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20503-2018 核电厂混凝土用建筑骨料调查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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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503-2018 核电厂混凝土用建筑骨料调查技术规程.pdf

NB/T 205032018

电广混凝土用建筑骨料调查技术规程

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施工工艺标准Technical specificationforinvestigation ofconcreteaggregate in nuclearpowerplants

NB/T205032018

百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规定 各阶段调查方法与要求 试验 骨料质量及储量评价 环境、开采运输条件调查与评价 成果报告 1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常见含有碱活性矿物成分的岩石,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储量计算表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候选料场条件综合比较表

NB/T205032018

NB/T20503—2018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 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小宁、孙延军、贺永乐、王旭宏、倪恒、罗兰英、张明、杨球玉、蒋玉川、 张永贵、艾鸿涛、王俊卿、王先斌、李宁、刘琳、丁鹏飞、王廷亮、董斌、段永坤、施晓文、王清、张 志会、胡石磊、凌嘉翔。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 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小宁、孙延军、贺永乐、王旭宏、倪恒、罗兰英、张明、杨球玉、蒋玉川、 张永贵、艾鸿涛、王俊卿、王先斌、李宁、刘琳、丁鹏飞、王廷亮、董斌、段永坤、施晓文、王清、张 志会、胡石磊、凌嘉翔。

NB/T205032018

混凝土用建筑骨料调查技术规程

NB/T205032018

NB/T205032018

4.1骨料调查工作宜在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启动。 4.2骨料调查内容包括潜在料源场地分布、骨料各项质量指标、可开采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技术 经济比较以及料源场地开采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等。 4.3骨料调查工作应根据调查任务书,结合工程设计阶段和设计方案的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在开 展野外工作前,应全面搜集和分析已有的地质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了解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依据 要求编制调查工作大纲

4.4骨料调查工作大纲主要包括:

4.8调查工作的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应由面到点,由地面到地下; b) 应先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及地质调查,然后根据料场情况、岩土特性和调查阶段,选择合适的调 查手段; 勘探剖面应根据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布置,宜沿岩相和岩性变化大的方向布置;勘探点应先疏 后密,逐步增加并形成网格状; d 取样组数和试验项目应根据骨料的种类、用途、料场面积和调查阶段等综合确定。 4.9 骨料调查工作宜有限选择核电厂开挖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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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调查范围内存在质量合格、储量满足要求、开采运输成本与机制砂相当的天然砂时,宜优先选用。 4.11骨料原岩的饱和抗压强度至少应为所配置的混凝土强度的1.2倍。 4.12普查阶段推荐的料场数量不宜少于3个,初查阶段推荐的料场数量不宜少于2个,详查阶段应针 对初查阶段的首选料场开展调查工作。 4.13普查阶段储量应不小于设计需求量的3.0倍,初查阶段储量应不小于设计需求量的2.5倍,详查 阶段储量应不小于设计需求量的2.0倍。 4.14调查工作应注意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15料场比选应对各料场的地理位置、储量、骨料质量、环境条件、开采条件、运输条件及经济性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后提出推荐意见。 4.16骨料调查报告应阐明各料场的位置、储量、骨料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等内容,并应附必要的图 件。

5各阶段调查方法与要求

5.1.1.1搜集、分析区域地质资料,初步确定潜在料源场地,调查范围宜为核电厂址周边50km范围 内;必要时应扩大调查范围: 5.1.1.2调查、了解可能料场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层岩性、环境条件、开采及运输条件: 5.1.1.3调查、了解可能料场骨料的种类、分布范围、质量及储量; 5.1.1.4通过初步分析和比选确定可能的开采料源场地

5.1.2.1天然砂料源场地在本阶段以搜集资料、调研、走访和现场调查及必要的取样试验为主。 5.1.2.2资料搜集主要包括:料场地理位置及交通图、料场地形图、主要矿床及采矿分布情况、区域 地质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资料、地质灾害及水文资料、已有勘察资料、交通规划资料、环境 保护资料、水污染调查资料、当地政府对河流的管理政策等。 5.1.2.3调查内容包括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地层岩性、不良地质作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料场位置、 分布范围、交通运输状况等,调查范围应包括勘探范围和料场开采可能的影响区,调查的测绘比例尺按 照1:10000进行。 5.1.2.4可布置少量的井探、坑探工作,必要时布置少量的钻探工作,对潜在料源场地的岩性及地层 结构进行探验。

5.1. 3人工骨料普查

5.1.3.1人工骨料场地以搜集资料、调研、走访和现场调查及取样试验为主,必要时可辅以少量的钻 探或探井工作。 5.1.3.2资料搜集包括:料场地理位置及交通图、料场地形图、主要矿床及采矿分布情况、区域地质 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资料、地质灾害及水文资料、已有勘察资料、交通规划资料、环境保护 资料等。

5.1.3.1人工骨料场地以搜集资料、调研、走访和现场调查及取样试验为主,必要时可辅以 探或探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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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2 天然砂初查

5.2.2.1本阶段调查采用地质测绘、钻探、井探、室内试验等方法,必要时布置少量地球物理勘探工 作; 5.2.2.2地质测绘内容包括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已有料 场情况、料场位置、分布范围、交通运输状况等,调查范围应包括勘探范围和料场开采及可能的影响区 域,地质测绘比例尺宜按照1:5000~1:2000进行;

NB/T205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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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2.3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上部分宜采用钻探、井探等方法;水下部分宜以钻探为主; b) 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并应满足取样数量的要求: c) 勘探点间距宜根据料场类型按表4的规定布置: d) 勘探孔的深度,应揭穿有用层或至基岩顶面;当水下部分的有用层厚度较大时,孔深应达最大 开采深度以下2m,并布设少量控制性钻孔,以揭穿整个有用层厚度

5.2.2.4可采用探并、钻探或利用已有砂场进行取样,试验数量不少于3组,取样应有代表性。

5.2.3人工骨料初查

5.2.3.1本阶段调查采用地质测绘、钻探、室内试验等方法,必要时布置少量地球物理勘探工作; 5.2.3.2地质测绘内容包括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已有料 场情况、料场位置、分布范围、交通运输状况等,调查范围应包括勘探范围和料场开采及可能的影响区 域,地质测绘比例尺宜按照1:5000~1:2000进行:

5.2.3.3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a)勘探方法可采用钻探、井探、槽探等; 6) 勘探点布置间距宜符合表5的规定,并满足取样数量的要求,每条勘探剖面上不应少于2个钻 孔。

c)钻孔深度应揭穿有用层或进入拟定的开采底标高以下5m~10m

表5人工骨料料场勘探点间距

5.2.3.4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每一主要有用层岩样不少于3组,指标数据离散性较大时,应适当增加试 验组数; b) 岩样应在钻孔岩芯、爆破岩块中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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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勘探点间距应根据料场类型确定,宜符合表7的规定,不应少于3条剖面,每条剖面上的勘探 点不应少于3个; c)勘探深度应揭穿有用层或进入开采底标高以下5m~10m

表7人工骨料料场勘探点间距

5.3.3.5钻孔记录和编录应符合GB51041的规定。

5.3.3.5钻孔记录和编录应符合GB51041的规定。

5.3.3.6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1骨料试验包括天然砂试验、人工骨料原岩试验、碎石试验、机制砂试验、碱活性试验。 5.1.2骨料技术指标应进行检测,检测时每种岩性初查应不少于3组,详查应不少于6组。 .1.3所有试验项目应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碱活性试验应送国家级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详 查阶段碱活性试验应在不同检测单位进行平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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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T 4784.1-2019 铁矿粉烧结工艺漏风率测试方法.pdf表8天然砂试验项目(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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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阶段、详查阶段的机制砂试验按表11进行

表11机制砂试验项目

表12人工骨料碱活性试验项目

骨料检验项目所需样品数量施工组织设计(空压站设备安装),按表13、表14、表15的规定执行。

表13骨料原岩单项试验样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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