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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2020年3月)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
则. 1 2 建筑日照标准. 1 3 建筑间距. .2 建筑退让. 6 4 5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 .10 5.1 容积率, .10 5.2 建筑密度 ..12 5.3 绿地率 .13 5.4 建筑高度 .14 6 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 .15 7 附 则. .16 附录 A 名词解释 .17 附录 B 太原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20 附录 C 容积率计算规则 ..27 附录 D 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2 附录 E 绿地率计算规则. .33 附录 F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36
1 总 则. 1 2 建筑日照标准. 1 3 建筑间距. 2 建筑退让. 6 4 5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 .10 5.1 容积率以河代渠疏浚工程技术文件, .10 5.2 建筑密度 .12 5.3 绿地率 .13 5.4 建筑高度 .14 6 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 .15 7 附 则. .16 附录 A 名词解释 .17 附录 B 太原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20 附录 C 容积率计算规则 ..27 附录 D 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2 附录 E 绿地率计算规则. .33 附录 F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36
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 规划管理,三县一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2住宅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 的标准:属于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内部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3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 宜布置在南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 2.4老年人居住建筑(专指为老年人服务的建筑如养老院、
应当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
老年公寓等)其居住用房应当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 小时。 2.5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 养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 2.6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 于2小时要求。 2.7建筑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B。
3.1多(低)层住宅建筑长边不应大于60米;高层住宅建筑长 边不应大于70米。 除大型商业,体育馆、艺术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大型公共 建筑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民用建筑长边不宜大于60 米。 非住宅民用建筑长边超过60米时,结合方案以及实际情况 具体研究确定。 3.2 新建住宅建筑不宜建设为东西向。 3.3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外墙保温层、阳台、外 廊、飘窗、围护性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外墙面上的装饰性幕墙、构架、设备平台、空调搁板、遮阳 雨棚、挑檐、用于造型的挑板、线脚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3.1多(低)层住宅建筑长边不应大于60米;高层住宅建筑长 边不应大于70米。 除大型商业,体育馆、艺术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大型公共 建筑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民用建筑长边不宜大于60 米。 非住宅民用建筑长边超过60米时,结合方案以及实际情况 具体研究确定。 3.2 新建住宅建筑不宜建设为东西向。 3.3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外墙保温层、阳台、外 廊、飘窗、围护性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外墙面上的装饰性幕墙、构架、设备平台、空调搁板、遮阳 雨棚、挑檐、用于造型的挑板、线脚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3.4住宅建筑山墙计算按照表3.4规定控制。
3.4住宅建筑山墙计算按照表3.4规定控制。
3.5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当在满足2.2条款日照标 准和4.4条款退让地界的前提下,按表3.5规定控制
注:当多(低)层住宅建筑与现状住宅建筑相对布置时,其间距按照括弧内数值 空制。
3.6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当在满足2.2条日照标准和4.4 条退让地界的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控制: 3.6.1高层与高层住宅建筑平行或重叠成夹角α≤15°布 置,其间距按照表3.6.1规定控制
注: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
3.6.2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建筑垂直或重叠成夹角α> 45°布置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7米。 3.6.3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建筑重叠成夹角15°<α≤ 30°布置,其间距在表3.6.1规定基础上相应折减4米;重叠成 夹角30°<α≤45°布置,其间距在表3.6.1规定基础上相应折 减8米。 3.6.4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垂直、重叠成 夹角布置,当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其间距按照表3.5规定控制; 当高层住宅位于南侧、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照高层与高层 住宅建筑间距相应规定控制。 3.6.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高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时, 与多(低)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与高层住宅间距不应小
于18米。3.6.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高层住宅建筑错位不重叠布置时,与多(低)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8米,与高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24米。3.7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相应高度,按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3.8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在满足2.2条日照标准和4.4条退让地界的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控制。3.8.1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东(西)侧时,建筑间距按照3.5、3.6条规定控制;3.8.2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时,建筑间距按照表3.8.2规定控制。表 3.8.2非住宅建筑高度(M)建筑间距H≤1212 表3.9较低建筑高度(米)H≤1212 同时满足相应建筑间距的要求。表 4.2建筑高度(M)非住宅非住宅非住宅非住宅退让地界(M)H≤1212 相应控制: 4.4.1毗邻用地已统一编制详细规划(总平面)的,建筑 退界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4.4.2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因素,用地条件特殊或 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建设项目的退界距离,在满足消防、交通、建 筑功能等要求,且满足相应建筑间距规定的前提下,毗邻双方同 意,可结合方案合理退让地界或接建。 4.5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或 自身有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超出正常建筑退距的安全 防护距离应当留在其用地范围内: 当采用规范充许的安全技术措施,可保障周围相建筑安全 时,其安全防护距离可适当减小。 4.6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 压占道路红线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吴忠金积水厂改造工程,其退让距离按照表4.6规定控制; 传达室、警卫室、公共厕所等必要的小型附属建筑退让道路 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米 注:①建筑边界按照3.3条款规定执行。 4.7临城市道路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院、游 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 商场的裙房)等,以及在步行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 区等特殊区域布置的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按照表4.6执 行的基础上,根据专业技术、城市设计、场地交通组织、停车等 要求综合确定。 4.8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 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30米;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 退距离不应小于15米。 4.9沿城市规划的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 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 规定。 4.10建筑退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4.11沿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当河道 两侧为城市道路时建筑退距按照退道路红线标准执行,当河道两 侧为绿化带时建筑距离按照退绿线标准执行,当河道两侧无绿化 带、道路时建筑退河道蓝线距离应按照退蓝线标准执行。 4.12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 照下列规定控制。 4.12.1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 得小于30米; 4.12.2城市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 离不得小于20米; 4.12.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 距离不得小于15米; 4.12.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米。 4.13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雨篷、挑檐、招牌、灯饰等附 属设施(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除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距 离不应大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3倍 4.14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等 规划控制线时,其距离不应小于5米,用地紧张特殊情况其距离 不应小于3米。 4.15建筑物退让以上未涉及的紫线、黑线、黄线等规划控 制线时,其退让距离应按照该规划控制线相关规定控制。 TB/T 3206-2017 ZPW-2000 轨道电路技术条件离不得小于20米; 4.12.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 钜离不得小于15米; 4.12.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离不得小于20米; 4.12.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 钜离不得小于15米: 4.12.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5.1.1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5 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图示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