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2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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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发〔2017〕2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居住公共服务 设施配置,形成以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基础,与市、区级公共服 务设施相互衔接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根据《长沙市居住公 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服务设施,并报市直相关部门备案。 4.主城间距区建设用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其他间距区建设 用地面积在3公顷以下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所在社区已有社区 公与服务用房且面积达标的CECS 94-2019-T 建筑排水内螺旋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可不再配建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 且其他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仍应按规定予以配置。 5.以下用房不得作为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地下 室、门卫用房、技术层、设备层、架空层、夹层、车库、公共卫 生间等。 (四)托儿所与幼儿园 1.1200户以下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配建托儿所。1200户以上 的新建任宅开发项自应配建幼儿园。任宅开发项自如末达上述规 定标准,但控规或土地出让时规划条件已明确需要配建幼儿园的 应当按要求配建,并按规定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2.托儿所、幼儿园最小规模须满足《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 施配置规定(试行)》建设要求。确实有困难不能达到配建标准 的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 (五)体育设施 1.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按室外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 人或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人的标准配建体育健身场 听,宜设置乒乓球场、羽毛球场、篮球场、门球场、足球场、游 泳池、综合健身场(房)和儿童游戏场以及其他居民需求意愿强 烈的体育项目类型。

生计生、文化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 2.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 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部门应按照《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关于全 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长办发【2013)4号)要求,严 格落实责任,推进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3.对住宅开发项目配建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牵头根 据其经营模式给予支持。对于愿意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的社区 办公与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容积率指标范围。 三、本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与《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 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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