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T 4734-2019 钢铁企业饱和蒸汽发电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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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T 4734-2019 钢铁企业饱和蒸汽发电设计规范.pdf

6.1.1饱和蒸汽发电设施应选用可靠、高效、低维护率的设备。

6.1.1饱和蒸汽发电设施应选用可靠、高效、低维护率的设备。 6.1.2饱和蒸汽发电设施应根据汽源条件进行设计选型,并应 具备适应低压饱和蒸汽波动的能力。

6.2.1饱和汽轮机主蒸汽、补汽宜经汽水分离器进行汽水分离 后进入汽轮机GBT 4879-2016标准下载,蒸汽干度应大于0.995。 6.2.2饱和汽轮机排汽干度宜大于0.870。进汽压力0.8MPa 及以上的机组宜采用缸内除湿技术或配套其他级间除湿装置。 6.2.3饱和汽轮机宜采用凝汽式或补汽凝汽式机组。 6.2.4饱和汽轮机本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发电用汽 轮机规范》(GB/T5578)的规定。

6.2.1饱和汽轮机主蒸汽、补汽宜经汽水分离器进行汽水分离

6.3.1主蒸汽系统应设置电动主汽阀,并在电动主汽阀前设置 蒸汽放散管路,其容量不宜低于30%额定蒸汽流量。 6.3.2主蒸汽进汽管道上应装设温度、压力检测装置及流量计 量装置。

6.3.2王蒸汽进 检测装直置及流量计 量装置。 6.3.3自动主汽阀前应设置汽水分离器,并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及连续疏水设施。

6.3.3自动主汽阀前应设置汽水分离器,并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结水泵容量和台数应符合下列规

1每台机组宜装设2台凝结水泵,每台容量宜为最大凝结 水量的110%,并宜设置流量调节设施。 凝结水泵最大凝结水量应为下列各项之和: 1) 汽轮机最大进汽工况时的凝汽量。 2)进入凝汽器的经常疏水量。 6.4.2 凝结水泵的扬程应为下列各项之和: 1 从凝汽器至凝结水回收装置入口的凝结水管道流动阻 力,另加20%的裕量。 凝结水系统设备的阻力。 3 凝结水回收装置入口与凝汽器热井最低水位间的水柱静 压差。 4 凝结水回收装置最大工作压力,另加15%的裕量。 5 凝结水回收装置入口凝结水管喷雾头所需的喷雾压力。 6 凝汽器的最高真空。 6.4.3 凝结水宜根据水质条件回收利用。

6.5.1汽封系统应设置压力自动调整装置。 6.5.2汽封系统宜利用主蒸汽作为汽封汽源,汽源在主蒸汽母 管上的连接点位置应在垂直管上或水平管段的顶部。 6.5.3均压箱至汽轮机前后汽封的供汽管应使疏水坡向均压 箱,坡度不应小于0.02,汽封系统各低位点应设置连续疏水。 6.5.4均压箱应设置安全压装置

6.5.1汽封系统应设置压力自动调整装置。

6.6.1汽轮机应设润滑油净化装置,油净化装置每小时净油能 力可按一台机组润滑油系统总油量的10%~20%选取。 6.6.2主厂房外应设置事故油池,有效容积应大于润滑油主油 箱容积。

学监督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水汽分析 方法第2部分:水汽样品的采集》(DL/T502.2)的有关规定。 6.6.4饱和蒸汽发电系统宜设置汽水取样装置,取样管应采用 不锈钢管。 6.6.5汽水取样系统应有可靠、连续、稳定的冷却水源。 6.6.6其他辅助设施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 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规定。

7.1发电机与主变压器

7.1.1发电机及其励磁系统的选型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旋转电机定额和 性能》(GB755)和《中小型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要求》(G 10585)的有关规定

7.1.2设置主变压器时,主变压器选型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中相应的规 定。

7.1.2设置主变压器时,主变压器选型和技术要求应符合

7.2.1发电机额定电压可按钢铁企业内部供电网络情况采用 6.3kV或10.5kV。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其他电压等级 7.2.2发电机组宜采用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接入钢铁企业内部 6.3kV或10.5kV供电网络。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设置主变 压器升压后接入钢铁企业内部更高电压等级的供电网络。 7.2.3发电厂电气主接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GB50049)中相应的规定

7.3.1发电厂的高压厂用电的电压宜采用6kV或10kV。中性 点接地方式应校验机组接入后的单相接地电流后确定低压厂用 电的电压宜采用380V动力和照明网络公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方 式。

7.3.2发电厂厂用工作电源宜从发电机组引接。当经济技术

7.3.3发电厂厂用备用电源可从钢铁企业内部电网引接专用线 路供电。

/.3.4 应采用单母线接线 7.3.5发电厂用电系统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GB50049)中相应的规定,

7.3.5发电厂用电系统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

7.4.1高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

7.4.1高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 玉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的有关规定。 7.4.2高压配电装置宜采用户内式。

7.5直流电源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7.5.1发电厂内应设置蓄电池组,向机组的控制负荷和动力负 荷供电。直流电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直流电 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的有关规定。 7.5.2当采用计算机监控时,应设置在线式交流不间断电源。 7.5.3直流电源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中相应的规定

7.5.1发电厂内应设置蓄电池组,向机组的控制负荷和动力负

7.6.1发电厂的电气设备和元件宜采用计算机控制,控制系统 应采用开放式、分布式结构。当具有控制功能时,站控层及网络 宜采用穴余配置。 7.6.2继电保护、自动准同步、自动电压调节、故障录波等功能 应有专用装置实现,厂用电自动切换等功能宜由专用装置实现。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出的跳、合闸指令,应直接接人断路 器的跳合闸回路;与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相关的跳合闸回路 应监视相应回路的完好性。 7.6.3发电厂宜设置自动准同步装置,也可同时设置带有同步

7.6.4当采用计算机进行监控时,电器设备和元件的测量宜采 用交流采样方式,就地可采用一次仪表测量或直接仪表测量方 式

式。 7.6.5发电厂的电气测量仪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 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的有关规定。 7.6.6电气检测与控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范》(GB50040)的右关规定

7.6.5发电厂的电气测量仪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

7.7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7.7.1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的 有关规定。

7.7.1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7.8.1发电厂照明系统设计应遵循安全、环保、维护检修方便、 经济美观的原则,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设备。照明设计应 提倡绿色照明和节能环保,符合国家的节能政策。 7.8.2发电厂照明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7.8.3发电广照明应设置正常照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 正常照明的电源应由低压厂用电源供电,正常照明网络电压应为 380V/220V。 7.8.4照明设计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要求确定照明功率密度 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 关规定。 7.8.5照明灯具应按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要求进行选 择,应采用光效高、寿命长的光源。室内、外照明灯具的安装应便

7.8.5照明灯其应按工作场所的环境茶件和使用要求进行选 择,应采用光效高、寿命长的光源。室内、外照明灯具的安装应便 于维修,室内、外配电装置的照明灯具应便于在设备带电的情况 下能安全地进行维修。

7.9.1发电厂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 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规定

7.10过电压保护及接地

7.10.1发电厂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绝缘配合第1部分:定义、原则和规则》(GB311.1)、《绝缘 配合第2部分:使用导则》(GB311.2)以及国家现行标准《交流 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的有关规定。 7.10.2主要生产和辅助用房建(构)筑物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2O)的规定。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7.10.3发电厂交流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 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有关规定。

7.11.1发电厂的通信和远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 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8.1.1仪表与控制系统应选择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性价比高的 设备和元件。 8.1.2分散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控制器(PLC)的设计应统 筹考虑全厂统一性。

8.2控制方式及自动化水平

8.2.1控制方式宜采用集中控制。 8.2.2发电厂控制系统应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或者采用可 编程控制器(PLC)构成,控制水平、控制系统、控制设备的选择应 与企业整体自动化水平一致或相当。 8.2.3发电厂机组控制系统、数字电液控制系统((DEH)和危急 遮断系统(ETS)应设置独立穴余控制器。 8.2.4汽源的检测和控制信号宜纳入汽源发生系统的控制系统 中。

8.2.4汽源的检测和控制信号宜纳入汽源发生系统的控制系统

8.3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

8.3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

8.3.1集中控制室宜设置在汽机厂房运转层。

8.3.1集中控制室宜设置在汽机厂房运转层。 8.3.2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位置及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电缆进出。 2 应避开大型振动设备。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的净空应满足安全、安装、检修、维 护以及运行人员工作需求。 4盘柜到墙、盘柜两侧的通道和盘柜之间的通道应满足自 动化设备最小安全距离、维护、检修、调试、运行、散热的要求。

5 应满足控制系统、控制设备对环境的要求。 6 测量油、水、蒸汽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

8.4测量、报警和保护

8.4.1发电厂的测量、报警、保护、控制系统的设计,以及控制电 源、电缆、设备布置应满足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并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8.4.2不宜使用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仪器仪表,不应使用含 汞仪表。 8.4.3应装设供运行人员现场检查和就地操作所必需的就地检

9.1.1发电厂设计中应遵守国家及地方与水有关的标准和法 律,通过水务管理和工程措施节约用水和防止排水污染环境。 9.1.2发电厂设计中对循环使用的水系统在满足工艺要求条件 下,应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并提出改善水质的措施。 9.1.3发电厂中需控制水量和水质的水系统,应装设计量和监 测装置。 9.1.4发电厂的用水水质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确定,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冷却塔的补充水悬浮物含量超过50~100mg/L时宜做 预处理,经处理后的悬浮物含量不宜超过20mg/L,pH值不应小 于6.5,不宜天于9.5。 2工业用水转动机械轴承冷却水的碳酸盐硬度宜小于 250mg/L(以CaCOs计);pH值不应小于6.5不宜大于9.5;悬浮 物的含量应小于100mg/L。 9.1.5发电厂宜采用母管制供水系统。 9.1.6循环水泵宜按规划容量根据机组数量设置,每台汽轮机 循环水泵不宜少于2台,水泵的总出力应满足冷却水的最大计算 用水量,水泵宜采用变频电机驱动,可不设备用。 9.1.7冷却塔的塔型选择应根据循环水的水量、水温、水质和循 环水系统的运行方式等使用要求确定,宜选用机械通风冷却塔, 在严重缺水地区可采用空冷塔。 9.1.8冷却塔应结合空气动力干扰、通风、检修和管道布置等因 素进行布置。

9.1.4发电厂的用水水质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确定

1冷却塔的补充水悬浮物含量超过50~100mg/L时宜做 预处理,经处理后的悬浮物含量不宜超过20mg/L,pH值不应小 于6.5,不宜大于9.5。 2工业用水转动机械轴承冷却水的碳酸盐硬度宜小于 250mg/L(以CaCO计);pH值不应小于6.5,不宜大于9.5;悬浮 物的含量应小于100mg/L。

1.5发电厂宜采用母管制供水系

9.1.10当冷却塔的噪声超过环境保护要求时,应采取防治措 施。 9.1.11冷却塔内使用的塑料材质的淋水填料、喷溅装置、配水 管和除水器的选用及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冷却塔塑料 部件技术条件》(DL/T742)的有关规定。 9.1.12循环冷却水系统应能满足防垢、防腐和防菌藻及水生物 滋生等要求,选择节约用水、保护环境的处理工艺。 9.1.13凝汽器二次循环冷却水系统,淡水或其他水浓缩倍率不 应小于3倍;采用海水冷却塔时浓缩倍率不应大于2.5倍。 9.1.14循环冷却水系统药品储存间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并 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通风设施

9.2.1电厂宜采用市政自来水作为电厂生活饮用水水源。当电 厂采用自备的生活饮用水系统时,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 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 规定。

9.2.2电厂内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雨水的排水系统,宜采用

9.2.3含有腐蚀性物质、油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废水,温度高于

9.2.4给水管不得穿越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等电子、电气设备

9.2.5电厂内建筑给水设施宜选用节水型卫生设备

10. 1 一般规定

10.1.1建筑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使用要求、自然条件、建筑材 料、建筑技术等因素做好建筑平面布置、空间布局、建筑造型,整 体建筑风格及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1.2发电厂内各建(构)筑物的建筑及结构设计应符合电力 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火力发电厂 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范》(DL5022)的有关规定。 10.1.3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建筑设计选材时, 宜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因地制宜,使用可再循环利用的材料,建筑 墙体材料不应使用国家和地方政府禁用的黏土制品。 10.1.4除临时性结构外,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10.1.5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在承载力、稳定、变形及耐久性 等方面满足生产使用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经济、适用。 10.1.6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须进行动力计算。 10.1.7钢结构的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 范》(GB50017)规定。 10.1.8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结合结构类型, 材料及施工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基础形式及地基处理方式。所有 建(构)筑物地基设计均应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进行地基承载力 计算,属于规范要求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的,尚应进行地基变形 验算。 10.1.9 主要建(构)筑物应设置沉降观测点。

基本烈度。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应按批准的抗震设防 烈度或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10.2.2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除一般材料库(棚)、厂区围 墙等次要附属建构筑物属丁类外,主厂房汽机岛、建构筑物、辅助 厂房和其他非生产建筑物等一般应属丙类。 10.2.3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构)筑物应进行 抗震设防。 10.2.4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10.3防火与安全疏散

10.3.1各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 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3.2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 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10.4.1建筑设计应重视噪声控制,在布置上应使主要工作和生 活场所避开强噪声源,对噪声源应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控制措 施。在噪声控制设计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 设计规范》(GB50087)的有关规定。 10.4.2建筑物应优先利用自然采光,建筑物室内自然采光照度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 规定。汽轮机房宜采用侧窗和顶部混合采光方式,运转层采光等 级可按V级设计,其他建筑物宜采用侧窗采光,侧窗设计应利于 建筑节能和便于清洁,台风多发地区应兼顾其安全性。 10.4.3各类控制室应避免控制屏表面和操作台显示器屏幕面 产生炫光及视线方向上形成的炫光。

布置,避免气流短路和倒流,减少气流死角

布置,避免气流短路和倒流,减少气流死角

10.5.1建筑物的室内外装修标准应符合电力行业现行标准《火 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DL/T5029)的有关规定。 10.5.2建筑物的室内墙面、地面及顶棚应根据各部分不同的使 用要求进行装修处理,符合相关防火及使用要求。 10.5.3建筑物的室外装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造型应简 洁大方、经济实用。

10.6生活与卫生设施

10.6.1汽机房首层或运转层宜设置男女卫生间和洗涤池,满足 运行人员的使用要求,其他辅助与附属建筑生活设施的设计应符 合电力行业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的 有关规定。

10.6.2发电厂的厂区生活与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

10.7建(构)筑物结构设计

10.7.1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域特点,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主厂房框排架柱及各楼层梁、板等,宜 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屋面宜采用钢结构。 10.7.2改扩建厂房的地基基础设计应防止对原有建筑物产生 不利影响。 10.7.3汽轮发电机宜采用架构式基础或落地整体板式基础;凝 汽器、泵等设备基础宜采用整体或组合结构板式。设备基础设计 应满足设备及工艺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 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的有关规定。 10.7.4其他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及设备基础应符合现行国家

202080z020606°06°090609°060S606°02'0602'0(2/)/()2'0()202'020202080208'0808°02'08°0OT8°0(2叫/N)/4476称名次中业25627

10.7.5楼(地)面及屋面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设备、安装、检 修和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 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主厂房建筑楼(地)面及屋面均布活 荷载及相关系数,宜按表10.7.5确定。

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1.1.1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 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1.1.2在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区域,通风和空调设施应与火灾报 警系统联锁控制。

11.2.1主厂房和辅助房间的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保温措施,屋 面、外墙和天沟等的最小热阻应满足节能降耗和防止结露的要 求,应根据车间内的温度、湿度及气象条件计算确定。 11.2.2室内设计温度应根据工艺设备的要求选取,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 有关规定。当缺乏工艺资料时,主厂房供暖宜按维持室内加5℃ 计算围护结构热负荷,计算时不考虑设备和管道的散热量。 11.2.3主厂房和辅助用房供暖的热媒宜采用不低于95/70℃的 循环热水或0.2~0.3MPa的高压蒸汽,蒸汽用量大于0.6t/h时: 应设置凝结水回收装置;当厂区有低温余热供暖水系统时应优先 采用。 11.2.4主厂房宜采用散热器或暖风机供暖,辅助房间的供暖宜 采用散热器。 11.2.5在有腐蚀性物质产生的房间内,供暖系统的设备和管道 应采取防腐措施。 11.2.6主房供暖管道应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 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11.2.7供暖管道的敷设,应有一定的坡度。当受条件限制时, 热水管道内的流速不得小于0.25m/s。无法设置坡度的蒸汽管 凝结水管和热水管道每隔40~60m宜设置一个疏、放水点。

11.3.1通风设计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 足室内安全、卫生、环保或生产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 风与机械通风的联合通风方式; 11.3.2高低压配电室、出线小室、变频器室应设置事故通风系 统。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 小于每小时12次,事故通风宜由正常通风系统和事敌通风系统 共同保证。事故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 器开关。 11.3.3化验室、蓄电池间等有腐蚀性气体的房间,通风机应采 用防腐设备。

11.3.1通风设计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 足室内安全、卫生、环保或生产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 风与机械通风的联合通风方式;

11.3.2高低压配电室、出线小室、变频器室应设置事故通风 统。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 小于每小时12次,事故通风宜由正常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 共同保证。事故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 器开关。

11.3.4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房间,通风机应采用防爆设备

11.4.1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工艺性空调和舒适性空调要求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1.4.2蓄电池室内的空调机应采用防爆设备。 11.4.3电气室内的空调风管应采取保温防结露措施,空调送风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11.4.2蓄电池室内的空调机应采用防爆设备。

11.4.3电气室内的空调风管应采取保温防结露措施,空调送风

管不宜设置在电气柜上方

GB50345-2012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pdf管不宜设置在电气柜上方

12.0.1发电厂的环境保护和安全工程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 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2.0.2发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治废水及噪声对 钢铁企业生产环境的影响。 12.0.3发电厂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工程设计应在执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钢铁企业现有劳动安全和职业卫 生工程进行相关设计。 12.0.4发电厂的废水治理宜优先利用钢铁企业现有废水处理 设施。 12.0.5发电厂的排水系统应采用生产废水与雨水分流制,生产 排水宜与钢铁企业现有排水管网连接,雨水利用现有雨排水系 统。 12.0.6应根据发电厂噪声源的特点,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 标准要求。 12.0.7噪声防治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应选用符合国家噪 声标准的设备。 12.0.8对噪声较大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措施,将噪声控制 在标准规定值之内。 12.0.9在人员生产活动较频繁的声源车间,结合场所环境和建 筑物结构材料宜设置吸声壁面、隔声障壁等。 12.0.10应加强厂区绿化。 12.0.11发电厂的劳动安全设计应满足现有相关规范中对于防 火防爆、防电伤、防机械伤害及坠落伤害等安全设计要求。 12.0.12发电厂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 计规程》(DL5454)、《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DL5053) 及建筑设计有关标准、规范,设置劳动安全保护专业人员

12.0.13发电厂的工艺系统设备、管道等保温材料,宜选用对人 体无伤害的成型制品。 12.0.14发电厂的机电集中控制室应采取消声措施,噪声超标 的排汽管上装设消声器,对易产生振动的汽、水、油、气管道应采 取防振措施。 12.0.15发电厂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 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及《消防 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12.0.16发电厂建筑物内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GB50764 《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规范》GB/T5578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 《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 《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GB755 《中小型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要求》GB10585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绝缘配合第1部分:定义、原则和规则》GB311.1 《绝缘配合第2部分:使用导则》GB/T311.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

DB11/T 1587-2018标准下载《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火力发电厂水汽分析方法第2部分:水汽样品的采集》 DL/T502.2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 《冷却塔塑料部件技术条件》DL/T742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 《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DL/T5029 《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DL5454 《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DL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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