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1220.4-2019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4部分: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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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1220.4-2019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4部分:运行管理

ICS 27.010 F 13

NY/T1220.4—2019 代替NY/T1220.4—2006

NY/T1220.4—2019 代替NY/T1220.4—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

DB41/T 1882-2019 搪玻璃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范NY/T 1220. 42019

NY/T1220.4—2019

NY/T1220《沼气工程技术规范》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工程设计; 第2部分:输配系统设计; 第3部分:施工及验收; 一第4部分:运行管理; 一第5部分:质量评价。 本部分为NY/T1220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了NY/T1220.4一2006《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范第4部分:运行管理》。与 0.4一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制定本部分的原因; 提高了操作人员对工艺流程的认识深度; 提高了运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监督员的职业要求; 提高了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的检修要求; 增加了严禁随便进人具有有毒、有害气体的对象范围; 修改了栅渣清除的相关规定; 修改了泵轴承温升超过环境温度的数值范围: 一增加了厌氧消化装置进料与出料同时进行的规定; 一增加了检修气柜时不得动用明火的规定与例外; 增加了监测数据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 修改了与其他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数据和规定; 修改了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操作方法; 增加了沼气输配系统的运行管理内容。 本部分由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沼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15)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沼气科学研究所、农业部沼气产品及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孔垂雪、梅自力、刘刘、邓良伟、宁睿婷、施国中、雷云辉。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Y/T1220.4—2006。

NY/T1220.4—2019

工程技术规范第4部分:运行管

本部分规定了沼气工程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安全操作的一般原则以及各个建(构)筑物 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安全操作的专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已建成并通过峻工验收的沼气工程

3. 6 厌氧消化装置anaerobicdigestioninstallation 在无氧状态下,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机物产生沼气的装置。 3.7 沼气储气柜biogasholder 用以储存沼气的密闭容器。 3. 8 沼渣沼液储存池storagetankofdigestates 储存沼气发酵残余物(沼渣沼液)的设施

为了加强和完善沼气站的管理,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保证沼气工程安全、稳定、高 效运行,使沼气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及安全操作能根据规定的要求进行,达到沼气工程处理有机 废弃物、获取能源、提供安全有机肥料、保护环境的目的,制定本部分。×

5.1.1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沼气工程的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 5.1.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并应熟悉沼气工程工艺流程。 5.1.3运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监督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的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5.1.4监控室、管理房及设施、设备附近的明显部位,应张贴必要的工作图表、安全注意事项、操作规程 和运转说明等。 5.1.5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切实执行本岗位操作规程中的各项要求,按时准确地填写运行记录。运 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原始记录。 5.1.6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工艺和管理要求巡视检查构筑物、设备、电器和仪表的运行情况。 设备启动前应做好全面检查和准备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运行。操作人员除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维护工作之外,应按工艺流程和各种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求进行巡视,如进出水流是否通畅、残渣清除、 沼气产量、厌氧消化装置污泥流失情况,以及各种机电设备的运转部位有无异常噪声、温升、震动、漏电 和胶轮脱胶等。同时,还应该观察各种仪表是否工作正常、稳定。 5.1.7发现运行异常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上报并记录后果。

2.1沼气站应制订全面的维护保养计划,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部件记录; b) 设备记录; 故障处理记录; d) 维修保养时间表; e) 维修保养预算及开支。 6.2.2沼气站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a)部件记录; b) 设备记录; 故障处理记录; d) 维修保养时间表; e) 维修保养预算及开支

5.2.2沼气站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NY/T1220.4—2019

5.2.3维修人员必须熟悉沼气站机电设备、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与规定以及检查验收制度。 5.2.4应对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栏、爬梯、管道、支架和盖板等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维护。 5.2.5 构筑物之间的连接管道、明渠等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 5.2.6 各种设备、仪器仪表应严格按照其技术文件进行维护保养 5.2.7每半年检查、紧固一次设备连接件,并检查控制元件等连锁装置。 5.2.84 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的检修应按规定申报,并由安全劳动部门认可的维修单位负责。 5.2.9 各种工艺管线应按要求每年涂饰一次相应的油漆或涂料。

5.3.7具有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地点,必须通风良好。 5.3.8沼气站应在明显位置配备各类安全设施,包括安全梯、三脚架、安全绳、安全带、正压式呼吸器 具、呼吸面罩、急救设施、防爆照明灯、防爆通信设备、氧气测定仪、有毒气体测定仪、灭火器材、防护围栏 等;有关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

NY/T1220.4—20195.3.10操作电器开关时,应按电工安全用电操作规程进行。控制信号电源必须采用安全电压36V以下。5.3.11启动设备应在做好启动准备工作后进行。电源电压波幅超过额定值5%时,不宜启动大型电机,电气设备必须安全接地。5.3.12各种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标牌后,方可操作。5.3.13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开机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缆头和电机带电部位及润滑部位。5.3.14严禁非本岗位人员启、闭机电设备。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设备旋转部位应加装防护罩,在运转中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不得将冲洗水溅到电缆头和电机上。各种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警示牌后,方可操作。5.3.15清捞浮渣、杂物及清扫堰口时,应有安全及监护措施;上下爬梯以及在构筑物上、散开池、并边巡视和操作时,应注意安全、防止滑倒或坠落;雨天或冰雪天气,应特别注意防滑。6格栅6.1运行管理6.1.1格栅拦截的栅渣应及时清除。6.1.2采用机械格栅清捞杂物时,应观察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6.1.3清除的栅渣应及时妥善处置。6.2维护保养6.2.1发现格栅部件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修理或更换。6.2.2及时冲洗场地,保持格栅周围清洁。aa6.3安全操作V6.3.1格栅机开启前,应检查机电设备是否具备开机条件。6.3.2检修格栅机或清捞栅渣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有效的监护。6.3.3格栅间应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和排风设施,其事故排风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12次。X7泵X7.1运行管理7.1.1开机前应进行细致检查,做好开机前的准备工作,并按泵操作要求开机。7.1.2泵在运行中,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a)应注意观察各种仪表显示是否正常、稳定;b)2检查泵流量是否正常;c)检查泵填料压板是否发热,滴水是否正常;d)注意轴承温升,不得超过环境温度40℃,总温度不得超过75℃;e)泵机组不得有异常的噪声或振动;f)检查取水井水位是否过低,进水口是否堵塞。7.1.3应使泵的机电设备保持良好状态。7.1.4操作人员应保持泵站的清洁卫生,各种器具应摆放整齐。7.1.5应及时清除叶轮、闸阀、管道的堵塞物。7.2维护保养7.2.1泵的日常保养应符合7.1.2中的有关规定。4

NY/T1220.4—2019

7.2.2对于填料密封的泵应至少半年检查、调整、更换泵进出水闸阀填料一次。 7.2.3备用泵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试运转。环境温度低于0℃时,必须放掉泵壳内的存水。 7.2.4对于输送高悬浮物介质的泵,若需较长时间停用,停机后应及时清洗。

7.3.1泵启动和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接触转动部位。

3.1泵启动和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接触转动部位, 3.2当泵房供电或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SN/T 3244-2020 进口消防产品检验规程 手提式灭火器.pdf,应打开事故排放口闸阀,将进水口处启闭阀关闭,并及时 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接通电源或修理设备

8.3.2严禁硬杂物进入机体,若发现异常声响、机器震动大、电机超载,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 8.3.3检修固液分离设备高位水箱或高位布水槽时,应注意安全,并有有效的监护。

9.1.1水位不得低于泵的最低水位线

9.1.3清捞出的浮渣应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及时处理。

NY/T1220.4—2019

9.2.1每半年校正检修一次池内液位计、pH计等仪表。 9.2.2池内沉渣积聚较多时,应放空清理。 9.2.3连接水池的管道、沟渠、格栅应定时清理。 9.3安全操作 9.3.1室内池应注意通风。 9.3.2操作人员在清捞浮渣和除渣时应注意安全。 9.3.3放空清理或维修时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应按5.3.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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