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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2317-201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技术规程DB34/T23172015
d)开凿竖井或斜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可缠绕两层;深度或斜长超过400Ⅲ的,可缠绕三 层; 移动式或辅助性专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凿井期间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可多层缠绕。 15.4.4 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的卷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b 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部分(相当于1/4绳圈长),并统计其断丝数。每季 度应将钢丝绳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15.4.5 双筒提升机调绳,应在无负荷情况下进行。 15.4.6 在卷筒内紧固钢丝绳,应遵守下列规定: 卷筒内应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应将钢丝绳固定在卷筒轴上; b 卷筒上的绳眼,不许有锋利的边缘和毛刺,折弯处不应形成锐角,以防止钢丝绳变形; C) 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应不少于三圈,以减轻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 d 用作定期试验用的补充绳,可保留在卷筒之内或缠绕在卷筒上。 15.4.7天轮的轮缘应高于绳槽内的钢丝绳,高出部分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带衬垫的天轮, 衬垫应紧密固定。衬垫磨损深度相当于钢丝绳直径,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一半时,应立即更 换。 15.4.8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其最大速度不应超过下列公式 (1)的计算值:
5.4.9吊桶升降人员的最高速度:有导向绳时,应不超过罐笼提升最高速度的1/3;无导向绳时 超过1m/s。 吊桶升降物料的最高速度:有导向绳时,应不超过罐笼提升最高速度的2/3;无导向绳时,应 2.m/s
2m/s。 4.10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 限速保护装置:罐笼提升系统最高速度超过4m/s和箕斗提升系统最高速度超过6m/s时GB 51302-2018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标准, 控制提升容器接近预定停车点时的速度应不超过2m/s; b)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保证安全制动及时动作:
DB34/T23172015c)过卷保护装置:安装在并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超过正常卸载(罐笼为进出车)位置0.5m时,使提升设备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此外,还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当提升机过负荷或供电中断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操纵手柄不在“0”位、制动手柄不在抱闻位置时,不能接通安全制动电磁铁电源而解除安全制动;g)闸瓦磨损保护装置:闸瓦磨损超过允许值或制动弹簧(或重锤机构)行程超限时,应有信号显示及安全制动:h)使用电气制动的,当制动电流消失时,应实现安全制动;i)圆盘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机的定子绕组断电时,应实现安全制动:j)圆盘闸制动系统,制动油压过高、或制动油泵电动机断电、或制动闸变形异常时,应实现安全制动;润滑系统油压过高、过低或制动油温过高时,应使下一次提升不能进行;1)当提升容器到达两端减速点时,应使提升机自动减速或发出减速信号;m)采用直流电动机传动时,主传动电动机应装设失励磁保护;n)测速回路应有断电保护;0)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司机未接到工作执行信号不能开车;应同时设有解除这项闭锁的装置;该装置未经许可,司机不应擅自动用。15.4.11提升系统除应装设第15.4.10条所述基本保护和联锁装置外,还应设置下列保护和联锁装置:a)高压换向器(或全部电气设备)的隔墙(或围栅)门与油断路器之间的联锁;b)安全制动时不能接通电动机电源、工作闸抱紧时电动机不能加速的联锁;c)直流控制电源的失压保护;d)高压换向器的电弧闭锁;e)控制屏加速接触器主触头的失灵闭锁;f)缠绕式提升绞车应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g)采用能耗制动时,高压换向器与直流接触器间,应有电弧闭锁;h)直流主电动机回路的接地保护;i)j)主电动机的通风机故障或主电动机温升超过额定值的联锁:k)可控硅整流装叠通风故障的联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1)尾绳工作不正常的联锁;m)装卸载机构运行不到位或平台控制不正常的联锁;n)装矿设施不正常及超载过限的联锁;o)深度指示器调零装置失灵、摩擦式提升机位置同步未完成的联锁;p)摇台或托台工作状态的联锁;q)并口及各中段安全门未关闭的联锁。15.4.12提升机控制系统,除应满足正常提升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运行工作状态的要求:a)低速检查井筒及钢丝绳,运行速度应不超过0.3m/s;b)调换工作中段:c)低速下放大型设备或长材料,运行速度应不超过0.5m/s。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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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3提升设备应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两套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应设在司机操 纵台。 安全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应能自动制动。制动时,应能使提升机的电动机自动断电。 提升速度不超过4m/s、卷筒直径小于2m的提升设备,如工作闸带有重锤,允许司机用体力操 作。其他情况下,应使用机械传动的、可调整的工作闸。 提升能力在10t以下的凿井用绞车,可采用手动安全闸。 15.4.14提升设备应有定车装置,以便调整卷筒位置和检修制动装置。 15.4.15在并筒内用以升降水泵或其他设备的手摇绞车,应装有制动闸、防止逆转装置和双重转速装 置。 15.4.16安全制动装置的空动时间(自安全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刚接触闸轮或闸盘的时间):压 缩空气驱动闸瓦式制动闸,应不超过0.5S;储能液压驱动闸瓦式制动闸,应不超过0.6s;盘式制动 闸,应不超过0.3S。对于斜井提升,为了保证上提紧急制动不发生松绳而应延时制动时,空动时间可 适当延长。 安全制动时,杠杆和闸瓦不应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动。
角30°以下的并巷,安全制动时的减速度应满足:满载下放时的制动减速度应不小于0.75m/s 满载提升时的制动减速度应不大于按公式(3)计算的自然减速度Ao(m/s")
15.4.18提升机紧急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载产生的旋转力矩之比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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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 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其中有一根不合格,均应按性能要求予以更换。 15.4.23提升设备应装设下列仪表: a) 提升速度4m/s以上的提升机,应装设速度指示器或自动速度记录仪; b)电压表和电流表; c)指示制动系统的气压表或油压表以及润滑油压表。 5.4.2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非计算机控制的提升机,应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场监护。 每班升降人员之前,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连续运转时, 可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向矿机电部门和调度报告,并应记录停车时间、故障原因、修复时间和所 采取的措施。
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其中有一根不合格,均应按性能要求予以更换。 5.4.23提升设备应装设下列仪表: a) 提升速度4m/s以上的提升机,应装设速度指示器或自动速度记录仪: b)电压表和电流表; c)指示制动系统的气压表或油压表以及润滑油压表。 5.4.2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非计算机控制的提升机,应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场监护。 每班升降人员之前,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连续运转时, 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向矿机电部门和调度报告,并应记录停车时间、故障原因、修复时间和所 采取的措施。 5.4.25主要提升装置,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如下: 第15.4.10、15.4.11条所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b 天轮的垂直度和水平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C 电气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d) 各种保护、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仪表),以及深度指示器等的动作状况和准确、精密程度; e 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工作性能,并验算其制动力矩,测定安全制动的速度; f 井塔或井架的结构、腐蚀和震动; 防坠器、防过卷装置、罐道、装卸矿设施等。 对检测发现的问题,矿山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5.4.26 提升装置,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a) 提升机说明书; b 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C 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d 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e 提升系统图: f 设备运转记录; g 检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h 大、中、小修记录; i 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k 主要装置(包括钢丝绳、防坠器、天轮、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 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提升机技术特征青提并索或岗位赞住制和操作规程等,应悬 圭在提升机室内。
16.1.1矿山改变运输作业方式,应进行技术、经济、安全论证。 6.1.2矿山应根据运输作业方式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运输管理和维护检查规程。 16.1.3运输巷道断面、坡度和曲线半径,应按设计的运输设施类型和安全要求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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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冲器的伸出长度,应不小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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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以内的滑触线应切断电源。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非工作地区内的电机车线路电源应切断。修整电机 车线路,应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接地点应设在工作地段的可见部位。 6.2.17采用蓄电池式电机车时,每台机车所配备的蓄电池组不得小于两套。 6.2.18蓄电池组的充电和更换,应在充电室内进行。充电室内的充电设施和更换电池组应采用机械 化操作。
16.3.1并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6.3.1并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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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 质的浓度应符合GBZ1和GBZ2的有关规定; b 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 C 不应熄火下滑; d 在斜坡上停车时,应采取可靠的挡车措施; e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16.3.2 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选用柴油铲运机: a 运距小于300m; b 用于采场出矿,优于其他装运方式时; C 用于点多分散或标高不一的平底装矿; d 在平巷或斜坡道掘进中配合其他设备,能加快掘进速度时。 16.3.3 选用地下矿用汽车运矿,宜符合下列要求: a 运距不大于4km; b 边远或深部新增储量的出矿,或在深部延深工程建成前的临时出矿; c 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能简化运输环节。 16.3.4 电动铲运机宜用于转弯少的采场出矿,小型铲运机运距宜小于100m,大型铲运机运距宜小于 250m。 16.3.5 采用矿用汽车运输时,运输线路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m; b) 井下运输线路应满足所采用的汽车运行参数,易于施工和维护,使车辆行驶平稳和安全,驾驶 人员视野好; C) 运输线路在转弯处和纵断面处的视距,应根据行车速度和路面条件,经计算确定;在口、急 弯、陡坡、巷道叉口和视距不足的路段,应设置限速标志; d 汽车运输巷道应设置灯光柔和的照明装置。在距通道地表的碉口10m内的照度,应逐渐增加, 以保护驾驶人员的视力。 16.3.6采用无轨运输的矿山,在坑内应设有完善的设备保养和维修设施,并配有熟练技工;在地面宜 设有相应的故障修理和部件修复的机修设施。 16.3.7无轨设备卸载站点前,应设有车挡,车挡高度应为设备轮胎高度的2/5~1/2。
16.4带式输送机运输
16.4.1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块矿应不大15○向下应不大于12°;带式输送 机最高点与顶板的距离,感不少于0.6物料的最大外形尽笠座不夺于35; 6.4.2带式输送机的速度宜按设备制造广提供的数据并结合真体技术象件确带式输送机带速一般 应大于或等于2m/s,但不宜超过6m/s。对输送粉尘多的物料,带速应小于1m/s;采用电动卸车的 胶带带速不宜超过3.15m/s。 6.4.3带式输送机胶带的安全系数,按静荷载计算应不小于8,按启动和制动时的动荷载计算应不小 于3;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静荷载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8。 6.4.4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滚筒直径,应不小于钢绳芯直径的15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 且最小直径应不小于400mm。滚筒与胶带表面的比压力不应超过1MPa。 6.4.5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设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并有声光信号及与输送机联锁。 16.4.6带式输送机应空载启动,特殊情况需重载启动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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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胶带撕裂、断带、跑偏等保护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清扫以及防止 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保护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上行的带式输送机, 应设防逆转装置。 16.4.8在倾斜巷道中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输送机的一侧应平行敷设一条检修道,需要利用检修道作 铺助提升时,带式输送机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的间距应不小于300mm,且辅助提升速度不应超过1.5 1/s。 16.4.9人员不得搭乘非载人带式输送机。 16.4.10不应用带式输送机运送过长的材料和设备,
17.1当采用箕斗提升或带式输送机运输,矿石块度不能满足提升运输要求时,应设置破碎站。 7.2破碎站位置宜布置在靠近提升井筒的稳固岩层中,应有两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可作为大件运输 道,大件运输通道的一端应与大件提升井相连;另一个出口可作为人行通风联络巷道。 7.3采用卡车直接卸矿方式时,破碎机上部矿仓容积应大于两车矿石量;破碎站位于溜井底部采用给 科机给料时,破碎机上部溜井矿仓应大于1h破碎量;当采用箕斗提升时,破碎机下部矿仓容积不应 小于2h提升量;当采用带式输送机直接运出地表时,可只设缓冲矿仓,其容积为不应小于0.5h运 量。 7.4颚式破碎机应采用给矿设备给矿,旋回破碎机可采用给矿设备给矿或卡车直接卸矿;采用板式给 广机给矿时,其链板宽度不应小于矿石最大块度的2倍加200mm,并应与溜井口宽度相适应, 17.5破碎站应设置起重机,起重机的起重量应按不可拆卸设备最大件质量确定。 7.6井下破碎站,应有完善的通风除尘设施。破碎碉室需风量可按每小时换气4次~6次计。污风 应经净化处理或引入回风道。对产生粉尘的给、排矿口,应采取除尘措施,除尘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回风 道一侧。 17.7破碎碉室的大小和通道宽度,应能满足设备安装、搬运和维护检修的要求,碉室应有设备大件出 入通道,并兼做安全出口。检修场地面积应满足备件存放和大修时拆卸部件堆放和操作的需要,
18. 1 一般规定
a)供电、供水条件妞搬方便:流使用
a) 供电、供水条烘搬方便;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站区空气新鲜,附近无可燃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距废石场、烟肉、风井等场地的最小距离 不应小于150m,并应位于上述场地全年风向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C 站房工程地质条件较好。 8.1.2在井下设置压缩空气站或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时,应在地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的空气压缩机,并建 立压风自救系统。 8.1.3井下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布置在主要运输巷道附近新鲜风流通过处; b) 贮气罐与空压机应分别设置在两个碉室内; 碉室应具备围岩稳固、设备运搬方便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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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空压机噪声对周围环境有影响时,在空压机吸气管道上,应安设消声器或进气消声室,当机房 内噪声值大于85dB时,应设隔声值班室。 8.1.5矿山应绘制压气管网系统平面图,图上标明管径、管段长度和阀件规格尺寸,并标出各管段的 压气计算的最大需用量及其分配图表
18.2.1矿山空压机站设备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a) 用气点集中、压缩输送距离较短的矿山,应选用固定式空气压缩机; b) 用气点分散,压缩输送距离远和采掘设备主要使用液压设备的矿山,宜选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气压缩机,宜优先选用螺杆式空压机; d 应选用具有消声装置的空气压缩机 18.2.2每台空气压缩机润滑系统、冷却系统应有压力、温度检测保护装置;空气压缩机的超温、超压 及气量调节装置,应工作灵敏、可靠。 18.2.3 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和台数应根据全矿最大供气量、用气负荷分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 b 地面压缩空气站内,活塞空气压缩机或螺杆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台~6台;离心空气压 缩机的台数宜为2台~5台; C 井下固定式压缩空气站内,每台空气压缩机的能力不宜大于20m/min; d 压缩空气站内备用量应大于计算供气量的20%,移动式空压机备用量应大于计算供气量的 30%,且不应少于1台;当分散设置的压缩空气站之间有管道连接时,可统一设置备用压缩 机
站房内空压机宜单排布置,通道宽度应满足生产操作和维护检修的需要: 离心空气压缩机的吸气过滤装置宜独立布置,压缩机与吸气过滤装置之间,应设可调节进气量 的装置;严寒地区,油浸式吸气过滤器布置在室外或者单独房间内时,应有防冻防寒措施; 离心空气压缩机应设置高位油箱和其他能够保证可靠供油的设施; 空气压缩机组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部分,应装设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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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压缩空气站内,当需设置专门检修场地时,其检修面积不宜大于一台最大空气压缩机组占地和 运行所需的面积; e) 机器间通往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 f) 各机器间的净距,应大于1.5Ⅲ; 名 机器间跨度大于9m时,宜设天窗; 站房内应有备件间和隔音值班室;隔音值班室应设观察窗,其窗台标高不宜高于0.8Ⅱ。 18.3.4压缩空气储气罐应布置在室外,并宜位于机器间的背面。立式储气罐与机器外墙的净距离不应 小于1m,并不宜影响采光和通风。 18.3.5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设止回阀。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置放空管,放空 管应设置消声器。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设切断阀。当需装设时,在压缩机与切断阀之 间,应装设安全阀。 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排气管上,应装设止回阀和切断阀。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置放空管。放空 管上应装设防喘振调节阀和消声器。 18.3.6活塞空气压缩机、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置后冷却器,各空气压缩机应设 置独立的后冷却器和储气罐。 18.3.7储气罐上应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 规定。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 18.3.8压缩空气设施除制造厂家配套供应的以外,还应装设下列检测仪表 a 排气管应装空气流量计; b)冷却水进、排水管应装温度表。 18.3.9空气压缩机站用的压力表应定期校验,经校验后的压力表误差不得超过其最大指示压力的 1%~2%。 18.4 空压机冷却用水
18.4空压机冷却用水
18.4.1空气压缩机冷却水水质,应符合下
a)空气压缩机及其冷却器的冷却水的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0的规定; b)空气压缩机及其冷却器的冷却水,当采用直流系统供水时,应根据冷却水的碳酸盐硬度控制排 水温度,当排水温度超过表8规定值时,应对冷却水进行软化处理。
表8碳酸盐硬度与排水温度关系
表8碳酸盐硬度与排水温度关系
18.4.2空气压缩机冷却水进水温度,不宜超过35℃,冷却水出水温度不宜超过45℃,进、出水温差 宜为5℃~10℃,最多不宜超过15℃, 18.4.3地面压缩空气站的冷却用水应循环使用,循环水系统宜采用单泵冷却系统,所需新水补给量应 为冷却水量的5%~10%,
18.4.4空气压缩机入口处冷却水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活塞空气压缩机不得大于0.40MPa,并不宜小于0.10MPa; b 螺杆空气压缩机不得大于0.40MPa,并不宜小于0.15MPa; C 离心空气压缩机不得大于0.50MPa,并不宜小于0.10Mpa。 18.4.5 空气压缩机循环冷却水管程流速不宜小于0.9m/s。空压机排水管,应装设回水漏斗或断流报 警器。
8.5.1压缩空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管中气体流速宜取6m/s~10m/s。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设 备、阀门与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8.5.2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在寒冷地区,室外管道应设有防冻措施;在温差变化较大的地区,地表 管道应采取适当的热膨胀补偿措施。 18.5.3压缩空气管道应保证工作点的压力比风动工具的额定压力大0.1MPa,当小于0.1MPa时, 采取增压措施。 18.5.4井下各作业点及避灾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气阀门。 8.5.5在井口管道的最低部位处,应设置油水分离器。分离器的性能应安全可靠,并定期检查维护, 8.5.6主运输巷道的压气管路,一般设在人行道侧,管道最低点高度宜在1.8m以上或1m以下。 压气管与水管敷设在一起时,压气管应在水管上方,压气管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时,一般采用专用 支架固定;直径小于100mm时,可采用锚杆铁丝悬挂。
18.5.6主运输巷道的压气管路,一般设在人行道侧,管道最低点高度宜在1.8m以上或1m以下。 压气管与水管敷设在一起时,压气管应在水管上方,压气管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时,一般采用专用 支架固定;直径小于100mm时,可采用锚杆铁丝悬挂。 18.5.7压气管道及金属构件,应进行防锈处理。 19矿山供水、防水和排水 19.1供水 19.1.1井下供水包括饮用水和湿式作业、喷雾酒水以及清洗井巷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矿山应每月进行一次水质检验。 19.1.2井下较集中的作业地点附近和井底车场应设饮水站。 19.1.3矿山的湿式作业用水,应建立完善的集中供水系统,贮水池容积不得小于200㎡。 19.1.4湿式作业用水中,不得添加有损作业人员健康的软岩剂和降尘剂。 19.1.5不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小型矿山,可采用不间断的循环水供水。 19.2防水 19.2.1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应查明矿井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系及其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涌水与地下 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联系,判断矿井是否存在突然涌水和山洪暴发的可能性。绘制矿区水文地 质图和水力联系图表。应常年积累当地降雨量、最高洪水位标高、井下涌水量等资料。 19.2.2水文地质条件中等以上的矿山企业,建设前应进行专门的勘察和防治水设计。勘察和设计应由
19矿山供水、防水和排水
19矿山供水、防水和排水
矿山应每月进行一次水质检验。 19.1.2井下较集中的作业地点附近和井底车场应设饮水站。 19.1.3矿山的湿式作业用水,应建立完善的集中供水系统,贮水池容积不得小于200m。 19.1.4湿式作业用水中,不得添加有损作业人员健康的软岩剂和降尘剂。 19.1.5不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小型矿山,可采用不间断的循环水供水, 162水
19.2.1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应查明矿井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系及其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涌水与地下 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联系,判断矿井是否存在突然涌水和山洪暴发的可能性。绘制矿区水文地 质图和水力联系图表。应常年积累当地降雨量、最高洪水位标高、井下涌水量等资料。 9.2.2水文地质条件中等以上的矿山企业,建设前应进行专门的勘察和防治水设计。勘察和设计应由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防治水设计应为矿山总体设计的7部分「与矿山总体设计同时进行。 19.2.3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 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字作。交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19.2.4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 工程的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标高,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 水、排水系统。 19.2.5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其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 19.2.6存在地表径流危害的矿山,应在采矿错动带、岩溶集中塌陷区之外设置截水沟或修筑防洪提。 19.2.7井下疏干排水有可能导致地表塌陷时,应事前将塌陷区内的居民迁走、公路和河流改道,才能 进行疏排水。 19.2.8矿区及其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a)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泄水沟应避开矿层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渠时, 可用源生插平宝围注插平时可准水有水
19.2.8矿区及其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泄水沟应避开矿层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 可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装水泵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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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0裸露型岩溶充水矿区、地面塌陷发育的矿区,应做好气象观测,做好降雨、洪水预报;封堵 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井下揭露的主要岩溶进水通道,应对已采区构建挡水墙隔离;雨季应加密地下水 的动态观测,并进行矿井涌水峰值的预报。 9.2.21并筒掘进时,预测裸露段涌水量大于20m/h,宜采用预注浆堵水。卷道穿越强含水层或高 玉含水断裂破碎带之前,宜先进行工作面预注浆,进行堵水与加固后再掘进。 19.2.22钻孔和各通地表出口,应妥善进行防水处理,报废的钻孔和各种出口,应严密封闭。 19.2.23存在突水危害的矿山,应设置地下水位观测孔,观测孔开孔直径应大于91mm,终孔直径不 得小于75m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用预先疏干或防渗惟幕的矿山,应建立系统的地下水观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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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8非充填法开采的矿山,可设沉淀与水合一的水仓;充填法开采的矿山,充填量大、泥浆比 重轻不易沉淀时,在水仓前应设专用的主沉淀池。有条件时还可设采区沉淀池。 9.3.19充填法开采的矿山,水仓和专用主沉淀池的排泥工作,应采用机械化清理。 9.3.20泥砂清理与排泥,可采用下列方式: a 泥砂清理量少,泥砂密度小,可采用喷射泵清仓排泥,水压不应小于1.5MPa: D 泥砂清理量在1000m/a以上,服务年限长的矿井,宜采用压气罐与密闭泥库或压气罐与U 形管联合排泥: C 开采深度浅,泥砂质软,可采用新型高效渣浆泵串联排泥。串联排泥时,泵的机械强度,均应 能承受最后一段的压力要求。 9.3.21采用高压水排泥的水泵扬程计算,泥浆水密度可取11500kg/m~1300kg/m,密闭泥库压力 损失可取0.10MPa0.15MPa,
应使用粗钢丝铛装电缆。
a)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b)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 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20.2.2由地面送往井下的电缆,一般在副井中敷设,必要时,在保证安全运行和维护方便的条件下, 可在主井、风井或疏干井中敷设,如电缆数量特别多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设置专用的电缆井。 20.2.3敷设在室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 20.2.4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 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20.2.5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套管。 20.2.6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应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非可燃性材料覆盖。不应用木材覆盖电缆沟, 不应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a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置,座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 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恒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问距应本大于3m,控制与信 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1.0m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 b)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 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 C 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倾斜巷道内,电力电缆应不超过3m, 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应不超过1.5m;在竖井内应不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 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缆皮; d) 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e)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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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碉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根据实际 需要予以密闭 20.2.9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 地点等的标志牌。 20.2.10矿山供电电缆应选用矿用阻燃电缆
20.3.1井下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b)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c)电气设备的绝缘不应采用油质材料。 20.3.2并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应不超过并下装设的矿用高压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非矿用高压油 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应不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 20.3.3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20.3.4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井下变电所一次配电母线侧及 与一次母线相接且电缆线路较长的旋转电机的机旁机柜内部,均应装设避雷装置。 20.3.5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有 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并能实现漏电检测和动作于信号;无爆炸 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宜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漏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值班人员每天应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应任意取消。 20.3.6高压设备实行远距离控制,遥控机械和自动控制时,应加强对保护装置所处状态和工作能力的 检查,以确保电气设备和线路正常运行
20.4变(配)电所碉室
20.4.1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碉室应砌。采区变电所碉室,应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碉室的顶 板和墙壁应无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 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应比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其他机电碉室的地面标高应高 出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0.2m以上。 碉室的地坪面应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其坡度可为2%o~3%0。 20.4.2长度超过6m的变配电碉室,应在两端各设个出;当码室长度大①30m时,应在中间增 设一个出口;各出口均应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火突、爆炸危险的矿井,机电碉室都应设置 防火门或防水门。 仅供学习交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20.4.3碉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 20.4.4变配电确室装有带油的设备而无集油坑的,应在碱室出口防火门处设置斜坡混凝土挡,其高度 应高出室地面0.1m。 20.4.5碉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确室入口应悬挂“非 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没有安排专人值班的碉室,应关门加锁。
20.4.4变配电碉室装有带油的设备而无集油坑的,应在碉室出口防火门处设置斜坡混凝土挡 应高出碱室地面0.1m。 20.4.5碉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确室入口应 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没有安排专人值班的碉室,应关门加锁。
20.5照明、通讯和信号
20.5.1并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并符合照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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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 20.6.2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a) 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b) 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C 铠装电缆每隔100m左右应接地一次,接线盒的金属外壳也应接地。 20.6.3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C) 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应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不应将其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d 地干线和接地极。 20.6.4 应将主接地极设在地面。 钻孔金属套管可用作接地极, 20.6.5主接地极应设在并下水仓或积水坑中,且应不少于两组。 局部接地极可设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20.6.6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主接地极设置在水仓或水坑内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²、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 b)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排水沟中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m²、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板,或具 有同样面积而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管,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C)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其他地点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壁厚不小于 3.5mm的钢管,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孔,并竖直埋入地下
20.6.6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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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7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 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接地的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 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8mm、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 20.6.8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应镀锌或镀锡。接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20.6.9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在其余主接地极连成的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2。
每台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线,其电阻值应不大于12。 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应不大于40V。 接地线及其连接部位,应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20.7.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应建立表9所列的主要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 处理,并应及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表9电气设备主要检查制度
表9电气设备主要检查制度
补充到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应与原用油的性质相同,并事先经过耐压试验。 应定期检查油浸泡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并保持规定的油量。 20.7.3矿井电气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和送电,以及对700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持有主 管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b) 不应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将 C 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把手均应加锁,应验电、放电和将线路接地,并且悬挂“有人 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d 不应单人作业。 20.7.4供给移动式机械(装岩机、电钻)电源的橡套电缆,靠近机械的部分可沿地面敷设,但其长度 应不大于45m,中间不应有接头,电缆应安放适当,以免被运转机械损坏。 20.7.5移动式机械工作结束后,司机离开机械时,应切断机械的工作电源。 20.7.6橡套电缆的接头,其芯线应焊接或熔焊,接头的外层胶应用硫化热补法进行补接;或采用矿山 专用插接件连接
1.2.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并,至少应每月对井下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测定一次,以 掌握内因火灾的特点和发火规律。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宜装备现代化的坑内环境监测系统,实行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 21.2.2开采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床,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a) 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然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并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 效的防止自燃发火的措施; b 发火期,确定采区并采期限流充法采矿剪采用惰性填材料用采果其他采矿方法时,应 确保在矿岩发火之前完成回采与放矿工作,以免矿岩自燃; C) 采用黄泥灌浆灭火时,钻孔网度、泥浆浓度和灌浆系数(指浆中固体体积占采空区体积的百分 比),应在设计中规定; d 尽可能提高矿石回收率,坑内不留或少留碎块矿石,工作面不应留存坑木等易燃物; e 及时充填需要充填的采空区; f) 严密封闭采空区的所有透气部位; g 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并防止水管在采场漏水。 1.2.3 自燃发热区、火区要加强监控、经常测定温度、水质、空气成分的变化,记录并分析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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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发现并下起火,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并火灾应急预案,首先将人 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火源无法扑灭时,应封闭火区。 21.3.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之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21.3.3主管矿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据矿井火灾 应急预案,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同时,应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蔓延的措施。 21.3.4需要封闭的发火地点,可先采取临时封闭措施,然后再砌筑永久性防火墙。进行封闭工作之前, 应由佩戴隔绝式呼吸器的救护队员检查回风流的成分和温度。在有害气体中封闭火区,应由救护队员佩 戴隔绝式呼吸器进行。在新鲜风流中封闭火区,应准备隔绝式呼吸器。如发现有爆炸危险,应暂停工作, 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加以清除。
21.3.5防火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严密坚实; b) 在墙的上、中、下部,各安装一根直径35mm~100mm的铁管,以便取样、测温、放水和充 填,铁管露头要用带螺纹的塞子封闭; 设人行孔,封闭工作结束,应立即封闭人行孔
21.4.1对已封闭的火区,应建立火区检查记录档案,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这些资料应作为档案永久 保存。 21.4.2永久性防火墙应编号,并标记在火区位置关系图和通风系统图上。矿山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测 定火区内的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检测、分析结果应记录存档。若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 他缺陷以及火区内有异常变化,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21.4.3封闭火区的启封和恢复开采,应根据测定结果确认封闭火区内的火已熄灭, 并制定安全措施, 报主管矿长批准,方可进行。火区面积不大时,可采用一次性启封,先打开回风侧, 无异常现象再打开 进风侧;火区面积较大时,应设多道调节门,分段启封,逐步推进。 21.4.4启封火区的风流,应直接引入回风流,回风流经过的巷道中的人员应事先撤出。恢复火区通风 时,应监测回风流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发现有复燃征兆,应立即停止通风,重新封闭。 21.4.5火区启封后三天内,应由矿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气体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 证明一切情况良好,方可转入生产 21.4.6在活动性火区附近(下部和同一中段)进行回采时,应留防火矿柱GB/T 42237-2022 蛋粉质量通则,其设计和安全措施,应经
2.1露天转地下开采过渡回采方案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走向长度大或分区开采的露天矿,在转入地下开采时,宜采取分区、分期的过渡方案; b 应根据所选用的采矿方法确定安全顶柱或岩石覆盖层的厚度; C 排水方案的确定应分析研究原露天坑的截排水能力及其对坑内排水的影响; d 宜保证矿山能够正常持续生产,矿石供给总量基本平衡; 地下采矿方法选择应分析研究露天边坡稳定性和地质灾害对地下开采的影响; 地下采矿作业应不影响露天采矿作业的正常进行和安全生产,应合理安排开采顺序,露天和地 下同时作业部位宜在水平面错开; 建立必要的岩石移动观测制度,随时掌握地下采空区上覆岩层的移动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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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露天转地下开采过渡期,在露天保护地段下部,当条件允许时,地下开采可采用自然崩落法GB/T 26332.6-2022 光学和光子学 光学薄膜 第6部分:反射膜基本要求.pdf,但 不应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有底柱分段崩落法等崩落法。采用自然崩落法应采用高阶段回采,同时应 通过计算确定露大坑底和崩落顶板之间安全顶柱的规格,在崩落范围顶线邻近安全顶柱时,露天开采应 结束或停止。
22.3露天结束后转入地下开采,境界安全顶柱的留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空场法回采时,露天坑底应留设境界安全顶柱,安全顶柱的厚度应通过岩石力学计算并经 设计确定; b 采用充填法回采时,可在露天坑底铺设钢筋混凝土假底作为地下开采的假顶;钢筋混凝土假顶 的厚度,当采用进路式回采且进路宽度不大于4m时,假顶厚度不应小于1m;当采用空场 法嗣后充填时,假顶厚度应按采场跨度参数通过岩石力学计算确定。 22.4露天矿边帮残留矿体回采,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露天开采后期,应尽早强化开采露天境界外的边帮残留矿体;有条件时,应在露天开采时统 筹规划回采边帮矿体的采矿方法和开拓运输系统: b 露天开采还在进行并采用崩落法回采边帮残留矿体时,地下开采沿走向的回采顺序宜采用向边 坡后退式回采,当地下开采影响到边坡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C) 采用充填法回收边帮残留矿体时,应保证采场顶板至露天边坡面之间的矿柱厚度: d 采用房柱法回采平缓露天矿的边帮矿体时,应根据地质条件、矿石堆放位置和矿层至地表的距 离,确定安全矿柱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