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57-2011 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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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57-2011 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

建标157一2011

GB/T51368-2019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

建标157一2011

国计划出版社 2011北京

850×1168毫米1/321.375印张34千字 2012年3月第1版2012年3月第1次印刷 印数1一4000册 ★ 统一书号:1580177·805 定价:12.00元 (限国内发行)

关于批准发布《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

建标【2011]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合肥工业大学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司方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建筑节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总装备部司令部921工程指挥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汉丰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辽宁省省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主要起草人:宋波范学臣柳承茂赖明华李爱新 万水娥赵晓宇朱晓姣 金海潘勇 房纯杨成斌赵锂 李海彬赵添 柳松佟力宇 徐珍喜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发挥公共机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药能源法》、《公 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建设项目科学 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机构办公用房 节能改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建设项自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 制节能改造方案(见附录一),节能改造后应进行节能改造效果评 估。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共机构既有办公用房的节能改造建 设项目,其他办公用房节能改造项目参照执行。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节能改造是指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对建筑围 护结构、用能设备系统等进行改造、更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 动。 第四条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应纳入国家或地方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 骤实施。 第五条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应统筹兼顾节能改造效果和 投资效益,不应改变建筑功能、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装饰装修标 准。 第六条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实施结构加固、维修、防火等改造时应 同时进行节能改造。

节能改造投资与结构加固、维修、防火等改造投资应分别考 慧,节能改造投资应包括由于节能改造造成的装修、防火、防水等 恢复费用。对安全使用年限不足10年且在使用年限内无法收回 节能改造投资的办公用房,不应再单独考虑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 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能源审计或节能诊断,有进行节能改造的必要性; 二、节能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应超过建筑物能够继续安全 使用的年限。综合节能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单项节能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节能改造方案已经通过节能机构的评审及主管部门的审 批。 第九条节能改造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节能诊断 (见附录二),分析拟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和节能潜力,对高耗能环 节提出改造技术措施,因地制宜地制定技术进步、投资合理的节能 改造方案。 节能改造方案包括节能改造的目的、范围、要求、现状分析、实 施改造做法、方案比选、节能潜力、投资估算和投资回收期等内容。 当节能改造可能对建筑的抗震、结构、防火、环保性能造成不 利影响时,应在节能改造方案中对上述性能进行评估。 第十条节能改造后,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节能改造 效果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部位包括外墙(含非透明幕墙、不采 暖楼梯间隔墙)、屋面、外门窗(含透明幕墙、不封闭阳台门)、遮阳 隔热设施、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地面以及供暖空调房间与非供 暖空调房间的隔断与楼板等。 第十二条外墙节能改造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构造措施和保温体 系,改造后的外墙传热系数应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及所在地气 医分区的指标要求。 外门窗的传热系数、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隔声性 能和屋面传热系数、热情性等指标应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及所 在地气候分区的指标要求。 第十三条外墙饰面材料应与保温隔热材料、基层墙体结合牢固 并满足墙体的防水、防火和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改造后的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根据建筑物所在 的气候分区,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十五条窗(含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的规定,当既有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能满足公共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时,可采取减少外窗面积、增加遮阳设施等措 施。 第十六条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应优先采用外墙外保温,对 混凝土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应采取有效的阻断热桥的措施。夏热 冬暖及温和地区可采用外墙内保温,并采取必要的防潮、通风、隔 热构造措施。 对外墙造型、面材有保留价值的建筑物应采用内保温技术。 第十七条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不供暖地下室顶板和与室 外空气接触的楼地面应在非采暖面做保温构造。

第十八条改造后的屋面的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GB/T 42228-2022 粮食储藏 大米安全储藏技术规范,并进行保 温验算。 第十九条屋面节能改造可结合“平改坡”或与屋面防水、屋面绿 化等其他改造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的 可开启面积不宜低于幕墙总面积的12%。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 采用外墙凸窗和天窗。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 的20%,并应采取必要的保温隔热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窗,当传热系数不符合要求时 可根据外窗传热系数与标准差值及外窗破损、陈旧程度,采取更换 外窗或在原外窗洞口增设玻璃窗等措施;当气密性不符合要求时, 应采取增设或更换密封条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严寒地区的建筑外门必须设两道门,寒冷地区的建 筑外门应设两道门或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其他地区建 筑外门可采取必要的保温、密封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筑中庭夏季应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可设置 机械排风装置。 第二十四条外窗或玻璃幕墙的遮阳系数不符合要求时,可设置 遮阳装置。 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宜设外部遮阳装 置。外遮阳装置要保证构造安全可靠,表面方便清洁。 夏热冬暖地区应以内遮阳为主,可采用更换低辐射中空玻璃、 贴隔热膜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办公用房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同时考虑节能因素。当 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影响建筑节能效果时,应进行装修节能改造 第二十六条严寒和寒冷地区办公用房,当内墙、地面或内门毗邻 不供暖空间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当顶板毗不供暖空间或屋面传 热系数不符合要求且不宜在非供暖面做保温改造时,顶板底面可 做内保温或做保温吊顶。 第二十七条当外墙传热系数不符合要求且不宜做外墙外保温 时,应采取外墙内保温措施。 第二十八条外墙面装修节能改造时,除太阳能集热墙等功能需 求外,饰面层应限制采用玻璃幕墙。 第二十九条办公用房内廊两侧为非透明墙体时,宜视建筑物的 进深、外窗及层高等情况在墙体上增设透明构件,使内廊间接自然 采光;不外墙的房间,宜全部或部分采用玻璃隔墙或玻璃门, 使其间接自然采光。 第三十条无特殊功能需要,吊顶应避免对灯具照度产生不利影 响。 第三十一条办公用房的散热器应裸露,报告厅、会议室、接待室 等用房宜根据房间级别要求选择裸露散热器

第三十二条建筑设备节能改造的内容包括暖通空调与冷热源、 给水排水、电梯、配电与照明等设备和系统。 第三十三条建筑设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 一、集中供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设备无供热量自动调节装置; 二、集中供暖空调系统不具备室温调控手段: 三、供暖空调及生活热水系统无冷热量计量装置; 四、供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的实际流量超过设计值的20%, 或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额定值的80%; 五、空调、采暖等系统循环用水未进行有效处理,排污量较大: 六、用水器具不是节水型; 七、多台电梯集中使用不具备群控功能; 八、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 九、照明节能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十、未采用节能灯具或采用的灯具效率及光源等不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规定。 · 第三十四条当办公用房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供暖、 空调主体热源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极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 二、无集中供热和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产 格限制; 三、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 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后用; 四、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 第三十五条当改造需重新设计冷热源系统时,应根据系统原有 的冷热源运行记录,进行系统冷热负荷设计和整个空调季、供暖季

负荷的分析和计算,保证改造后的设备容量和配置满足使用要求, 且冷热源设备在不同负荷工况下,应保持高效运行。 第三十六条太阳能资源丰富带或较丰富带,宜充分利用太阳能 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 第三十七条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更 换后的设备应根据设定的温度,对燃料的供给量进行自动调节且 保证其出水温度稳定;当机组不能保证出水温度稳定时,应设置购 热水罐(箱)。 第三十八条输配系统节能改造后,空调风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 耗功率、集中热水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空调冷热 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宜满足下列节能配置要求: 一、应能对系统的冷热量(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二、冷水机组应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 三、总装机容量较大、数量较多的大型工程冷、热源机房,宜采 用机组群控方式,通过优化组合确定设备运行台数,送到系统整体 节能的目的; 四、集中供暖系统的热源,应采用根据室外气象条件自动调节 供热量的装置。 第四十条间歇运行的空调系统,应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 装置应具备按照预定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第四十一条办公用房的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节能原则: 一、应充分利用市政自来水的供水压力; 二、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可采用减压措施,使其压力不大于 0.20MPa。 第四十二条办公用房的饮用水如采用直饮水系统或直接制备纯 争水,其制备饮用水过程中反冲洗过滤的废水必须进行有效的利 用。 第四十三条除特殊需要外,公共机构办公用房不应加设公共浴 室。

四十四条电气设备节能改造时,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 流发射限值的节能环保产品。 四十五条照明节能设计应根据使用条件,对各种室内场 室外功能性照明和景观性照明采用不同的、合理的控制方

第四十四条电气设备节能改造时,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谐波 电流发射限值的节能环保产品。 第四十五条照明节能设计应根据使用条件,对各种室内场所照 明、室外功能性照明和景观性照明采用不同的、合理的控制方式。

第四十六条附属用房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应进行相应改 造: 一、厨房炊事用水、用气、冷库等应采取节能措施GB/T 51350-2019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厨房排油烟 设备应便于定期清理,送排风气流组织应合理布置,热水加热设备 应有相应的保温措施及自动温控装置; 二、信息机房的空调系统在过渡李和冬季利用天然冷源; 三、信息机房专用空调机组能效比应满足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四、车库机械通风系统应有自动控制风机启闭的措施; 五、洗车用水应采用循环水或中水。 第四十七条信息机房的空调系统经改造在过渡季和冬季利用天 然冷源,其能源消耗应较改造前降低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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