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 12213-2022 可调节负荷资源接入调控机构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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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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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节负荷资源接入调控机构技术规

DB37/T 4239-2020 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物联网规范.pdf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djustableloadresourceaccesstodispatchingandcontrol centers

cal specificationfor adjustableloadresource access todispatching and contro centers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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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各类可调节负荷资源以多种形式接入地区及以上调控机构,并参与电网调控业务,提高可调 节负荷主体接入调控机构的技术规范性,提升负荷聚合商的技术水平,促进各类可调节负荷资源积极参 与电网调度控制业务,促进负荷调控能力提升,实现源网荷储多元协同互动,提升电网全局资源优化配 置能力,保障各级电网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华北分部、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网 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剑、董昱、张勇、常乃超、严亚勤、郭磊、江长明、张哲、冷喜武、凌行龙 穆永铮、史沛然、李彦宾、郭骏、王文、彭晓峰、薄佳富、王明才、李培军、顾云汉、徐傲、吴继平、 张文斌、闪鑫、吕猛、周裤、陈茂源、李敏、主艺博、刘之滨、由家英、主梓、韦仲康、张刘冬、李金 山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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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资源接入调控机构技术规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可调节负荷资源与地区及以上调控机构开展业务交互时的技术要求,对可调节负 荷资源的聚合商平台技术性能、资源调节能力、接入范围和技术管理要求进行统一明确的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负荷聚合商平台的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提升负荷聚合商的技术管理水平。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调节负荷adjustableload 散在分布于电网末端具备功率调节潜力的负荷,具有点多面广、电压等级低、用户主体多样的特点, 包括电动汽车、分布式储能、智能楼宇空调、电采暖、冰(水)蓄冷、分布式发电、工业园区、大工业 负荷和综合能源体等各种可连续调节和可中断控制的负荷类型。 3.2 负荷聚合商loadresourceaggregator 将某一区域中各类可调节负荷实时运行信息汇集,进行统一管控和运营的单位或者部门。聚合方式 可以是单一聚合,如容量较大的大工业负荷;也可以多体聚合,如数量众多的分布式小负荷。聚合商可 以是社会上各类第三方运营商,也可以是承担负荷聚合职责的地县级调控机构或电网营销部门等。

将某一区域中各类可调节负荷实时运行信息汇集,进行统一管控和运营的单位或者部门。聚合 以是单一聚合,如容量较大的大工业负荷;也可以多体聚合,如数量众多的分布式小负荷。聚合 是社会上各类第三方运营商,也可以是承担负荷聚合职责的地县级调控机构或电网营销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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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聚合商运营业务需求在本地或互联网云端部署的满足相关安全防护等级要求的自动化业务 系统,具备对各类可调节负荷资源的信息接入、实时监视、指令分解及下达、操作控制、统计查询、电 量计量等功能,可以是车联网平台(电动汽车)、智慧能源服务平台(营销)、第三方独立主体聚合商和 大用户等。

数据采集与监视supervisorycontrolanddataacquisition(sCADA) 可实现对各类可调节负荷终端设备进行数据采集、处理、状态监视以及异常监视告警的功能应用。 3.5 负荷单体singleload 单个的可调节负荷负荷终端,如单个充电桩、分布式储能、电锅炉、大工业负荷或其他负荷用户, 3.6 负荷聚合loadaggregation 由若干负荷单体汇聚达到一定电力规模的聚合体,如某一区域聚合商汇聚的充电桩或分布式储能集 群等,是一个虚拟的等值对象

负荷聚合loadaggregation 由若干负荷单体汇聚达到一定电力规模的聚合体,如某一区域聚合商汇聚的充电桩或分布式储能集 群等,是一个虚拟的等值对象。

基于调控机构调度控制系统平台部署的承担与聚合商平台间交互监视、控制和电力市场 的功能模块和系统级应用,是传统调度自动化系统功能的外延拓展

自动功率控制automaticpowercontrol(APC) 通过自动控制技术,通过调度侧向发电厂、大工业负荷或聚合商平台接入的可调节负荷下达实时调 节指令,实现对电网调控范围内发电机、可调节负荷等源网荷储各环节资源有功的自动调节分配,达到 满足电网实时平衡及频率调节等要求,维持系统频率和联络线交换功率在计划偏差范围内的闭环控制过 程,是传统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的进一步拓展延伸。

4.1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和因地制宜的总体要求开展技术接入能力的建设。 4.2聚合商应接入满足调节性能的优质负荷资源,聚合容量应超过调控机构设定的门槛。 4.3负荷单体在同一时间通过聚合商接入调控机构只能参与同一种类的调度业务。 4.4负荷接入及功率控制过程中应确保人身安全、电网安全和终端设备安全,满足GB/T31464要求, 4.5应满足国家和电力行业网络安全防护和信息安全基本要求。 4.6应满足资源所接入的各调控机构的具体业务要求,并以上级调控机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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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节负荷资源应根扶 通过调度数据网、综合数据网或互联 总体示意简图如图1

图1可调节负荷资源接入调控机构示意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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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聚合商平台应具备对满足准入条件的负荷单体信息注册、业务审请、审核批准和运行评估等功能 7.2聚合商平台应具备数据采集与监视(SCADA)功能,支持对业务范围内聚合的负荷进行数据采集、 监视及信息处理等。 7.3聚合商平台应具备数据上送校验处理功能,包括合理性检查、零漂和跳变滤波、置数及采样保存 上送通道异常告警及切换等。 7.4聚合商平台应具备灵活的公式自定义计算功能,支持根据调控机构要求对数据进行处理和统计。 7.5聚合商平台应具备信息远程浏览功能,支持调控机构通过远程登录方式浏览聚合商平台业务信息 7.6聚合商平台应具备灵活的负荷聚合功能,支持将分散负荷按不同维度聚合参与不同调控场景业务。 7.7聚合商平台应具备APC功能,支持接收调度APC指令或计划曲线并按合理策略分解后向负荷单体 下达APC指令,宜支持对负荷的控制响应性能或调节贡献进行运行评价。 7.8聚合商平台应实现对聚合范围内90%以上的负荷终端的电量计量采集,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取 得省级计量中心检定合格证书,具备双向计量、分时计量、分相计量有无功电能量数据的能力。 7.9聚合商平台应具备向调度上送负荷单体电量数据功能,用于调度侧进行功率量测数据稽查和校核。 7.10聚合商平台每月系统运行可靠率应不低于99%,上送数据校验合格率不低于99%。 7.11聚合商新建平台投运并稳定运行3个月后,聚合商应提交平台建设、负荷数据采集等方案及聚合 商平台验收报告,经调控机构审核后方可开展资源接入,参见附录B的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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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聚合商应实现向运营范围内全部负荷终端下发APC指令或计划曲线,其中具备功率指令或计划值 接收能力的负荷终端数量及总容量占比均不应低于80%。 8.2聚合商进行单体控制目标分解时,应结合其动态评估负荷聚合和单体的实际调节能力(如功率上 下限和持续时间等)后,确保单体控制目标满足负荷终端安全约束和负荷用户用电需求双重约束。 8.3聚合商平台应在确保负荷终端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实现功率控制目标响应,从聚合商平台收到 调度总指令到负荷终端收到分解指令的时延应不大于5s。 B.4聚合商平台在正式参与实际调控业务前,应与调控机构开展24小时APC闭环联调试验。 8.5聚合商平台在参与调控业务期间的APC月可用率不应低于98%,APC月投入率不应低于98%。 8.6负荷单体首次接入聚合商平台时,其数据上送应稳定运行超过15日且完成装置的自动功率控制 (APC)测试并编制报告。 B.7可调节负荷聚合后的APC等效调节性能指标应满足调控机构制定的最低要求,指标定义可参照各 机构两个细则要求。调控机构应根据本区域不同类型负荷资源特点灵活制定相应标准,可参考如下要求: a)分布式储能、V2G及有序充电桩等电池类可调节负荷资源的调节速率宜不低于最大调节能力的 1.5%/min,调节精度宜不低于最大调节能力的1%,响应时间宜不高于60s; 普通充电桩、电采暖和楼宇空调等类型资源的调节速率宜不低于最大调节能力的1%/min,调 节精度宜不低于最大调节能力的1.5%,响应时间宜不高于120s; C 新类型型的可调节负荷资源首次纳入调控业务范畴时,其调节性能要求应以接入的调控机构 认定发布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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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典型负荷单体数据要求

A.1.1电动汽车充电站静态信息包括:序号、站名、所在区域、全站容量、全站桩数量、站类型、是 否可控、运营系统内部站ID。 A.1.2充电桩静态信息包括:序号、桩名、所属站、桩容量、桩类型、桩厂家、投资方、是否可控、 运营系统内部设备ID。 A.1.3分布式储能站静态信息包括:序号、站名、所在区域、全站容量、投资方、是否可控、运营系 统内部站ID。 A.1.4虚拟电厂用户静态信息包括:序号、用户名、容量、所在区域、用户类型、业主方、是否可控、 运营系统内部用户ID。 A.1.5智能楼宇空调静态信息包括:序号、项目名、容量、所在区域、所在行业、业主方、是否可控、 运营系统内部设备ID。 A.1.6电采暖静态信息包括:序号、用户名、容量、所在区域、用户类型(如集中或分布式)、设备 厂家、蓄热方式、业主方、是否可控、运营系统内部设备ID, A.1.7V2G桩静态信息包括:序号、桩名、所在区域、桩容量、最大充电功率、最大放电功率、桩类 型、桩厂家、投资方、是否可控、运营系统内部设备ID

A.2.1电动汽车充电站动态信息包括:序号、站名、全站有功、全站无功、全站当日零点电量、运营 系统内部站ID A.2.2充电桩动态信息包括:序号、桩名、所属站、桩有功、桩无功、桩电流、桩当日零点电量、运 营系统内部设备ID。 A.2.3分布式储能站动态信息包括:序号、站名、全站有功、全站无功、全站当日零点电量、运营系 统内部站ID A.2.4虚拟电厂用户动态信息包括:序号、用户名、用户有功、用户无功、用户电流、用户当日零点 电量、运营系统内部用户ID。 A.2.5智能楼宇空调动态信息包括:序号、项目名、空调有功、空调无功、空调电流、用户当日零点 电量、运营系统内部用户ID。 A.2.6电采暖动态信息包括:序号、用户名、锅炉有功、锅炉无功、锅炉电流、用户当日零点电量、 运营系统内部用户ID。 A.2.7V2G桩动态信息包括:序号、桩名、桩有功、桩无功、桩电流、车辆SOC、全站当日零点电量、 运营系统内部用户ID。

聚合商平台接入单,参见表B.1。

聚合商平台接入单,参见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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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聚合商平台接入单

B.1聚合商平台接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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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节负荷资源接入调控机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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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主要原贝 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 主要工作过程 标准结构和内容. 条文说明

主要原则 也标准文件的关系, 工作过程, 吉构和内容, 兑明, 12

Q-CR575-2017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pdfQ/GDW122132022

本标准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下达2020年第一批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家电网 科(2020)21号文)的要求编写。 电动汽车、分布式储能等行业技术的快速发展,电网中涌现了大量的电动汽车运营商、虚拟电厂运 营商、分布式储能聚合商、综合能源服务商等各类可调节负荷主体,具备较大的调控潜力。随着电力物 联网和无线通讯技术的发展,末端负荷的互联感知和可测可控逐步成为现实。 为推进负荷侧调控能力提升,提升电网资源配置能力,构建源网荷储多元协调调度控制新模式,驱 需引导各类可调节负荷资源参与调控业务。由于可调节负荷具有点多面广、电压等级低,主体成分复杂 等特点,从调度侧到负荷端存在数据链路长、系统层级和信息壁垒多等特点,负荷终端的数据准确性和 控制性能参差不齐,负荷聚合商平台的建设方式和技术指标也不完全统一,上述问题的存在造成按照现 有的源网侧调节资源接入方式和标准不能完全适应大规模可调节负荷聚合接入各级调控机构的业务需 求,不规范的接入甚至可能造成电网调控安全风险增大。 本标准编制主要目的是对接入各级调控机构的可调节负荷资源的聚合商平台技术性能、资源调节性 能、数据接入范围和技术管理要求等做出规范性要求,进一步为电网筛选出具备良好调节能力并满足调 度技术要求的优质负荷资源参与电网调控业务,提高可调节负荷主体接入各级调控机构的技术规范性: 提升负荷聚合商的技术水平及平台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水平

本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原则编制: a)实用性原则,标准充分可调节负荷终端的技术实际和负荷参与调控业务的实际需求,在充分试 点验证可行的基础上确定了相关技术要求; 6) 先进性原则,标准紧密结合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调控运行“十四五”发展规划中关于源网荷储 协同调度发展方向,在负荷聚合商信息接入技术及应用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举措,创新解决负荷 大规模接入调控机构的技术难题; 协调性原则,与已发布的调控机构相关标准制度保持一致,并在其基础上提出本标准相关技术 要求。

本标准与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 本标准不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

DB1403/T 1-2020 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要求.pdf[QZGDW 122132022

2020年10月,根据征求意见及会议讨论情况,修改完善并形成标准送审稿。 2020年11月底,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运行与控制技术标准专业工作组组织召开了线上标准审查会, 审查结论为:审查组经过协商一致,同意修改后报批。 2020年12月底,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本标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8)222号文)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的主要结构和内容如下: 本标准主题章分为6章,由总体原则、网络与防护、数据采集、聚合商平台、控制性能、接入管理 组成。这6章是总分结构,第4章规范了可调节负荷接入调控机构的总体原则,第5章规范了负荷聚合 商接入调控机构的网络路径和安防基本要求,第6章规范了负荷聚合商与调控机构之间的采集通道规 约、传输周期、数据交互能力等技术性能要求,第7章规范了负荷聚合商平台应满足的功能要求和技术 指标等,第8章规范了可调节负荷资源在参与电网调控业务时的控制性能和负荷终端功率控制相关要 求,第9章规范了可调节负荷聚合商参与日常调度业务应该遵循的技术管理要求。以上各章相互关联、 有机结合,共同支撑可调节负荷资源接入调控机构的技术体系,提高负荷资源接入调控机构工作的安全 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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