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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14-2007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煤气净化区、化工产品精制区的现场化验室应独立设置。如必须与有爆 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非燃烧体墙 与其他部位隔开,其门窗应设置在非防爆区。化验室与油槽(罐)的间距应符合 表4.2.3的规定; 2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化验室应设通风设施,宜采用机械通风装置
6.4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6.4.1生产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类添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勿勿爆天你加 1当在室内贮存铝粉、硅粉、铝镁粉等易燃类添加剂时,应设单独的机械 通风装置,换气次数应大于8次/h。混合设备必须密闭操作并设机械通风除尘装 置,该装置应与混合设备电气联锁: 2乙醇仓库宜采用半地下式贮槽: 3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应采取隔潮和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JB/T 13749-2020 天然酯绝缘油电力变压器.pdf6.4.2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下列油罐的通气管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闪点小于60℃油品的卧式油罐; 2)储存闪点大于等于60℃且小于等于120℃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 3)储存闪点大于等于120℃油品的固定顶油罐。 2油罐内油品加热,宜采用罐底管式加热器。油罐内油品的最高加热温度 必须低于油闪点10℃,用于脱水的油罐油品的加热温度不应高于95℃。 6.4.3煤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4.3煤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烘干煤粉介质宜采用烟气,且含氧量应小于16%; 3煤粉制备系统应设泄爆阀
6.5.1烧结冷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1烧结冷系统的设计应付合下列规定: 1点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低压自动切断煤气的装置、低压报警装置和指 示信号; 2点火器烧嘴的空气支管应采取防爆措施,煤气管道应设置煤气紧急事故 快速切断阀; 3点火器宜设置火焰监测装置: 4烧结矿冷却后平均温度应小于150℃。 6.5.2主抽风系统的机头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防腐和降温 装置; 6.5.3球团焙烧和风流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热多管除尘器、抽风干燥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腐和降 1装置,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装置; 2抽干风机和回热风机及管道应根据设定的风流温度采取调温措施,风机及 道接头处应严密。 6.5.4磨煤、喷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粉制备烘干介质 1)以环冷机热废气为烘干介质时,宜在热风进入磨煤机前设置除尘装 置; 2)热风炉提供煤粉制备烘干介质时,热风炉应设放散烟窗,并宜采用 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煤磨机完全隔开;燃煤热风炉提供的热 风含尘粒度大于0.5mm时,应设置降尘装置。 2煤粉制备与输送 1)设备的防爆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2) 磨煤室应设置消防车道; 3) 磨煤机出口管道、除尘器、煤粉仓应设置有泄爆孔,泄爆孔的朝向应 考虑泄爆时不危及人员和设备; 4) 除尘器的进口处必须设有快速截断阀或电动阀;
1点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低压自动切断煤气的装置、低压报警装置和指 示信号; 2点火器烧嘴的空气支管应采取防爆措施,煤气管道应设置煤气紧急事故 快速切断阀; 3点火器宜设置火焰监测装置; 4烧结矿冷却后平均温度应小于150℃。 6.5.2主抽风系统的机头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防腐和降温 装置; 6.5.3球团焙烧和风流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热多管除尘器、抽风干燥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腐和降 温装置,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装置; 2抽干风机和回热风机及管道应根据设定的风流温度采取调温措施,风机及 管道接头处应严密。
6.5.4磨煤、喷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1)以环冷机热废气为烘干介质时,宜在热风进入磨煤机前设置除尘装 置; 2)热风炉提供煤粉制备烘干介质时,热风炉应设放散烟肉,并宜采用 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煤磨机完全隔开;燃煤热风炉提供的热 风含尘粒度大于0.5mm时,应设置降尘装置。 2煤粉制备与输送 1)设备的防爆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2) 磨煤室应设置消防车道; 磨煤机出口管道、除尘器、煤粉仓应设置有泄爆孔,泄爆孔的朝向应 考虑泄爆时不危及人员和设备; 4) 除尘器的进口处必须设有快速截断阀或电动阀;
5)磨煤机进出口处必须设置温度监测装置,煤粉仓和除尘器必须设置温 蔓和一氧化碳监测及报警装置 6)磨煤机出口处、煤粉仓及布袋除尘器中的烟煤煤粉温度,不应高于 70℃,无烟煤煤粉温度,不应高于80℃; 7)除尘器、煤粉仓等设备应设置灭火装置。 3喷煤系统停止喷吹时,烟煤煤粉在仓内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5.0h,无烟 煤煤粉在仓内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8.0h。煤粉仓仓体结构应能保证煤粉完全从 仓内自动流出。
5.6.1厂内各操作室、值班室严禁布置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 漏煤气的危险区内
5.6.2高炉的重力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0m以外,且不应正对铁口、 查口。
渣罐车、铁水罐车及清灰车必须单设运输专线。禁止热罐车利用重力除尘 方的作业线作为正常的停放线和走行线。 高炉炉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6.3渣罐车、铁水罐车及清灰车必须单设运输专线。禁止热罐车利用重力除尘
.6.4高炉炉体系统的设计应付合下列规定 1风口、渣口及水套必须密封严密和固定牢固,进出水管应设有固定支撑 风口二套,渣口二、三套均应设有各自的固定支撑; 2固定冷却设备进出水管应严密密封: 3鼓风系统中连接富氧鼓风处的氧气管及设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的有关规定。 5.6.5炉前用的氧气管、胶管应脱净油脂。 6.6.6煤粉制备及喷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粉、喷吹系统主厂房应通风良好,采用钢结构时宜采用散开式。对封 闭式的制粉、喷吹系统主厂房应防止粉尘积聚; 2磨煤机出口的煤粉温度应确保煤粉不结露,并应低于煤粉着火点(烟煤 不超过90℃); 3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制粉干燥介质应采用热风炉烟道废气或惰化气体 负压系统未端的设计氧含量不应大于12%,保安气源宜采用氮气,并应有防止氮 气泄漏的安全措施;
6.7.1铁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红热固体炉渣和铸坏等高温物质运输线上方的 可燃介质管道和电线电缆,必须隔热防护; 2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必须用铸造起重机吊运。其作业与 运行区域内所有设备、电线电缆、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均应采取隔热防护,并 应防止区域内地面积水; 3不得在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或运行区域内的地表及地下设置水管 氧气管道、燃气管道、燃油管道和电线电缆等,如必须设置时,应采取隔热防护 6.7.2主体工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转炉主控室不宜正对转炉炉口,若无法避开时,转炉主控室前窗应设置 能升降的安全保护挡板;电炉主控室不得正对电炉炉门。转炉、电炉、精炼炉与
1转炉主控室不宜正对转炉炉口,若无法避开时,转炉主控室前窗应设置 能升降的安全保护挡板;电炉主控室不得正对电炉炉门。转炉、电炉、精炼炉与 连铸的主控室前窗应采用双层钢化玻璃。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的门不应正对出钢 方向,窗户应有防喷溅保护:
6.8.2铁合金高炉治炼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相关的规定。 6.8.3铁合金转炉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 6.8.4原料及粉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粒、硝石、硅钙粉、硅铁粉等原料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及储 存应防爆、防雨和防潮: 2铝、镁、钙、硅和碳化钙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通风和粉 尘收集净化设施:
5.8.2铁合金高炉治炼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相关的规定。 5.8.3铁合金转炉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 6.8.4原料及粉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粒、硝石、硅钙粉、硅铁粉等原料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及储 存应防爆、防雨和防潮: 2铝、镁、钙、硅和碳化钙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通风和粉 尘收集净化设施:
3铝粉操作间的装置和工具必须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硅钙合金及 其它易燃易爆粉料等必须在惰化气体的保护下制备,并应设置空气含尘量、含氧 量、可燃气体浓度的检测装置和超限自动停车装置。门窗和墙等应符合防爆、泄 爆要求,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4铝粒车间粒化室,必须设置泄爆孔和除尘设施 6.8.5主体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合金电炉的水冷构件应设温度极限指示及报警器; 2 封闭铁合金电炉炉盖和真空炉炉体必须设置泄爆孔: 3 铁合金电炉电极壳焊接平台和出铁口操作平台,应铺设绝缘层: 4铁合金粒化必须设缓冲模; 5 浇铸间、炉渣间应选用铸造级桥式起重机吊运盛有液态合金的铁水罐、 锭模、液渣的渣罐或渣盘; 6 液渣热泼或水淬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爆设施。 6.8.6辅助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系统的负压管道及设备,不应多炉共用: 2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回收装置应设泄爆孔,泄爆膜外宜设保护罩; 3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抽风机的出口应设逆止水封,放散水封高度按 系统压力降加5kPa计算; 4铁合金电炉煤气回收系统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连续检测和自动控制装 置,当煤气中的氧含量超过2%时,应打开放散阀,经点火燃烧后排入大气; 5在多层的管架上,热料管道和蒸汽管道宜布置在上层,腐蚀性液体管道 宜布置在下层。易燃液体管道与热料管道或蒸汽管道不应相邻布置。
6.9.1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作室、经常受热坏烘烤的操作室和有氧化铁皮飞溅环 境的操作室,均应设置不燃烧绝热设施。 6.9.2输送重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专用阀。
6.9.3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禁止停留红钢坏等高温物体,当有高温物 体经过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6.9.4高速轧制设备和飞剪机处应设安全罩或挡板,靠近轧线的液压润滑软管和 电缆必须采用金属防护层。 6.9.5轧线上的电热设备应有保证机电设备安全操作的闭锁装置。水冷却电热设 备的排水管,应有高水温报警及断水时自动断电的安全装置。 6.9.6地表面及操作平台台面不宜设置氧气管线、燃气管线、燃油管线及电线电 缆,必须设置时,应采取确保安全的防护措施。 6.9.7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热设备应设可靠的隔热层,其表面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 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的有关要求; 2加热炉应设各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工艺安全报警系统; 3渗碳介质(甲烷、丙烯等)的储存间不宜设在主厂房内,必须设置时, 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 6.9.8油质火间和轴承清洗间内的电加热油槽或油箱,应设温度控制及报警装 置。
6.10.1热处理炉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9.7条的规定。 6.10.2镀层与涂层的溶剂室、配制室以及涂层粘合剂配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 装置和除尘装置。 6.10.3用纯氢作保护气的退火炉地坑及该跨吊车司机室应设氢气及煤气浓度监 测装置。 6.10.4热镀锌作业线锌锅电感应加热器所处空间应设置通风装置。 6.10.5涂胶机及其辅助设备,应设有消除静电积聚的装置。 6.10.6油质淬火间和轴承清洗间内的电加热油槽或油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9.8条的规定。 6.10.7保护气体站宜独立建造,并应设防护围墙
6.11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6.11.1冲天炉、感应电炉冶炼作业区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和第6.8节的有关 规定。 6.11.2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9.7条的规定。 6.11.3金属熔液浇注易发生泄漏的工位(场所),应设有容纳漏消熔液的应急 设施。
6.11.4淬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专用淬火起重机,驾驶室不得设在油槽(箱)的上方; 2 淬火油槽的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油管路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6.11.5 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漆间、树脂间、油料和溶剂间、木模间、聚苯乙烯造型间、石墨型加 工间、石墨电极加工间应设置通风及除尘装置,其电气设备应按附录C的要求进 行设计; 2汽车、柴油车、机车等库房和车辆维修的零件清洗间应设置通风装置。 6.11.6 检化验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输送氧气的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电缆隧(廊)道及电缆夹层与检化验室的相通部位,应有防火封堵: 3 可燃气体化验室内所有插座、照明、电源开关、电缆敷设及机械排风系 统应做防爆设计。
6.11.4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专用淬火起重机,驾驶室不得设在油槽(箱)的上方; 2 淬火油槽的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油管路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6.11.5车 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漆间、树脂间、油料和溶剂间、木模间、聚苯乙烯造型间、石墨型 工间、石墨电极加工间应设置通风及除尘装置,其电气设备应按附录C的要求 行设计; 2汽车、柴油车、机车等库房和车辆维修的零件清洗间应设置通风装置 6.11.6 检化验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氧气的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2 电缆隧(廊)道及电缆夹层与检化验室的相通部位,应有防火封堵: 可燃气体化验室内所有插座、照明、电源开关、电缆敷设及机械排风 统应做防爆设计
6.12.1液压站、阀台、蓄能器和液压管路,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截止阀, 蓄能器与油路之间应设有紧急闭锁装置。 6.12.2液压站、润滑油站(库)不宜与电缆隧(廊)道、电气室地下室连通 确需连通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6.12.3丙类液压、润滑油品的站(库),可设在其所属设备或机组附近的地下室 内。 6.12.4 桶装内类油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桶装丙类油品库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净空高度不得小 于3.5m,与库区围墙的间距不得小于5.0m。丙类桶装油品与甲、乙类桶装油品 诸存在同一个仓库内时,应设防火墙隔开: 2桶装丙类油品库应设外开门,也可设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 的防火隔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面积小于100m的防火隔间,可设1个门。 门宽不应小于2.0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应高出 室内地坪150mm; 3桶装丙类油品库应防雷和自然通风。
6.13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6.13.2氧化验室和使用氧气的在线仪表控制室等,均应设置氧浓度检测装
1制氢系统、发生炉煤气系统、煤气净化冷却系统的露大设备之间的间距, 及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可根据保证工艺流程畅通、靠近布置的原则确定。露天设 备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露天设备与其所属厂房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2制氧系统的露天设备之间的距离,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按本条第1款的 规定执行; 3本条第1、2款所述系统的产品储存容器宜按系统集中布置,其与所属人 房的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宜小于3.0m 4氧气调压阀门室和与其相连的氧气储存容器之间的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 要求确定; 5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乙炔站、电石库和供气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 关要求; 6高炉煤气调压放散、焦炉煤气调压放散、转炉和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回 收切换放散,应设置燃烧放散装置及防回火设施;煤气放散管燃烧器端的高度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有关规定;在燃烧放 教器30.0m以内不应有可燃气体的放空设施; 7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底部设置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和机械排风设施;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 压阀间,应在房间上部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和机械排风设施; 8燃油库和液化石油气罐围堤内的地面排水,燃油泵房和液化石油气管沟 的排水,应设水封井等密封隔断设施: 9液化石油气球罐的钢支柱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h。 6.13.5燃气的净化和加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电除尘装置应设氧含量报警装置及煤气防爆泄压装置; 2燃气加压机入口应设低压报警及联锁装置 3干法布袋煤气净化的脉冲气源应采用氮气。 6.13.6使用燃气的设施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压燃气(表压<50kPa)的煤气管道上应设置低压报警装置,在炉、窑烧嘴处的空气 管道上应设置防止煤气倒灌的止回阀和泄爆阀; 2 使用氢气的热处理炉应设氧气分析仪、自动切断放散装置以及显示和报警装置; 3 使用燃气的炉、窑点火器宜设置火焰监测装置; 4 钢材切割点采用乙炔气体时,应设置岗位回火防止器;采用其他燃气介质时,宜 设置岗位回火防止器: 5炼钢连铸工序用于切割的氧气、乙炔、煤气或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上,宜设紧急切 断阀。 6.13.7 煤气柜应设低压和高压报警及放散装置。 6.13.8车间供油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间供油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的有关规定; 2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一叠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 2)柴油(闪点≥60℃)的存油量不宜大于10m²; 3)重油的存油量不应大于30m。 3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屋顶与厂房隔开; 4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地上重油泵房和地上重柴油泵房的正常通风换气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 于5次/h和7次/h计算,地下油泵房的正常通风换气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0 你管
6.14.1可燃性玻璃钢材质的冷却塔应避免布置在热源、废气、烟气发生点、化 学品堆放处和煤堆附近。 6.14.2液氯(氨)间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学品堆放处和煤堆附近。
品堆放处和煤堆附近。
1 必须与其它工作间隔开,设有观祭窗及直通室外的外; 2 加氯间及氯库宜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装置: 加氯间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4 通风设备和照明灯具的开关应设置在室外。 6.14.3厂房内动力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 2可燃气体管道不宜与起重设备的裸露滑线布置在同一侧,且严禁通过值 班室、控制室等非生产用房; 3各种水平管道在垂直方向的布置,自上而下宜按下列次序排列:氢气、 乙炔、氧气、氮(氯)气、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油,输送腐蚀性介质 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4电线电缆和输送易挥发介质的管道,不得架设在热力管道之上 5水平共架敷设时,油管道和氧气管道应敷设在煤气管道两侧; 6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上不得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供自身专用 者除外; 7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支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沿厂房的外墙或 屋顶敷设时,该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氧气、乙炔管道靠近热源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并应确保管壁温度 不超过70℃,
6.14.4机械和运输设备保养及维修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型柴油机械的保养车间宜单独建造。车位在10个及以下时,可与采矿(选矿) 机械维修间厂房及仓库合建或与其贴邻建造,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 房仓库组合或贴邻建造; 2面积不大于60m的充电间可与停车库、修车库、充电机房及厂房贴邻建造,但应 采用防火墙分隔,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充电间应采取防爆、防酸腐蚀和设置机械 通风措施; 3汽车及重型柴油机械保养车间内的喷油泵试验间,应靠车间外墙布置,且应采取防 爆和机械通风措施
1主控制楼(室)、主电室、通讯中心(含交换机室、总配线室、电力室等)、 主操作室、调度室等;计算(信息)中心、区域管理计算站及各主要生产车间的 计算机主机房、硬软件开发维护室、不间断电源室、缓冲室、纸库、光或磁记录 材料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实验室,贵重物 品库房,重要科研楼的资料室。 2单台设备油量100kg及以上或开关柜的数量大于15台的配电室,有可燃 介质的电容器室,单台容量在8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室)、油浸电抗器室; 3柴油发电机房: 4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厂房内的电缆隧(廊)道,连接总降压变电所的 电缆隧(廊)道,厂房外长度大于100.0m且电缆桥架层数大于4层的电缆隧(廊) 道,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内的电缆桥(支)架,与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 电缆隧(廊)道连通的或穿越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的电缆竖井; 5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地下油管廊、地下储油间,距地坪标 高大于24.0m且油箱总容积大于等于2m的平台上的封闭液压站房、距地坪标高 24m以下且油箱总容积大于等于10m的地上封闭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 6油质火间、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成品涂油间、燃油泵房、桶装油库、油 箱间、油加热器间、油泵房(间); 7苯精制装置区、古马隆树脂制造装置区、焦油加工装置区; 8不锈钢冷轧机区、修磨机区(含机舱、机坑、附属地下油库和烟气排放系 统); 9彩涂车间涂料库、涂层室(地坑)、涂料预混间、彩涂混合间、成品喷 涂间、溶剂室、硅钢片涂层间; 10乙醇仓库、酚醛树脂仓库、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硅粉仓库、化工 材料等甲类和乙类物品贮存仓库,纸张等丙类物品贮存仓库; 7.0.2下列场所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0.2下列场所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铁路运输信号楼; 3单台设备油量不大于60Kg且开关柜数量不大于15台的配电室,变(配) 电系统的主控制室、继电器室、蓄电池室,干式变压器室、干式电容器室、干式 空(铁)芯电抗器室; 4除第7.0.1条规定外的电缆隧(廊)道和电缆竖井,厂房内层数大于等 于4层的架空电缆桥(支)架,敷设有动力电缆的电缆沟; 5煤、焦炭的运输、贮存及处理系统的建(构)筑物; 6石墨型加工车间、喷漆(沥青)车间、喷锌处理间、树脂间、木模间、 聚苯乙烯造型间、液氮深冷处理间: 7高炉煤气余压发电系统(TRT)和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系统(CCPP 的压缩机、鼓风机等的罩内; 8物理化学分析中心、炉前快速分析室、氧气化验室、氢气化验室、燃气 化验室、油分析室。 7.0.3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煤气净化系统的鼓冷、脱硫、粗苯、油库 等工段,苯精制,焦炉地下室,煤气烧嘴操作平台等工艺装置区和储运区等,在 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2区内以及附属2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7.0.4具有二个及以下工艺厂区的企业,其消防控制室可与主控制室、主操作室 或调度室合用。 7.0.5具有三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企业,应设置企业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并应有 消防安全系统实时监视、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火警受理与网络通信、消防安全辅 助决策与指挥、关键消防安全设备亢余控制的功能。其各工艺厂区内的火灾报警 控制器可设置在报警区域内的主控制室、主操作室或调度室。 7.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50116和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8.2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1炼铁车间、炼钢车间、连铸车间、热轧及热加工车间、冷轧及冷加工车 等丁、戊类厂房内,使用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区域; 2焦化厂的煤和焦炭的粉碎机室、破碎机室、出焦台的第1个焦转站; 3矿山的井下主运输通道。 8.2.2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运输煤、焦炭和矿石的地上及地下的带式输送机通廊和带式输送机驱动 站; 2受煤坑、煤塔、切焦机室、配煤室、筛焦楼、贮焦槽; 3设置了自动灭火设施的电缆隧(廊)道和电气地下室。 8.2.3矿山井下主运输通道上设置的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规定:
8.3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3.1钢铁治金企业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表8.3.1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①本表未列的建(构)筑物或工艺设施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 ②气体或S型气溶胶仅用于室内场所。 8.3.2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9的有关规定。 8.3.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宜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 8.3.4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等的规定。 8.3.5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焦化厂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要求: 2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151、《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
1焦化厂泡沫火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要求; 2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151、《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
8.4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8.4.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厂区给水干管、引入管不能 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 2厂区给水干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8.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源可采用工厂 新水、净循环水,并应设置过滤装置。 8.4.3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 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稳压泵)的流量和扬程。 8.44钢铁治金企业宜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8.4.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8.4.4钢铁治金企业宜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1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 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时,可采用12m: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 经计算水箱消防储量超过18m时,可采用18m; 2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池。 4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临时高压给水 系统: 1)系统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压力监测及控制装置等构成; 2)由稳压装置维持系统压力,着火时,压力控制装置自动启动消防泵; 3)稳压泵应设备用泵。稳压泵的工作压力应高于消防泵工作压力,其 流量不宜少于5L/S。 8.4.5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 定。当工厂的生产用水水池具有保证消防用水的技术手段时,也可作为消防水池 使用。
8.5.1消防排水、电梯井排水宜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 8.5.2电缆隧(廊)道、电缆夹层和电气地下室等电气防护空间,应对其墙面和 地面作防水处理,并应设置排水坑。 8.5.3变压器、油系统等设施的消防排水应设油水分隔措施。
8.5.1消防排水、电梯井排水宜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
8.5.3变压器、油系统等设施的消防排水应设油水分隔措施
8.5.3变压器、油系统等设施的消防排水应设油水分隔措施。
9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9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9.0.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应选用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表面 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60℃。 9.0.2采用燃气、燃油或电采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019的要求。 9.0.3采暖管道不得与输送可燃气体和闪点不高于120℃的可燃液体管道在同 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9.0.4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不宜穿过无关的电气设备间,若必须穿过时, 应采用焊接连接方式,并应有保温和隔热措施。
0.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品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 2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9.0.6可能突然放散大量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事故通 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后停开关。事故通风设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要求。 9.0.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防爆型设备,但当通风机布置在室外时,通 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 1 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品场所中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设备; 2 排除有甲、乙类物品的通风设备; 3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品,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 炸下限的25%时的通风设备。 9.0.8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并应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空调设备联锁;宜采用带位置反馈 的防火阀,其位置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9.0.9排除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应在现场设置通风机启、停状态的显示信 号,并将该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9.0.10处理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可露天布置,其 与主厂房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若小于10.0m时,毗邻的主厂房外墙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3.0h,严禁小于2.0m。若布置于厂房外的独立建筑物内且与所属的
厂房贴临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主厂 房分隔。 9.0.11钢铁冶金企业的采暖、通风及防烟排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 定。
10.1.1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火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 10.1.2消防水泵的供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 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采用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置柴油机驱动的备用消防水泵 10.1.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 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 火保护的阻燃电缆。 10.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0.1.5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
10.2 变(配)电系统
10.2.1电抗器的磁距内不应有导磁性金属,无功补偿(含滤波装置FC和静止型动态 无功补偿装置SVC)的空芯电抗器,安装在室内时,室内应安装强迫散热系统。 10.2.2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表10.2.2中 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隔墙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 2当电压为35kV~11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0.5m;当电压为220ky 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1.0m;
表10.2.2室外油浸变压器间的防火间距(m)
10.2.3室内单合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 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 求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设施。 单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室内油浸变压器,置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10.2.4总降室外充油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个油箱的充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当设置容 纳油量20%的贮油或挡油设施时,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不能满足上述 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2设置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 60%确定; 3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充油电气设备外廓每边各1.0m。 10.2.5变(配)电所内的主控制室、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以及电缆夹 层,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当采用集中通风系统时,不宜在配电装 置等电气设备的正上方敷设风管。 10.2.6变(配)电所内通向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的接口处,控制室、配电 室与电缆夹层和电缆隧(廊)道等之间的电缆孔洞,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和电 览竖井等电缆敷设区,应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防止火灾蔓延及分隔的措施: 1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应按3.0.7的规定进行防火分区;电缆竖井宜每 隔7.0m或按建(构)筑物楼层设置防火分隔: 2电缆、电缆桥架在穿过建(构)筑物或电气盘(柜)的孔洞处,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3电缆局部涂刷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10.2.7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或电气室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及电缆防火 等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执 行。
10.3.1主电缆隧(廊)道应满足人员进入检查、检修、维护和事故状态下施救 的要求。两边有支架的电缆隧(廊)道,支架间的水平净距(通道宽)不宜小于 1.0m;一边有支架的电缆隧(廊)道,支架端头与墙壁的水平净距(通道宽)不 宜小于0.9m。隧道高度不宜小于2.0m。 10.3.2电缆隧(廊)道与其他沟道交叉时,局部段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4m。 10.3.3电缆夹层、电缆隧(廊)道应保持通风良好,宜采取自然通风。当有较 多电缆缆芯工作温度持续达到70℃以上或其它因素导致环境温度显著升高时,
应设机械通风:长距离的隧道,宜分区段设置相互独立的通风。机械通风装置应 在火灾发生时可靠地自动关闭。地面以上大型电缆夹层的外墙上宜设置排烟和通 风装置。 10.3.4电缆隧(廊)道每隔70.0~100.0m应设防火墙和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当电缆隧(廊)道内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隔的间隔长度可为150.0m。 10.3.5电缆隧(廊)道内应设排水设施,并采取防渗水和防渗油的措施。 10.3.6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廊)道或电缆 沟。 10.3.7密集敷设电缆的电气地下室、电缆夹层等,不应敷设油气管或其它可能 引起火灾的管道和设备,且不宜敷设热力管道 10.3.8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及电缆隧(廊)道、电缆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要求,并宜采用铜芯电缆。 10.3.9对有重要负荷的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二回及以上的主电源回路电 缆不宜在同一条电缆隧(廊)道中明敷。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别设在电缆隧(廊) 道两侧的电缆桥架上,对于只有单侧电缆桥架的隧道,电缆应分层敷设,并应对 主电源回路电缆采取防火涂料、防火隔板、耐火槽盒或阻燃包带等防火措施。 10.3.10电缆明敷且无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电缆中间接头两侧2.0m3.0m长 的区段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它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 包带等防火措施。 10.3.11厂房内的地下电缆槽沟宜避开固定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10.3.12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间距,应符合表10.3.12的规定;当不能 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表10.3.12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间距(m)
0.3.13高温车间的特殊区域或部位,其电缆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管线的敷设应避开出铁口、出渣口和热风管等高温部位: 2穿越或临近高温辐射区的电缆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采取隔热措施,必
时,应采取防喷铁水、铁渣的措施; 3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宜敷设电缆,如确需敷设时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应有 隔热保护: 1) 炼铁车间的高炉本体、出铁场、热风炉的地下; 2) 炼钢车间的浇铸区地下; 3) 铁水罐车和渣罐车的走行线下方: 4) 焦化车间的焦炉炉顶栏杆等高温场所: 5) 耐火材料车间内的隧道窑之间、窑顶上方; 4热装钢锭或钢坏的场所附近不宜设置电缆沟,如需设置时,沟内不应明 敷电缆; 5钢水罐车和渣罐车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应装设拉紧装置,并应有防止喷 溅及隔热措施; 6电弧炉、钢包精炼炉的短网在穿过钢筋混凝土墙时,短网周围的墙体应 采取防磁措施; 7电炉水冷电缆应远离磁性钢梁,或采用非磁性钢梁; 8横穿热轧车间铁皮沟的电缆管线,应敷设在铁皮沟的过梁内,或在管线 外部加装隔热层及钢板保护。 10.3.14矿区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坑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 全规程》GB16424的有关规定; 2只有井下照明用电设施的小型矿山宜参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3木支架的进风竖井筒中必须敷设电缆时,应采用耐火电缆; 4溜井中禁止敷设电缆; 5地面至井下变电所不同回路的电源电缆线路,其电缆间距不应小于 0.3m,在竖井中不应敷设在同一层电缆桥架上; 6竖井井筒中的电缆不应有中间接头; 7巷道个别地段地面必须敷设电缆时,应采用铁质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将电 缆覆盖。 10.3.15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国标《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的有关规定。
10.4防雷和防静电
10.4.1钢铁治金企业内厂房、仓库等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10.4.2工艺装置区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的钢板厚度大于等于4mm 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10.4.3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 时,不应装设避雷针、线; 3可燃气体储罐、丙类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4 罐顶设有放散管的可燃气体储罐应设避雷针。 10.4.4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 应大于30.0m。 10.4.5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当钢质储罐仅作防感应雷接 也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2。 10.4.6装设于钢质储罐上的信息、消防报警等弱电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 灌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层及所穿金属管应与罐 体做电气连接 10.4.7 7下列处所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措施: 易燃、可燃物的生产装置、设备、储罐、管线及其放散管; 2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及其相连的管线、鹤管等;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的铁道; 4 易爆的粉尘金属仓(罐)、设备、管道; 对于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 10.4.8 储罐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直径小于5.0m时,1处接地; 储罐直径大于等于5.0m且小于等于20.0m时,2至3处接地; 储罐直径大于20.0m时,4处接地。 10.4.9管线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接地的管线,其两端必须接地; 2接地管线的法兰两侧应用导线连接; 轻质油品管线每隔200.0m~300.0m设1个接地栓
10.4.10甲、乙、丙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 等的下列部位,应设有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1 泵房的入口处; 2上储罐的扶梯入口处; 3装卸作业区内上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10.4.11 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2。 10.4.12 输送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等可燃或助燃的气体、液体管道应设置防 静电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法兰间总电阻应小于0.032。每隔80.0~ 100.0m应重复接地,进车间的分支法兰处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Q。 10.4.13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 (零)等接地系统连接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0.4.14铁路进入化工产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之前应与外部铁路各设两道绝 象。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列车皮的长度。焦化厂铁路与电气化铁路连 接时,进厂铁路也应绝缘。化工产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内的铁路应每隔100.0m 重复接地
10.5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0.5.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蔬散楼梯、蔬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配 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 3通讯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主操作室、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和仪 表室; 4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润滑油站(库)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10.5.2电气地下室和润滑液压站等地下空间的疏散走道和主要蔬散路线的地面 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10.5.3人员疏散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 1LX。 10.5.4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GBT 7759.1-2015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 第1部分:在常温及高温条件下附录A钢铁治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
A.0.1火灾探测器的选型举例见表A.0.1
A.0.1火灾探测器的选型举例见表A.0.1
表A.0.1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的选型举例
A.0.2电缆区域火灾探测应采用缆式线型差定温探测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应采用双回路缆式线型差定温探测器组合探测。 A.0.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一个探测回路不应跨越两个及以上探测区域。 A.0.4线型差定温探测器的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逐层并宜采用正弦波接触式敷设;当保护区域的电缆需要经常更换或 添加时,宜采用水平正弦波悬挂方式敷设: 2悬挂敷设的线型感温探测器距被保护电缆表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大于 300mm,在悬挂高度为300mm时,其定温报警温度与接触式敷设时的定温报警温 度之差不应大于额定报警值的20%。 3每个回路的探测器长度不宜大于120.0m。 A.0.5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宜采用金属屏蔽型, A.0.6线型差定温探测器应满足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9℃、1.0m长度受热条件下 的定温和差温准确报警的要求
附录B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B.0.1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或产生大量 危险物质,以及遇水造成剧烈沸溢的可燃液体或液化气体火灾 B.0.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在综合分析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危险等级 和环境条件后,确定系统型式、设计参数和性能要求。 B.0.3当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时,宜在灭火介质中加入 适量添加剂。 B.0.4计算机房、控制室、通讯机房、操作室等场所应采用中、高压细水雾灭 火系统;液压站、润滑油站(库)、电缆隧(廊)道、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 室外油浸变压器和柴油发电机房等场所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选用中、低压系 统,并应采用可循环启闭的雨淋阀。 B.0.5细水雾灭火系统应采取雨淋阀误动作时,系统不发生误喷的措施。 B.0.6细水雾喷头的布置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特性、设计喷雾强度、保护(作用)面积和喷 头性能等确定。对于双侧布置桥架的电缆隧(廊)道,喷头应采用双排交错布置方式,左排 喷头保护右侧电缆,右排喷头保护左侧电缆;对于电气地下室、电缆夹层中分排布置的电缆 桥架,每排均应设置细水雾喷头进行保护。 B.0.7用于电气火灾危险场所和可燃固体火灾危险场所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宜 采用撞击雾化型细水雾喷头。 B.0.8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过滤器滤芯、雨淋阀和喷头等宜采用不锈钢材质。 B.0.9采用喷口最小过流孔径大于2mm的单喷嘴喷头或喷口最小过流孔径大于 1.2mm的多喷嘴喷头的中、低压单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雨淋阀前长期充满稳压 水的主管道可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雨淋阀后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其它类型 的系统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 B.0.10雨淋阀组前的管道应就近设置过滤器,过滤网的最大网孔尺寸应保证不 大于喷头最小过流尺寸的80%。细水雾喷头中应有两级或两级以上的过滤网,并 应具有滤网堵塞时喷头可正常工作的措施。 B.0.11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的火灾危险场所、空间尺寸应符合国家授权的产品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实体单元火灾灭火型式检验报告的规定
主:喷吹有烟煤的煤粉喷吹站、喷煤制粉间在同时满足以下4项要求时,为非爆炸性粉尘危 险区域,火灾危险场所等级为22区;当不能同时达到以下4项要求时,电气设备应严格按 1区设计。 (1)主厂房为散开式,或有良好的负压除尘系统的封闭式;室内空气煤粉浓度达不到爆炸 浓度的下限: (2)制粉为负压系统,没有漏粉的可能性; (3)储装煤粉的容器有良好的气密性,没有漏粉的可能性; (4)全自动化操作,设有可靠的程序控制及防火防爆安全联锁控制系统、有效的启动程序 及停机程序。各个自动阀门(电动或气动)的执行机构、限位开关应十分可靠。喷吹系 统故障,如突然停电、高炉事故休风等,各阀门均应转向安全方位。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DB37/T 3366-2018 山东省涉路工程技术规范,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规范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