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055-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3/T 1055-2018 环境照明工程设计规范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Design specification of environment lighting engineering
1总则 41 2术语. .42 3 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44 3.2环境照明规划 ..44 3.3环境照明分级 ..45 3.4环境照明质量控制 ...46 3.5环境照明光污染限制. ..46 4环境照明设计. ..48 4.1一般规定 ..48 4.2居住区环境照明设计 ...53 4.4商业中心区环境照明设计 ..54 4.6建筑物立面照明 ..55 4.7城市道路照明设计.. ...57 5环境照明节能. ...62 5.1一般规定 ..62 5.3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 6环境照明配电 ..64 6.2供配电系统要求 ...64 6.4接地与防雷 ..64 6.5照明设施的安全 ...65 附录B泛光照明的设计计算 ..67 附录 C 照明功率密度值(LPD)的计算 ..68
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原则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中JC/T 2462-2018 防眩玻璃,城市道路
与城市环境照明有关的迎宾路、通向大型公建的主要道路、位于 市中心和商业中心的交通王路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与环境照明无关的城市道路、高架道路、汽 车隧道等专用交通照明和主题公园照明。 既有环境照明改造工程的设计可参照执行。 美丽乡村建设的环境照明工程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但其环 境亮度应控制在E2~E3亮度区域之间
发光二极管(简称LED)有多
按其使用材料可分为磷化镓(GaP)发光二极管、磷砷化 GaAsP)发光二极管、砷化镓(GaAs)发光二极管、磷钢砷化镓 (GaAsInP)发光二极管和砷铝化(GaAlAs)发光二极管等多种。按 其封装结构及封装形式除可分为金属封装、陶瓷封装、塑料封 装、树脂封装和无引线表面封装外,还可分为加色散射封装 (D)、无色散射封装(W)、有色透明封装(C)和无色透明封 装(T)。 按其封装外形可分为圆形、方形、矩形、三角形和组合形等 多种。 形灯按直径分为 Φ2mm、4.4mm、Φ5mm、8mm、β10mm 和 β20mm 等。 按其颜色,塑封发光二极管按管体颜色可分为红色、琥珀 色、黄色、橙色、浅蓝色、绿色、黑色、白色、透明无色等多
种。按发光二极管的发光颜色又可分为有色光和红外光。有色光 又分为红色光、黄色光、橙色光、绿色光等。 另外,发光二极管还可分为普通单色发光二极管、高亮度发 光二极管、超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变色发光二极管、闪烁发光二 极管、电压控制型发光二极管、红外发光二极管和负阻发光二极 管等。
3.1.4既有环境照明改造项自宜与主体工程同步,当做不到同步
3.2.1~3.2.3城市环境照明规划设计要求涉及的内容如下: 1城市环境照明规划应使城市景观皇现点、线、面相结合 平面、立面、空中相结合,应使景观协调有序、层次错落丰富、 光色适度、光影兼备、动静结合、主题突出,形成整体效果,体 现城市特色。 2城市环境照明规划宜涉及城市天际轮廓线、道路景观、城 市标志、水系景观、区域景观等专项规划。 3城市环境照明规划宜涉及城市轴线、肌理、天际线、边缘 与入口、视野、道桥、中心景区、特色景区、滨水界面、夜景跳
望点、标志性建筑、开放空间、节点、生态绿化、象征景观。 4城市环境照明规划宜涉及城市街道、公园绿地、建(构) 筑物、历史古迹、公共艺术、导引系统、牌坊、广告、招牌等要 素。
3.3.1城市环境照明依据照明对象的功能、城市夜景观环境形象 的作用与地位,按城市区域的不同可划分为亮化级、控制级、限 制级和严控级。
表1城市环境亮度的区域划分
城市照明分级与城市环境区域(E1~E4区)划分的对应关系: 亮化级照明对象对应于E4,包括城市商业区、文化娱乐区 旅游服务区和重要景观节点等,为城市环境照明重点打造区域, 立体现城市夜间活力和商业繁荣; 控制级照明对象对应于3,包括行政办公区、文教区、社区 商业设施等,是城市环境照明展现区域,但应适当控制,以静态 非彩色灯光为主,不应过于喧闹,保持环境的和谐; 限制级照明对象对应于E2,包括居住区、工业仓储区、市政 交通区等,不强调景观性灯光,以满足功能照明灯光为主; 严控级照明对象对应于E1,包括生态保护区、绿地、农村农 业区和城市发展控制区等,应严格限制夜间环境亮度和逸散光
3.4.4其光源色表分组如表2所示:
3.4.4其光源色表分组如表2所示:
3.4环境照明质量控制
表2光源色表分组单位:K
3.5环境照明的光污染限制
3.5.1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可简化为L与A的关系,应符合
3.5.1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可简化为L与A的关系,应符合 表3中规定。
表3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
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²); 2A为灯具与向下垂线85°和9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m),包括所有表面。
城区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或LED等高强度闪烁光应避 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光或不舒适眩光。城市道路或 问流两旁的照明应避免对船只的航行造成交通安全上的障碍。 3.5.2室外灯具安装后的上射光通比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
为了保护暗空避免光污染,在进行设计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进行各种室外场所的照明设计时,应合理选定照明(照度 /亮度)标准值。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对可能受到照明工程光于 扰影响的潜在受害对象进行分析评估。 2检查照射到被照区域之外的光通量,评估其对环境的影 响。选择技术合理、节能并对人和周围建筑光干扰最小的方案。 3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开关灯时段和时间,严 格控制开关灯时段后仍在开灯的灯具类型、数量和光照强度。 4在住宅周边设置各类照明时,应计算核对朝尚居室窗户的 灯具表面亮度(指向居室窗户的最大光强)和窗户立面上的照度 5在城市机动车道路两侧设置非道路照明装置时,应进行眩 光的评价。 6除商业区之外,城市的其他区域不宜设置频繁变换模式的 动态广告照明、显示屏和动态夜景景观照明。 7城市商业区、娱乐休闲区、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功能照明和 夜景照明不应对此类区域外的环境产生光干扰。 3.5.3城市环境照明不充许采用含有对植物有害光谱的光源照射 植物。
2各种光源的应用条件要求如下: 1)泛光照明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 灯、发光二极管(LED)、无极灯等电光源中的儿种或一种。 2)内透光照明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荧光灯、发光二极管 (LED)、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和无极灯等。 3)轮廓照明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发光二极管(LED)、光 纤、荧光灯、导光管等。 3在桥梁等震动较大的部位应采用防震的光源。 4不宜采用高压永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和普通 白炽灯。环境适宜的场所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光源。采用 LED光源时,其要求如下: 1)应按现行国家标准《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1和《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2标准的 要求,满足产品的主要光学特性,如初始光通量、灯具配光、光 源的色品、色温、色容差等的要求:满足光源光效、功率因素、 光通维持率、寿命、及谐波电流、抗扰度等电气性能要求 2)LED灯具的供电标称电压应为220V,非标准供电电压 的灯具应配备标准的供电电源。 3)LED灯具使用的电路印刷板、外壳和内部固定件应具有 阻燃特性,符合抗老化、抗冲击、抗震动和防水、防潮的要求。 4)变色的LED灯具应根据亮度、色度、色纯度划分等级 以便满足不同的使用需求。
4.1.3本条规定了环境照明
1环境照明灯具选用尚应考虑如下要求: 1)灯具应有散热装置: 2)灯具和光源应便于安装与更换; 3)透光灯具应有调节水平和垂直投射角的装置: 4)LED光源驱动器应满足安全标准GB19510.1、GB 19510.14和电磁兼容标准GB17743、GB17625.1的有关要求 4适宜的附属装置包括如下要求: 1)直管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2)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 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
4.2.1居任住区环境照明设计中, 环境要系的照明手法下: 1塔顶的照明手法:圆屋顶或穹隆,宜采用远距离投射。 塔尖或尖塔可在紧邹的建筑物设置投光灯投光, 2围墙与花窗的照明手法:可在围墙外用小型投光灯照 射,显示墙面形与色。花窗可用内透光方法,丰富墙面效果,也 可将墙面和窗前的植物照明结合,形成剪影效果 3柱廊的照明手法: 1)应根据柱子在建筑中的地位,作用和风格样式而采取相 应的照明方式。 2)可照亮背景、显示轮廓呈剪影效果;也可从正面补光 减少对比,增加立体感。 3)可从正面用投光灯分别斜照每一根柱子,使其在相对较 暗的背景下显露出来。 4.2.2景观照明宜在外围建筑上进行设置,建筑主体部分不应采
式中:Esc 此点上的半柱面照度,Ix; Z一一所有有关灯具对该半圆柱体表面贡献的总和: I / (C,) 一一灯具射向计算点方向的光强,cd: αsc 包括光强矢量的垂直面和与半圆柱体的竖平面 垂直的平面之间的夹角,如图1所示;
一垂直亮度角,度, 一一入射光线与通过此点的水平面法线间的角度,度: H一一灯具的安装高度,m; MF一一光源光通维护系数和灯具维护系数的乘积。 本规范中如未加说明,均指离地面1.5m处的半柱面照度。
注:鉴于半柱面照度在我国的使用尚不普及,且计算和测量也比较复杂,故暂时可代之 以等值的面向观察方向的垂直照度,
4.4商业中心区环境照明设计
4.4.5室外广告和标志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4.5室外厂告和标志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区内广告照明的最大充许平均亮度不适用于近年来逐渐 增多的建筑立面LED电子显示屏,按不同类别环境亮度区域的 要求,LED电子显示屏的亮度最大限值本规范暂未作出明确规 定,但要求LED电子显示屏在夜间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交通带来 不利影响,并避免过高的亮度对人造成眩光,过度的图像变化导 致人们的视觉疲劳。
2室外商业广告中的门脸、牌匾、橱窗的照明手法如下: 1)商业门脸牌扁的单体构图造型、尺度、面积应与建筑物 造型、尺度和总面积的比例及风格相协调,照明应具有显目性。 2)建筑物的高矮相对一致时,设置景观照明牌匾的高度、 宽度、厚度以统一为宜,照明色调应周边街景协调。 3)橱窗内光源不应对观赏者产生眩光。 4)橱窗内的照度应不大于营业场所照度的2~3倍。 6根据国家《广告法》规定,国家机关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 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
表 6CIE 对建筑投光照明照度的建
对远处被照物,表中所有数据可提高30%
2设计照度为使用照度,即维护周期内平均照度的中值: 3此表在选用时应注意表中列出的照度为处于“无良好照明”,“很好地照明”和 “照得很亮”的环境中,形成立面亮度依次为4、6和12cd/m²所需的照度值,这些值 是用2800K钨丝灯和清洁的建筑表面得到的结果,这些结果是近似值,环境照明的描
述也不严格,只能作为设计参考,修正系数的应用则视所用光源,表面材料和污染程 度而定。因有些材料对于某个波段的吸收较多,故要增加投射的光通量,须乘以大于 1.0的系数,特别航脏的外墙表面,更应乘比较大的系数。 3不应使用灯光直射大面积玻璃幕,可采用在室内、窗前 安装荧光灯管或点光源或墙面反射光的内光外透的照明方法,也 可用点光源组成图案。 4.6.6LED光源体积小、其色彩变化丰富、在应用于媒体立面时 可实现图形导出式的控制方式,且能耗小,在媒体立面照明中应 优先使用。
4.7城市道路照明设计
4.7.2本条规定了环境工程中设置连续照明的交通道路机动车道 的照明应符合的要求: 1立体交叉道路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诱导性; 2) 应避免产生干扰眩光; 3)立体交叉口照明符合本规范4.7.4规定; 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同时应避免下层灯具对上层 道路形成眩光:大型立交宜优先选用高杆照明,同时应尽量减少 对下层道路的遮挡阴影。 2高架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下层道路的照明应分别与各自的莲接道路照明等级 致; 2)上下层道路宜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为道路的隔离设 施和防撞墙提供不低于路面照明二分之一的垂直照度; 3)下层道路的桥下区域路面照明不应低于桥外区域路面的 照明水平,并应为上层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不低于路面照明二分 之一的垂直照度;
表7 中间段亮度标准Lin(cd/m²
2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方式
(a)单侧布置;(b)双侧交错布置;(c)双侧对称布置; (d)中心对称布置;(e)横向悬索布置 注:1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2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10经计算后确定; 麦10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注: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
2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位置、高 度、简距以及最大光强的瞄准方向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按场地情况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的灯具 配置方式(见图3):
图3高杆灯灯配置方式
1.1照明光源、附件和灯具节
5.3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5.3.4本规范道路和街区环境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表
6.4.2安装于建筑物顶端或高空外墙上,以及空旷场所,如广场、 首路上设置的高杆和半高杆照明灯具等,当不在防雷装置的有效 保护范围内时,还应采取相应的防直击雷的措施。 6.4.4系统接地电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系统中性点接地电阻在任何季节不宜大于42。重复 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Q。防静电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Q,在易
燃易爆区宜不大于302; 2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 求。若与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接地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 2; 3电子设备接地电阻,当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时,接地电阻不 应大于1Q:当采用单独接地体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Q
6.5.本杀规定一般场所照明设施安全的要求。 1灯具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第1部分:一般 要求与试验》GB7000.1的规定。 2灯具应根据应用场所选用防触电保护为1类、Ⅱ类或I类 的灯具;观礼台、桥梁等可触及的防护栏(墙)上宜选用II类灯 具,若选用非ⅢI类灯具则应有防意外触电的保护措施; 3灯具应可靠的固定,在桥梁等振动场所使用的灯具应具有 防震措施:需固定投射方向的灯具应具有调整、锁定装置: 4霓虹灯的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霓虹灯安装规范》 GB 19653的规定; 5室外安装的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在有遮挡的棚 或檐下灯具防护等级可选用IP54;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7:水中使用的灯具防护等级应为IP68:其代码的意义见附录 B。 6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 室外照明配电箱、控制箱等的防护等级不得低于IP55:室外落地 配电箱不应安装在低洼处,箱底距地不宜低于300mm。 7距地面2.5m以下的照明设备应借助于工具才能 启; 8可触及的照明设备表面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隔温
保护措施; 9木结构建筑的配电和管线敷设应采取防火措施
DB35/T 1184-2019 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保护措施; 9木结构建筑的配电和管线敷设应采取防火措施
不同光源的m值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附录B泛光照明的设计计算
m=1/Un nLK
nL 光源的光效,lm/W 一 照明系统的维护系数。较清洁、出光面向下和照 明器1年擦洗1次维护较好的场所,取0.6~0.7GB_T 14684-2011建设用砂,污染严重的场所 取 0.5~0.6。 当选用常用数据:U=0.7、n=0.6、K=0.7,则采用不同的灯 具时的 m值见表 B.0.1。
表 B.0.1 不同光源的 m 值
附录C照明功率密度值(LPD)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