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标准等事宜的通知》的解读(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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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标准等事宜的通知》的解读(2020年2月)

DB11T 1298-2015 公园数据元规范《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标准等

2020年2月14日,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青岛市行 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标准 等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使相关单位全面了 解掌握,现将《通知》内容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 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1月23日省政府第332号令 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 程管理办法》对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标准做了新的规定。为贯 切落实好新审批标准,市人防办联合市行政审批局,结合我 币人防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通知》起草主要依据 《通知》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学第18 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32号)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人防工程审批方面的内容。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各区市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标准

用途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例如:平时用途为社会公共停车场 的地下空间项自,战时用途可以车辆综合掩蔽库为主;平时 用途为商业、餐饮的,战时用途可以综合物资库或食品站为 主。 城市地铁、隧道项目,由于大多为跨区项目,且建设地 段的地形、地质较为复杂,由市人防办单独出具设防意见 (四)明确了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计算标准 在一些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中,往往无法区分 生产厂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为进一步减少自由裁量权,便于 人防行政审批部门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计算,根据原国土资 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工业项目所需行 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自总用 地面积的7%”的规定,明确工业项目中无法区分生产厂房 和宿舍、办公会议用房(产品研发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 的,以项自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7%作为民用建筑起算面 积。 (五)明确了人防工程详细规划编制等事宜 明确了宜编制人防工程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规模。对于 一次编制人防工程详细规划、后面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先 期开工建设的地块必须建设人防工程,建设面积至少应当满 足先期建设项目的人员掩蔽面积,多建的人防工程面积可在 司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

(六)明确了不需要履行结建义务的民用建筑范围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 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 以外的其他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 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一5%修建6级(含)以 上防空地下室”的规定,借鉴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 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明确2000平方米以下的非居 住类民用建筑不需要履行结建义务。借鉴《湖南省人民防 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 号),明确工业生产用房及配套设施、公益建筑、构筑物、 老住宅加装电梯等不需要履行结建义务。 (七)明确了人防工程相关审批程序 依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 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 3」国人防办学第18号)第五十三条“在对应建防空地下 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 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 开工”、第五十四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缴纳易地

建设费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由财政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 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以及《山东省人民 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第十七条“对房 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将人防审批手续融入到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建设单 立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出具人防质量监督登记 或相关证明。从制度层面避免人防审批中漏批漏建漏缴、 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等问题的发生。 四、《通知》施行日期 《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以项自人防报 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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