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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图文说明(昆明市规划局2017年11月)(三)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 质的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图文说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等)、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照要求的建筑,有效目照时间应当满足以下 规定: (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 于连续一小时。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 小时。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 间不少于二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建筑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目满窗目照的有效时间不 少千二小时。 (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六)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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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的,其 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JC/T 2452-2018 中空玻璃间隔条 第2部分:不锈钢间隔条,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冬至日一小时日 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升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周边建 筑的退让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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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另一侧为尚未进行合法建设或规划(即现状为空地)的可建设开发用地的退 让高度与间距的比例控制:
当建筑高度≤12米时,L为6米 当建筑高度>12米、≤24米时,9米≤L=H/2 当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12米≤L=H/6 ≤20米
2016年版技未规定执行前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地块,规划条件中要求建筑退让用地 界线距离必须符合《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但未明确退让距离的,按2016 版技术规定要求进行退让;特殊区域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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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建筑退让河道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沿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蓝线的距离不 小于50米。 (二)一般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 小于30米。 (三)其他河道及沟渠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 距离不小于15米。 (四)河道或沟渠退让控制线内包括现状道路或规划道路的,沿河道两侧新建、 扩建建筑物应当同时满足城市道路的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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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按两条相交道路中退让道路红 线较宽的距离进行退让,且不小于5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L,道路宽度D
在进行控规研究时,当交叉口道路两侧道路红线的宽度相差较大(如快速路与红 线宽度较窄的支路相父、红线宽度50来的道路与红线宽度较窄的支路相交父),可结合 买际情况确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按两条相交道路中退让道路红线较 窄的距离进行退让,且不小于5米 2016年版技术规定执行前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地块,规划条件中要求建筑退让道路 交叉口红线距离必须符合《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但未明确退让距离的 按2016版技术规定要求进行退让;特殊区域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按经批准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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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以下规定执 行: (一)城市主千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以及产场和其它开散空间周边的新 建、改建、护建项自,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 或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户场景观相 协调。 (二)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第一界面布置的主体建 筑之间升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小于其规划用地相应一侧宽度的50%;临宽度30米以上 (含30米)道路第一界面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升散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小于其规划用地 临路一侧宽度的40%。
L1+L2+/3+/4≥0.4l
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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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主体建筑之间开敬面外侧为公共绿地或规划道路时,主体建筑之间开敬面的宽 度计算规则如图所示:L1为建筑外墙到相邻绿地边界的水平距离与相邻绿地二分之 一宽度的总和;L4为建筑外墙与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第一界面布 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敬面的宽度总和(L1+L2+L3+L4)应满足本条款的规定, 规划院院技委会意见:不建议进行调整,若所临绿地较宽将压缩地块内部建筑间 距,违背景观开敬面控制的初裹,
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38
(三)居住建筑布局应当高低错落,点板 结合,使城市景观多样化,空间层次丰富,并 满足以下规定: 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主 要出入滇河道、公共户场和公共绿地的第一界 面的高度24米以上的以居住为主的建筑,其主 要朝向面宽不宜大于45米;高度24米以下居住 建筑和配套临街商铺的面宽不宜大于60米。 主体建筑3栋以上(含3栋)的地块,主体 建筑应采用2种高度变化;主体建筑5栋以上 (含5栋)的地块,主体建筑应采用3种以上 (含3种)高度变化。主体建筑高度差应大于 最高建筑高度的10%。 若地块内存在高差变化,则按各主体建筑 室顶之间的高度差控制建筑高度变化。如图(a)、 (b)所示:若地块内有A、B、C三栋主体建筑, 则A、B、C三栋建筑的高差变化应满足:H1> H*10%。其中H1为主体建筑之间的高度差,H 为地块内室外地坪最低点与最高建筑最高点的 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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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地块内有A、B、C、D、E力栋 主体建筑、则A、B、C、D、E五栋建 筑的高差变化应满定:日1>日*10% 且H2>Ho*10%。其中H1、H2为主体 建筑之间的高度差,H为地块内室列 地坪最低点与最高建筑最高点的垂真直 距离,Ho为地块内室外地坪最低点与 次高建筑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含有多个由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 街坊的大地块项,可区域统筹控制 项目片区的主体建筑高度,采用3种 以上(含3种)高度变化,并根据项 自具体情况进行城市设计方案的对比 研究,按较优的方案执行。
第三十九条当地块主要 出入口与规划道路直接连接时 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 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 青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 (次十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 过2个,禁止向城市快速路主 车道开口。开口位置在主干道 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得 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次 干路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 不得小于5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 支路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 得小于3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 距离桥、隧道、立体交叉口的 起坡点不宜小于80米或地块的 最远端:
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得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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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得 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得小于10米
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 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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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 围道路相连;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建筑底 层增设人行通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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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 45
可利用面积全部用手停 设置机械式停车 车后仍不清足停车需求 (总数量≤30%)
第六章 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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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地下停车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当考虑到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 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 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地下停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宜布置在次干道或支路,距规划道路红线 不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的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以上不 得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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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地下室退让用地界线不小于3米,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边既有建筑不小于10米。
第四十六条地下室退让用地界线不小于3米,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退 让周边既有建筑不小于10米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48
第五十二条城市道路和桥梁的规划建设应 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道路的平面交叉口,以两条相交道 路中红线宽度较窄的道路的红线宽度值切角后形 成切角红线(见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二)当道路机动车道数6条或人行横道线 大于30米时应设置人行过街安全岛,安全岛的最 小净宽应>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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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改建道路应采用下凹式绿化带等雨水收集设施,以最大限度地截留 路面雨水并进行利用。 (四)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绿色交通发展模式要求,注重步行、自 行车交通系统的环境营造,慢行系统宜与公共交通系统衔接。城市道路的单侧人行道 宽度应≥2.5米。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可以合建,但是单侧合建总宽度应≥5.5来。 (五)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六)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规划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1.5 米,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7.5米。 (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上的桥梁,桥梁的断面划分应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桥梁设计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和管线布置。易燃、易爆管线不得利用重要交通性桥梁跨 越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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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坡地建筑容积率计算 利用自然坡地、台地进行建设的,按建筑露出地面部分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地面高 程平均值作为室外设计地面,属于地下室与半地下室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结合专家意见,增加条款说明:
单栋建筑下设置一层地下室(低层联 排居住建筑、高层点式建筑独立设置地下 室),且进深较小,利用自然坡地、台地 进行建设的三面覆土的坡地建筑,按建筑 露出地面部分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地面高程 平均值作为室外设计地面,其交点垂线对 应的开敬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其交 点垂线对应的覆土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如 图所示)。
多栋建筑合建,设置一层或多层地下室(场地不分台处理的多塔楼大底盘地下室) 且进深较大、利用自然坡地、台地进行建设的两面、三面覆土的坡地建筑,可按敲开空 间、地下空间设置(敬开空间为与室外直接相连的室内空间)。开空间和地下空间应 有直接的物理分隔、独立的交通体系。地下空间必需的出入口可设置在敬开空间处。敬 开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含有下沉广场(仅有人流交通)的地下空间仍界定为地下空间,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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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建筑物地上首层的底面面积,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 厅、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 如下图所示:建筑基底面积=S1+S2+S3+S4+S5+S6 仅有端头与建筑外墙连接的架空走廊面积S7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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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建筑物地上首层的底面面积,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 丁、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 在计算建筑物基底面积时,建筑物地上首层有维护设施的悬挑及半悬挑走廊部分 不计入建筑物基底面积。
在计算建筑物基底面积时,建筑物地上首层有维护设施的悬挑及半悬 不计入建筑物基底面积
不计入建筑物基底面积部分
(1)建筑高度计算仅适用于确定建筑 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 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 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 站、军事要塞工程、日照分析、视线分析 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视线分析:位于重点高度控制区中的高 度六区、高度七区(高度控制24米以下) 以及特殊高度控制区中经城市设计研究确定 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的区域,其高度按建筑 物的最高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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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顶应按建筑物能作为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场地的室外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 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 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 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H=(H1+H2)×1/2
坡地建筑物的建筑间距按相对 侧露出室外地面的建筑高度进行计算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①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 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 面积不超过1/4者; ②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 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JTG 5142-2019 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2019-09-01开始实施)《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图文说明
对B、C进行建筑间距计算时(L2),以H2作为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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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 “应按.....执行”
JGJ/T 110-2017 建筑工程饰面粘结强度检验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