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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要求该类设施主要服务于本街坊居民,其用地类别为住宅用地 (R11、R21、R31);一般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面积 规模或住宅套数按一定比例配建。
3.0.1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23086方人,占总人口的16.7%,其中65岁以上人口15003万 人,占总人口的10.8%;据中国市长协会《中国城市发展报告 (2015)》预测,至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总人口的34.1%。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0岁~14岁人口为22245 万人,占总人口的16.6%;残疾人口为8502万,其中肢体伤残 者占有相当的比例。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提供活动场地及相应 的服务设施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等无障碍的出行环境, 使老年人能安度晚年、儿童快乐成长、残疾人能享受国家、社会 给予的生活保障,营造全龄友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是居住区规划建 设不容忽略的重要问题。如居住区内的绿地宜引导服务居民,尤 其是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康复花园建设。康复花园一般利用植物栽 培和园艺操作活动,例如栽培活动、植物陪伴、感受植物、采收 成果等对来访者实现保健养生的作用。 5在旧区进行居住区规划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遵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 原则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6为提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的能 力,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发生,居住区 规划应充分结合自然条件、现状地形地貌及河湖水域进行建筑布 局,充分落实海绵城市有关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等建 设要求,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更多地利用自然 的力量控制雨水径流,同时有效控制面源污染。 7居住用地是城市建设用地中占比最大的用地类型,因此 住宅建筑是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大的建筑类型。居住区规划建设应 符合所在地城市设计的要求,塑造特色、优化形态、集约用地。 没有城市设计指引的建设项目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研究并有 效控制居住区的公共空间系统、绿地景观系统以及建筑高度、体 量、风格、色彩等,创造宜居生活空间、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3.0.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居住区规划选址必须遵守的 安全性原则
居住区是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场所JC/T 2462-2018 防眩玻璃,其选址的安全性、适宜 生规定是居民安居生活的基本保障。 1山洪灾害和滑坡、泥石流灾害是我国自然灾害造成人员 历亡的重要灾种,发生频率十分频繁,每年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居住区应避开有上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 建设。 2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是城市的重要危险源, 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广、居民受灾程度严重。因此居住区与 周围的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并符合国家对该类危险源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可设置绿化隔离 带确保居民安全。 3噪声和光污染会对人的听觉系统、视觉系统和身体健康 产生不良影响,降低居民的居住舒适度。临近交通十线或其他已 知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超标、公共活动场所某些时段产生的噪 声、建筑玻璃幕墙日间产生的强反射光或夜景照明对住宅产生的 强光,都可能影响居民休息、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因此,建筑的 规划布局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护或隔离,降低噪声和光污染 对居民产生的不利影响。如尽可能将商业、停车楼等对噪声和光 污染不敏感的建筑邻靠噪声源、遮挡光污染,可采用设置土坡绿 化、种植大型养木等隔离措施,降低噪声和光污染对住宅建筑的 不利影响。 4依据环境保护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要求,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居住区时,如 原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改变为居住用地时,需对该建设用地的土壤 污染情况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确定为污 染地段的,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治理和修 复,在符合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规划建 设居住区。未经治理或者治理后检测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 于建设居住区。 3.0.3本条是居住区规划布局应兼顾的安全性要求
3.0.3本条是居住区规划布局应兼顾的安全性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是城市综合防灾设施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应对灾害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必要设施。居住区规划布局 应统筹其道路、公共绿地、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住宅建筑以及 配套设施等公共空间的布局,满足居民应急避难和就近疏散的安 全管控要求。在突发灾害时,承担疏散通道或救援通道的居住区 道路应能够满足居民安全疏散以及运送救援物资等要求,并设置 相应的引导标识
3.0.4本条是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的划分规定
人、15000人~25000人、50000人~100000人。 2居住区分级兼顾配套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及运行规模 以利于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同的开发建设强度 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会相差数倍。设施规模太小,可能造成配套 没施运行不经济;规模过大,文会造成配套设施不堪重负甚至产 生安全隐惠。因此,配套设施要达到较好的服务效果,应具备两 个基本条件:①在适宜的服务半径内即步行可达,以保障提供优 质服务;②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人口即服务人口,以利于设置合 理规模的设施,保障其运行效率。以居住区教育设施为例,《规 范》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半径的控制要求分别是不宜超过 1000m、500m和300m(此规划设计控制指标已沿用多年且受到 居民的普遍认可),分别与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居 住区相对应,其建设规模需根据生活圈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进 行配建。因此,居住人口规模与设施服务半径是双控指标,既要 保证设施在合理的步行服务范围内,又要保证配套设施与居住人 口规模相对应。 3居住区分级宜对接城市管理体制,便于对接基层社会管 理。实际运用中,居住区分级可兼顾城市各级管理服务机构的管 辖范围进行划分,城市社区也可结合居住区规划分级划分的服务 范围设置社区服务中心(站),这样既便于居民生活的组织和管 理,文有利于各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及提供管理和服务。如居委会 的管辖范围,可对应2个居住街坊或1个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可对应1个或2个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 区;城市社区可根据其服务人口规模对应居住人口规模相同的生 活圈居住区,配置各项配套设施。 4居住街坊是组成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基本单元;通常3 个~4个居住街坊可组成1个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对接社区 服务;3个~4个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组成1个十分钟生活圈 居住区;3个~4个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组成1个十五分钟生 活圈居住区;1个~2个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对接1个街
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可根据社区的实际居任人口规模对应本标准 的居住区分级,实施管理与服务。 3.0.5本条明确了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 各项设施和绿地。 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所对应的居 住人口规模进行配置,并满足不同层级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物质 与文化需求。如居住街坊应配套建设附属绿地及相应的便民服务 设施;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含幼儿 园)和公共绿地;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建设小学、商业服 务等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建设中 学、商业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助残等配套设施及 公共绿地。配套设施设置规定及要求详见本标准第5.0.3条。公 共绿地及附属绿地的设置规定及要求详见本标准第4.0.4条~第 4.0.7条、第7.0.4条、第7.0.5条及附录A第A.0.2条。 1对于新建居住区,应全面执行本标准。城市规划可综合 考虑城市道路的围合、居民步行出行的合理范围以及城市管理辖 区范围划分各级居住区,并对应居住人口规模规划布局各项配套 设施和公共绿地。在实际应用中,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十分 钟生活圈居住区往往是进一步落实上位规划对居住用地进行控制 的依据,如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与居住 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对应的配套设施根据环境条件、服务范围进 行规划布局,确定主要配套设施、绿地系统和道路交通组织形 式,形成完整的居住区分级配套体系;在详细规划阶段,对于五 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应根据其居住人口规模及建筑容 量,规划设置相应的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 2旧区指经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或地方政府经法定程序划定 的特殊政策区中的既有居住区。旧区改建时,应按照本标准进行 管控。由于土地开发强度的增加,将导致建筑容量及人口密度的 增加,规划管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居住区规模分级进行配 套设施承载能力综合评估并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如依据配套设施
的承载能力合理控制新增居住人口的数量及新增住宅建筑的规 模,或对应居住人口规模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保障居 住人口规模与配套设施的匹配关系;但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可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分散补齐的方式达到合理配套的效果。如果既 有建筑改造项目的建设规模不足居住街坊时,应在更大的居住区 范围内进行评估,统筹校核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并按规定进行 配建管控。
3.0.6本条强调了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
本条强调了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3.0.8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适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有效方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 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 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 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本条规定地 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适度开发,为雨水的 自然渗透与地下水的补给、减少径流外排留足相应的土壤透水 空间。
3.0.9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必须执行的相关标准。
居住区规划建设有关工程管线综合及用地竖向设计等技术内 容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规定或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取 消了《规范》“竖向”及“管线综合”两章,居住区规划建设有 关工程管线综合的技术规定与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 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有关竖向规划设 计的技术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 范》CJJ83的有关规定,
4.0.1本条明确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构成及控制指标。
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居住区用地容积率以及居住区用地构 成之间彼此关联,并且与建筑气候区划以及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紧 密相关,因此本标准将居住区用地的相关控制要素统一在相应的 生活圈中,以一张表格表达控制要求。实际使用中,应根据生活 圈居住区的规模,对应使用控制指标表格。 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的划分,对接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没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通常空间尺度范围越大,现实中全部建设低层住宅建筑或全部建 设高层住宅建筑的情况就越少见。因此,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没有纳入低层和高层Ⅱ类的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十分钟生活 圈居住区和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则没有纳人高层Ⅱ类的住宅建筑 平均层数类别。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内,住 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 比值。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圈用地和生活圈居住区用地的区 别,前者可能包含与居住功能无关的用地,应注意避免误用。 建筑气候区划决定了同等日照标准条件下,当容积率相同 时,高纬度地区住宅建筑间距会大于低纬度地区,所以三个生活 圈居住区的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及用地构成比例有以下特征: 1)住宅用地的比例,以及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在高 纬度地区偏向指标区间的高值,配套设施用地和公共 绿地的比例偏向指标的低值,低纬度地区则正好相反; 2)城市道路用地的比例只和居住区在城市中的区位有关, 靠近城市中心的地区,道路用地控制指标偏向高值
4.0.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居住街坊的各项控制指标。
4.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住宅建筑采取低层和多层高
密度布同形式时,居任街坊的谷项控制指标 在城市旧区改建等情况下,建筑高度受到严格控制,居住区 可采用低层高密度或多层高密度的布局方式,结合气候区分布, 其绿地率可酌情降低,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多层高密度宜采用 围合式布局,同时利用公共建筑的屋顶绿化改善居住环境,并形 成开放便捷、尺度适宜的生活街区。 本标准表4.0.2、表4.0.3在实际应用中,可按照居住街坊
合较好地体现了土地混合、集约利用的发展要求。
4.0.5本条明确了旧区改建公共绿地的控制规定。
旧区改建情况下,当人口密集、用地紧张,确实无法满足本 标准第4.0.5条的有关规定时,可的情降低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准,但不应低于相应标准的70%。旧区通常指城市总体规划 定的政策区范围。
4.0.7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居住街坊集中绿地控制标准
4.0.7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居任街坊集中绿地控制标准。 居住街坊应设置集中绿地,便于居民开展户外活动。居住街 坊内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低于0.5m/人,在旧区改建时可酌 情降低,但不应低于0.35m²/人。 集中绿地应设置供幼儿、老年人在家门口日常户外活动的场 地,因此本标准对其最小规模和最小宽度进行了规定,以保证居 民能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户外活动:同时延续《规范》的相关规 定,即居住街坊集中绿地的设置应满足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即日照标准的等时线)范围之外的要 求,以利于为老年人及儿童提供更加理想的游想及游戏活动 场所。 4.0.8本条明确了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明确了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 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其中,日照应满足本标准第 4.0.9条的规定;消防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管线埋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通 过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满足视觉卫生的需求(一般情况下不宜低 于18m),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4.0.9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是确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基本要素。日照标准的建立 是提升居住区环境质量的必要条件,是保障环境卫生、建立可持 注卡 1002
居住街坊应设置集中绿地,便于居民开展户外活动。居住街 坊内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低于0.5m/人,在旧区改建时可酌 情降低,但不应低于0.35m²/人。 集中绿地应设置供幼儿、老年人在家门口日常户外活动的场 地,因此本标准对其最小规模和最小宽度进行了规定,以保证居 民能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户外活动;同时延续《规范》的相关规 定,即居住街坊集中绿地的设置应满足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即日照标准的等时线)范围之外的要 求,以利于为老年人及儿童提供更加理想的游憩及游戏活动 场所。
本标准明确了任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米光、通风、 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其中,日照应满足本标准第 4.0.9条的规定;消防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管线理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通 过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满足视觉卫生的需求(一般情况下不宜低 于18m),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4.0.9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是确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基本要素。日照标准的建立 是提升居住区环境质量的必要条件,是保障环境卫生、建立可持 续社区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从1993年 《规范》颁布施行以来的建设实践证明,按照两个日照标准日,
分不同气候区控制的日照标准基本适应各地的城市建设与发展, 对我国居住区空间环境的控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效地控制了 住宅建筑间距。本标准延续《规范》对日照标准的规定(具体的 建筑日照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50947的有关规定),并对以下特定情况提出了控制要求: 1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身体机能、生活能力 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 因此,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设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在执行本 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 2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实际问题,对增设 室外固定设施,如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封闭露 台等明确了不能降低相邻住户及相邻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但以 下情况不在其列:①栽植的树木;②对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 改造加装电梯。我国早年建设的居住区已逐步进入改造期,大量 既有住宅建筑都面临进行无障碍改造的需求,其中,加装电梯可 能会对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产生影响。在此情况下应优化设计, 减少对住宅建筑自身相邻住户及相邻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影响 如因建筑本身的限制,无法避免对相邻住宅建筑或自身部分居住 单元产生影响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我国早年建设的居住区,大部分为无电梯多层住宅楼,由于 当时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所限,住宅的功能已经满足不了现代 人生活的需要。同时,结合当前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实际情况,大 量既有住宅建筑面临无障碍改造的需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能对相邻建筑及自身的日照造成遮挡: 因此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进行优化设计,不得附加与电 梯无关的任何其他设施,并应在征得相关利害人意见的前提下, 把对相邻住宅建筑及相关住户的日照影响降到最低。 3本条所指旧区应为经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或地方政府经法 定程序划定的特殊政策区中的既有居住区。旧区改建难是我国城 市建设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在旧区改建时,建设项目本身范
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日照标准时才可酌情降 低。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后的日照标准都不得低于大寒日 1h,且不得降低周边既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当周边既有住宅 建筑原本未满足日照标准时,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规范》的日照标准将城市分为“大城 市”和“中小城市”两类,从而应对我国不同规模城市用地紧张 程度的差异性,其城市规模划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第四条,即“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 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 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 满二十万的城市”。由于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 废止,本标准仍沿用《规范》对城市规模划分的人口规模节点 (即人口规模50万及以上和不满50万)为分界点,以保证标准 制定的控制节点原意不变,保持标准的一致性。 4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可参考表1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 准的间距系数来确定日照间距,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可 采用表2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进行换算。“不同方位的日 照间距折减”指以日照时数为标准,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 成不同日照间距。表1、表2通常应用于条式平行布置的新建住 宅建筑,作为推荐指标仅供规划设计人员参考,对于精确的日照 间距和复杂的建筑布置形式须另作测算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
注:1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楼高18.18m,首层窗台距室外 地面1.35m)计算;
2表中数据为90年代初调查数据。
表2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系数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建筑
居住区配套设施是为居住区居民提供生活服务的各类必需的 设施,应以保障民生、方便使用,有利于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为目标,统筹布局,集约节约建设。居住区各项配套设施 还应坚持开放共享的原则,例如中、小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宜错时 开放,作为居民的体育活动场地,提高公共空间的使用效率。配 套设施布局应综合统筹规划用地的周围条件、自身规模、用地特 征等因素,并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布局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 的原则,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提高设施使用便捷性。 1)目前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管控通常根据千人指标的配套 要求,采用图标形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标注管理,在实际建设 中由开发建设项自进行配套建设。由于缺之详细的规范引导和建 设控制要求,很多城市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分 散、位置偏解,导致使用不便,配套设施长期不能配齐的情况也 普遍存在。因此本标准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城市新区应鼓励基层 公共服务设施(尤其是公益性设施)集中或相对集中配置,打造 城市基层“小、微中心”,为老百姓提供便捷的“一站式”公共 服务,方便居民使用。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 中,同级别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 绿地宜集中布局,可通过规划将由政府负责建设或保障建设的公 益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如文体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等 集中布局,来引导市场化配置的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形成居民综 合服务中心。 2)在居住区土地使用性质相容的情况下,还应鼓励配套设 施的联合建设,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宜将文化活动中心、街道
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养老院等设施集中布局,形成街道综合 服务中心。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模较小,更应鼓励社 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和经营性服务设施组合布局、联合建设,鼓厉 社区服务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 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 业网点等设施联合建设,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独立占地的街 道综合服务中心用地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用地应包括同级别的体 育活动场地。 3)城市旧区改建项目应综合考虑周边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 建设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改建项自人口容量与建筑容量,旧区改 建项目的人口规模变化较大时,应综合考虑居住人口规模变化对 活住区配套设施需求的影响,增补必要的配套设施。补建的配套 设施,应尽可能满足各类设施的服务半径要求,其设施规模应与 周边服务人口相匹配,可通过分散多点的布局方式满足千人指标 的配建要求
5.0.2本条规定了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设置要求。
为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配套设施配置应对应居住区分级控 制规模,以居住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范围(服务半径)为基础分 级提供配套服务,这种方式既有利于满足居民对不同层次公共服 务设施的日常使用需求,体现设施配置的均衡性和公平性,也有 助于发挥设施使用的规模效益,体现设施规模化配置的经济合理 性。配套设施应步行可达,为居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方便 结合居民对各类设施的使用频率要求和设施运营的合理规模,配 套设施分为四级,包括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三个生活圈居 住区层级的配套设施和居住街坊层级的配套设施。 1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的有关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用地性质不尽相同。十 五分钟、十分钟两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用地属于城市级设 施,主要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类用地)、商业 服务业设施用地(B类用地)、交通场站设施用地(S4类用地)
和公用设施用地(U类用地);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 施,即社区服务设施属于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R12, R22,R32);居住街坊的便民服务设施属于住宅用地可兼容的配 套设施(R11,R21,R31)。因此,本标准将社区服务设施、便 民服务设施单列成表。 2各层级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设置为非包含关系。上层级配 套设施不能覆盖下层级居住区配建的配套设施,即当居住区规划 建设人口规模达到某级生活圈居住区规模时,其配套设施除需配 置本层级的配套设施外,还需要对应配置本层级以下各层级的配 套设施。例如当居住区规划建设规模达到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分 级控制规模时,除需配置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外,还 需要依据各个居住街坊对应的人口规模配置居住街坊层级的配套 设施。 3居住区配套设施分为“应配建设施”和“宜配建设施” 两类,其中,即标识黑色三角的设施为“应配建设施”,属于 居住区必须配置的底线设施;,即标识白色三角的设施为“宜 配建设施”,因设施需求差异性较大不宜作为底线设施;或因设 施服务半径较大,在各层级生活圈居住区中列为按需设置,可根 据各城市实际情况按需配建。为适应居民生活需求的多样性,本 标准在各类设施中都预留了“其他”设施,属于“宜配建设施” 各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添加特色或新生的设施类型,以满足发展 需求。 4为提高城市土地使用效率以及居民使用设施的便捷程度 本标准提出了鼓励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的有关建议,主要分为“应 独立占地”、“宜独立占地”和“可联合设置”及“可联合建设 四类。“应独立占地”表示不应与其他设施混合使用建设用地: “宜独立占地”表示应尽可能保障该类设施的独立用地,该类设 施主要包括体育活动场地、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养老服 务设施、派出所等用地;“可联合设置”及“可联合建设”表示 该设施可以考虑与其他设施混合设置或联合建设。可将功能相
5.0.3本条明确了居住区配套设施
居任区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以每千居民所需的建筑和用地 面积(简称千人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由于它是一个包含了多种 影响因素的综合性指标,因此具有总体控制作用。本标准表 5.0.3的相关控制指标,是综合分析了我国已建居住区的建设实 例,同时落实国家有关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并剔除了不合理因 素和特殊情况后综合确定的,是对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进行总体 控制的指标。 1本标准将原《规范》中提出的各层级居住区配套设施 “千人指标”的包含关系,调整为不包含关系,以便于使用者更 加明确地把握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项目内容、建筑面积和用地
面积的对应关系。例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十五分钟生活 圈居住区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直接使用表格 中的相关指标,但计算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所有设施用地或 建筑面积,应叠加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 套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规划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级配套设 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直接使用表格中的相关指标,但计算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所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叠 加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所有用地面积。 2居住人口规模处于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 活圈、十五分钟生活圈之间的居住区,在规划配套设施时,如出 现居住人口规模与服务人口规模不匹配时,应根据规划用地四周 的设施条件,对配套设施项自进行总体统筹。以人口规模处于五 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之间为例,配套设施应 优先保障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配置完整,同时对居住 区所在周边地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配置的情况进行校 核,然后按需补充必要的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如规划 用地周围已有相关配套设施可满足本居住区使用要求时,新建配 套设施项目及其建设规模可酌情减少:当周围相关配套设施不足 或规划用地内的配建设施需兼顾为附近居民服务时,该配建设施 及其建设规模应随之增加以满足实际需求。 3由于城市情况千差万别,因而各城市可以根据自身的生 活习惯、生活服务需求水平、气候及地形等因素,制定本地居住 区配套设施标准,其配套设施内容和控制指标可根据居住区周围 现有的设施情况,在配建水平上相应增减,但不应低于本标准对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配套设施千人指标的总体控制要求。 4配套设施人指标下限值只包括本标准附录B中“应配 建设施”,未含“宜配建设施”;用地指标中包括与居住区各级配 套设施对应的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 活动场地),未含市政设施用地。便民服务设施指标不含居民机 动车停车场(库)、居民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
5居住区配套设施是基本生活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 在不同城市发展状况差异较大,本标准仅列出满足各层级居住区 基本服务需求的控制指标,各城市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提 高控制指标。 6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根据人防规定,结合民用 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战时能防空,平时 能民用,如作居民存车或作第三产业用房等,应将其使用部分面 积分别纳入配套公建面积或相关面积之中,以提高投资效益 7为强化配套设施的有序建设、提高设施服务水平,建议 居住区的分级控制规模划分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尽可能与 城市现行的行政管理辖区及基层社会治理平台进行对接,如可将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分别对接街道和社 区居委会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进行行政管辖范围与配套设 施服务范围的标准化对接,使其尽量相耦合。 5.0.4本条是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置标准和设置规定。 本标准附录C中所列各类配套设施项目的一般规模是根据 各类设施自身的经营管理及经济合理性、安全性决定的。不同类 型、规模的设施均有其自身特点,很多设施的设置要求,可参考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与要求,本次修订主要针对 其中有一定规律,但还未标准化的配套设施提出一般性设置要 求,如对服务半径、环境、交通的要求,多少套住宅设置 处等。 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 (1)教育设施 初中、小学的建筑面积规模与用地规模应符合现行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中、小学设施宜选址于安全、方便、环境适宜 的地段,同时宜与绿地、文化活动中心等设施相邻。本标准提出 选址应避开城市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的路段,学校选址应考虑 车流、人流交通的合理组织,减少学校与周边城市交通的相互干 扰。承担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应坚持节约资源、合理利
5居住区配套设施是基本生活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 在不同城市发展状况差异较大,本标准仅列出满足各层级居住区 基本服务需求的控制指标,各城市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提 高控制指标。 6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根据人防规定,结合民用 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战时能防空,平时 能民用,如作居民存车或作第三产业用房等,应将其使用部分面 积分别纳入配套公建面积或相关面积之中,以提高投资效益 7为强化配套设施的有序建设、提高设施服务水平,建议 居住区的分级控制规模划分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尽可能与 城市现行的行政管理辖区及基层社会治理平台进行对接,如可将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分别对接街道和社 区居委会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进行行政管辖范围与配套设 施服务范围的标准化对接,使其尽量相耦合
本标准附录C中所列各类配套设施项目的一般规模是根据 各类设施自身的经营管理及经济合理性、安全性决定的。不同类 型、规模的设施均有其自身特点,很多设施的设置要求,可参考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与要求,本次修订主要针对 其中有一定规律,但还未标准化的配套设施提出一般性设置要 求,如对服务半径、环境、交通的要求,多少套住宅设置1 处等。 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 (1)教育设施 初中、小学的建筑面积规模与用地规模应符合现行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中、小学设施宜选址于安全、方便、环境适宜 的地段,同时宜与绿地、文化活动中心等设施相邻。本标准提出 选址应避开城市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的路段,学校选址应考虑 车流、人流交通的合理组织,减少学校与周边城市交通的相互干 扰。承担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应坚持节约资源、合理利
用、平灾结合的基本原则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学校 体育场地是城市体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利用学校体育设 施是节约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有效措施,应鼓励学校体育设施 向周边居民错时开放。 根据教育部相关研究预测,二孩政策后人口出生率将从目前 的12%o提高到16%0。据此测算,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居住人 口规模下限宜配置2所24班初中,居住人口规模上限宜配置1 所24班初中和2所36班初中。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人口规模下 限宜配置1所36班小学,居住人口规模上限宜配置1所24班小 学和1所30班小学。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教 育机构幼儿园,其用地不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本 标准将其纳入社区服务设施章节。 (2)文化与体育设施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 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 顾,优化配置。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大众健康和文化意识 不断加强,居住区文化体育设施使用人群不断扩大,已经接近全 体居民,因此居住区文化体育设施应布局于方便安全、人口集 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文化体育设 施需要一定的服务人口规模才能维持其运行,因此相对集中的设 置既有利于多开展一些项目,又有利于设施的经营管理和土地的 集约使用。居住区文化体育设施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宜结合 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应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 校、幼儿园和住宅等的影响。承担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文体设 施,其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增加了大、中型多功能运动场项目,并对设施内容作 出详细规定,提出了各类球类场地宜适当结合居住区公园等公共 活动空间统筹布局。文化与体育设施中的文化活动中心是服务全
物业管理用房是针对居住开发建设项目而配置的,按照国家 的相关要求,本标准建议宜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2%配 置物业管理用房,具体比例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兑确定。 居住街坊的文体活动设施主要考虑为活动范围较小的儿童和 老年人使用,设置儿童活动场地、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居住街 坊设置的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可设置老年人的健身器械、散步道 以及亭廊桌椅等休憩设施。从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出发,居住 街坊的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宜结合街坊附属绿地设置,以提高公 共空间的使用效率。 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冬日要有温暖日光,夏日应考虑遮阳。 同时由于南北方气候差异,在设计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时,因考 虑地域气候的影响,南方地区日照比较强烈,日照时间长,应侧 重考虑设置遮阴场所;而北方冬季较长,应侧重考虑设置冬李避 风场所。 为方便居民接收快递送达服务,本标准在居住街坊增设了邮 件和快件送达设施,可在居住区街坊人流出入便捷地段设置智能 快件箱、智能信包箱以及其他可以接收邮件和快件的设施或场 所,但该场所的设置不应影响居民对公共活动空间的正常使用。 居住街坊范围内的市政设施规划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或专业 规划的要求,
5.0.5本条明确了居住区配套设施需配建的停车场(库)的配
停车场(库)属于静态交通设施,其设置的合理性与道路网 的规划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配套设施配建机动车数量较多时,应尽量减少地面停车,居 主区人流较多的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的 设置宜采用地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节约集约利用 土地。 非动车车配建指标宜考虑共享单车的发展,标准设定的控制
指标未包括共享单车的停车指标,在居住区人流较多地区、居住 街坊入口处宜提高配建标准,并预留共享单车停放区域。
5在居住街坊出入口外应安排访客临时车位,为访客、出 租车和公共自行车等提供停放位置,维持居住区内部的安全及 安宁。 6为落实国家发改能源《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发展指南(2015—2020)》的通知》([2015]1454号)的要 求,本标准提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 件,按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居住区道路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也是承载城市 生活的主要公共空间。居住区道路的规划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 提倡绿色出行,综合考虑城市交通系统特征和交通设施发展水 平,满足城市交通通行的需要,融入城市交通网络,采取尺度适 宜的道路断面形式,优先保证步行和非机动车的出行安全、便利 和舒适,形成宜人宜居、步行友好的城市街道
6.0.2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路网系统的规划建设要求。
并连通城市街道、室外活动场所、停车场所、各类建筑出入口和 公共交通站点。道路铺装应充分考虑轮椅顺畅通行,选择坚实 牢固、防滑、防摔的材质。 3从地理和气候等因素考虑,除了山地及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中规定的严寒地区以外的城市, 均适宜发展非机动车交通,城市道路资源配置应优先保障步行、 非机动车交通和公共交通的路权要求。除城市快速路主路、步行 专用路等不具备设置非机动车道条件外,城市快速路辅路及其他 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连续的非机动车道,形成安全、连续的自 行车网络。 4道路是形成城市历史肌理的重要要素,对于需重点保护 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及有历史价值的传统风貌地段 尽量保留原有道路的格局,包括道路宽度和线型、广场出入口 桥涵等,并结合规划要求,使传统的道路格局与现代化城市交通 组织及设施(机动车交通、停车场库、立交桥、地铁出入口等) 相协调。 6.0.3本条明确了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要求。 1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 与街道尺度相协调,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 2支路是居住区主要的道路类型,其红线宽度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中的相关 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街巷的宽度可酌情降低,符合有 关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 3道路断面设计要考虑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便捷通畅,人 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同时需要考虑城市公共电、汽车的通 行,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地种植行道树和草坪花 卉。城市道路的宽度应根据交通方式、交通工具、交通量及市政 管线的敷设要求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规划标准》GB50220中的相关规定。 4城市支路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降低机动车车速、减少
1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 与街道尺度相协调,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 2支路是居住区主要的道路类型,其红线宽度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中的相关 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街巷的宽度可酌情降低,符合有 关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 3道路断面设计要考虑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便捷通畅,人 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同时需要考虑城市公共电、汽车的通 行,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地种植行道树和草坪花 卉。城市道路的宽度应根据交通方式、交通工具、交通量及市政 管线的敷设要求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规划标准》GB50220中的相关规定。 4城市支路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降低机动车车速、减少
机动车流量,以改善道路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同时保障行人和 非机动车交通使用者的安全。交通稳静化措施包括减速丘、路段 瓶颈化、小交叉口转弯半径、路面铺装、视觉障碍等道路设计和 管理措施。在行人与机动车混行的路段,机动车车速不应超过 10km/h: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路段,车速不应超过25km/h
6.0.4本条明确了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设置要求。
住宅小区的开放性,强调住区与城市的联系,同时也是为了保证 人行出入的便捷,以及紧急情况发生时的疏散要求。如果居住街 坊实施独立管理,也应按规定设置出人口,供应急时使用。 3对居住区道路最大纵坡的控制是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 驶,以及步行和非机动车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在本标准表6.0.4 中,机动车的最大纵坡值8%是附属道路允许的最大数值,如地 形允许,要尽量采用更平缓的纵坡。山区由于地形等实际情况的 限制,确实无法满足本标准表6.0.4中的纵坡要求时,经技术经 济论证可适当增加最大纵坡,在保证道路通达的前提下,尽可能 保证道路坡度的舒适性。非机动车道的最大纵坡根据非机动车交 通的要求确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路段,应首先保证 非机动车出行的便利,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 机动车道要求控制。设计道路最小纵坡是为了满足路面排水的要 求,附属道路不应小于0.3%。α
6.0.5本条明确了居住区道路边缘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主要是考 虑在建筑底层开窗开门和行人出入时不影响道路的通行及行人的 安全,以防楼上掉下物品伤人,同时应有利设置地下管线、地面 绿化及减少对底层住户的视线干扰等因素而提出的。对于面向城 市道路开设了出入口的住宅建筑应保持相对较宽的间距,从而使 居民进出建筑物时可以有个缓冲地段,并可在门口临时停放车辆 以保障道路的正常交通。
7.0.1本条明确了居住区居住环境规划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居住区用地的日照、气温、风等气候条件,地形、地貌、地 物等自然条件,用地周边的交通、设施等外部条件,以及地方习 俗等文化条件,都将影响着居住区的建筑布局和环境塑造。因 而,居住区应通过不同的规划手法和处理方式,将居住区内的住 宅建筑、配套设施、道路、绿地景观等规划内容进行全面、系统 地组织、安排,使其成为有机整体,为居民创造舒适宜居的居住 环境,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居住区内的建筑设计应形式多样,建筑布局应层次丰富。但 这种多样性和丰富性并不单纯体现在颜色多和群体组合花样多等 方面,应该强调的是与城市整体风貌相协调,强调与相邻居住区 和周边建筑空间形态的协调与融合。盲目地求多样、求丰富、求 变化,难免会产生杂乱无章、空间零碎的结果。因此,应在居住 区的规划设计中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进行指引:对于建筑设计, 应以地区及城市的全局视角来审视建筑设计的相关要素,有效控 制高度、体量、材质、色彩的使用,并与其所在区域环境相协 调;对于建筑布局,应结合用地特点,加强群体空间设计,延续 城市肌理,呼应城市界面,形成整体有序、局部错落、层次丰富 的空间形态,进而形成符合当地的地域特征、文化特色和时代风 貌的空间和景观环境
7.0.4本条明确了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规划建设要求。
1居住区的绿化景观营造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自然条件, 宜保留和合理利用已有树木、绿地和水体。 2考虑到经济性和地域性原则,植物配置应选用适宜当地 条件和适于本地生长的植物种类,以易存活、耐旱力强、寿命较 长的地带性乡土树种为主。同时,考虑到保障居民的安全健康, 应选择病虫害少、无针刺、无落果、无飞絮、无毒、无花粉污 染、不易导致过敏的植物种类,不应选择对居民室外活动安全和 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植物。 3绿化应采用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 物配置形式,并以养木为主,群落多样性与特色树种相结合,提 高绿地的空间利用率,增加绿量,达到有效降低热岛强度的作 用。注重落叶树与常绿树的结合和交互使用,满足夏季遮阳和冬 季采光的需求。同时也使生态效益与景观效益相结合,为居民提 供良好的景观环境和居住环境。 4居住区用地的绿化可有效改善居住环境,可结合配套设 施的建设充分利用可绿化的屋顶平台及建筑外墙进行绿化。居住 区规划建设可结合气候条件采用垂直绿化、退台绿化、底层架空
绿化等多种立体绿化形式,增加绿量,同时应加强地面绿化与立 体绿化的有机结合,形成富有层次的绿化体系,进而更好地发挥 生态效用,降低热岛强度。 5居住区绿地内的步行道路、休闲休息场所等公共活动空 间,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居住区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 步行道经过车道以及与不同标高的步行道相连接时应设路缘坡 道;坡道坡度不宜大于2.5%,当大于2.5%时,变坡点应予以 提示,并宜在坡度较大处设扶手。 6为减少雨水径流外排,居住区可以合理利用绿地,设计 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以及干塘、树池、植草沟等绿 色雨水设施,对区内雨水进行有序汇集、入渗控制径流污染,起 到调蓄减排的作用。
7.0.5本条明确了居住区硬质铺装应兼顾透水性要求。
居任街坊内的道路应优先考虑道路交通的使用功能,在保证 路面路基强度及稳定性等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路面宜满足透水 功能要求,尽可能采用透水铺装,增加场地透水面积。地面停车 场也应尽可能满足透水要求。同时,公共绿地中的小广场等硬质 铺装应通过设计满足透水要求,实现雨水下渗至土壤或通过疏 水、导水设施导人土壤,减少建设行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损害。 在透水铺装的具体做法上,可根据不同功能需求、城市地理环 境、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形式,例如人行道及车流量和荷载较小 的道路可采用透水沥青混凝土铺装,地面停车场可采用嵌草砖, 公共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宜采用透水砖和透水混凝土铺装,公共绿 地中的步行路可平田鹅丽云磁云竺添水铺装
7.0.6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应控制光污染的要求
兼具功能性和艺术性的夜间照明设计,不仅可以丰富居民的 夜间生活,同时也提高了居住区的环境品质。然而,户外照明设 置不当,则可能会产生光污染并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 息,因此户外照明设计应满足不产生光污染的要求。居住街坊内 夜间照明设计应从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活需求出发,夜间照明宜采
用泛光照明,合理运用暖光与冷光进行协调搭配,对照明设计进 行艺术化提升,塑造自然、舒适、宁静的夜间照明环境;在住宅 建筑出入口、附属道路、活动场地等居民活动频繁的公共区域进 行重点照明设计;针对居住建筑的装饰性照明以及照明标识的亮 度水平进行限制,避免产生光污染影响 另外,由太阳能热水器、光伏电池板等建筑设施设备的镜面 反射材料引起的有害反射光也是光污染的一种形式,产生的眩光 会让居民感到不适。因此,居住区的建筑设施设备设计,不应对 居住建筑室内产生反射光污染。 7.0.7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采取措施降低不利因素对 居住环境的影响。 1居住区的微气候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共同结果,居住 区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自身所处的气候区,以及所在区域冬季、 过渡季和夏季主导风向和典型风速,以及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 风,使居住区的微气候满足防寒、保温的要求,有利于居民室外 行走、活动的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以及 沿海地区的不利主导风,应通过多种技术措施削弱和阻挡其对于 居住区的不利影响。通常可以通过树木绿化、山体土堆布置建筑 物及构筑物等方法阻挡不利风的影响。对于过渡季和夏季主导风 向,可通过合理设置区域或用地内的微风通廊,有效控制建筑形 体和宽度,在适当位置采用过街楼或首层架空等技术措施引导或 加强通风,使居住街坊内保持适宜的风速,不出现涡旋或无风 区,减少气流对区域微环境和建筑本身的不利影响。同时,高层 住宅建筑群的规划布局应避免产生风洞效应,避免人行高度上产 生“旋涡风”等不安全因素。 2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 相关规定,通过居住区室外环境噪声控制,保证居民在室内外活 动时的良好声环境。针对居住区主要噪声源,可采取多种措施降 低噪声对居住区室内外环境的负面影响,如优化建筑布局和交通 组织方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优先遮挡或避开声级高的噪
8本条鼓励既有居住区进行更新
既有居住区已出现不能满足当前居民生活需求的情况,如步 行系统不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硬质铺装未采用透水材料,绿地 未能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导致乱停 车,绿地、人行道等公共空间被占用;绿地及人行步道缺少养 护,市政管网老化、年久失修;居住环境退化等问题日渐突出, 呕需综合改良,提升空间环境品质。各城市应针对上述问题制定 政策措施,鼓励既有居住区进行更新改造,提升环境品质
附录A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生活圈居住区范围内通常会涉及不计入居住区用地的其他用 地,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用地、城市快速路和高速路及防护绿 带用地、城市级公园绿地及城市广场用地、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 及市政设施用地等,这些不是直接为本居住区生活服务的各项用 地,都不应计入居住区用地。 生活圈居住区用地范围划定规则可参照图1、图2。
DB34/T 1948-201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标准生活圈居住区用地范围划定规则示意
图2居住街坊范围划定规则示意
A.0.2本条规定了居住街坊内绿地及集中绿地的计算规则
A.0.3本条规定了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的各项技术指标
为便于对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与本标准是否相符,生 活圈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应包含本标准第4.0.1条中相应生活圈 居住区的用地控制指标,居住街坊综合技术指标应包含本标准第 4.0.2条或本标准第4.0.3条中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的 各项内容。
GB/T 31997-2015 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图3居住街坊内绿地及集中绿地的计算规则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