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543-2020 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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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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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543-2020 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规范

GB/T 38543—2020

ecification for examination and decision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items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原则 4.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2 便民、效率原则 审查 5.1 审查要求 5.2 审查情形 5.3审查方式 行政许可收费 决定 7.1 办理期限 7.2 决定作出 7.3许可结果内容 7.4决定送达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式样 附录B(资料性附录) 不予行政连可决定书式样

公路悬索桥吊索(征求意见稿)GB/T38543—2020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组(SAC/SWG1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湖北省标 准化与质量研究院、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局、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藩文、郭沛、巫小波、王东、冯蕾、雷若冰、洪丽君、工凡、张克锁、康俊生

GB/T38543—2020

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 与决定中需要遵卡的 基本原则 的开展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审改办发【2016]4号

4.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许可审查、决定的过程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当公开。无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 定,都应采取制作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电子证照形式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提供无差别化服务。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与所作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时,应优化再造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减少环节、 限

5.1.1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结合实际,对列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每一个事项科学梳理行政许可业务 流程,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审查工作细则应明确适用情形、法定审查内容,并具有能够体现审查流程及 职责的表单,全面覆盖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做到审查流程设置合法合理、内容完整准 确、易于实施和监督。 5.1.2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明确采取具体审查方式的依据和理由,细化权限边界以及每个审查环节的 前后置条件,避免功能雷同的重复审查

对于需要逐级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审查人员应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行政相对人提 才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准予许可意见

对于共同审批的或需要征求其他 由牵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或最终决定机关)负 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牵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各自的职责、配合 材料流转需满足的具体要求、返回意见的要求和时限等

依法经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审查后报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行政 施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及时上报。上报材料应包含全部申请材料和初 意见。

及其他地域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职 责,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牵头地域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与其他地域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各自的职责、配合节 点、材料流转需满足的具体要求、返回意

书面审查GPS-RTK技术在电力工程送电线路测量中的应用,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书面材料的审查。

5.3.2附加审查程序

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现场勘探勘察、鉴定、专家评审 等附加审查程序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形制定相应的流程说明以及所需时间范围,时间自 实施机构将评估材料转交起算,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时限内。同时将流程及所需时间在政务服务网 上平台、受理场所向社会公示

涉及税费征收的事项,应对税费征收的收费环节、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征收标准、以及缴费的时间、 地点、减免收费情形等进行明确,并采取各种方式方便行政相对人缴费。属于不收费的事项,应在服务 指南中列明“本事项不收费”等内容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对申 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DB12/T 3022-2019 停车场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应用技术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制定低于法定期限的承诺期限,并应按承诺期限要求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否则,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 定。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以书面证件或其他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颁发给行 政相对人并同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在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时,要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并应告知行 政相对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7.3.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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