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0059-2011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4.6给水与排水 (59 5 消 防 (60 6 环境保护 (62) 7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63) 8 节 能 (64
1.0.1 原规范第1.0.1条修改条文。基本原则不变,调整文学描 述。 1.0.2 原规范第1.0.2条修改条文。增加适用于扩建和改造工 程内容。
GB/T 39032-2020 难燃刨花板1.0.3原规范第1.0.3条保留条文。根据多年来电力建设方面
1.0.4原规范第1.0.4条修改条文。增加变电站建设适应 的要求。
1增加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 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规定的要求。 2增加变电站主体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要求。 3细化原规范本条第九款内容,强调变电站应避免与相邻设 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站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的要求。 4调整各款的编排及文字描述。 2.0.2原规范第2.0.2条修改条文。增加抗震设计要求。 2.0.3新增条文。城市变电站选用小型化设备符合实际需要。 2.0.4新增条文。强调变电站设计的环境适应性要求。 2.0.5保留原规范第2.0.3条内容。因人的举手高度般为 2.3m以下,2.2m高已能阻止人翻越围墙。城网与企业变电站,可 根据具体条件设置实体围墙或与周围环境协调的花墙。有的企业 变电站,所在的厂区已有围墙防护,故可视其体情况设置围墙或围 栅。 2.0.6原规范第2.0.4条修改条文。根据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 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道路宽度由3.5m改 为4.0m。变电站内不需进消防车的道路宽度则可适当减小。主 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一般指主变压器运输道路),按主变运输 和大修时用平板车或利用汽车吊作业的要求确定。 2.0.7保留原规范第2.0.5条内容。本条文系根据工程实践经 验确定。场地的局部坡度过大,将使场地形成冲沟。道路局部坡 度过大,将不利于行车、停车及日常运行。明沟和电缆沟的沟底坡
度太小时将弓引起淤积和排水不畅。 当采用连续的进、出线门型架时,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场地如有 玻度,将造成该连续架构各梁的对地距离不等,并给电气与结构的 设计带来困难,故与母线平行方向的场地应尽量平整,需要坡度 时,不宜太大。
避免场地雨水倒灌电缆沟内,故规定了建筑物内外地面标高, 外电缆沟壁与地面的高差。
2.0.9原规范第2.0.7条修改条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 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要求执行。 2.0.10原规范第2.0.8条修改条文。变电站设计中应有合适的 绿化规划
3.1.2原规范第3.1.2茶保留茶文。选摔两官主变压器具有牧较 大的灵活性和可靠性,变电站接线较简单。对有一、二级电荷的变 电所来说,应列为基本型式。但有些单位主张按三台主变压器设 计,其理由是: 1主变压器的单台容量和变电所的总容量都可以减少,降低 投资。对工业企业变电站来说,还可减少电业单位所需的贴费。 2主变压器可以按变电站的供电负荷、实际增长速度分期逐 台安装,使变电所以最经济的方式运行。 3提高变电站的供电可靠性和灵活性。 但选用两台以上主变压器时,尚应计入增加的电气设备、控制 及保护装置、配电装置及场地扩大、年运行费用等因素。因此变电 站的主变压器台数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确定。 3.1.3原规范第3.1.3条修改条文。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电力用户对于供电可靠性的要求日益提高,鉴于本规范所涉及的 35kV~110kV变电站与电力用户直接相关,修编后的本条文不再 提及一级和二级负荷所占变压器容量的比例,而强调应确保满足 全部一、二级负荷用电的要求。本次修编将本条文列为强制性条 文,变电站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
3.1.4 原规范第3.1.4条修改条文。调整文字描述,将线圈改为 绕组。
重,电网电压波动较大。变压器的有载调压是改善电压质量、减少 电压波动的有效手段。 对电力系统,一般要求110kV及以下变电站至少采用一级有 载调压变压器。因此城网变电站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的较多。 对企业变电站,有载调压变压器的采用决定于负荷的性质,如 化工企业一般用电负荷比较平稳,供电质量能满足要求,很少采用 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像钢铁厂等负荷波动较大的企业,则采用有裁 调压变压器。 :有载调压变压器在价格上比普通变压器贵30%~40%,其检 修工作量也比普通变压器增加1/3。因此,本条规定经计算在电 压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3.2.1原规范第3.2.1条修改条文。“便于扩建”是考虑变电所 分期建设时,接线能较方便地从初期形式分期过渡到最终接线,使 在一次和二次设备装置方面所需的改动最小,减少扩建过程中所 造成的停电损失和可能发生的事故。 增加减少电压等级和简化接线的设计要求
3.2.2原规范第 3.2.2条保留条文。强调当采用桥形
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即T接)等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 线时,应满足运行要求。例如,采用线路变压器组接线时,主变压 器应有可靠的保护,如不用断路器时,可采取远方跳电源侧断路器 的措施,采用线路分支接线时,分支线需包括在线路的继电保护范 围之内,且线路分支接线应不使原来的系统继电保护性能显著变 坏。 3.2.3、3.2.4原规范第3.2.3条拆分为本规范第3.2.3条及第 3.2.4条。在线路数较多时采用双母线,其特点是便于系统中的 功率分配,母线事故后停电范围小恢复供电快,便于对母线及母线 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对供电影响较小。因此,规定当35kV~63k1
3.2.3、3.2.4原规范第3.2.3条拆分为本规范第3.2
3.2.4条。在线路数较多时采用双母线,其特点是便于系统中的 功率分配,母线事故后停电范围小恢复供电快,便于对母线及母线 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对供电影响较小。因此,规定当35kV~63kV
线路为8回及以上、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时,采用双母线接 线。多数变电所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 根据电网技术与设备水平的不断提高,本规范拟不再建议在 35kV~110kV变电站装设旁路设施,原规范第3.2.4条内容册 除。 3.2.5原规范第3.2.5条修改条文。明确母线分段方式应满足
线。多数变电所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 根据电网技术与设备水平的不断提高,本规范拟不再建议在 35kV~110kV变电站装设旁路设施,原规范第3.2.4条内容删 除。 3.2.5原规范第3.2.5条修改条文。明确母线分段方式应满足 变电站负分配的要求;删除劳路母线相关内容。 3.2.6原规范第3.2.6条保留条文。变压器分列运行.限流效果 显著,是现在广泛采用的限流措施。当不具备分列运行条件时,也 可选择采用高阻抗低损耗变压器、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或 分裂电抗器等方式。
2.7原规范第3.2.7条保留
3.3.1原规范第3.10.1条保留条文。 3.3.2、3.3.3新增条文。明确配电装置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3.1原规范第3.10.1条保留条文。
3.4.1~3.4.3由原规范第3.7.1条~第3.7.6条内容整合而 成。目前变电站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型式已不仅限于并联电容器。 设计应根据变电站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无功补偿装置。 原规范所述的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要求,本规范以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的规定而予以 简化。
原规范第3.13.1条修改条文。目前国家标准《交流电气 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50064尚处于编制阶 此标准正式颁布之前,应执行现行的电力行业标准
3.5.2原规范第3.14.1条修改条文。目前国家标准《交流电气
3.5.2原规范第3.14.1条修改条文。目前国家标准《交流电气 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尚处于编制阶段,在此标准正式 颁布之前,应执行现行的电力行业标准。 3.5.3新增条文。明确变电站建筑物接地设计的要求
3.5.3新增条文。明确变电站建筑物接地设计的要求。
3.6.1原规范第3.3.1条修改条文。站用变压器是供给变电站 的操作、照明及其他动力用电的电源,应保证可靠供电。因此,变 电站宜装设两台容量按全所计算负荷选择的站用变压器,以保证 相互切换和轮换检修。若可由站外引一一个可靠的站用低压电源 时,也可只设一台站用变压器。 在只有一条电源进线的35kV变电站中,为在主变压器停电 后能够取得站用电源,规定此种情况下,站用变压器应接在断路器 的电源侧。
3.6.2新增条文。明确接地变压器兼作站用变压器使用情况下 的设计要求。
3.6.2新增条文。明确接地变压器兼作站用变压器使用情况下
3.6.3新增条文。变电站站用电低压供电系统的基本设计要求。 3.6.4 原规范第3.3.5条修改条文。新增设置漏电保护装置要 求
3.7.1原规范第3.3.2条保留条文。本条是根据变电所直流系 统的运行经验,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较为清晰可靠。 3.7.2原规范第3.3.3条修改条文。变电站应提供不间断供电 的直流电源为继电保护装置供电,蓄电池组与整流装置组成的电 源装置可满足以上要求。蓄电池组的容量是按照事故持续放电容 量或最大冲击负荷选择。平时蓄电池组处于浮充电状态,当直流 负荷突然增大(断路器合闸或交流电停电)时蓄电池组放电,以满 足直流负荷的需要。由此可见,蓄电池组与整流装置组成的电源
装置是一种独立的电源型式,它不受电力网的影响。在变电站内 发生任何事故时,甚至在交流电全部停电的情况下,它也能保证直 流系统中的用电设备可靠而连续地工作。因而它是一种可靠的电 源型式,可作为变电站中的直流操作电源。 根据目前工程实践,本条中取消原规范对蓄电池型式的规定 3.7.3新增条文。高频开关充电装置是目前变电站直流系统中 广泛采用的整流装置。 3.7.4原规范第3.3.4条修改条文。当变电站出现全站事故停 电时,为满足查找故障和切换电源的需要,应对必要的信号及事故 照明提供保证一定时间的所用电源,此时由蓄电池组供电。在事 故放电末期,还应由蓄电池组提供合闸电源,以恢复交流供电。达 而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事故停电期间的放电容量及事故放电末期 最大冲击负荷确定。 有人值班变电站的事故停电时间参照发电厂的设计取值为 1h;鉴于事故处理时间因素,无人值班变电站的事故停电时间适 当放大至2h。
3.8.1原规范第3.6.1条修改条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 计标准》GB50034对工业企业电气照明光源、照明方式及照明种 类、照度、灯具照明供电等都有明确要求,因此变电所照明设计也 应符合该标准的基本规定,
自安 与直流操作电源型式有关,故应配合本规范第3.7.2条的规定选 用。例如,装有铅酸蓄电池的变电所,采用交流电源停电后自动切 换至蓄电池组的方式或采用工作照明兼作事故照明方式;装有人 容量镉镍蓄电池组的变电所,因镉镍蓄电池组允许的短时冲击值 较大,使镉镍蓄电池容量的安时数小于铅酸蓄电池,为了减少事故
时的照明容量,可采用一部分工作照明兼作事故照明的方式,另一 部分则在事故处理需要时,手动投人事故照明的方式;装有小容量 辐镍蓄电池组的变电所,在直流操作电源有裕度的情况下,除控制 室内装设一盏工作照明兼作事故照明灯以外,其余的可采用在事 故处理时临时手动投入事故照明灯的方式;在没有直流事故照明 容量的情况下,可装设少量的自动切换应急灯作为事故照明,无人 值班的变电所一般不装设事故照明自动投切装置。
3.8.3原规范第3.6.3条修改条文。简化了原条文内容,突 调“维修安全”。
3.8.3原规范第3.6.3条修改条文。简化了原条文内
3.8.4原规范第3.6.4条修改条文。此规定的目的是避免
3.8.4原规范第3.6.4条修改条文。此规定的目的是避免由于 观察屏面所产生的光和反射光直接影响运行操作。
酸蓄电池的室内,含有氢气成分,在有火花的情况下,容易引起着 火、爆炸危险。目前,变电站内蛋然采用广防酸隔爆铅酸蓄电池 组,但还缺少含氢量的分析研究数据,而且采用防爆灯具投资增加 极少,故对于铅酸蓄电池室仍按防爆灯具考虑,且不应装设可能产 生火花的电器
3.8.6原规范第3.6,6条修改条文。电缆隧道内的照明电压由
高于36V改为不宜高于24V,提高了安全等级要求。如电压 24V,对于容易被人触及的灯具应采取在灯具外设罩、网等防 出电的措施,并敷设灯具外壳用的接地线
3.9控制室电气二次布置
3.9.1原规范第3.4.1条修改条文。无人值班变电站一股不设 控制室,故明确此条适用于有人值班变电站。 控制室是整个变电站的控制中心,是运行值班人员工作的场 所,又是全站电缆汇集的中心,因而控制室应位于便于运行维护 操作巡视和使用电缆最短的地方,并应布置在朝阳的房间,以获得 良好的采光和适宜的温度。
3.9.1原规范第3.4.1条修改条文。无人值班变电站一般股不设
3.9.2原规范第3.4.2条保留条文。控制屏台的排列次序与配
.9.2原规范第3.4.2条保留条文。控制屏台的排列次序 电间隔的次序尽可能对应。这样可便于值班人员记忆,缩短 和处理事故时间,减少误操作。
3.9.3原规范第3.4.3条修改条文。增加备用屏位的设置要求。 3.9.4原规范第3.4.4条修改条文。明确无人值班变电站不宜 设控制室
3.9.3原规范第3.4.3条修改条文。增加备用屏位的设置要求。
3.10.1原规范第3.5.1条修改条文。本条规定涉及安全的电 气设备宜采用就地操作方式。 3.10.2新增条文。明确无人值班变电站设备的控制要求。 3.10.3新增条文。 3.10.4、3.10.5原规范第3.5.2条修改条文。将原条文拆分为 两条并简化文字描述。区分有人值班变电站与无人值班变电站在 事故信号方面的不同要求。 3.10.6原规范第3.5.3条修改条文。隔离开关与断路器、接地 刀闸之间,应装设电气闭锁装置,以防正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 接地合闻及误拉合断路器,并增加了防止误入屋内有电间隔等的 连锁要求。 闭锁连锁回路电源与继电保护、控制信号回路的电源分开,主 要是为满足安全可靠的要求。 3.10.7~3.10.9新增条文。这几条符合目前变电站设计的实际 需要。 3.10.10新增条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包括:图像监视和安全警 卫系统。
.11.1原规范第3.11.1条修改条文。将原条文拆分为两 周整文字描述。
3.11.2新增条文。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
1.2新增条文。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 设计规范》GB/T50062主要是针对110kV以下电压等级变 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制定的有关规定,
3.12.1 原规范第3.9.1条修改条文。删除原条文中“预留位置 的描述。 3.12.2原规范第3.9.2条修改条文。根据“四遥”的概念增加 “遥调”一项,并提出应满足信息采集和传送要求。 3.12.3新增条文。明确变电站调度自动化的通道要求。 3.12.4原规范第3.9.7条修改条文。明确变电站调度自动化应 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3.12.5新增条文。符合目前变电站设计的实际需要。
3.13.1原规范第3.12.1条修改条文。将原条文拆分为两条并 调整文字描述。 3.13.2新增条文。现行行业标准《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 程》DL/T5202主要针对电能计量的有关规定,更符合自前变 电站设计的实际需要,并可能随着电子式互感器的应用而修 订。
3.14.1亲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变电站通信设计的基本原则要 求。 3.14.2原规范第3.9.6条修改条文。细化变电站通信方式的分 类并明确要求。
3. 14.3,3. 14. 4新增条文
规定变电站通信设计的电源及布置要求。
电缆起火燃烧后把同一通道内其他站用电源回路电缆一并烧毁 造成站用电源全失的严重后果。 3.15.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高压电力电缆起火 燃烧后把同一通道内的控制电缆并烧毁,导致故障发生时保护 无法及时动作,造成故障范围扩大的严重后果。 3.15.4新增条文。电缆中间接头是电缆绝缘的薄弱环节,如电 缆中间接头制作质量不良、压接头不紧、接触电阻过大,长期运行 会造成中间接头过热,从而烧穿绝缘。出于变电站内单根电缆的 设长度不大,没有采用中间接头的必要性。
4.1.1新增条文。明确变电站土建设计应满足的国家标准 4.1.2原规范第4.1.1条修改条文。将原条文中关于建筑设计 与环境协调方面的要求放人第2.0.1条。 4.1.3原规范第4.1.2条修改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 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我国的建筑结构应 按极限状态设计原则进行设计,据此本规范制订了有关极限设 计的条文。在采用极限设计方法时,本规范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所规定的总的原 则,再根据变电站的实际情况确定了结构重要性系数及与荷载 和荷载组合有关的各种系数;至于结构的设计强度或材料的设 计应力,则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以及其他现行国家标准的有 关规定采用。 按现行规范的表达式,删除了原条文中关于建筑物的内容。 4.1.4原规范第4.1.3条修改条文。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 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等 级分一级、二级、三级,一般的建筑物、构筑物多数采用二级,35kV ~110kV变电站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属二级范畴。 4.1.5原规范第4.1.4条修改条文。按现行规范的表达式修改
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等 级分一级、二级、三级,一般的建筑物、构筑物多数采用二级,35kV ~110kV变电站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属二级范畴。 4.1.5原规范第4.1.4条修改条文。按现行规范的表达式修改 分项系数。
原规范第4.2.1条修改条文。荷载的分类系根据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BG50009规定的原则确定。其 中,将变电站特有的导线荷载、设备荷载列人永久荷载,增加 了土重荷载:增加安装及检修时临时性荷载,地震作用、温度 变化等要计算的作用也列入可变荷载;(稀有)风荷载或(稀 有)冰荷载是根据送变电专业以往的工程实践经验提出的,即 对某些地区的某些重要工程,只考虑常规的风或冰荷载尚感不 够,而需要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最严重的风(或冰)荷载进 行验算。由于这种荷载出现的几率极为稀少,故作为偶然荷载 来处理。
4.2.2原规范第4.2.2条修改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沟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本条中列表描述导线荷载的 系数。
4.2.3原规范第4.2.3条修改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将构筑物的大风情况下连续架构 的温度变化作用组合值系数由原条文的0.8改为0.85。
4.2.4原规范第4.2.4条修改条文。调整格式编排,将)
房屋建筑的楼面活荷载按理应根据设备在施工、安装及运行 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荷载来确定,本规范为了设计方便对不同的房 间规定了活荷载的标准值,这是对设备及其他荷载作了分析归纳 后得到的。但由于设备的种类很多,且经常变化,故使用者应结合 实际设备情况作分析后使用,如发现实际的设备荷载超出本规范 的规定值时则应取较大的荷载进行设计
4.2.5原规范第4.2.5条修改条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调整运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将运行情 况下气象条件的取值年限由原规范的30年一遇改为50年遇; 地震条件下的荷载调整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 范》GB50191的规定选取
4.2.6原规范第4.2.6条修改条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调整运
行及地震情况下的荷载要求。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将运行情 况下大风条件的取值年限由原规范的30年一遇改为50年一遇; 地震条件下的荷载调整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 范》GB50191的规定选取。
4.2.7原规范第4.2.8条修改条文。本条系在总结以往工程设
计实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 根据目前变电站内导线施工均采用吊车,本次修编取消原规 范第4.2.7条
+.. 原洗退荣 乐修汉东乐 王控刷楼的谷层层尚 据工程实践经分析后确定。为便于工程设计运用,本次修编 定主控制楼各分部的层高按照净高设计,并统一主控制室与 器室的净高要求。
4.3.2原规范第4.3.2条修改条文。明确变电站控制
设计原则。按照目前工程实际,本规范修编中取消原条文关 制屏与继电器屏分室布置的设计要求
应采用Ⅱ级。为提高排水效率,将屋面排水坡度的下限值由 范规定的2%提高至3%
随着全密封蓄电池在本规范所涉及的变电站中广泛采用 范取消对蓄电池室建筑防腐的设计要求,即删除原规范第4.3.5 删除原规范第4.3.6条~第4.3.9条,变电站建筑物抗 计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4.4.1原规范第4.4.1条修改条文。规定变电站构筑物型式的
4.4.2将原规范第4.4.2条~第4.4.5条合并。具体内容参考 国家现行标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 和《火力发电广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中的相关条款。 4.4.3、4.4.4新增条文。规定变电站构筑物的防腐设计要求。 4.4.5、4.4.6分别为原规范第4.4.6条保留条文、第4.4.7条修 改条文。架构梁的高度与跨度之比及柱的根开与柱高之比均系经 验数据。根据理论,只要强度与挠度符合要求,这些比值充许超 过,特别对受力很小,强度裕度较大的梁及柱更是如此,但另一方 面,考虑到外形的协调及人的安全感,此值不宜超过太多。 根据工程实际应用情况,删除了原规范第4.4.7条中钢筋混 凝士结构内容
4.4.7原规范第4.4.8条修改条文。架构及支架插人基础杯口 的最小深度系按不同断面,不同材料及不同受力情况,并根据多年 来工程的运行经验及部分试验资料作出不同的规定。 根据工程实际应用情况,删除了钢筋混凝土结构内容
.4.7原规范第4.4.8条修改条文。架构及支架插人基础
4.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5.1原规范第4.5.1条修改条文。明确了本节内容应遵循的 国家标准。严寒地区,凡站内有人值班、办公及生活的房间以及工 艺、设备需要采暖的房间,均宜设置集中采暖设施。寒冷地区,凡 工艺、设备需要采暖的房间和有人值班、办公的房间,宜设置采暖 设施。采暖过渡区,主控室等经常有人值班的房间,可根据实际气 温条件采用局部采暖设施。采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所在 地区的气象条件、能源状况、环保要求和当地建设标准等因素,经 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5.2原规范第 4. 5.2 条修改条文。变电站空调系统的形式应
4.5.2原规范第4.5.2条修改条文。变电站空调系统的形式应 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和工艺设备房间对室内温湿度的要求确定。工 艺无特殊要求时,夏季设计温度为26℃~28℃,相对湿度不宜高 于70%,冬季设计温度18℃~20℃。 空调设备一般不考虑备用;在选用设备时宜考虑多台设备的 方案,直宜采用直接蒸发式空调器。 4.5.3新增条文。对干油浸式变压器室其通风量应按夏季 室内排风温度不超过45℃,且进风和排风温差不大于15℃计算 对于干式变压器室,其通风量应按夏季室内排风温度不超过40℃ 计算。 4.5.4原规范第4.5.3条修改条文。细化变电站蓄电池室暖通 设计要求,增加免维护式蓄电池的通风空调设计内容。 4.5.5.4.5.6新增条文、室内空气中六氟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
设计要求,增加免维护式蓄电池的通风空调设计内容。 4.5.5、4.5.6新增条文。室内空气中六氟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 6000mg/m²。由设置在下部的正常通风系统和上部事故排风系统 共同保证。
4.6.1~4.6.4新增内容。明确变电站取水、水质及排水的设计 原则,根据工程经验,提出生活用水水源不宜选用地表水的要求。
5.0.1、5.0.2原规范第4.6.1条及第4.6.2条修改条文。明确 消防设计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取消原规范附录九、十。 5.0.3、5.0.4原规范第4.6.3条、第4.6.4条修改条文。体现本 规范对变电站建筑及设备防火设计的总体考虑,大致可归纳为下 列几点: 1变电所的火灾绝大部分系由电气设备特别是带油设备所 引起,这类火灾用水扑救作用不大,故本规范推荐采用干粉、卤代 烷1211等对油类火灾灭火效能较高的推车式或手提式化学灭火 器。这类灭火器充许存放的时间较长,需要经常检查及维护的工 作也较少,初期投资也较水消防省,耳使用比较灵活方便,不需要 专业消防队伍,有可能在专业消防队来到之前就可扑灭初起火灾。 2对设有重要仪器仪表的房间,日着火,不宜采用泡沫或 二氧化碳灭火器,也不宜采用水消防,因为这类设施用后都可能将 未着火的仪器设备污损或破坏。本规范所推荐的灭火后不会引起 污损的气体灭火器主要是指卤代烷灭火器,其中卤代烷1211价格 比较便宜。 3对油浸式变压器的消防对策。本规范对这类变压器的初 起火灾的基本对策是争取用化学灭火器扑灭或抑制:对由内部故 障引起的严重火灾,则依靠防火距离(或防火隔墙)、事故排油设施 及化学灭火器来有效地防正止火灾的扩大蔓延。 5.0.5原规范第4.6.7条修改条文。鉴于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 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已作明确规定,取消原规 范第 4. 6.5 条和第 4. 6. 6 条内容。
CECS22-2005《岩土锚杆技术规程》.pdf5.0.6原规范第4.6.8条保留条文。电缆的火灾事故率
因电缆分布较广,如到处米用固定的火火设施太不经济,也不现 实。为了防止电缆火灾蔓延波及主建筑及各种设备,尽量缩小事 故范围并相应缩短修复时间,本规范所推荐的主要措施是分隔及 阻燃,例如用防火胶泥等防火材料堵塞主控制室电缆入口处的全 部空隙,实践证明可以防止电缆将火灾引进主建筑物。阻燃措施 的自的也是为了分隔,例如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之间的电缆,在楼 板上下各1m范围内涂上防火涂料,即可起到阻燃分隔作用,当然 如与防火胶泥填嵌孔洞一起使用,效果会史好。较长的电缆沟或 电缆隧道,也可采用类似的分段分隔阻燃措施。 5.0.7~5.0.9新增条文。明确变电站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和消 防控制的设计原则。
6.0.1~6.0.6 新增内容。明确变电站的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的 基本原则
6.0.1~6.0.6 新增内容。明确变电站的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的 基本原则
7.0.1~7.0.11新增内容。明确变电站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8.0.1~8.0.3 新增内容。明确变电站的节能设计应遵循的基本 原则。
JGJ/T480-2019标准下载8.0.1~8.0.3 新增内容。明确变电站的节能设计应遵循的基本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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