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33/T 1090-2023 公共建筑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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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33/T 1090-2023 公共建筑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设计标准.pdf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用电 分项分区计量系统设计标准》的公告

D匝道桥现浇梁施工方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7日

主要起草人:杨 彤 张金星 钱 杰 林奕韦强 陆 辉 杨 敏 冯百乐 蔡晓峰*蓉樱 黄 震 2 木石彭 方徐根 黄嘉骅袁承子 陈 勇 林荣华 金国伟 董中华贾正海 赵枭雄 张璐 张永伟 杨建伟贾立新 徐胜瑛 杨森 **强 计国群王张宁 张帆 主要审查人:邱陵 游劲秋刘莹宣仲国 王宇 范鸣余立成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用电分项计量能耗结构 + 4.1能耗结构构成 十 4.2分项能耗· 十 4.3 一级能耗节点 6 4.4二级能耗节点 5 用电计量装置设计 10 5.1一般规定 10 5.2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设计 10 5.3用电分区计量装置设计 11 6数据采集与传输设计.· 14 附录A既有公共建筑加装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设计 文件内容 16 附录B建筑能耗拆分方法 17 本标准用词说明 18 引用标准名录 19 附:条文说明 2

1.0.1为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规范公共建筑用 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设计,满足建筑电耗数据实时采集、准确传 输和科学处理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1为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规范公共建筑用 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设计,满足建筑电耗数据实时采集、准确传 输和科学处理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和既有 公共建筑加装的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的设计。 1.0.3公共建筑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扩)建公共建

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

由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用电分区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和传输 装置以及用户管理系统组成,采用用电计量装置实时采集公共建 筑分项、分区电耗数据,并将电耗数据通过远程传输等手段,实 现建筑电耗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 统称。

由用电分区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和传输装置以及用户管理系 统组成,采用用电计量装置实时采集公共建筑功能区域电耗数 据,并将电耗数据通过远程传输等手段,实现建筑电耗在线监测 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2.0.3用电分项计量

将公共建筑中的用电设备按照基本功能类型分项,通过直接 或间接计量的方式,获取各分项电耗

用电分项计量中,建筑中各同类设备的能耗汇总的虚 拟点。

通过一个仪表测量值或多个仪表测量值加减得到能耗数据的 计量方法

indirect measurement

根据运行规律,利用能耗拆分方法等非仪表测量方式计算得 到能耗数据的方法。

能耗拆分是将直接计量得到的回路用电量,分摊到每类设备 的一种间接计量的方法。

在一个区域内或终端用电计量装置上进行能耗数据采集和传 输的设备。

3.0.1公共建巩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用电分项分区计量: 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或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m^的其他 公共建筑(群)应设置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 2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且小于10000m的其他公共建 筑,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且小于10000m²的其他公共建筑 群,应设置用电分区计量系统。 3.0.2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的设计应与公共建筑的设计同步 进行。 3.0.3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设计应具备获得所有用电分项能 耗节点以及功能区域分区电耗数据的功能,用电分区计量系统应 目夕苏组功能区域八区中托数据的中能

3.0.2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的设计应与公共建筑的设计同步 进行。 3.0.3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设计应具备获得所有用电分项能 耗节点以及功能区域分区电耗数据的功能,用电分区计量系统应 具备获得功能区域分区电耗数据的功能

3 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设计应具备获得所有用电分项能 点以及功能区域分区电耗数据的功能,用电分区计量系统应 获得功能区域分区电耗数据的功能

1设计方案应进行技术、经济的分析比较,保证系统的合 理性和经济性; 2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能为电耗准确计量提供条件; 3系统设计不应影响供电部门的计量系统和继电保护 系统; 4宜与供配电系统中的其他用电量监测、监控系统统筹 设计。

3.0.5既有公共建筑加装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

用既有公共建筑配电设施和低压配电监测、监控系统,并结合现 场实际情况,合理设计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设计文件内容应 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6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应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2

6 )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应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共建筑 能耗监管信息平台传输数据。 7 1 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 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应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共建筑

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1建筑用电分项计量能耗节点应包括总用电、分项能耗、 级能耗节点和二级能耗节点。能耗节点结构宜按图4.1.1确定

4.2.1照明插座用电分项应由室内非公用场所照明插座用电, 室内公用场所照明插座用电和室外景观照明用电等三项一级能耗 节点的用电合并组成。

4.2.1照明插座用电分项应由室内非公用场所照明插座用电、 室内公用场所照明插座用电和室外景观照明用电等三项一级能耗 节点的用电合并组成。 4.2.2暖通空调用电分项应由冷热站用电和空调末端用电等两 项一级能耗节点的用电合并组成。 4.2.3动力设备用电分项应由电梯用电、给排水系统用电和非 空调用通风用电等三项一级能耗节点的用电合并组成。 4.2.4特殊用电分项应由信息中心用电、洗衣房用电、厨房用 电、室内游泳池用电、娱乐健身中心用电、电开水器用电、其他 用电、外供用电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等一级能耗节点的用电 合并组成。

4.2.3动力设备用电分项应由电梯用电、给排水系统用电和非

电、室内游泳池用电、娱乐健身中心用电、电开水器用电、其他 用电、外供用电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等一级能耗节点的用电 合并组成。

4.3.1室内非公用场所照明插座用电应由室内非公用场所

4.3.1室内非公用场所照明插座用电应由室内非公用场所照明 用电和插座用电等两项二级能耗节点的用电合并组成。 4.3.2室内公用场所照明插座用电应由建筑物公用场所的照明 和室内插座等用电组成

4.3.3室外景观照明用电应由建筑物外部的庭院照明、室外道

照明、建筑外墙景观照明、节日照明和喷泉等的用电合并组成。

图4.1.1用电分项计量能耗结构

4.3.4冷热站用电应由冷热源机组用电、冷冻泵及采暖泵用电

4.3.4冷热站用电应由冷热源机组用电、冷冻泵及采暖

4.3.4冷热站用电应由冷热源机组用电、冷冻泵及采暖泵用电、 冷却泵用电和冷却塔用电等四项二级能耗节点的用电合并组成。 4.3.5空调末端用电应由空调箱及新风机组、风机盘管和分散 空调用电等三项二级能耗节点的用电合并组成。

所有水泵,含生活水泵、排污泵、生活热水系统用泵、中水泵等 及水处理设备等用电组成。

4.3.8非空调用的通风用电应由空调采暖系统和消防系统

的所有风机的用电组成,

娱乐健身中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的用电应作为一级能耗节点 单独计量,并应将主体设备和专用空调用电分别作为两项二级能 耗节点计量。

4.3.10电开水器用电应由集中制备饮用开水的电热设备的用电

组成,不包括使用桶装水的饮水机等设备的用电。 4.3.11对功能特殊且耗能大的专用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用电 立列为单项计量,一并列入其他用电分项内。 4.3.12有外供电能的建筑,应将外供电能单独列为一级能耗节 点独立计量。

4.3.12有外供电能的建筑,应将外供电能单独列为一级能耗节 点独立计量

4.4.1室内照明用电应由建筑物非公用场所的照明用电组成。 4.4.2室内插座用电应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 饮水机、电视机、电冰箱、健身器材等在建筑物非公用场所从插 座取电设备的用电。不包括电开水器、信息中心设备、厨房设备 等特殊用电设备的用电。

4.4.3冷热源机组用电应由提供空调冷热源的主机,包括各类

冷水机组、各类热泵机组、锅炉和提供空调热水的各类热水器和

东输电线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生活热水的锅炉等的用电组成。 4.4.4冷冻泵及采暖泵用电应由用于输送冷热源主机产生的冷 热水循环泵等的用电组成。

提供生活热水的锅炉等的用电组成。

提供生活热水的锅炉等的用电组方

4.4.5冷却泵用电应由用于将冷热源主机产生的废冷、

送到室外环境,即低温热源或常温热汇中去的水泵设备的月 组成

4.4.6冷却塔用电应由风机设备的用电组成

4.4.7空调箱及新风机组用电应由为室内空调场所提供冷热量 的风机脚手架拆除交底,包括空调箱风机、新风机组风机等设备的用电组成。 4.4.8风机盘管用电应由为房间内提供冷热量的循环风机的用 电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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