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01/T 2-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101/T 2-2019 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101/T 22019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与定义: 设施分类JTS 235-2016 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 5设置要求 6分类设置要求 设施设置管理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户外招牌图示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户外招牌设施的设计规定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户外招牌设施的制作规定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户外招牌设施的安装与施工规定 17 附录E(规范性附录) 户外招牌设施的维护与保养规定 18 附录F(规范性附录) 户外招牌设施的验收与检测规定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与定义. 设施分类. 设置要求 分类设置要求 设施设置管理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户外招牌图示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户外招牌设施的设计规定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户外招牌设施的制作规定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户外招牌设施的安装与施工规定 17 附录E(规范性附录) 户外招牌设施的维护与保养规定 18 附录F(规范性附录) 户外招牌设施的验收与检测规定 19 台老加站
DB4101/T 22019
本规范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 本规范由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董建峰、张岩涛、贺鹏飞、高纲彪、吕彦柯、王晶、麻永建、张振峰、李涛、 李红光、刘海鹏、张华。
DB4101/T22019
本规范规定了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术语与定义、设施分类、设置要求、分类设置要求和设施设置管 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 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等区域范 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适用本规范。
DB4101/T 22019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户外招牌 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按照功能分 为门头牌匾、建筑物标识、单位名称招牌;按照设置部位分为墙面招牌、落地型招牌
街设置的门店招牌设施
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除住宅建筑外)名称及标志(含建筑实体及广场)的户外招牌。
依附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包括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平行外墙式招牌和垂直于建筑 物外墙设置的外挑式招牌。
成租赁的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地面上设置的户
5.1.1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合理布局户外招牌空间。 5.1.2应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 5.1.3应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好户外广告与公众社会的关系,合理分配公益性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 例关系。 5.1.4宜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应体现时代特点和城市特色
5.2户外招牌设置的基本要求
DB4101/T 22019
5.2.1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协调 统一,不宜使用大面积高光合金材料。 5.2.2同一路段上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一致;不应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两类(含 两类)以上不同形式的户外招牌。 5.2.3各类附着式招牌的设置不应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应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 5.2.4户外招牌用字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 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 5.2.5商住楼底部商业部分的外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应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生产和学习;不应 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 5.2.6户外招牌设施灯光照明应有合理的光照强度,尽量减少光污染。宜采用内透式、发光字等光源 形式,不宜使用外打灯。 5.2.7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元的,设置招牌应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 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5.3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情形
5.3.1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5.3.2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 a) 交通信号灯(见附录A中图A.1); b) 交通指路牌: c) 交通标志牌(见附录A中图A.1); d) 交通执勤岗设施; 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见附录A中图A.1); f) 大型交通设施、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 g) 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 h)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5.3.3 有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 a)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内(见附录A中图A.2); b) 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见附录A中图A.3); c) 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高架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处影响消防安全或 功能使用的区域(见附录A中图A.4); d) 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 e) 利用交通岛、道路防护绿地范围内; f) 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视线的情形。 报务平台 5.3.4 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见附录A中图A.5) 5.3.5 占压盲道等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5.3.6 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情形的: a) 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见附录A中图A.6); b) 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见附录A中图A.6); c) 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 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5.3.7 有下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情形的: a) 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 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或者造成居民视觉污染的;
5.3.2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 a) 交通信号灯(见附录A中图A.1); b) 交通指路牌: c) 交通标志牌(见附录A中图A.1); d) 交通执勤岗设施; e) 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见附录A中图A.1); f) 大型交通设施、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 g) 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 h)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5.3.3 有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 a)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内(见附录A中图A.2); b) 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见附录A中图A.3); c) 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高架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处影响消防安全或 功能使用的区域(见附录A中图A.4); d) 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 e) 利用交通岛、道路防护绿地范围内; f 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视线的情形。 报务平台 5.3.4 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见附录A中图A.5) 5.3.5 占压盲道等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5.3.6 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情形的: a) 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见附录A中图A.6); b) 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见附录A中图A.6); c) 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 d) 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5.3.7 有下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情形的: a) 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 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或者造成居民视觉污染的:
CNCEC-J0402043-2018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工艺标准DB4101/T 22019
b)在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招牌的; c)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d)户外广告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应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招牌。 5.3.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2.1对于在建筑物底层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其招牌数量不应超过出入口数量;对于没有专用 室外出入口的单位,附着式招牌应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置,也可集中设置在落地式招牌 上。 6.2.2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2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或建筑物顶部实墙面上,上边缘距檐 口(或女儿墙的上缘)距离≥0.5m,并采用镂空样式。
表1建筑物标识字符尺寸
6.2.4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户外招牌应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招牌的形 式、悬挂位置、高度和体量应统一。 6.2.5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应破坏构图关系,不应覆盖线脚设置: 平行外墙式招牌外侧面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见附录A中图A.7)。 6.2.6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户外招牌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
GB/T 38106-2019 压力容器用铝及铝合金板材DB4101/T 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