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1/T 40-2019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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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5301/T 4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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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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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01/T 40-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5301/T 40-2019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DB5301/T 40=2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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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464-2019 建筑门窗安装工职业技能标准DB5301/T402019

本标准按照GB/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昆明市轨道交通集团公司、云南京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 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喜玲、李左清、李珺、余勇萍、谢坤伯、王腾、田怀珍、刘润平、张宇、王 树文、陈耀辉、张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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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于本文件

共管站 由不同运营企业共同管理的换乘车

业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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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应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应按照GB/T33000、GB/T 30012、GB/T30013,建立运营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4.3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应贯穿于运营服务的全方位和全过程

5.1.1运营企业应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且独立运营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数量的专职运 营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宜取得相应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专职负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宜取得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资格。 5.1.2运营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操作规程、措施等安 全生产制度体系:制定企业运营安全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遂级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个人。安全管 理制度宜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适宜性评价,及时实施修订。

5.2.1运营企业开展运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及时投人满足法律 法规要求的安全运营所需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5.2.2运营企业应组织员工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制定并实施 年度和中长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2.3运营企业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2.4运营企业应召开月度安全生产例会,并不定期召开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运营安全生产 形势,及时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5.2.5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台账和档案,档案内容齐全准确,档案保管期不少于3年, 5.2.6运营企业应经常性开展乘客安全宣传活动,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2.7 运营企业应按照GB/T33000的规定开展安全运营绩效评价工作。

5.2.1运营企业开展运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及时投入满足法律 法规要求的安全运营所需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5.2.2运营企业应组织员工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制定并实施 年度和中长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2.3运营企业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1.1所有从业人员应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要求。 6.1.2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符合JT/T1003.1、JT/T1004.1、JT/T1002.1的要求; 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设备维修人员、控制中心值班主任、客运服务人员等岗位人员,均 立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6.1.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32学时,并应按要求接受每年不少于12学时的继续教育。 6.1.4列车驾驶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400学时的理论知识培训和不少于4个月的岗位技能培训;并 应在经营丰富的驾驶员指导和监督下,接受不少于5000km的驾驶训练,且在拟上岗的线路驾驶里程 不少于1000km。 6.1.5调度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400学时的理论知识培训和不少于4个月的岗位技能培训。 6.1.6控制中心值班主任应具备2年以上行车调度岗位工作经历DB32/T 4039-2021 工贸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实施评价规范.pdf,并掌握电力调度、环控调度的工作 内容和安全作业要求。 6.1.7维修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100学时的理论培训和不少于3个月的岗位技能培训。

6.1.5调度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400学时的理论知识培训和不少于4个月的岗位技能培训。 6.1.6控制中心值班主任应具备2年以上行车调度岗位工作经历,并掌握电力调度、环控调度的工作 内容和安全作业要求。 6.1.7维修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100学时的理论培训和不少于3个月的岗位技能培训。 6.1.8车站行车值班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150学时的理论培训和不少于1个月的岗位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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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运营企业安全管 、调度员、车站值班 员等岗位员工,每年安全教育培训时长应不少于20学时,培训过程和考核情况要进行记录。 6.1.10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复审。 6.1.11离岗超过半年,以及设备设施使用维修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接受不 少于8小时的培训,应对培训过程和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并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

3.2.1运营企业应当按照JT/T1218的要求,制定落实相应的维护维修制度和作业安全规程;按照设 备安全管理维护检修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报废更新。 6.2.2电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及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和定期检验,均应 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6.2.3运营企业采购设施设备应按国家规定程序实施,并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按使用说明书要求 正确使用,宜建立完善对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6.2.4运营企业应持续监测城市轨道交通隧道、高架桥梁、轨道线路等设施的使用状态,做好监测记 录。 6.2.5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段、停车场等车辆基地的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基地内行车和检修区域 实施封闭管理,安全警示标志配置齐全。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运用与检修库等 重点区域、重点部位。 6.2.6运营企业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与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

6.4.1运营车站应制定本站客运组织方案、应急预案或共管站协同处置方案,遇大客流冲击等突发情 况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采取限流、封站等措施。 6.4.2运营车站应安排人员巡视检查,按照车站客运组织方案进行宣传疏导,维护车站秩序,引导乘 客有序乘车。 6.4.3遇危及乘客安全的情况时,运营车站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车站内广播、乘客信息系统、 互联网信息系统等渠道告知乘客,并组织疏散。 6.4.4在站台、站厅、出入口、疏散通道、区间、列车车厢及其他运营场所应按照GB2894的规定设 置安全标志。 6.4.5运营车站、列车车厢内应设置报警、消防、应急照明、应急通讯、应急广播、乘客信息系统、 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设施,并保证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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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城市轨道运营企业应配备巡查人员或设备,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影响 轨道运营安全的外界施工作业。 6.5.2运营企业应对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施工项目实施动态管控。 6.5.3运营企业在开展线路巡查和保护区安全监控工作时GB/T 41894.3-2022 船舶与海上技术 通过测量轴变形量确定船舶推进系统轴功率 第3部分:弹性振动法.pdf,应做好工作记录,发现可能影响安全的事 件,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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