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修订版)(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5月)注:1.供气规模按标准状态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2.当次高压调压站供气规模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 指标。
6.2.1【水源】水源地确定时,应同时明确卫生防护要求和安 全保障措施。 6.2.2【输水管(渠)】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隧洞)。 当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安 全措施。 输水干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当有安全贮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措 施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于管和连通管的管径及连通管根数,应按 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城镇的 事故用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 输水干管安全防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均不小于5m,在安全 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无关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道路上 的输水干管按照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实施。 6.2.3【水】及泵站设施防护】水】、给水泵站周围应设置宽 不小于10m的绿化带,其中给水泵站外绿化带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结 合
6.2. 4 (供水体制及管网结构》城市供水采用集中供给体制,
DBJ04/T 385-2019 建筑隔震橡胶支座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成市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城市配水管网一般应设置 为环状。
6. 3. 1 (排水体制及系统布局】城市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
合流制区域应逐步改造为分流制。 污水可采取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来处理,新建污水 处理厂应含污水再生、污泥处置系统。 6.3.2【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防护】污水处理】、污泥 处理处置设施应采取防护措施,在厂区周边设置不小于10m的卫生防 护绿带。项目建设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 6.3.3【排水泵站防护】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 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不小于10m的防护间距。采用地下式 布置的排水泵站且地面部分布置为绿化的,卫生防护距离可适当缩 小。 6.3.4【暴雨强度公式】 采用郑州市2002年修订的暴雨强度公式: 2387 (1+0. 2571gp) q= (t+10.605) )0.792 q一设计暴雨强度(升/秒·公顷) p一重现期(年) t一降雨历时(分钟)
流制区域应逐步改造为分流制。 污水可采取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来处理,新建污才 上理厂应含污水再生、污泥处置系统
q一设计暴雨强度(升/秒·公顷) p一重现期(年) t一降雨历时(分钟)
雨水口宜设污物截留设施,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 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3倍
雨水口宜设污物截留设施,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 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3倍。 6.3.5【雨水重现期标准】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 区性质及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一般地区选用p=2~3年, 重要地区选用p=3~10年;下穿式立交、隧道、下沉式广场选用p≥ 30年;排水明渠防涝标准选用p≥10年。 6.3.6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 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确定,人口密集、 内涝易发生的区域,宜选用较高标准:自前不具备条件的区域可分期 达到目标;采用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提高 城镇内涝防治能力;对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6.3.7【再生水综合利用】城市绿地浇洒用水、电厂冷却水、 景观用水、杂用水等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根据再生水利用规划,同步规划建设再 生水管线。
6.4.1【变电站布置】城市变电站的规划选址应与城市规划用 地布局相协调,应满足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避开军事、通信、 易燃易爆危险源等要求,在达到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新 建变电站宜设置为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城区中心商务区、商业区等 用地紧张的区域,可建设附属式变电站。
6.4.2【供配电设施建设】新建10十伏开团所、配电所、箱式 变、环网柜等供配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建设在负荷中心区、便于进出线的地方,其选址和建设 应结合城市建设或改造同步进行。 (二)独立建设的供配电设施应满足环境景观、环保及消防要求 6.4.3【架空电力线及电缆敷设原则】电力架空线路及电力电 缆敷设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同塔多回架设和占地较少的窄基 杆塔的紧凑型线路。 (二)架空电力线路宜沿道路、河渠、生态廊道架设。 (三)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应当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河流、 铁路的交义,避免跨越建筑物,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移区或者存有爆炸 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和仓库。 (四)四环以内范围现状220干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应结合项 自建设、旧城改造等逐步改造为电缆敷设, 四环以内范围新建220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应采用排管或隧道 方式敷设,在道路红线外敷设的控制宽度不小于10m,10十伏及以下 电力线路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四环以外范围电力线路应结合用地布局、绿地、城市发展需求及 实际条件选择敷设方式。 (五)架空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外侧延伸距离不应小于表6.4.3.1 规定,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见表6.4.3.2: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外侧延伸距离
表 6. 4. 3. 1
注:不同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同塔架设时,以防护距离最大值确定走廊控制 指标。
注: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6.4.4【通信管道】通信管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虑,按规划 期需求同期规划,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预留。 6.4.5【管孔数】城市通信综合管道规划管孔数应按规划局站 远期覆盖用户规模、出局分支数量、出局方向用户密度、传输介质、 管材及管径等要素确定,不宜小于表6.4.5的要求
城市通信综合管道规划管孔数
6.5.1【供热体制及原则】城市供热采用以热电联产、热源】 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单位自建供热设施应逐步改造,纳入城市集中 供热系统。积极推进分布式能源建设,条件具备时,结合太阳能、地 热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进行综合利用 6.5.2【热交换站设置】热交换站供热规模及位置,应通过技 术经济比较确定。当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建居住区热交换站最大服务范围不宜越过周边城市道路。 (二)对需改造采暖系统的居住区,在不增加采暖系统改造工程 量的前提下,宜减少热交换站的个数。
6.6输气、输油工程
6.6.1【天然气厂站设置】门站站址应根据长输管道走向、负 荷分布、城镇布局等因素确定,宜设置在规划城市或镇建设用地边缘 规划有2个及以上门站时,宜均衡布置。 储配站站址应根据负荷分布、管网布局、调峰需求等因素确定 宜设置在主干管网附近。 高中压调压站不宜设置在居住区和商业区内:居住区及商业区内 的中低压调压设施,宜采用调压站。 6. 6. 2 (燃气管道敷设》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 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宜成环状布置。
(一)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 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三)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 下面穿越。 (四)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 设。 (五)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历史文 物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等地区。当受条件限制,确需 在所列区域内通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6.3【输气管线】管道线路走向应根据工程建设目的和气源 市场分布,结合沿线城镇、交通、水利、矿产资源和环境敏感区的现 状与规划,以及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 件,经综合分析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6.4输油管线》管道不应通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飞 机场、火车站、河港码头、军事禁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范围、自然 保护区的核心区。 理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 应小于 5m。 (二)原油、成品油管道临近飞机场、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 水工建(构)筑物敷设时,间距不宜小于20m (三)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围 边线3m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m、液化石油
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 本条要求时,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输油管道与公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 边线以外,距用地边线不应小于3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 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郑州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设计降雨量
图6.7.3郑州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关系曲线
6.7.4【相关要求】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应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等,在 建筑、广场、道路周边宜布置可消纳径流雨水的下沉绿地。 (二)应限制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 路径;有雨水入渗系统的区域,应适当加强建筑、地下室板等的防 渗措施。 (三)路面雨水宜首先汇入道路绿化带及周边绿地内的低影响升 发设施,并通过设施内的溢流排放系统与其他低影响开发设施或城市
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 (四)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宜根据设施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 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盐、耐、耐污等能力较强的乡土植物。 (五)下沉式绿地内一般应设置溢流口(如雨水口),保证暴雨 寸径流的溢流排放,溢流口部应高于绿地50~150mm,溢流口部 标高应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50~100mm。
6.8.1【管廊布局】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 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 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 综合管廊的布局。 (一)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 地下人防设施、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二)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敷设: 1.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十道以及配合轨道交 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 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义处: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理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重要的公共空间; 5.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6.8.2【断面布置】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人管线的种类 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标准断面内部净高不宜小于2.4 米,断面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运输、安装、运行、维 护等要求综合确定。 (一)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 置在综合管廊内。 (二)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热力管道 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三)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四)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 管道下方。 (五)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6.8.3【敷设原则】综合管廊的敷设原则如下: (一)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支线综 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缆线管廊宜设 置在人行道下。 (二)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 绿化种植以及设计泳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最 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 (三)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 心线平行。 (四)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 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
6.8.4【其他设施】综合管廊应设置的设施: (一)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建筑 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二)宜设置地理信息系统及统一管理平台。 (三)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系统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四)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6.9.1【规划原则】市政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和专项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市 政工程管线应按照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 6.9.2【地下管线管理】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与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同步敷设;有条件的,可根据城市区域功能需求,结 合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综合管廊 6.9.3【管线敷设原则】市政工程管线敷设原则: (一)市政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因特殊情况不能地下敷设时: 应考虑到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二)市政工程管线应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不宜从道路一侧转 到另一侧;各类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 符合表6.9.3.1的规定。大于1.6MPa的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的水平 净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执行。
注:1.管线距建筑物距离,除次高压燃气管道为其至外墙面外,均为其至建筑 物基础,当次高压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增加管壁厚度时,管道距 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2.直理蒸汽管道与乔木最小水平间距为2.0m。
(三)市政工程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铁路、道路、河道之间应尽量 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叉角宜大于 60度,且其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6.9.3.2的规定。当竖向位 置发生矛盾时应根据下列规定处理:临时性的管线让正式性管线,分 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流 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 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市政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表 6. 9. 3. 2
注:1.*用隔板分隔时不得小于0.25m; 2.燃气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时,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最小垂直净距应按现 行行业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 3.铁路为时速大于等于200km/h客运专线时,铁路(轨底)与其他管线最小 垂直净距为 1.50m。
(四)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北一般布置给水、燃气、电力管线; 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南一般布置污水、通信、热力管线;雨水管线 般布置在道路中心线上。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理 敷设。 (五)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雨水管线 (六)工程管线宜根据道路的规划横断面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 车道下面:位置受限时,可布置在机动车道或绿化带下面。建设于机 动车道下的雨水、污水等工程管线其检查井应结合交通组织设置,避 免影响交通。 (七)通信工程管线应同沟共井敷设。 (八)路灯高压电缆宜与10千伏配电线路同沟敷设,路灯低压 电缆应敷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 (九)市政工程管线理设深度应根据土壤泳冻深度、外部荷载、 管材强度以及其它管线交义等因素确定。但其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 5.9.3.3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或对管线加固处理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表 6. 9. 3. 3
为特指与道路平行,但不跨越道路时白
(十一)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二)、(三)、(九)、 (十)项的规定时,经与相关部门协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 可适当减少最小净距。 6.9.4【安全防护】市政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 路、地铁、人防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 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 应的保护或者安全措施,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9.5【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市政工程管线检查井的尺寸不应 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6.9.6【管线敷设与道路空间关系】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应 当在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特殊情况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经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用地以外。 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道下不宜敷设工程管线。 新设各种箱式变、电信交接箱等设施,宜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列 或结合道路绿化带设置。 6.9.7【管线敷设与地下构筑物空间关系】在道路红线内建设 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 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或预留管线通
道,以确保管线顺利通过。 6.9.8【管线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工程, 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照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和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 浅理的原则配套建设。 新建的各种市政工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或实际需要预留支管, 支管应当延伸至道路红线1m范围以外,支管井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6.10环卫和消防工程
表 6. 10. 5
6.10.8【消防车道设置原则】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m或沿街 部分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当确有困 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m,在 消防登高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 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 于12m×12m的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时,回车场不应 小于18m×18m,以满足大型消防车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 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 共建筑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 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 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 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计要求见《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2小节中相关内容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大并的消防车道 6.10.9【消防站布局原则】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 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一)城市新建、改造城区内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 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不宜 天于7km,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不应天于15km,在重点地段消
防站服务范围也可通过火灾风险评定来确定: (二)城市已建成区内消防站的布局如按照上述原则达不到独 立布置消防站的要求,应根据城区实际情况建立微型消防站,以满足 般消防灭火救援的要求,辖区面积不宜大于4km²。 6.10.10【消防站选址原则】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 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托幼、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 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 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 于 15m。 6.10.11【消防站控制指标】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 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各级消防站车位数 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应当符合表6.10.11的规定。
6.10.12【消火栓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置, 间距不应大于120m,交义路口一般应当设有消火栓。道路红线宽度 超过60m的,应当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消火栓距车行道距离不应 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
注:1.表中建筑面积是指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 库面积和地下配套设备用房面积。表中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即不小于。 2.新建住宅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住宅、工业物流仓 储项目应配建不少于10%的充电车位,大于2万m的公共建筑和社会停车场应配 建不少于15%的充电车位。 3.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限 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 于3.8m。 4.机动车配建按照小型车标准进行核算,微型车不列入核算范围。 5.各类项目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配建标准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 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
注:1.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三 条及三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对外交通枢纽。 2.商业区配建电影院计入市区综合商业大楼配建非机动停车位。 3.每户配建不少于一个充电非机动车位。新建大于等于2万m的大型公共建筑物 和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应配建不少于15%的非机动车充电车位。 4.表中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即不小于。
注:1.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三 条及三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对外交通枢纽。 2.商业区配建电影院计入市区综合商业大楼配建非机动停车位。 3.每户配建不少于一个充电非机动车位。新建大于等于2万m㎡的大型公共建筑物 和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应配建不少于15%的非机动车充电车位。 4.表中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即不小于。
各类体育场地配建标准表
注:1.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0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2.标准游泳池需更衣室面积 200~300m,设备用房面积30~100m;普通游泳池需更衣室面积60~100m,设备用房 面积30~100m。3.跑道分道数按4~8条考虑,每条宽度1.25m;跑道长度60~100m之 间,应设置为直跑道:长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为环形跑道。
注:1.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2.标准游泳池需更衣室面积 200~300m,设备用房面积30~100m;普通游泳池需更衣室面积60~100m,设备用房 面积30~100m。3.跑道分道数按4~8条考虑,每条宽度1.25m;跑道长度60~100m之 间,应设置为直跑道:长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为环形跑道。
附录 B 建筑间距控制图
(一)建设用地 1.兼容比例:用天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 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5%(例如,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兼容比 例:25% 大于等于16m的高层住宅。 10.高层板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大于40m,次要朝向宽度小 于16m的高层住宅。 11.大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商业建筑。建筑 面积包括为商业服务的仓储面积、交通面积以及办公管理用房等附属 设施面积。 12.建筑间距的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的 垂直距离。 (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m长(含3m)的凸出部分(如楼梯 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m,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 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 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 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GB 12319-2022 中国海图图式,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 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13.退界距离的计算 退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 体计算方法同建筑间距的计算。 14.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 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的最外轮廓投影线距离道路规划 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 15.建筑高度(H)的计算 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 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 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 室顶平面面积合计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16.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 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17.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 积之和,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计算: ①)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 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②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 内使用面积; ③烟窗、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④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 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③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 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 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 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 积; ③坡屋内的使用面积应列人套内使用面积中。 (2)套内墙体面积计算:新建住宅各套之间的分割墙、套与公 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割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 用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水平 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面积计算:指套内各阳台面积之和,在主体结构 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 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8.建筑朝向:当建筑主体平面基本为矩形时,其短轴方向为主 要朝向,长轴方向为次要朝向。当建筑宽度(含各种凹口和缺口)天 于等于16m时,视为主要朝向。 19.当建筑平面为非规则矩形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主要朝向(满足以下三条其中之一者即认定为主要朝向) (①居住建筑中主要功能用房如卧室、起居室等的开窗(含阳台) 面的朝向; ②非居住建筑中次 要朝向以外的朝向; ③建筑中宽度大于 等于16m的各类朝向。 (2)建筑次要朝向。 (2)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盟洗室、厨房、 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20.建筑宽度:指建筑短轴方向建筑主体最外边缘间的距离。 当建筑的核心简部位(由电梯井道、楼梯、管井等围合形成的交 通设备空间)凸出建筑外墙小于等于5m且长度小于等于10m时,可 不计入建筑宽度。凸出外墙的飘窗、风并不计入建筑宽度(见下图)。 阳台参照附录C(三)12条规定执行。 DB35/T 1285-2018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雷电应急处置规范(四)交通工程 1.交通工程: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 公共交通、停车场、道路广场、交叉口等工程项目。 2.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3.两环三十一放射:两环为三环路和四环路。三十一放射为科 学大道、化工路、郑上路、中原西路、陇海西路、淮河西路、航海西 路、长江西路、郑密路、嵩山南路、大学南路、京广快速路南延、紫 荆山南路、郑新大道、紫辰路、中州大道南段(机场高速)、107辅 道南段、南三环东延、航海东路、陇海东路、商都路、绿博大道、金 水东路、北三环东延、107辅道北段、中州大道北段、花园路、文化 路、江山路、京广快速路北延、西三环北延 执行本技术规定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 行中区别对待。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止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止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 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执行本技术规定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 行中区别对待。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止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止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 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