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699-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7/T 3699-2019 监狱消防安全技术标准DB37/T36992019
等因素综合确定 5.1.2监管区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5.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及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5.1.4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半地下室: b)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1.5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b)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c)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 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 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5.1.6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的技术措施。 5.1.7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标准 4.9.7条有关规定。 5.1.8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 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1.9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5.1.10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消防应急照明 等标准的知案
5.2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
CJJ/T 276-2018 预弯预应力组合梁桥技术标准5.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1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监狱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 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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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泡沫塑料厂房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c)羽绒制品生产厂房的充绒车间或部位。 5.3.2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储 存物品燃烧性能为丙类2项的监狱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3.3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监狱公共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a) 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 b)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伙房、医院、教学建筑; C)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办公建筑等; d)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 5.3.4监狱仓库建筑内净空高大于12m的场所和除仓库外净空高大于8m的其他监狱建筑,当火灾类 型为固体火灾时,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5.3.5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a) 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b) 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c) 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5.3.6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b)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²的演播室。 5.3.7 配电室、计算机房等重要设备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5.3.8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伙房,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宜采用有线传输功能的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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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峻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 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5.5.1监狱厂房或监狱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a)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2项生产场所,丙类2项监狱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且经常有 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b) 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丁类监狱生产厂房; c) 占地面积大于1000m的丙类2项监狱仓库; d) 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5.5.2 监狱公共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a) 中庭; b) 建筑面积大于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c) 建筑面积大于300m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d)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5.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或一个房间建筑 面积大于5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5.5.4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5.5.5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 光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5.5.6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要求,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5.5.7当监狱厂房或监狱仓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 净高的2.8倍;当监狱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0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 大于375m
面积大于2000m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2项监狱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 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 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个! b)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5.5.9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 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5.5.10当监狱厂房、监狱仓库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 高的8倍。监狱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空间净高不大于3m时,最大允许面积为500m,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为24m; b) 空间净高大于3m,不大于6m时,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为36m; C) 空间净高大于6m时,最大允许面积为2000m,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为60m。具有自然对流条 件时,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75m d) 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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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 越防火分区。监狱建筑中应监管要求,个别部位需要采用玻璃等材料进行完全隔离时,不应影响防烟分 区设置。 5.5.12监狱建筑设置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5.5.1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的可开 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的可开启外 窗或开口。 5.5.14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 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5.5.15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 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 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5.5.16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 于5m。
越防火分区。监狱建筑中应监管要求,个别部位需要采用玻璃等材料进行完全隔离时,不应影响防烟分 区设置。
5.15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 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达 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5.16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 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 5m。
5.6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5.6.1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 5.6.2丙类2项监狱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 立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5.6.3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监狱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 5.6.4粉尘、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监狱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5.6.5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 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0.8内尖 方处文宜 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5.6.9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 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 者应布置在上面。
5.6.10监狱监管区内不应设置锅炉房。
,且应有明显标志,确有困难时,应采用有锁的金属箱,并宜暗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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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 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肖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 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 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安全电压。禁闭监室内不应设置照明开关和电源插座。监舍内不应设置照明开关,不宜设置电源 确有需要设置电源插座时,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或带锁的金属箱。罪犯可接触到的电源插座应采 型插座。 7.8监狱仓库内存放可燃物品时,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监狱仓库外,应采用有锁的金属箱 敷设。
5.7.10监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间、地下或半地下场所、疏散走道; b) 监狱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厅、伙房、演播室、展览厅等; c)监狱厂房内的生产场所。 7.1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 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7.12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 顶棚上: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间、地下或半地下场所、疏散走道; b)监狱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厅、伙房、演播室、展览厅等; c)监狱厂房内的生产场所。 5.7.1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 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5.7.12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 或顶棚上;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3.0Lx; b) 对于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低于10.0Lx; 对于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不应低于10.0Lx。 5.7.13 监狱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 b) 有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和楼梯两侧其转角处,应设置在距地面或梯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 柱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c) 对于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的大开间监狱建筑,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 上方,同时在通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d) 座位数超过1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 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5.7.14监管区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消防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 A 5.7.15监狱建筑内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采用安全电压。 5.7.16消防应急灯具面板或灯罩材质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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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火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火火器 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3.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3.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3.6监狱建筑灭火器配置危险等级不应低于中危险级,医院、多功能厅、监舍、老病残犯人监管场 、伙房灭火器配置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其他为中危险级。中危险级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应低于2A或55B,严重危险级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不应低于3A或89B。 3.7固体火灾场所,严重危险级场所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15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 为30m;中危险级场所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20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40m。 3.8液体火灾场所,严重危险级场所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9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 为18m;中危险级场所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12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24m。 3.9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不得少于2具。 8.10 灭火器达到以下标准应强制报废: a)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b)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c)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d)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1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f) 使用说明不全,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 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g)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h) 被火烧过, 达到表8规定的报废年限。
司体产 重锈强,锈强值识人 b)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c)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d)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e)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f) 使用说明不全,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 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g)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h) 被火烧过; i) 达到表8规定的报废年限。
表8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8.11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9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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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灭火器维修的年限
5.8.12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 行维修。
6.1.1监狱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 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6.1.2山东省监狱系统采取省局、监狱、监区(部门)三级消防工作责任制。 6.1.3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通用要求,监狱、监区(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6.2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6.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
6.3.1监狱建筑新建、扩建、改建等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及进行内部装修、外墙保温,消防设计、施工 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须按规定审批,经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 6.3.2应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培训频次、培训对象、 培训形式、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等内容。 6.3.3应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 部位、内容和方法等有关内容,并建立防火巡查、检查的统一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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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 和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并保存记录。对安全出口、楼梯间等疏散设施应统一编号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6.3.5应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明确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火灾与故障处置程序、报告程序、 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质要求等内容,建立值班记录并保存。 6.3.6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 维护管理要求等内容,建立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台账、记录并保存。 6.3.7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包括火灾隐患认定、处理、报告和整改监控流程、整改责任和 防护措施等内容,建立火灾隐患登记、整改记录并保存。 6.3.8应建立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 格、用火用电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处置程序等内容,根据实际 建立用火、用电审批、实施人员、监护措施、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工作记录并保存。 6.3.9应建立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易燃易爆危 险品登记、火灾或爆炸危险性、发生事故处置程序和措施、预防措施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存。 6.3.10应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和职责、接警出动、训 练方式、考评方式、奖惩方法等内容,建立人员登记台账、装备配备台账和培训训练记录并保存。 6.3.11应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明确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方法、预案的制定和修 订、救护和防护、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频次、演练记录、改进方法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存。 6.3.12燃气、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检查工具、 检查频次、发现问题处置程序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存。 6.3.13应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方法、 奖惩办法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存。 6.3.14应建立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明确微型消防站的人员、器材、相关职责、值守联动程序等内容, 建立记录并保存。
a) 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 b) 组织各监区、部门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 c) 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d)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e) 对新上岗员工及新进被监管人员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报务平 f) 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g) 指导或管理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 h) 单位授予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3 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确定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
6.4.3消防工 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与单位的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防 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且取得相 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644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金重占部位
a)可燃物品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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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燃气、燃油用房,伙房; 变配电室和计算机房、空调机房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消防控制室、监控指挥中心、消防水泵房; 丙类监狱厂房、监舍; f) 医院高压氧舱室、手术室; g) 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质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6.4.5 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a) 确定具体责任人; b)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c) 根据实际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4.6应按照要求,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每日防火巡查的频次、巡查人员、巡查 路线、巡查内容和查记录。单位的防火巡查记录应有参与人员签名,统一装订,存档备查,存档时间 不少于1年。使用电子巡更系统的巡查记录应可靠存档备查或打印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防火巡 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通讯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监狱厂房生产工序消防安全情况; f)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甘仙消防安金情识
.4.7应按照上级要求
b)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C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1,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e)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hy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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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 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 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 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火灾 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认后存档备查。
6.4.12消防安全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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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5应通过多种形 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应建立消防宣 括宣传影像资料、文字记录等内容。 6.4.16应根据实际制定灭火和应盒 以确保在火灾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减
6.5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6.5.1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b) 设置类型、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维修保养、更新及时,并确保完好有效; c) 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经具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验合格。 股务平台 6.5.2 应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1次维修保养,留存维保记录。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维 修、检查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a)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b) 《建筑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检验报告》; c) 各消防设施技术资料档案及台账; d) 消防设计文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出厂合格证等; e) 与维修保养机构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f) 维修保养机构每月对消防设施开展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书》; g) 对消防设施故障及维修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h)消防设施改造相关技术资料:
i)其他维修保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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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按照
5.3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按照 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DB37/T
6.6用火、用电、燃气及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6.6.1监狱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应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职能部门审批,并落实现场监护 人后方可施工,且应将施工区和生产区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等级的电 工套管进行保护。应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至少每年进行1次电气防火设施功能检验。 6.6.2监狱内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确需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符合本标准第4.1.1 条。 6.6.3使用燃气的伙房,其电气设备、线路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且按照规定使用。伙房应使用管道 天然气或电磁灶,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伙房灶台上方及其他存在天然气泄漏隐惠的位置设置可燃气体 探测装置,报警信号传至可燃气体探测器主机,可燃气体探测器主机应设置在有人的场所。燃气主管道 设置自动切断装置,当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后联动切断阀门停止供气。伙房烟道应至少每半年清理1 次,留存情况记录并存档备查。 临 日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消防安全管理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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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1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表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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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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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表(续)
,消防安全资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 可由单位负责人一并兼任。
可由单位负责人一并兼任
建筑消防设施情况登记表见表A.2。
建筑消防设施情况登记表见表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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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建筑消防设施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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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建筑消防设施情况登记表(续)
每季防火检查记录表见表B.2
每季防火检查记录表见表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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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2每季防火检查记录表
灭火器、室内消火栓每季检查标签表见表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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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3灭火器、室内消火栓每季检查标签表
防火、安全巡查情况(问题或隐患)记录表见表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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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4防火、安全巡查情况(问题或隐患)访
在《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
GB/T 42097-2022 地上石油储(备)库完整性管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表见表B.5!
DB37/T36992019
表B.5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表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见表B.7
DB33/T 1162-2019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DB37/T36992019
表B.7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