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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能力评价考试实施细则(定额[2022]13号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2022年4月7日).pdf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
定额【2022】13号
G3线公路工程施工方案定额[2022]13号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能力评价考试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电力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能力评价考试管理及证书发放 工作,根据《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办法义中电联定额2022 98号),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联合中电联人才评价与教 育培训中心对《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工作细则》和《电力 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细则》(电定综【2005】17号 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能力评价考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能力评价考试实施细贝
附件: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能力评价考试实施细则
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能力评价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能力评价考试(以下 筒称“能力评价考试”管理及证书发放工作,根据《电力工程造 价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责与分工 (一)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定额总站”) 负责中电联电力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评价考试(以下简称 “能力评价考试”)大纲拟定、教材编写、考试命题、阅卷等工 作;负责电力造价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的课程设计以及日常监督 管理等工作。 (二)中电联人才评价与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 心”)归口管理中电联电力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评价工作。 中电联人才测评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评公司”)按照考 试大纲和本办法,负责能力评价考试考务组织和安排、报名和考 试以及阅卷软件系统开发和维护等工作;负责电力工程造价专业 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三)定额总站、人才中心共同制定年度能力评价考试计划
组织报名资格复审、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颁发电力行业专业能力 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证书”:共同制定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计划。 (四)各级定额站和各电力企业相关管理机构(简称“各级 管理机构”)协同开展能力评价考试的报名与登记工作;负责报 名人员的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能力评价考试分为电力工程造价管理能力评价考试 和专业技术能力评价考试两个类别, 第四条管理能力评价考试设基础科目和专业技能科目,基 础科目为《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专业技能科目为《电力工程造 价管理》。 第五条专业技术能力评价考试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技能科 自,基础科自为《电力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公共基础》,专业技能 科目分为《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通信工程》 《建筑工程》《输电线路工程》《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电网 检修工程》7个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报考专 业。 第六条能力评价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基础科自的考试时 旬为2小时;专业技能科自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七条能力评价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 办法A9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 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
式的报名和审核工作,定额总站和测评公司负责报名资格复审 合格人员核发准考证,报考人员凭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定额总站根据考试大纲和年度考试工作计划,组 织开展评价考试命题工作,命题工作一般于考试前15天内完成。 第十四条能力评价考试地点由测评公司与各级管理机构协 商确定。 第十五条能力评价考试各考场实行单人单桌;能力评价考 试考务工作人员由测评公司安排,每个考场应设2个以上监考人 员;巡考人员由定额总站安排。 第十六条能力评价考试的流程为:考生入场一→宣布考试科 自及考试时间→宣读考场纪律→核查考生身份→考试升始→考 场过程监督→宣布考试结束。 第十七条能力评价考试过程中,巡考、监考人员应佩戴相 应标志,应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能力评价考试阅卷工作一般在考试完成一个月内 开展,采取人工阅卷+计算机系统阅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人工 阅卷采用专家集中工作方式开展;计算机系统阅卷后由专家组按 比例抽取部分试卷进行准确性核对。 第十九条能力评价考试阅卷工作结束后,定额总站和人才
中心共同进行考试试卷及成绩情况分析,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公示成绩合格名单,公示期满后颁发能力证书,
第二十条能力评价考试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升的原则。凡参 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 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 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二十一条能力评价考试的实施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严 格执行国家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 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 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XXX高速公路京杭运河大桥施工组织设计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定额总站、人才中心共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电力工程造价专 业资格认证工作细则》《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细则》 (电定综【200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