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162-2017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DB22/T 162-2017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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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22/T 16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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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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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162-2017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22/T 162-2017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现场检查并查看施工资料。

DB22/T 1622017

JTS 320-2-2018 通航建筑物维护技术规范15.4.1.1/外观要求

15.4.1.1.1挡烟垂壁的标牌应牢固,标识应清楚。 15.4.1.1.2挡烟垂壁金属零部件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凸、锤痕、毛刺、孔洞等缺陷; 其表面必须做防锈处理,涂层、镀层应均匀,不得有斑剥、流现象。 15.4.1.1.3卷帘式挡烟垂壁的挡烟部件不允许有撕裂、缺角、挖补、破洞、倾斜、跳线、断线、经纬 纱密度明显不匀及色差等缺陷;其表面应平直、整洁、美观。 15.4.1.1.4各零部件的组装、拼接处不允许有错位。

[5. 4. 1. 2检验类别

15.4. 1.3检验方法

采用且测及手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验!

15.4.2材料及零部件

15.4.2.1材料及零部件要求

15.4.2.2检验类别

15.4.2.3检验方法

查看挡烟垂壁的运行及材质报告。卷帘式挡烟垂壁挡烟部件搭接宽度采用直尺或钢卷尺测量。多节 垂壁之间的搭接宽度及挡烟垂壁边沿与建筑物结构表面之间的距离应在垂壁安装就位后,采用直尺或钢 卷尺测量。

[5. 4. 3. 1控制方式要求

DB22/T1622017

DB22/T 1622017

15.4.3.1.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手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的降落 15.4.3.1.3系统断电时,挡烟垂壁能自动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15.4.3.2检验类别

5. 4. 4. 2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 15.4.4.3检验方法 15.4.4.3.1卷帘式挡烟垂壁电动下降或机械下降速度采用钢卷尺和秒表测量;翻板式挡烟垂壁电动下 降或机械下降的运行时间采用秒表测量, 15.4.4.3.2目测挡烟垂壁运行至上、下限位时,是否能自动停止。

16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6.1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

16. 1. 1安装要求

6.1.1.1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预部,探测气体密度大 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 6.1.1.2探测器周围应有距离不小于0.3m的空间。 6.1.1.3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部位附近,

16. 1.2检验类别

现场检查并查看施工资料。

16.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16. 2. 1安装要求

DB22/T 1622017

16.2.1.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安装应牢固无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应采取加固措施。 16.2.1.2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1.3m1.5m。 16.2.1.3靠近门轴的侧面与墙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16.3电源及保护接地

16.3.1电源及保护接地要求

5.3.1.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采用专用消防电源,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6.3.1.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6.3.1.3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线相连接

16.3.1.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采用专用消防电源,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16.4. 1功能要求

16.4.1.1报警和记忆功能

16.4.1.1.1应能直接或间接接收 信号,记录报警时间,指示报 警部位并保持至手动复位。 16.4.1.1.2并具有低限报警或低限、高限两段报警功能

16.4.1.2消音和二次报警功能

6.4.1.3故障报警功能

区别的产、北股障专,开业示 部位与类型: 一控制器与触发器件间的接线断路、短路; 一探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主电源欠压; 备用电源与充电气间的接线断路、短路; 控制器与备用电源间的接线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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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4自检功能

16.4.1.4自检功能

16.4.1.5电源转换功能

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 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

16.4.3.1应按设定的低位与高位浓度两次报警分别检验,使用试验气体对探测器施加响应因素直至控 制器报警,查验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 16.4.3.2消除声报警信号,对另一可燃报警探测器施加响应因素,查看控制器报警及显示情况, 16.4.3.3模拟各种故障,检验故障报警功能。 16.4.3.4触发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查看受其控制的外接 设备和输出接点是否动作。 16.4.3.5使主电源先断电,然后恢复正常,观察并记录主、备电源转换情况及工作电源指示情况

17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

17.1.1外观质量要求

17.1.1.1防火涂料涂层不得误涂、漏涂、涂层无脱落和返锈、无空鼓, 17.1.1.2涂层应平整,无明显凹陷,粘结牢固。个 17.1.1.3防火涂料涂层表面不应有明显裂纹,如有个别裂纹:薄涂型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5mm;厚 涂型裂纹宽度不应大于1.0mm。

17. 1. 2检验类别

17. 1. 3检验方法

17. 2. 1技术要求

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7. 2. 2检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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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测点选定: a)楼板和防火墙的防火涂层厚度测定,可选两相邻纵、横轴线相交中的面积为一个单元;在其对 角线上,按每米长度选一点进行测试: b 全钢框架结构的梁和柱的防火涂层厚度测定,在构件长度内每隔3m取一截面,按图1所示位 桁架结构,上弦和下弦按第工条的规定每隔3m取一截面检测,其他腹杆每根取一截面检测。

17.2.3.1测点选定

a)用探针钻扎涂层至钢件,用三用游标卡尺(或用防火涂料涂层厚度专用测厚仪)测量; b 对于楼板和墙面,在所选择的面积中,至少测出5个点;对于梁和柱在所选择的位置中,分别 测出6个和8个点。分别计算出它们的平均值,精确到0.5mm; 所测涂料涂装厚度值与选用的防火涂料产品国家检测报告进行比对,判定是否符合设计耐火极 限要求。

18.1.1消防电源要求

18.1.1.1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18.1.1.2供电电源应与消防设施负荷等级相适应 18. 1. 1.3 消防设施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8.1.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18. 1. 1. 5 消防用电的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识。 18.1.1.6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 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8. 1. 2检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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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类别应为: 18.1.1.1~18.1.1.4、18.1.1.6、18.1.1.7为A类; 18.1.1.5为C类。 18.1.3 检验方法 8.1.3.13 查看施工资料。 8.1.3.2 现场查看消防用电设备是否设有专用的供电回路,是否有明显标识。 8.1.3.3 现场查看消防用电设备最末子级配电箱是否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8.1.3.42 分别在主、备电源运行状态下,启动消防泵、风机、消防电梯等主要设备,查看能否正常工 部使用 作。 18.2自备发电机(组)

18.2.1自备发电机(组)要求

18.2.1.1自备发电机(组)的铭牌上应标明型号、名称、额定功率、额定电压、额定电流、 因数等主要技术数据,并符合设计要求。 18.2.1.2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 18.2.1.3高层建筑内的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18.3.1配电线路敷设要求

8.3.1.1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当暗敷时应敷设在燃烧体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 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8.3.1.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8.3.1.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8.3.1.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时,宜分别布置 在井沟的两侧,配电柜内各供电回路应有显示标注。 18.3.1.5电缆桥架、封闭式母线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18. 3. 2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 18.3.1.1~18.3.1.3、18.3.1.5为B类; 18.3.1.4为C类。

18.4导线与设备连接

18.4.1导线与设备连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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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1.1/导线与设备连接时截面积为10.0mm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截面为2.5mm及以下的多股铜 芯线和单股铝芯线与设备端子可直接连接。但多股铜芯线的线芯应先拧紧,塘锡后再连接。 18.4.1.2多股铝芯线和截面超过2.5mm的多股铜芯线的终端,应焊接或压端子后再与设备端子连接 (设备自带插接式的端子除外)。

18. 4. 2检验类别

18.5管道井、电缆并

18.5.1.1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应保持0.3m及以上距离或采取隔离措 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 8.5.1.2消防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果条件限制必须 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8.5.1.3并道内控制箱、端子箱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方,按标准高度安装。 8.5.1.4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层~3层在楼板处采用相当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材料封 隔;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进行封隔。电缆井、管道井与层间走道等相连面的孔洞, 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空当。 18.5.1.5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等通过,竖井壁上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9. 1.1设置要求

19.1.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各组成部分应为国家检测合格产品,外观标识应明显。 9.1.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 立大于0.25S 19.1.1.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应小于灯具本身标称 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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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4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应设有保护接地,并应有明确标识。 19.1.1.5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19.1.1.6火灾应急照明灯应安装在墙面或顶棚上安装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

19.2.1应急转换自检功能

19.2.1.1应急转换自检功能要求

19.2.1.1.1系统持续主电工作48h后每隔(30土2)d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 持续30s~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19.2.1.1.2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一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 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9.2.1.1.3系统应有手动完成19.2.1.1.1和19.2.1.1.2的自检功能,手动自检不应影响自 时,如系统断电且应急工作至放电终止后,应在接通电源后重新开始计时

19.2.2灯具故障报警功能

2.1灯具故障报警功能

9.2.2.1.1集中电源型灯具在光源发生故障时应发出声、光信号;应急工作时间不能持续30min时,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不能完成转入应急 工作状态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19.2.2.1.2集中控制型系统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 系统中不能完成自检功能的自带电源型灯具、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部位

19.2.2.2检验类别

19.3.1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19.3.1.1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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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1.1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 19.3.1.1.2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和控制关断应急自 复按钮,不应设影响由主电工作状态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开关,

9. 3. 1. 2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 9.3.1.3 检验方法 现场检查。

19.3.2集中电源型灯具

19.3.2.1技术要求

集中电源型灯具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 源共用供电线路的灯具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19.3.2.2检验类别

19.4.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要求

19.4.1.1应急照明集申电源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 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19.4.1.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 功能的开关。 19.4.1.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19.4.1.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主电和备电不应同时输出,并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 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应受过放电保护的 影响。 19.4.1.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 作。

19. 4. 2检验类别

19. 4. 3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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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应急照明配电箱

19.5.1应急照明配电箱要求

19.5.1.1应能接收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状态,并发出反馈 信号。 19.5.1.2 每路电源均应设有绿色电源状态指示灯,指示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电源的供电状态。 19.5.1.3 在应急转换时,应保证灯具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高危险区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 0.25S。

19.6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性能

19.6.1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性能要求

19.6.1.1应能完成主电工作状态到应急工作状态的转换。 19.6.1.2在应急工作状态、额定负载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低于额定工作电压的85%。 .9.6.1.3在应急工作状态、空载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高于额定工作电压的110%。 19.6.1.4输出特性和输入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要求。

19.7.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性能要求

19.7.1.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灯具的工作状态,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9.7.1.2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 指示故障部位,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信号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 章排除前应保持。 9.7.1.3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任一灯具的光源开路、短路,电池开路、短路或主电欠压时, 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显示、记录故障部位、故障类型和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当有新的故障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9.7.1.4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 备用电源应至少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3h。

DB11T491-2016建筑轻质板隔墙施工技术规程.pdf.pdf19. 7.2检验类别

20.1抽样比例、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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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抽样比例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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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判定原则 20.2.1单系统判定时,若有A类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系统为不合格;若A类项目全部合格,有2 个以上(含2个)B类项目不合格,则该系统为不合格:若A类和B类项目全部合格,有5个以上(含 5个)C类项目不合格,则该系统为不合格;若A类项目全部合格,有1个B类项目不合格,有3个以 上(含3个)C类项目不合格,则该系统为不合格。 20.2.2整体工程判定时,当该工程所包括的单系统全部合格,则整体工程判定为合格。 20.2.3实际检测时《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若有A类、B类、C类项目不合格,允许施工单位现场修复或更换,并对不合格 项按表10加倍抽检,复检合格,则判定合格;否则,则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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