其他类型民用建 筑直接建设比例以上至设计比例的充电车位,应为未来安装预留 对应的工程条件。
4.3.3本条规定了既有停车位配建充电桩的规划、实施
4.3.3本条规定了既有停车位配建充电桩的规划、实施等方面的 相关要求。
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消防方面的有关规定。对于特大、 大型停车场(库)而言,停放车辆较多,电动汽车停车位过于集 中布置将造成停车后步行距离较长,不利于用户使用。为了便于 消防救援力量到达充电停车位,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宜靠近停车 场(库)出入口。
5.2.1目前市场上的电动汽车及充电设备有很多品牌,有些产品
5.2.1自前市场上的电动汽车及充电设备有很多品牌,有些产品 部件的标准并不统一,影响了使用的通用性要求。国家正在加快 制订完整的产品标准体系。
5.2.1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
5.2.1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
5.3.1消防要求等同采用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消防要求等同采用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当其他管线损坏和检修时,损坏充电 或影响其正常运行。
设施或影响其正常运行。
5.3.6为保证人员、设备安全,防火、防盗等。
5.4.2行车者由于安全视距不足或受障碍物遮挡,将导
5.4.2行车者由于安全视距不足或受障碍物遮挡,将导致车辆运 行存在安全隐惠;为确保行车安全,充电设备设置应该避免影响 车辆及相关人员平时使用;。 5.4.3为避免充电设备被机动车碰撞、刮擦,应设置必要的防撞 措施,由于方法较多,不做更具体规定。
5.4.3为避免充电设备被机动车碰撞、刮擦,应设置必要的防撞 措施,由于方法较多,不做更具体规定。 5.4.4考虑到充电设施的安全,避免电机在恶劣环境中产生故障, 对充电区域的选择进行了规定。室外安装的充电设备,受到气候 条件影响,不利于设备使用寿命,为保护充电设备、方便电动汽 车驾乘人员使用,建议设置必要的防雨雪措施
5.4.3为避免充电设备被机动车碰撞、刮擦,应设置必要的防撞
对充电区域的选择进行了规定。室外安装的充电设备,受到气候 条件影响,不利于设备使用寿命,为保护充电设备、方便电动汽 车驾乘人员使用,建议设置必要的防雨雪措施
5.2.1本条明确充电设施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 1自用、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应根据当地管理需要和电力
6.2.1本条明确充电设施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
6.2.1本条明确充电设施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
气火灾的监控或剩余电流保护,可设在充电设备配电总箱总开关, 或其分路开关处
共场所且无人值守,为保证人身安全,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 充不应大于30mA,且不得设有延时。非车载充电机容量较大, 其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尚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6.2.5本条规定了配电线路敷设的基本要求。线缆护套
6.2.6、6.2.7电动汽车充电属于可控类负荷,采用智能充电、有 序充电技术,能够有效降低电力系统投资、提高设备利用效率。
6.2.6、6.2.7
6.3.1本条等同采用《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
5.3.3充电设施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负荷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 产生的影响,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小或消除谐波分 量。如不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的 谐波治理措施。 减小谐波的常用技术措施如下: a)采用带有源功率因数校止技术(APFC)的充电设备:
b)增加整流装置的脉波数: c)加装交流滤波装置; d)三相用电设备平衡; e)由容量较大的系统供电。 6.3.6当设置分相无功自动补偿时,其容量应满足最大一相单相 负荷补偿的要求。无功补偿装置中的相关电气参数应合理设置 避免产生谐振。
6.4.1计量点原则上应设在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6.4.2、6.4.3 明确充电系统电能计量装置的总体要求 6.4.4、6.4.5 ,采用多种结算收费的方式,方便公用充电设施服务 于社会电动车辆。
6.5监控系统(平台)
6.5.1自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由使用人自行管理、维护,可不 监控系统,如住宅小区住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专用、公用电 动汽车充电设施由于一般驾乘人员等非专业人员的使用,确保充 电设备止常、安全地运行,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极为重要。故一般 清况下均需设置监控系统,仅在充电设备数量极少等特殊情况才 允许不设。
6.5.2监控室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值班室、其他弱电机
机等硬件设备,并宜设置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监控系统的可靠运 行。监控室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便于工作人员尽快处理出现的异 常情况。
6.5.3监控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境监测。
充电监控系统通常由监控主站、监控终端及通信网络构成。 监控主站实现充电设备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显示、充电设备的远方 控制、以及数据处理;监控终端采集状态数据,上传至监控主站, 并接收和执行监控主站的控制命令(监控终端通常指交流充电桩、 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测控单元)。 1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根据变压器容量对所有充电设备进 行总容量控制和功率分配的功能。 2对车载充电机运行的监视是为了能及时了解充电过程中, 因车载充电机的故障而无法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的非止常状态。 对电动汽车储能单元储能状态监视的主要目的是,让使用者了解 诸能单元的剩余电量等信息,便于选择快充、慢充或定时、定量 等充电方式。
6.6.2本条为防雷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室外充电设备应采取防 直击雷措施。
6.7.1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及《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相关内容 6.7.2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件的选择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 6.7.3当正常照明故障时,应急照明可保证设备的正常关停和人 员撤离。
5.7.4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便于工作人员的统一管 理和节能
7.1.1 本条明确了对施工单位资质的要求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要 求。 7.1.2 本条明确了施工前应做好的列准备工作。 7.1.3 本条明确了施工应符合的有关规定。 7.1.4 本条明确了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需准备的 有关资料。 7.15本条明确了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
7.2.1本条明确了供配电系统施工需满足的有关要求
7.2.1本条明确了供配电系统施工需满足的有关要求 7.2.2本条明确了供配电系统验收工需满足的有关要求
7.3.1 本条明确了对充电设备的安装要求。 7.3.2 本条明确了交流充电桩的验收要求。 7.3.3 本条明确了非车载充电机的验收要求
7.4.2 本条明确了直流充电桩试验内容及有关要求。 7.4.3 本条明确了交流充电桩试验内容及有关要求。 7.4.4 本条明确了试验数据记录及试验报告编制的有关要求。
7.4.2 本条明确了直流充电桩试验内容及有关要求。 7.4.3 本条明确了交流充电桩试验内容及有关要求。 7.4.4 本条明确了试验数据记录及试验报告编制的有关要求。
5.1本条明确了监控系统施工有
SL 395-2007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7.5.2本条明确了监控系统验收重点内容及有关要求。
7.6.1本条明确了对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安装要求。 7.6.2本条明确了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的验收要求。
7.6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
8.1.1~8.1.4规定了充电设施在运行与维护过程中需满足的基本 功能及要求。
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理细则(长住建发[2019]81号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局2019年9月)8.2.1~8.2.4规定了充电设施在运行过程中需满足的基本功能及 要求。
8.2.1~8.2.4规定了充电设施在运行过程中需满足的基本功能及 要求。
明确了充电设施维护应包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