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134-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7/T 5134-2019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 《土工合成材料长丝纺粘针刺非织造土工布》(GB/T17639) 2 《土工合成材料非织造布复合土工膜》(GB/T17642) 3 《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25993) 4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 5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8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 9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 10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11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 12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 13 《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 14 《塑料排水检查井应用技术规程》(CJJ/T2093) 15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范》(JGJ155) 16 《砂基透水砖》(JG/T376) 17 《海绵城市城镇道路雨水控制利用系统施工与验收规 (DB37/T5083)
DGJ08-2048-2016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Standard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Sponge City
B37/T 513420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585—2019 条文说明
总则 45 2. 术语 47 3 一般规定· 50 4 截污净化· 52 5 渗透 5. 1 般规定 : 53 5. 2 透水路基、基层 54 5. 3 透水砖路面 55 5. 5 透水沥青路面 5. 6 下沉式绿地 : 57 5. 7 渗透塘 57 5. 8 渗井 58 调蓄 59 6. 1 般规定 6. 2 蓄水池 59 6. 3 雨水罐 61 6. 4 湿塘、雨水湿地和调节塘 62 转输 63 质量验收 64
1.0.2本标准的建设工程内容以《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一低 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为基础,结合《海绵城市设计规程》 (DB37/T5060)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雨水源头控制与利 用工程》(L16M201)的设计内容,按照4种用地类型(建设载 体),22类建设工程(设施)进行划分。 1.0.3海绵城市建设为系统性工程,通常结合建筑与小区、城 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工程进行,涉及给水排 水、城市道路、园林绿化、雨水控制与利用等方面的内容。工程 有具体要求而本标准又无规定时,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 准,或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透水铺砖路面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 与质量验收规范》(CJ1)和透水砖、透水水泥混凝土、透水沥 青方面的有关规定。 排水构筑物、管道、设备等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给水 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给水排水管道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 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有关规定。 绿化工程中地形整理、植物栽植等工程可按《园林绿化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海绵城市各项设施中的通用项目包括土方施工、土工合成材 料(土工布和土工膜)、消能设施、溢流井、挡水堰、石笼网箱 (网垫)、排水沟、管道、进水口路缘石、溢水口路缘石等,项
自的施工与质量验收可按《海绵城市城镇道路雨水控制利用系统 施工与验收规程》(DB37/T5083)的规定执行。 城市水系海绵城市建设涉及的岸墙、拦水坝等工程尚应符合 水利行业有关标准
2.0.9透水铺装地面
按照面层材料不同可分为透水砖路面、透水水泥混凝土路 面、透水沥青路面、碎石(卵石)路面、植(嵌)草砖等。
透水沥青路面结构类型分为:1型,路表水进入表面层后进 人邻近排水设施;Ⅱ型,路表水由面层进入基层(或垫层)后 排人邻近排水设施;Ⅲ型,路表水进入路面后深入路基。
绿色屋顶也称种植屋面、屋顶绿化、绿色屋面等。根据种植 土厚度和景观复杂程度,绿色屋顶又分为简单式、花园式和容 器式。
下沉式绿地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下沉式绿地指低于 周边铺地面或道路在200mm以内的绿地;广义的下沉式绿地 泛指具有一定的调蓄容积(在以径流总量控制为目标进行目标分 解或设计计算时,不包括调节容积),且可用于调蓄和净化径流 雨水的绿地,包括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调 节塘等。
生物滞留设施由植物层、土层、过滤层(或排水层)、蓄 水层构成,分为简易型生物滞留设施和复杂型生物滞留设施,按 应用位置不同又称作雨水花园、生物滞留带、高位花坛、生态树
.0. 18 雨水湿坦
雨水湿地一般由基质、水生植被等组成,与处理污水的人工 湿地不同,雨水湿地主要处理雨水,
2. 0. 19 蓄水池
蓄水池也具有削减峰值流量的作用,主要类型包括钢筋混凝 土蓄水池,砖、石砌筑蓄水池及硅砂砌块、塑料模块组合拼装 水池
调节池为调节设施的一种,一般常用溢流堰式或底部流槽 式,可以是地上口式调节池或地下封闭式调节池
以削减峰值流量功能为主,一般由进水口、调节区、出口设 施、护坡及堤岸构成,也可通过合理设计使其具有渗透功能,起 到一定的补充地下水和净化雨水的作用
用于衔接其他各单项设施、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 流排放系统。除转输型植草沟外,还包括渗透型的十式植草沟及 常有水的湿式植草沟,可分别提高径流总量和径流污染控制 效果。
可采用穿孔塑料管、无砂混凝土管/渠和砾(碎)石等材料 组合而成。可以与渗并一同组成渗透排放一体化系统
2.0.27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主要用于屋面雨水的落水管、雨水径流的集中入口等海绵城 市设施的前端。常见的初期弃流方法包括容积法弃流、小管弃流 (水流切换法)等,弃流形式包括自控弃流、渗透弃流、弃流 池、落水管弃流等。
主要作为其他雨水控制利用设施的配套,达到相应的净化效 果,适用于有一定场地空间的建筑与小区及城市绿地等。一般由 蓄水层、渗滤体、土工膜、溢流井、渗管、排水管等构成。
3.0.1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 以保证项目建设效果。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以及当地海绵城市建 设管理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竣工验收可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有关内容 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和施工人员的资 格要求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应符合相应的国 家、行业有关标准
3.0.I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 以保证项自建设效果。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以及当地海绵城市建 设管理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竣工验收可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有关内容 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和施工人员的资 格要求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应符合相应的国 家、行业有关标准。 3.0.2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编制必要的施工方案,采取必要 的防渗、支护等措施,应注意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避免产生不 利影响。冬季或雨季进行室外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专项施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施工后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1)地下入渗工 程距建筑物、道路路基的安全距离过小或者防渗、排水措施不规 范等弓起的非正常渗水,影响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2)在下 完式绿地、渗透塘、调节塘、湿地等生物处理系统中,植物栽 种、渗透材料和溢流、排水措施的施工不规范导致的植物受涝: (3)渗透材料质量不合格,初期弃流设施和溢流措施不规范导 致的土壤污染和水体污染等问题;(4)地下水位过高的地区, 尤其是沿海易盐碱化地区,渗透层的安全距离不足、防渗或底部 排水不规范导致的盐碱化问题;(5)施工过程中竖向控制、消 能和防冲刷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不规范导致的水土流失。
3.0.4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防护和警示措施主要指:(1)露天
调蓄设施(包括具有雨水调蓄功能的下沉式广场和湿塘、调蓄池 等)的防护和水位警示措施;(2)雨水利用系统的水质污染防 护措施和防止误接、误饮和误用的措施;(3)溢流并和检修孔 等的防坠落措施。防护措施的设置可参考《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和《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 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等相关行业标准,
调蓄设施(包括具有雨水调蓄功能的下沉式广场和湿塘、调蓄池 等)的防护和水位警示措施;(2)雨水利用系统的水质污染防 护措施和防止误接、误饮和误用的措施;(3)溢流并和检修孔 等的防坠落措施。防护措施的设置可参考《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和《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 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等相关行业标准。 3.0.5为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应将施工与验收技术档 案纳入海绵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有条件时应进行信息化管理, 海绵城市信息化管理以海绵城市建设及运维期间产生数据的 收集、显示和效果评估为目的,通常包括管理平台和数据采集系 统两个部分。海绵城市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可按照以下 相关标准进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8567)、《计算机软件测试规 范》(GB/T15532)、《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软件项目验收规范》(GB/T28035)、《建筑电气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 验收规范》(GB5009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试行)》、《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等
3.0.5为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应将施工与验收技术档
4.0.1本章适用于截污净化设施中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 壤渗滤设施和植被缓冲带的施工与验收。雨水初期径流污染若控 制不当,不仅污染水体,还会增加后续的渗透、滞留、调蓄净化 工程的处理负荷,增加维护难度,降低海绵工程的实施效果。因 此,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避免产生不利影响。 地面雨水收集系统设置雨水弃流设施时,可集中设置,也可 分散设置。屋面和非机动车道的初期径流可渗入土壤或沉淀后用 于绿地灌溉:机动车道路的初期径流宜经沉淀等设施处理后排入 污水管道或市政雨水管网。初期雨水弃流形式一般有自控弃流 渗透弃流、弃流池、小管弃流、雨落管弃流等。渗透弃流井的渗 透排空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自动弃流装置的施工及验收按《建 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执行。 植被缓冲带适用于道路等不透水面周边,可作为生物滞留设 施等工程的预处理,也可作为城市水系的滨水绿化带。 植被缓冲带主要用于坡度较缓地区,其坡度一般为2%~ 6%,宽度一般大于2m。进出水口、消能沟槽、渗排水管、净化 区等应严格按设计施工,排水管与周边排水设施应平顺衔接。植 被缓冲带的坡顶、坡脚应分别与汇水面、排水系统顺接。 4.0.2人工土壤渗滤设施的施工应符合《海绵城市城镇道路雨 水控制利用系统施工与验收规程》(DB37/T5083)的有关规定 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1渗透材料包括道路中的透水面层、透水基层、
5.1.1渗透材料包括道路中的透水面层、透水基层、透水路基 和渗井、渗透塘、下沉式绿地等工程所用的土壤、粗砂或回填土 等具有一定渗透能力的材料。 透水路面不仅需满足透水性方面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路基 路面整体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久性等综合性要求。透水 路基、透水基层、透水面层的施工及施工前进场的材料应符合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规定,渗透材 料的渗透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中因为沙土在透水路面的临时堆积、土壤的不规范压 实、透水水泥和沥青在养护期间车辆的意外碾压挤压,都会造成 渗透材料的损坏,导致渗透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因此应精心施 工,并做好施工期的养护,保证材料的渗透能力。
5.1.2透水铺装地面通常分为全透式和半透式,两者的基
垫层和排水设施不同,施工前和施工中应注意区分
验收,基层除了满足设计要求的高程、横坡外,尚应满足厚度、 强度和渗透率要求,
建筑的结构承载能力和所用材料的安全性能,隔热、防水和排水 措施应按要求设置。绿色屋顶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种
植屋面工程技术规范》(JGJ155)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透水路基、基层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当相关规定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透水路基填料一般选用砂性 土、中粗砂及砂砾石等透水性较好的材料。透水基层一般选用级 配碎石、透水混凝、排水式沥青稳定碎石、大粒径透水性沥青 混合料、骨架空隙型水泥稳定碎石。 采用沥青混合料、沥青稳定碎石、级配碎石、透水混凝土 骨架空隙型水泥稳定碎石等作为基层的,应符合《透水砖路面技 术规程》(CJJ/T188)、《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 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以及相关的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程》(JTGF4O)、《公路沥青路面设计 规范》(JTGD50)和《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 F20)等标准中关于基层混合料的相关规定,其中半开级配沥青 摔石(AM)基层级配可按表5.2.2进行控制
表5.2.2半开级配沥青碎石混合料矿料级配范围
5.2.3填方施工中需做好碾压,压实度和透水性能应符合设计 要求。当设计要求不明确时,应参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 验收规范》(CJJ1)的规定。透水路基填方所用材料可选用如砂 性土、砂砾及中粗砂等透水材料。 5.2.5土工布和排水设施应根据面层和透水结构的不同,按照 设计要求施工。当设计要求不明确时,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透水水泥混凝 七路面技术规程》(CJIT135)和《海绵城市城镇道路雨水控制 利用系统施工与验收规程》(DB37/T5083)的规定。
5.2.3填方施工中需做好碾压,压实度和透水性能应符合设计
5.2.3填方施工中需做好碾压,压实度和透水性能应符合设计 要求。当设计要求不明确时,应参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 验收规范》(CJ1)的规定。透水路基填方所用材料可选用如砂 性土、砂砾及中粗砂等透水材料
5.2.5土工布和排水设施应根据面层和透水结构的不
设计要求施工。当设计要求不明确时,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透水水泥混凝 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和《海绵城市城镇道路雨水控制 利用系统施工与验收规程》(DB37/T5083)的规定
5.3.1透水砖的强度、透水系数、抗冻性、耐磨性和防滑性等 基本性能应符合《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25993)、 《砂基透水砖》(JG/T376)、《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和《硅砂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程》(CECS38)的有关规
定,问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透水砖在具备一定透水性的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防滑 功能和装饰效果。 2高品质透水铺装地面砖应具备良好的保色性能,应采用 氧化铁质无机颜料。 3当相关标准关于某项参数性能的规定不一致时,应由建 设方、设计方、施工方协商决定,宜从严执行。 5.3.2碎(卵)石拼装、植(嵌)草砖等工程可按《城镇道路 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CJJ82)的有关规定进行。 透水砖铺筑时,基准点、基准面和基准线的设置按照《透水 传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进行。直线段纵线应向远处延 伸,以保持纵缝直顺;曲线段可砌筑成扇形,空隙部分用切割砖 填筑,也可按直线顺延铺筑,然后填补边缘处空隙。 对基层强度不足产生的沉陷、破碎损坏,应先加固基层,再 铺砌面层砌块。面层砌块发生错台、凸出、沉陷时,应将其取 出,整理基层和找平层,重新铺装面层,填缝;更换的砌块色 彩、强度、块型、尺寸均应与原面层砌块一致,砌块的修补部位 宜大王损坏部位一整砖
石出现空隙,如有空隙应甩在建筑物或道路外侧一侧,当建筑物 侧及检查井边出现空隙可用切割砖填平。
5.3.6透水砖路面的透水性包括砖体透水和砖缝透水两
秀水砖的填缝也关系到透水砖的牢固和平整度。由于《透水砖路 面技术规程》(CJJ/T188)中接缝用砂级配的规定不清晰,因此 对填缝用砂的级配进行了规定。
5.5.2透水沥青路面结构类型按照透水式和半透式分为:
路表水进入表面层后进入邻近排水设施;Ⅱ型,路表水由面层进 人基层(或垫层)后排入邻近排水设施;Ⅱ型,路表水进人路 面后深入路基。不同类型的基层、垫层和排水设施差别明显,应 加以注意。
5.5.3接缝及渐变过渡段施工容易对透水沥青路面造成路面破 坏、表层堵塞等不利影响,施工中应注意对透水路面的保护
5.5.3接缝及渐变过渡段施工容易对透水沥青路面造成路面破
5.6.1本节的下沉式绿地指狭义的下沉式绿地 5.6.2土工合成材料主要指土工布和土工膜,性能应符合《土工 合成材料长丝纺粘针刺非织造土工布》(GB/T17639)和《土工 合成材料非织造布复合土工膜》(GB/T17642)等有关标准。 5.6.5在道路两侧下沉式绿地的施工中,由于绿地下沉而路缘 石的支撑不规范,经常发生路缘石歪倒向绿地一侧,影响道路正 常使用,造成安全隐惠。路缘石应根据设计要求浇筑水泥混凝土 支撑,并还土夯实。对现状普通绿地进行下沉式改造时,对路缘 石的支撑应采取必要的复原和加固措施
5.7.6挡水堤岸指前置塘和主塘之间的堤岸,如采用在
挡水堤岸指前置塘和主塘之间的堤岸,如采用砖砌或者
混凝土结构,应符合相关标准
5.7.7施工中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与警示牌。检修 并应做适当安全防护,并盖设置锁扣,由专人检修清理;可再设 置一道可拆卸防护网,防止意外坠落等。
5.8.1渗井施工中,应做好进水管与植草沟、植被缓冲带等预 处理设施的衔接,避免污染地下水。渗井土方开挖应采取排水措 施并注意边坡稳定,渗井结构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隐蔽验收。 渗并应做适当的安全防护,并盖设置锁扣,由专人检修清 理,较深者需再设置一道可拆卸防护网,防止不经意坠落。
5.8.4土工布的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海绵城市城镇道路雨
5.8.4土工布的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海绵城市城
5.8.4土工布的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海绵城市城镇道路雨 水控制利用系统施工与验收规程》(DB37/T5083)的规定。
水控制利用系统施工与验收规程》(DB37/T5083)的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生物滞留设施、蓄水池、雨水罐、湿塘、雨 水湿地、调节池和调节塘等工程的施工与验收。砖砌、石砌、钢 筋混凝土和塘体结构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按照《给排水构筑物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6.2.3塑料模块组合水池的功能有三种,一种是为了收集雨水 并加以利用的模块蓄水池,一种是为了调蓄降雨高峰期较天的降 雨径流量防止形成洪水而设计的调节池,此两种需要做防水处 理,需使用防渗土工布(两布一膜,又称复合土工膜)进行包 裹;第三种是收集雨水并向周围渗水的渗透池,四周应采用透水 土工布包裹。 塑料模块组合水池的施工中,土方开挖、模块组装、防渗和 可填等关键环节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厂家要求进行,保证蓄水池的 强度和蓄水/渗水能力,防止后期珊塌。 蓄水池用塑料模块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塑料 模块通常由聚内烯(PP)注塑成型,孔隙率90%以上,采用分 本式设计,可任意安装拆卸,施工现场组装成箱,适用于建筑小 区、工业园区和厂区、广场、绿地、立交桥区的雨水收集利用。 无明确要求时模块的性能参数应满足表6.2.3的要求,
6.2.6考虑在施工、排空检修以及后期使用中临时降水和地下 水位的影响T/CCMA 0080-2019 土方机械 排气烟度 推土机测量方法.pdf,水池必须要有相应的抗浮措施
雨水罐的施工中应注意地下隐蔽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雨水罐的施工中应注意地下隐蔽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6.4湿塘、雨水湿地和调节塘
7.0.1本章适用于转输设施中的植草沟、渗管、渗渠的施工与 验收。 7.0.3植草沟一般分为转输型、渗透型的干式植草沟及湿式植 草沟,断面形式宜采用倒抛物线形、三角形或梯形。其具有收 集、输送和排放径流雨水及衔接其他各单项设施、城市雨水管渠 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的功能,场地竖向充许且不影响安 全的情况下可代替雨水管渠。 植草沟宜结合地形、汇水等条件因地制宜设置,应与周边汇 水及雨水系统做好衔接,并应与周边景观、生态统一融合。 通常植草沟长度较大,坡度的影响应弓引起重视。植草沟的边 坡坡度(垂直:水平)不宜大于1:3,纵坡不应大于4%(山 本类绿地除外),植草沟最大流速应小于0.8m/s。当植草沟纵坡 较大时,宜设置为阶梯型植草沟或在中途设置挡水堰、消能坎及 防冲刷设施,增加植草沟滞蓄水量,降低水流流速,防止沟底 冲刷。 7.0.4渗管、渗渠的滤料层指渗管、渗渠与渗透土壤之间铺设 陆图
8.0.1当工程规模较小、只包含某一类型或某一分项工程的建 设内容时,分部、分项、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可 参照《海绵城市城镇道路雨水控制利用系统施工与验收规程》 (DB37/T5083)等有关标准进行。 8.0.2海绵城市各项设施(工程)是通过对雨水进行“渗 蓄、滞、净、用、排”,达到径流控制的目的。除透水铺装路面 相关工程参考道路行业标准外,各项设施的验收主要参考排水构 筑物等相关行业标准,主控项目主要包括:(1)所用材料、设 备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保证安全、无害;(2)各部位 和各结构层的构造形式和附属设施符合设计要求,没有漏项、缺 项,雨水能够按照设计要求实现正常流入、下渗、净化和排出 因此各设施的规模、竖向和污染控制是验收的重点;(3)砌筑 混凝土、防渗等工程的安全性,无严重质量缺陷;(4)影响单 项设施功能的重要参数,比如渗透系数、溢流口的高程等; (5)种植土和植物的栽植主要参考绿化行业的标准。 已建片区的海绵化改造工程规模较小,类型单一,以单项工 程为主,而新建片区的海绵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类型较多,涉及 到分项、分部工程以及整体竣工验收等。在具体的分部、分项工 程验收的基础上,具有独立汇水分区的系统性海绵城市建设工程 可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效果评价,可按照住建部 制定的《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进行。 8.0.14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可按下列规定
5)种植土和植物的裁植主要参考绿化行业的标准
已建片区的海绵化改造工程规模较小GTCC-036-2018 机车车辆用紧急制动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类型单一,以单项工 程为主,而新建片区的海绵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类型较多,涉及 到分项、分部工程以及整体竣工验收等。在具体的分部、分项工 程验收的基础上,具有独立汇水分区的系统性海绵城市建设工程 可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效果评价,可按照住建部 制定的《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进行。 8.0.14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可按下列规定
处理: 1经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 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 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 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 攻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 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 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