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 1083-2011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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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地质矿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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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 1083-2011 .pdf

6.5.9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 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调度室。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应急预案通知有关人员组织 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值班调度和现场区、队、班组长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 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 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6.6.1煤矿建设期间防治水工作,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6.2建设单位应将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详细情况)的相关资料 及时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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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工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 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6.6.4建设单位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 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6.6.5井筒临时锁口标高和工业场地临时建筑物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若低于最高洪 水位时,必须采取防洪措施;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6.6.6建设项目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和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 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施工项目部应配备相应的水文地质专业人员或建立防治水机构。 3.6.7在斜、立井井筒施工过程中,永久排水设施未形成之前,对穿过的主要含水层(段),必须采取探 堵水的施工措施。

6.6.8立并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并的原则,开遵守下列规定: 8 单层涌水量小于10m/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b 单层涌水量大于10m/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单层涌水量大于10m/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 短注、短掘; d) 对于采取何种探水注浆堵水的施工方案,还应结合特殊施工的深度(冻结、钻井深度)及其他 因素综合考虑。 6.6.9立井井筒采取工作面探水注浆,工作面的静水压力大于1MPa时,孔口管应安装防喷装置, 6.6.10探水注浆方案确定之后,必须编制探水注浆工程设计。 6.6.11当井筒深度较大时如果设置转水站,转水站平台外沿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护栏,受力钢 梁要进行承载强度验算同时还必须设置通讯和信号装置。 6.6.12井筒开凿到底后,临时水仓和排水碉室未形成前,可以利用井底水窝作临时水仓,在井底附近安 表具有一定排水能力的临时过渡排水泵和供电设备,确保安全。 5.6.13并筒或开拓新水平的暗斜并、暗立并到底后,或独立施工的区域,应尽快施工临时水仓和临时排 水碉室,安装临时供电和排水泵。应根据该区域涌水量确定排水能力和临时水仓容积,当预计涌水量小于 50m/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8h 正常涌水量。临时排水碱室必须采用混凝土砌筑或锚喷支护,不得有淋水,底板标高应比大巷轨面高300mm 断面应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排水能力的配备应满足使用、备用和检修的要求,工作和备用的排水能力不小于正常涌水量的2倍。 井巷施工各阶段的临时排水系统,应在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矿井必须优先建立永久排水系统, 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3.6.14在井巷工程施工期间,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坚持有凝必探的原则,并于排除水患因素之后 再行施工: a)井巷工程要穿过主要导水断层破碎带; 6) 井巷工程临近岩溶富水地段; 井巷工程要穿过煤系地层主要含水层段; d) 井巷工程要穿过或者接近富水的陷落柱; e) 井巷工程接近老空区或被淹没的井巷工程区段; f 井巷工程贯通的掘进工作面有积水。 3.6.15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并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 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6.6.16抽排水恢复被漆没的井巷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共同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DB5101/T 13-2018 成都市智慧城市市政设施 城市道路桥梁基础数据规范,其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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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源和水文观测孔的观测。 6.6.17井巷工程施工的工作面或者其它地段发现有透水征兆(如水温异常、涌水量增大、水色发浑、压 力增大、出现雾气等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向矿总调度室报告、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 有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惠。

8.1.1在瓦斯矿并中使用机车运输,宜使用蓄电池电机车或防爆型柴油机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a 低瓦斯矿井运输: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大巷可采用矿用一般型蓄电池电机车;煤巷和采(盘) 区巷道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b 高瓦斯矿井运输: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C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 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8.1.2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 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8.1.3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

AQ1083—2011f)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g)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6.8.1.11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在井下检修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制定专项措施。6.8.1.12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b)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c)严禁放飞车。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6.8.1.13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6.8.1.14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6.8.1.15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6.8.1.16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6.8.1.17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6.8.1.18斜并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6.8.1.19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斜井井口处必须安设安全挡车门;b)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c)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d)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e)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f)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莲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g)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并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并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但斜井施工期间杭州湾大桥施工组织设计,下部挡车装置必须处于关闭状态。6.8.1.20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范6.8.1.7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b)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c)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数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d)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碉室及躲避碉;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碉室,候车碉室具有足够的空间。斜并施工期间可不受此限。6.8.1.21斜井提升时,严禁钩、行人。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6.8.1.22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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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辑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 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b 巷道内装载点、转载点、机头、机尾及过桥等处应有充分照明; 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d) 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e) 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 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f)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 装设制动装置: g) 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h) 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6. 8. 2 立并提升

6. 8.2.1立并中升降人员,

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立井施工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b) 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 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可以兼作罐道使用,但必须制 定安全措施; C) 必须佩带保险带; d) 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e) 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f) 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g) 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h) 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在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从井口平台进出; i) 吊桶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2m。每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严禁超员。 6.8.2.2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b 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C) 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 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d) 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e) 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 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f) 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严禁 超员。 5.8.2.3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重差运行。 84

6.8.2.5立并使用罐笼提升时市政道路、排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口、并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

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 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 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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