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5045-2020 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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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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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5045-2020 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写规范

主编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 参编单位:中国民航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国民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 编:马志刚郑斐 参编人员:王迎霞吕青李超韩景峰赵继伟覃岭 主审:李大伟李春风 参审人员:姜昌山 王建萍 廖志高 黄品立李用学

附录B标准字体和字号

GB/T 24591-2019 高压给水加热器用无缝钢管附录B标准字体和字号

1.0.1为加强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标准编写要求,确保标准编与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范》等,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写内容及编写格式。 1.0.3标准的编写应做到重点突出,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语言精炼,用词准确 规定明确。 1.0.4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1.0.5标准的编写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2.2.1前引部分包括封面、靡页、发布公告、前言和目次。 2.2.2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文献分类符号“UDCP”、标准编 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施行日期和发布机构等。 2.2.3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MH”、顺序号和年号组成。推荐性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2.2.4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2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组成; 3特征名应采用“指南”“标准”“规范”或“规程”等。 2.2.5罪页应包括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主编单位、批准部门、施行日 期和出版机构等。 2.2.6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2.4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2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组成; 3特征名应采用“指南”“标准”“规范”或“规程”等。 2.2.5靡页应包括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主编单位、批准部门、施行 期和出版机构等。 2.2.6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标题及公告号; 2标准名称和编号; 3标准施行日期; 4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5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6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2.6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标题及公告号; 2 标准名称和编号; 3标准施行日期; 4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5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6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2.7前言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3.1正文部分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技术内容。 2.3.2总则应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共性要求以及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等。 2.3.3标准制定的目的应说明标准制定理由和依据。 2.3.4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名称及其技术内容一致,并采用“本标准(指南、规范、规 程)适用于…….”的典型用语;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说明标准的不适用范围,并采用“本标 准(指南、规范、规程)不适用于…….”的典型用语。 2.3.5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 共性要求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或节,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节名宜采用“一般规定”。 2.3.6执行相关标准要求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指南、规范、规程)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典型用语。 2.3.7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当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 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只有术语或只有符号时,章名可简化为“术语”或 “符号”。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关术语标准已有相同的术语,但本标准中的概念或定义角度有差别时,可在本标准中列出。术 吾应按出现顺序给出定义和英文译名。除专用名词外,英文译名应小写。 2.3.9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分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编写规则第1部分:术 语》(GB/T20001.1)和《标准编写规则第2部分:符号》(GB/T20001.2)的规定

2.3.10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

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有充分的依据; 纳人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 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内容应协调一致: 章节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6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 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 S 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

4.1补充部分包括附录、标准用词说明和引用

2.4.2附录应与正文有关,并被正文条文所引用。附录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与 正文条文同等的效力。 正文条文引用附录时,可采用“....··应符合本标准(指南、规范、规程)附录×的有关规 定”或“.·.可按本标准(指南、规范、规程)附录×的规定取值”或“……·宜按本标准(指 南、规范、规程)附录×的方法计算”等典型用语。 附录的编写要求应与正文一致。

正文之后,有附录时应排在附录之后。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一表示有选择在一定冬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4.4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引用标准名录应列出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 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 2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层次,依次 列出; 3每个层次有多个标准时,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产品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

排列; 4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国外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 排列

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国外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

2.5.1条文说明应列于正文每条条款之后

2.5.2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 1正文中的条文应编写相应的条文说明,当正文条文简单明了、易于理解无需解释时,可 不作说明: 2应解释和说明该条文制修订的目的、原因、背景、依据,标准用词、用语的涵义以及在 执行中需注意的事项等,所引用的数据和资料应准确、可靠,对引用的重要数据和图表还应说 明出处,以及与正文的关系: 3表述应严谨明确、简练易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4条文说明对严格程度用词的解释必须与条文保持一致; 5内容相近的相邻条文可合写说明,起止条号可采用“~”连接; 6对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标准条文,应相应修改其条文说明,并对新旧条文进行对比说明 未修改的条文宜保留原条文说明。 2.5.3条文说明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对标准正文的内容作补充规定或加以引申,不得写入涉 及国家规定的保密内容,不得写入具体公司及工厂名称、品牌及设备名称,不得写人有损公平、

及国家规定的保密内容,不得写入具体公司及工厂名称、品牌及设备名称,不得写人有损公平、 公正原则的内容

3.1.1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 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 原则进行排序。 3.1.2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 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3.2.1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 下角。 3.2.2章的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的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 听属的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 3.2.3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 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标准层次编号示例详见附录A

3.3.1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应与正文相同。但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从 “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例如:附录A;A.2;A.2.1等。附录号不 得采用“I”“O”“X”三个字母。

录”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每个附录应另页编排。 3.3.3附录中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应与正文中的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一致。 3.3.4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表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 例如附录C为一个表,其编号为“表C”。 3.3.5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图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 例如附录 C 为一个图其编号为“图C"

录”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每个附录应另页编排。 3.3.3附录中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应与正文中的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一致。 3.3.4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表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 例如附录C为一个表,其编号为“表C”。 3.3.5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图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 例如附录C为一个图,其编号为“图C”。

4.0.1标准中的每章应另起一页编排。“章”“节”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章”“节” 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条”号从左起顶格书写;“款”号从左起空二字书写;“项”号从左起 空二字书写,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排,换行时应左起顶格书写。若条文分段叙述时,每段第一 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

4.0.2术语、符号一章,当同时存在术语和符号时,应分节编写。 每个术语应编为一条,其内容应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术语定义。中文名称和英文名 称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中文名称后空两字书写英文对应词,术语定义应在英文名称换行后 空两字书写。 符号内容应包括符号及其涵义,符号与涵义之间应加破折号,符号的计量单位不应列出 符号可不编号,但应按字母顺序排列。对性质相同的多个符号可归为一条,

5.0.1行业标准可引用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不应引用地方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5.0.2当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有关内容时,不应引用其名称和编号,应将采纳的相 关内容结合标准编写的实际,作为标准的正式条文列出。 5.0.3当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有关的标准中已有规定时,宜引用这些标准代替详细规定,不宜 重复被引用标准中相关条文的内容。 5.0.4对标准条文中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不再适用时,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代号 顺序号、年号;在其修订后仍适用时,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代号和顺序号,不写年号。 5.0.5条文中引用本标准其他条文时,应采用“符合本标准(指南、规范、规程)第×.×.×条 的规定”的典型用语

6.1.1标准的编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一经编号,其顺序号不应改变, 经修订重新发布,应将原标准发布年号改为重新发布的年号。 6.1.2标准条文应采用文字表达,当采用文字不易表达或表达尚不清楚时,可辅以图说明。 6.1.3页码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经修订重新发布,应将原标准发布年号改为重新发布的年号。 .1.2标准条文应采用文字表达,当采用文字不易表达或表达尚不清楚时,可辅以图说明。 5.1.3页码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准必须编排页码; 2前言和目次的内容多于一页时,应单独采用正体大写罗马数字从“I”开始编排页码; 3正文首页起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另编页码,页码应列于页面下方居中位置,数字 两边应加一字线修饰

1标准必须编排页码; 2前言和目次的内容多于一页时,应单独采用正体大写罗马数字从“I”开始编排页码; 3正文首页起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另编页码,页码应列于页面下方居中位置,数字 两边应加一字线修饰

6.1.4书眉的编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从标准的前言开始,在每页书眉位置编排标准的名称、编号及章名; 2奇数页码应在书眉的右侧顶格排标准的章名;偶数页码应在书眉的左侧顶格排标准的名 称及编号; 3书眉与正文间应用细实线分开。 6.1.5标准中文字字体和字号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6.2.1标准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后下的连接用语,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或“符 合下列要求”等典型用语。 6.2.2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条文时,应采用“符合本标准(指南、规范、规程)第×.×.× 条的规定”或“按本标准(指南、规范、规程)第×.×.×条的规定采用”等典型用语 6.2.3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表、公式时,应分别采用“按本标准(指南、规范、规程)表 x.X.×的规定取值”和“按本标准(指南、规范、规程)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

6.2.4在叙述性文字中描述偏差范围时,应采用“允许偏差为”的典型用语,不应写成大于 (或小于)、超过等。 6.2.5在引用国际民航组织附件相关内容时,应采用如“附件14第Ⅱ卷第3章”的典型用语 不应写成“附件士四第二卷第三章”

6.3.5图应排在有关条文内容之后,并应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条文中必须引出所采用的图。 可采用括号标示出图的编号,或采用“如图×.×.×所示”的典型用语。 6.3.6图中需要说明的项目可采用直接标示的方法,也可采用按序号1、2、3等的顺序排列标 示的方法。在图外,说明文字应在图的编号及图名下方居中排列。 示例1

6.3.7图的标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3.7图的标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

计量单位不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分别写在各栏标题或各栏数值的右方或正下方。表名或各栏标 题中的计量单位宜加圆括号

100 P, Y= 100 . P

5.5.6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 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6.6.1标准中的数值应采用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性文字中,表达非物理量的数字为一至九 时,可采用中文数字书写。例如:三力作用于一点。 6.6.2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书写,应采用数学符号表示。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 和一比三点五,应分别写成3/4、34%和1:3.5。 6.6.3当书写的数值小于1时,必须写出前定位的“0”,小数点应采用圆点。例如:0.001。 6.6.4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的精确度。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例如:级 差为0.25的数列,数列中的每一个数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1.5、1.75和2应分别写成 1.50、1.75和2.00。 6.6.5当多位数的数值需采用10的幂次方式表达时,有效位数中的“0”必须全部写出。例 如:100000这个数,若已明确其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成100×103,若有效位数是一位,则应 写成1×10

6.6.6多位数数值不应断开换行、换页

6.6.7多位数(标识年号的四位数除外)均应从小数点符号起,向左或向右每三位数字为

6.6.7多位数(标识年号的四位数除外)均应从小数点符号起,向左或向右每三位数字为 组,组间空1/4个字的空隙。例如:234562.345671987(年号)

6.6.8带有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力

借有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6.6.9表示参数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6.6.10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6.6.10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5.6.10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外形尺寸l×b×h(mm):240×120×60,或240mm×120mm×60mm,不应写成240×120

外形尺寸l×b×h(mm):240×120×60,或240mm×120mm×60mm,不应 x60mm.

6.7.1标准中的物理量和有数值的单位应采用符号表示,不应使用中文、外文单词(或缩略

6.7.2符号代表特定的概念,代号代表特定的事项。在条文叙述中,不得使用符号代替 明。例如,

钢筋每米重量 不应写成钢筋每m重量; 大于12倍板厚 不应写成>12倍板厚; 结果以百分数表示 不应写成结果以%表示

6.7.3在标准中应正确使用符号。单位的符号应采用正体字母。物理量的主体符号应采用斜体 字母,上角标、下角标应采用正体字母,其中代表序数的i、j为斜体。代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6.7.4当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值后写出计量单位的 符号。例如:10、12、14、16MPa。 6.7.5不应将单位的符号和名称混在一起使用。例如: 千米每小时或km/h不应写成千米/小时或km每小时。 6.7.6数值和单位符号之间应空1/4个字的空隙,例如:5m; 用干平面角的上标单位除外例如:56°7"

6.8.1标准的文字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不得采用繁体字、异体字或非正规简 化字。 6.8.2章节名称、图名、表名,不宜采用标点符号;表中各栏最末一句句尾不宜采用标点 符号。 6.8.3在条文中不宜采用括号方式表达条文的补充内容;当需要使用括号时,括号内的文字应 与括号前的内容表达同一含义。

6.8.7“注”中或公式的“式中” 其中间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最后的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6.8.7“注”中或公式的“式中”,其中间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最后的注释结束

分项列举的各项有一项或多项已包含句号时,各项的末尾不应再用分号

6.9.1注应只给出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其内容不应包含技术规定和要求。注应少用。 6.9.2当条文中有注释时,其内容应纳人条文说明。当确有必要时,可在条文的下方列出。注 中不应出现图、表或公式。 6.9.3条文的注、图注和表注应在“注”字后加冒号,接写注释内容。注释内容换行书写时, 应与上行内容的首字对齐。 6.9.4当条文的注、图注和表注只有一个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当多于一个 时,应在“注”后按1、2、3的顺序编号。 6.9.5图注应在图的编号及图名下方左起空两字排列;表注应在表下左起空两字排列。

6.9.5图注应在图的编号及图名下方左起空两字排列;表注应在表下左起空两字排列。 示例:

2底圈罐壁与边缘板之间的

6.9.6条文的脚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前言”开始,应采用1)、2)、3)等顺序编号; 2在条文中需要注释的词或句子之后应使用与脚注编号相同的上标数字1)、2)、3)等标 明脚注; 3脚注应置于相关页面的下边,脚注和条文之间用一条细实线分开。细实线长度为版心宽 度的1/4.置于页面左侧。

6.9.7表的脚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6.9.8图的脚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的脚注应单独编号并置于图名之下,当有图注时,应紧跟图注; 2图的脚注应采用上标形式的小写英文字母按a、b、c等顺序编号; 3在图中需注释的位置应以相同的上标形式的小写英文字母标明图的脚注。

附录A标准层次编号示例

图A.1标准条文层次及编号示例

图A.2标准附录层次及编号示例

GB/T 51355-2019 既有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附录B标准字体和字号

附录B标准字体和字号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 ”或“应按.…·的规定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 照·····.”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或“应按.···的规定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执行时,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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