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61-34-2016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屋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1用刮刀和排刷对基层的浮灰和浮渣进行清理,有缺陷应及时加以修补。 2水落口杯可采用塑料或金属制品,金属配件均应做防锈处理。 3水落口杯应牢固地固定在承重结构上,水落口杯与基层接触处应留宽20mm,深20mm凹槽, 在水落口接缝处用密封材料进行涂封,每边宽度不小于30mm。 4在已干燥的水落口基层上涂刷基层处理剂,以便防水材料与基层粘结牵固,基层处理剂应 涂刷均勾
21.5.3附加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坡度不应小于5%。 2水落口的防水层下应增设涂膜附加层。 3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膜的厚度为2.5mm~3.0mm,合成高分子防水涂膜厚度1.5mm~2.0ml
21.5.4卷材防水层与附加层之间应采用满铺法施工DB32/T 4041-2021 大气综合排放标准.pdf, 21.5.5水落口附加层和防水层伸入水落口杯内不应小于50mm,并应粘结牢固。
21.6.1冬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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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1水落口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21.7.2水落口杯上口应设在沟底的最低处:水落口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1.7.3水落口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水落口杯应安装牢固。 21.7.4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坡度不应小于5%,水落口周围的附加层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21.7.5防水层及附加层伸入水落口杯内不应小于50mm,并应粘贴牢固。
21.7.6屋面水落口的防水基层应清理干净并干燥后,方可涂刷基层处理剂。 21.7.7水落口周围宜用涂膜附加防水层,避免用卷材作为附加层会出现较多裁口而使整体性差的 缺点。 21.7.8密封材料的嵌填应紧密粘结基层,嵌填应密实,表面光滑、平直。不出现开裂、翘边,无鼓泡、 龟裂等现象。 21.7.9水落口细部构造工程宜按屋面面积每500m2~1000m²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应按一个 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全数进行检验,
21.8.1屋面水落口防水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损坏已作好的防水层或其它正在施工的节点。 21.8.2屋面水落口防水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理杂物,不得有杂物堵塞水落口、斜沟等。 21.8.3 施工时不得污染墙面、檐口侧面及其它已施工完的成品 21.8.4 不得在檐口处堆放材料及其它物品,保持水落口处通畅。 21.9职业健康安全
21.9.1屋面周边和预留洞口部位,必须按临边、洞口防护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
21.9.2 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措施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21.9.3 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21.9.4 防水,密封材料必须设专用库房堆放,并应设专人管理;在堆放点及作业面应配备灭火消 防器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1.9.5作业人员应穿戴口罩、手套、鞋、帽和工作服。 21.9.6严禁在五级风及其以上风力时施工。 21.9.7细部构造施工前,进行现场安全施工交底。
11.1执行本标准应形成以下质量记录 1 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记录。 2防水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3 防水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 4 工序交接检验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檐口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檐沟和天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淋水或蓄水试验记录。 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0施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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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变形缝、屋面出入口细部构造施工工艺标准
22.1.1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屋面变形缝,屋面出入口细部构造的卷材防水、涂膜防水 水的施工要求、方法和质量标准。 22.1.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屋面细部构造工程。
.1.1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屋面变形缝,屋面出入口细部构造的卷材防水、涂膜防水和密封 的施工要求、方法和质量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屋面细部构造工程。
2.2.1本标准主要引用以下国家现行标准: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 2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3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
22.3.1密封材料sealingmaterial
22.4.1收集施工相关技术标准。 22.4.2 熟悉设计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掌握细部构造的具体设计和技术要求。 熟悉屋面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 22.4.4 防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取得建筑防水工程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2.4.5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2.4.6细部构造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4.7应根据设计要求对细部构造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纳入 工程技术档案。 2.4.8细部构造材料进场检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进场检验报告全部项目指标均达到技术标准规
22.4.6细部构造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2.4.7应根据设计要求对细部构造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纳入 工程技术档案。 22.4.8细部构造材料进场检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进场检验报告全部项目指标均达到技术标准规 定。
细部构造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
22.4.9 污染。
22.4.10施工机械:施工现场水平、垂直运输设备视现场具体条件配置;施工现场钢筋、模板、混 凝土加工设备,视现场具体条件配置。 22.4.11工具用具:剪刀、刮刀、排刷、钢丝刷、腻子刀、钢丝钳、螺丝刀等。 22.4.12监测装置:水平尺、钢卷尺,
22.4.13细部构造的基层和接缝验收。 22.4.14细部构造基层晾晒干燥。 22.4.15细部构造隐蔽工程验收。
22.4.13细部构造的基层和接缝验收。
22.4.13细部构造的基层和接缝验收。 22.4.14细部构造基层晾晒干燥。 22.4.15细部构造隐蔽工程验收。
22.5.1变形缝、屋面出入口细部构造施工工艺流程见图22.5.1
22.5.1变形缝、屋面出入口细部构造施工工艺流程见图22.5.1
22.5.2基层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22.5.1变形缝、屋面出入口细部构造施工工艺流程
1用刮刀和排刷对基层的浮灰和浮渣进行清理,有缺陷应及时加以修补。 2在变形缝、屋面出入口的转角、接缝处用密封材料进行涂封,每边宽度不小于30mm。 3在已于燥的变形缝,屋面出入口基层上涂刷基层处理剂,以便防水材料与基层粘结牢固 基层处理剂应涂刷均匀。 22.5.3附加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形缝、屋面出入口泛水处的防水层下应增设附加层。 2 附加层在平面和立面的宽度均不应小于250mm。 3屋面水平出入口泛水处应增设护墙。 22.5.4防水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材防水层与附加层之间应采用满铺法施工,泛水部位卷材铺贴前,应先进行试铺,将
1用刮力和排刷对基层的浮灰和浮渣进行清理,有缺陷应及时加以修补。 2在变形缝、屋面出入口的转角、接缝处用密封材料进行涂封,每边宽度不小于30m 3在已干燥的变形缝,屋面出入口基层上涂刷基层处理剂,以便防水材料与基层粘 基层处理剂应涂刷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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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卷材长度留足,先铺贴平面卷材至转角处,然后从下向上铺贴立面卷材。 2防水层应铺贴或涂刷至泛水墙顶部。 22.5.5 5防水层收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缝上部应采用防水卷材封盖,每边不小于250mm,与两侧防水层之间采用条粘法连接 2 等高变形缝顶部加扣混凝土或金属盖板,高低跨变形缝顶部设置金属盖板。 3金属盖板在安装时要注意顺流水方向搭接,并钉设牢固,接头、封口严密。 4屋面垂直出入口防水层收头应在混凝土压顶圈下,屋面水平出入口防水层收头应压在混凝 土踏步下。
22.6.1冬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22.7.1 变形缝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22.7.2 变形缝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2.7.3 屋面出入口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22.7.4屋面出入口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2.7.1 变形缝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22.7.2 变形缝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2.7.3 屋面出入口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22.7.4屋面出入口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2.7.5变形缝的泛水高度及附加层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22.7.6防水层应铺贴或涂刷至泛水墙的顶部。 22.7.7等高变形缝顶部宜加扣混凝土或金属盖板。混凝土盖板的接缝应用密封材料封严;金属盖 饭应铺钉牢固,搭接缝应顺流水方向,并做好防锈处理。 22.7.8高低跨变形缝在高跨墙面上的防水卷材封盖和金属盖板,应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并应用 密封材料封严。 22.7.9屋面垂直出入口防水层收头应压在压顶圈下,附加层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22.7.10屋面水平出入口防水层收头应压在混凝土踏步下,附加层铺设和护墙应符合设计要求。 22.7.11屋面出入口的泛水高度不应小于250mm
.7.12等高变形缝内应预填不燃保温材料,宜填充泡沫塑料或沥青麻丝,在卷材封盖上放置衬 料,再在整个变形缝平面干铺一层卷材
22.7.13高低跨变形缝在立墙泛水处,应采用有足够变形能力的材料和构造做密封处理。 22.7.14变形缝、屋面出入口细部构造工程宜按屋面面积每500m2~1000m²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0m2应按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全数进行检验
22.8.2 屋面变形缝、出入口防水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理杂物,不得有杂物堵塞水落口、斜沟等 22.8.3 施工时不得污染墙面、檐口侧面及其他已施工完的成品。 22.8.4 不得在檐口处堆放材料及其他物品,保持水落口处通畅。 22.8.5不得任意拿掉变形缝顶部的盖板。
22.9.1屋面周边和预留洞口部位,必须按临边、洞口防护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 22.9.2 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措施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22.9.3 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22.9.4 防水密封材料必须设专用库房堆放,并应设专人管理;在堆放点及作业面应配备灭火消防 器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2.9.5 作业人员应穿戴口罩、手套、鞋、帽和工作服。 22.9.6 严禁在五级风及其以上风力时施工。 22.9.7 细部构造施工前,进行现场安全施工交底
22.11.1执行本标准应形成以下质量记
11.1执行本标准应形成以下质量记录: 1 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记录。 防水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3防水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 4 工序交接检验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变形缝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屋面出入口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淋水或蓄水试验记录。 9 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0施工日志。
11.1执行本标准应形成以下质量记录 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计 2 防水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3 防水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 工序交接检验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变形缝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 屋面出入口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淋水或蓄水试验记录。 9 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0施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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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设施基座、伸出屋面管道细部构造施工工艺标准
23.1.1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屋面设施基座、伸出屋面管道细部构造的卷材防水、涂膜防水和密 封防水的施工要求、方法和质量标准。 23.1.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屋面细部构造工程。
.1.1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屋面设施基座、伸出屋面管道细部构造的卷材防水、涂膜防水和 防水的施工要求、方法和质量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屋面细部构造工程。 23.2引用标准名录
23.2.1 本标准主要引用以下国家现行标准: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 2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3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
23.3.1密封材料sealingmaterial
用于控制密封材料的嵌填深度,防止密封材料和接缝底部粘结而设置的可
23.3.3附加层additionallave
23.4.1 收集施工相关技术标准。 23.4.2 熟悉设计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掌握细部构造的具体设计和技术要求。 23.4.3 熟悉屋面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 23.4.4 防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取得建筑防水工程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3.4.5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3.4.6细部构造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3.4.7应根据设计要求对细部构造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纳入 工程技术档案, 23.4.8细部构造材料进场检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进场检验报告全部项目指标均达到技术标准规 定。
.4.6细部构造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7应根据设计要求对细部构造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纳 程技术档案, .4.8细部构造材料进场检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进场检验报告全部项目指标均达到技术标准
细部构造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
23.4.9 污染。
23.4.10施工机械:垂直运输机械(塔吊、物料提升机等)、砂浆搅拌机、混凝土搅拌机等。 23.4.11工具用具:剪刀、刮刀、排刷、钢丝刷、腻子刀、钢丝钳、螺丝刀等。 23.4.12监测装置:水平尺、钢卷尺。
23.4.13细部构造的基层和接缝验收。 23.4.14细部构造基层晾晒干燥。 23.4.15细部构造隐蔽工程验收。
23.4.13细部构造的基层和接缝验收。
23.4.13细部构造的基层和接缝验收。 23.4.14细部构造基层晾晒干燥。 23.4.15细部构造隐蔽工程验收,
23.5.1设施基座、伸出屋面管道细部构造施工工艺流程见图23.5.1。
23.5.1设施基座、伸出屋面管道细部构造施工 工艺流程见图23.5.1。
23.5.2基层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23.5.1设施基座、伸出屋面管道细部构造施工工艺流
1管道根部直径500mm范围内,找平层应抹出高度不小于30mm的圆锥形排水坡。 2设施基座根部100mm范围内,找平层应抹出高度不小于30mm的排水坡,阴角的应按设计要 求作成圆角或倒角。 3用刮刀和排刷对基层的浮灰和浮渣进行清理,有缺陷应及时加以修补。 4在设施基座、伸出屋面管道的转角、接缝处用密封材料进行涂封,每边宽度不小于30mm。 5在已干燥的设施基座、伸出屋面管道基层上涂刷基层处理剂,以便防水材料与基层粘结牢 固其层外理剂应涂刷包
23.5.3附加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结构相连的设施基座、伸出屋面管道泛水处的防水层下应增设附加层, 2设施基座附加层,四周宽度不应小于300mm,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附加防水层用卷 贴或用防水涂料涂布铺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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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出屋面管道附加层在平面和立面的宽度均不应小于300mm。 4 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基座时,防水层下应增设大于设施基座外缘250mm的卷材附加层。 23.5.4 防水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结构相连的设施基座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 伸出屋面管道泛水处的防水层泛水高度不应小于250mm。 23.5.5防水层收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施基座顶部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 2伸出屋面管道泛水处的防水层用金属箍紧固,并用密封材料封严
3 伸出屋面管道附加层在平面和立面的宽度均不应小于300mm。 4 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基座时,防水层下应增设大于设施基座外缘250mm的卷材附加层。 23.5.4 防水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结构相连的设施基座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 伸出屋面管道泛水处的防水层泛水高度不应小于250mm。 23.5.5防水层收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施基座顶部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
23.6.1冬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23.7.1 设施基座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23.7.2 设施基座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3.7.3 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23.7.4伸出屋面管道根部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3.7.1设施基座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23.7.2 设施基座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3.7.3 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23.7.4伸出屋面管道根部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3.7.5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 理。 23.7.6设施基座直接放置在防水层上时,设施基座下部应增设附加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筑细石 昆凝土,其厚度不应小于50mm。 23.7.7需经常维护的设施基座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块体材料或细石混 凝土保护层。 23.7.8伸出屋面管道的泛水高度及附加层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23.7.9伸出屋面管道周围的找平层应抹出高度不小于30mm的排水坡。 23.7.10卷材防水层收头应用金属箍固定,并应用密封材料封严;涂膜防水层收头应用防水涂料多 遍涂刷。
.7.11屋面设施基座、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基层应清理于净并于燥,方可涂刷基层处理剂。
23.7.12密封材料的嵌填应紧密粘结基层,嵌填应密实DBJT 15-169-2019 装配式市政桥梁工程技术规范,表面光滑、平直。不出现开裂、翘边,无鼓 泡、龟裂等现象。 23.7.13设施基座,伸出屋面管道细部构造工程宜按屋面面积每500m2~1000m²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不足500m²应按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全数进行检验
23.8.1屋面设施基座、伸出屋面管道防水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损坏已作好的防水层或其他正在施 工的节点。 斜沟等。 23.8.3施工时不得污染墙面、檐口侧面及其它已施工完的成品。 23.8.4不得在檐口处堆放材料及其它物品,保持水落口处通畅。 23.8.5伸出屋面的管道不得用力撞击。
23.8.1屋面设施基座、伸出屋面管道防水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损坏已作好的防水层或其他正在施 工的节点。 斜沟等。 23.8.3施工时不得污染墙面、檐口侧面及其它已施工完的成品。 23.8.4不得在檐口处堆放材料及其它物品,保持水落口处通畅。 23.8.5伸出屋面的管道不得用力撞击。
23.9.1 屋面周边和预留洞口部位,必须按临边、洞口防护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 23.9.2 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措施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23.9.3 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23.9.4 防水,密封材料必须设专用库房堆放,并应设专人管理;在堆放点及作业面应配备灭火消 防器材。 23.9.5 作业人员应穿戴口罩、手套、鞋、帽和工作服。 23.9.6 严禁在五级风及其以上风力时施工。 23.9.7 细部构造施工前,进行现场安全施工交底
3.11.1执行本标准应形成以下质量记录: 1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记录。 2 防水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3防水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GTCC-082-2018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整体吊弦-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4 工序交接检验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设施基座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 伸出屋面管道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8 淋水或蓄水试验记录。 9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0施工日志。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充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