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06T 084-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2306T 084-2019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pdfICS91.020 p 53
黑龙江省大庆市地方标
DB2306/T 0842019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QGDW 574-2010 电能表自动化检定系统技术规范DB2306/T084—2019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与定义..4设施分类..5设置要求..6分类设置要求.7设施设置管理要求.附录A(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图示....附录B(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定附录c(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20附录D(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与施工规定..附录E(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与保养规定...附录F(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的验收与检测规定.
DB2306/T 08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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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规定了户外产告设施设置的术语与定义、设施分类、设置要求、分类设置要求和设施设置管 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大庆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大
DB2306/T084—2019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3. 1户外广告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用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3. 2风荷载风对广告设施或建筑物产生的作用力。3. 3宜设区适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包括各类会展场地、各类商业娱乐区、各类商贸市场区、城市门户地区工业仓储区等地区。3.4严控区严格控制商业性户外广告体量和数量的区域,包括建筑物屋顶、商务办公用地、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滨水周边地区、城市产场周边地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地区。3.5禁设区严禁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区域,包括行政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居住社区)、文物保护区、绿地公园、广场用地、军事和特殊用地等地区4设施分类4.1公共场所的独立户外广告设施指设置在城市道路、广场及绿地等城市公共场所上的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和底座式户外广告。4.2墙面式户外广告指附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表面上的广告设施,包括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4.3公共设施上附属的户外广告指在公共服务设施(公交候车亭、单车服务亭)、报刊亭、路灯杆、高架道路桥身、人行天桥、地铁、地下人行通道及其他各类公共设施上设置的广告。4.4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指在地面安装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4.5移动交通工具附属的户外广告指在机动车车体、非机动车车体、船体、热气球、飞艇、空中飞行物等移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4.6实体围墙、围挡户外广告指直接设置在建设及拆迁工地、居民住宅区、街道等周边实体围墙表面或直接设置在建设及拆迁工地周边临时性围挡表面的户外广告。4.7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指在户外电子显示屏上播放的广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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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节庆(假)日、店庆、开业、会展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设置的户外广告,如布慢、横幅、 虹气膜(包括拱门)、空飘物(包括航模飞行器)、节日标语、广告彩旗等。
5.1.1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合理布局户外产告空间, 5.1.2应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 5.1.3应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好户外广告与公众社会的关系,合理分配公益性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 例关系。
5.2.1严禁挡交通指示牌、信号灯、路牌等交通设施,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不应妨 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通行。
5.2.1严禁挡交通指示牌、信号灯、路牌等交通设施,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不应妨
5.2.1严禁挡交通指示牌、信号灯、路牌等交通设施,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不应妨 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通行。 5.2.2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应影响市政和残疾人设施的使用,不应妨碍建筑物、相邻 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安全需求,不应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而封闭建筑立面窗口和出入口或者调 整建筑檐口、女儿墙高度,不应改变建筑外形和影响建筑功能。 5.2.3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 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与建筑及其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5.2.4户外广告的空间布局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 5.2.5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安全牢固、位置恰当、规格适宜、数量适当、间距合理、 美观大方。 5.2.6灯光照明应有合理的光照强度,尽量减少光污染,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灯具: 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照度具有适当的比例,构筑、渣染出各种舒适的色感环境氛围。 5.2.7户外广告设施用语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3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5.3.1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如下: a)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b)户外广告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应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 5.3.2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533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
5.3.1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
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如下:
5.3.3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
a)交通信号设施(见附录A中图A.1); b)交通指路牌; c)交通标志牌(见附录A中图A.1); d)交通执勤岗设施; e)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见附录A中图A.1); f)人行天桥护栏; g)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 h)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i)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3.4有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 )除造收隔断拉处的来通全设施东通坛0蓝国中(胜4中图2)
a)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内(见附录A中图A.2) b)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见附录A中图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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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高架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10m范围内(见附录A中图A.4); d)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 e)利用交通岛、道路防护绿地范围内; f)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g)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视线的情形。 5.3.5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见附录A中图A.5)。
a)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见附录A中图A.6); b)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见附录A中图A.6); c)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 d)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5.3.7有下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情形的: a)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 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或者造成居民视觉污染的: b)在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的: c)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5.3.8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5.3.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a)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见附录A中图A.6): b)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见附录A中图A.6); c)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 d)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6.1设置于公共场所的独立户外广告设施
6.1.1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立杆直径宜不小于0.08m且不大于0.25m; b)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不小于0.4m; c)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不小于0.2m: d)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离绿地高度应不应小于0.5m; e)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 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m; f)牌面(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m,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2m,厚度不应大于0.3m。 6.1.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不小于5m的地段,或面积不小于50m的广场(空地) 及绿地; b)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不小于0.4m; 占地面积应不全1㎡
6.2墙面式户外广告设施
6.2.1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应当平行或者垂直外墙设置。
a)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应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见附录A中图A.7) b)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不应超过40m; c)不应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 d)底部净空高度应大于3m。宽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应超过0.6m,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 距离墙面不应超过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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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在建筑立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应超过所在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见附录A中 图A.8)。
6.2.3平行门帽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如下:
a)户外厂告的下沿不应低于门上沿,上不应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应天于3m(见附 录A中图A.9); b)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户外广告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 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应低于门帽上沿,且总高度不应大于3m(见附录A中图A.10); c)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m时,允许将 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应低于建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上沿不应高于二 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应大于3m(见附录A中图A.11); d)户外广告的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应超过0.6m,其他户 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应超过0.3m。
NB/T 12004-2016 费托合成水中有机酸、醇、醛、酮的测定6.2.4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置要求(见附录A中图A.12)如下:
面不应少于4.5m; b)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m以下,宽3.5m以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c)广告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24m且不应高出附着墙面,霓虹灯广告厚度不应大于0.6m,其他广 告牌的厚度不应大于0.3m d)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小于3m的沿路建筑,不应设置垂直墙面的户外广告; e)相邻广告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m或对应建筑开间设置; f)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可采用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制作; g)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以及下沿距地 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广告形式和选材应协调统一
6.3依附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