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 34-1991)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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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 34-1991)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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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DB37T 5173-2020 绿色农房建设技术标准.pdfCJ/T 34=91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

Plant materials for urban green space

lant materials for urban green s Tree seed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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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内容与适用 (1) 引用标准 (1) 3 名词术语 (1) 技术要求 (2) 5检测方法 (3) 6检验规则 (3) 7标志、掘苗、包装、运输、假植或贮存 4 附录A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补充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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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

Plant materials for urban green space Tree seedlings

Plantmaterialsfor urbangreen space Tree seedlings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的露地栽植苗木产品的规格、质量、检验和验收 等技术要求,及标志、掘苗、包装、运输、假植或贮存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苗圃露地培育的出圃苗木。

CJ14城市园林苗圃育苗技术规程 GB6000主要造林树种苗木

3.1苗木类型:按培育苗木树种的自然形态分为常绿针叶乔木、落叶针叶乔木、常绿阔叶乔 木、落叶阔叶养木、常绿针叶灌木、常绿阔叶灌木、落叶阔叶灌木、常绿藤木、落叶藤木、竹类、 宗榈类等种类;从生型、制甸型、蔓生型、单干型等类型。 3.2丛生型苗木:指自然生长的树形呈丛生状的苗木。 3.3匍匐型苗木:指自然生长的树形呈匍匐状的苗木。 3.4蔓生型苗木:指自然生长枝条呈蔓生状的苗木。 3.5单干型苗木:指经过人工整形后具主干的苗木。 3.6小乔木:指树种自然生长成龄树高在38m的乔木。 3.7中乔木:指树种自然生长成龄树高在8~15m的乔木。 3.8大乔木:指树种自然生长成龄树高在15m以上的乔木。 3.9于径:指苗木主于离地表面130cm处的直径。适用于大乔木和中乔木, 3.10基径.指苗木主于离地表面10cm处基部直径。适用于小乔木和单于型灌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一08一15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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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冠径: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2蓬径: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3树高:指乔木从地表面至树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4分枝点高:指乔木从树冠的最下分枝点到地表面的垂直高度 3.15灌高:指灌木从地表面至灌丛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6移植次数:指苗木在苗圃培育的全过程中经过移栽的次数

3.11冠径: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2蓬径: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3树高:指乔木从地表面至树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4分枝点高:指乔木从树冠的最下分枝点到地表面的垂直高度。 3.15灌高:指灌木从地表面至灌丛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6移植次数:指苗木在苗圃培育的全过程中经过移栽的次数

4.1苗木出圃前的基本要求: 4.1.1将准备出圃苗木的种类、规格、数量和质量分别调查统计制表。 4.1.2核对出圃苗木的树种或栽培变种(品种)的中文植物名称与拉丁学名,做到名实相 符。 4.1.3出圃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树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 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参照CJ14有关规定进行。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苗木不 得出圃。 4.1.4苗木出圃前应经过移植培育。五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一次;五年生以上(含五年 生)的移植培育两次以上。 4.1.5野生苗和异地引种驯化苗定植前应经苗圃养护培育一至数年后,适应当地环境,生 长发育正常后才能出圃。 4.1.6出圃苗木应经过植物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苗木产品出入境应经法定植物 检疫主管部门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圃。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各类型苗木产品规格质量标准: 4.2.1乔木类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表A1 4.2.1.1乔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具主轴的应有主干枝,主枝应分布均匀,干径在 3.Ocm以上。 4.2.1.2阔叶乔木类苗木产品质量以干径、树高、苗龄、分枝点高、冠径和移植次数为规定 指标;针叶乔木类苗木产品质量规定标准以树高、苗龄、冠径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1.3行道树用乔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规定指标为:阔叶乔木类应具主枝三至五支, 干径不小于4.0cm,分枝点高不小于2.5m;针叶乔木应具主轴有主梢。 注:分枝点高等具体要求,应根据树种的不同特点和街道车辆交通量,各地另行规定。 4.2.2灌木类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表A2 4.2.2.1灌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蓬径、主枝数、灌高或主条长为规定指标。 4.2.2.2丛生型灌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灌丛丰满,主侧枝分布均匀,主枝数不少于 五枝,灌高应有三枝以上的主枝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4.2.2.3匍匐型灌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应有三支以上主枝达到规定标准的长度。 4.2.2.4蔓生型灌木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分枝均匀,主条数在五支以上,主条径在1. O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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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单干型灌木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具主干,分枝均匀,基径在2.0cm以上。 4.2.2.6绿篱用灌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冠丛丰满,分枝均匀,干下部枝叶无光秃, 干径同级,树龄二年生以上。 4.2.3藤木类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表A3。 4.2.3.1藤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分枝数、主蔓径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3.2小藤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分枝数不少于二支,主蔓径应在0.3cm以上。 4.2.3.3大藤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分枝数不少于三支,主蔓径在1.0cm以上。 4.2.4竹类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表A4。 4.2.4.1竹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竹叶盘数、竹鞭芽眼数和竹鞭个数为规定指 标。 4.2.4.2母竹为二至四年生苗龄,竹鞭芽眼两个以上,竹秆截千保留三至五盘叶以上。 4.2.4.3无性繁殖竹苗应具二至三年生苗龄;播种竹苗应具三年生以上苗龄。 4.2.4.4散生竹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大中型竹苗具有竹秆一至二支;小型竹苗具有 竹秆三支以上, 4.2.4.5丛生竹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每丛竹具有竹秆三支以上。 4.2.4.6混生竹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每丛竹具有竹秆二支以上。 4.2.5棕榈类等特种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表A5。 4.2.5.1棕榈类特种苗木产品主要质量标准以树高、干径、冠径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5.1测量苗木产品干径、基径等直径时用游标卡尺,读数精确到0.1cm。测量苗木产品树 高、灌高、分枝点高或着叶点高、冠径和蓬径等长度时用钢卷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 到1.Ocm。 5.2测量苗木产品干径当主干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测量苗木 产品基径当基部膨胀或变形时,从其基部近上方正常处测取。 5.3测量乔木树高从基部地表面到正常枝最上端顶芽之间的垂直高度。不计徒长枝。对棕 榈类等特种苗木的树高从最高着叶点处测量其主干高度。 5.4测量灌高时,应取每丛三支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 5.5测量冠径和蓬径,应取树冠(灌蓬)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最大 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应小于1.5。 5.6检验苗木苗龄和移植次数,应以出圃前苗木档案记录为准。 5.74.1.3条内容用感观检测

3.1苗木产品检验地点限在苗木出圃地进行,供需双方同时履行检验手续,供方应对需方 提供苗木产品的树种、苗龄、移植次数等历史档案记录。 3.2珍贵苗木、大规格苗木和有特殊规格质量要求的苗木要逐株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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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成批(捆)的苗木按批(捆)量的10%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 6.4同一批出圃苗木应统一进行一次性检验 6.5同一批苗木产品的质量检验的允许范围为2%;成批出圃苗木产品数量检验的允许误 差为士0.5%。参照GB6000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质量检验允许不合格值测定表 数量检验允许误差值测定表 同批量数(株) 允许值(株) 同批量数(株) 允许值(株) 1000 20 5000 ±25 500 10 1000 ±5 100 2 400 ±2 50 1 200 ±1 25 0 100 0

6.6根据检验结果判定出圃苗木合格与不合格。当检验工作有误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有关标 准规定必需进行复检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3.7涉及出圃苗木产品进出国境检验时,应事先与国家口岸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履行植物进出境检验手续。 6.8苗木产品出圃应附《苗木检验合格证书》,一式三份。其格式见表1:

7标志、掘苗、包装、运输、假植或贮存

GB/T 22490-201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7.1.1苗木产品出圃应带有明显标志。 注:标志的形式和颜色可由各地自行规定。 7.1.2标志牌上印注内容:苗木名称、拉丁学名、起苗日期、批号、数量、植物检验证号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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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单位。 7.1.3标志牌挂设按苗木产品品种和包装件数为单位。 7.2掘苗 7.2.1常绿苗木、落木珍贵苗木、特大苗木和不易成活的苗木以及有其它特殊质量要求的 苗木等产品,应带土球起掘。 7.2.2苗木的适宜掘苗时期,按不同树种的适宜移植物候期进行。 7.2.3起掘苗木时,当土壤过于干旱,应在起苗前三至五天浇足水。 7.2.4裸根苗木产品掘苗的根系幅度应为其基径的六至八倍。 7.2.5带土球苗木产品掘苗的土球直径应为其基径的六至八倍。土球厚度应为土球直径的 三分之二以上。 7.2.6苗木起掘后应立即修剪根系。根径达2.0cm以上应进行药物处理。同时适度修剪地 上部分枝叶。 7.2.7裸根苗木产品掘取后,应防止日晒,进行保湿处理。

7.3.1裸根苗木产品起运前,应适度修剪枝叶、绑扎树冠,并用保湿材料覆盖和包装。 7.3.2带土球苗木产品,掘取后立即包装AQ/T 3034-2022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pdf,应做到土壤湿润、土球规范、包装结实、不裂不 散。

注:其包装材料、规格和方法可由各地自行规定

.4.1苗木产品必须及时运输。在运输途中应专人养护,保持苗未产品有适宜的温度和湿 度,防止苗木曝晒、雨淋和二次机械损伤。 .4.2苗木产品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保持苗木完好无损、无污染。装卸机具要有安 全、卫生的技术措施。 .4.3苗木产品的体量过大和土球直径超过70cm以上,可使用吊车等机械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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