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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27-2018-T: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无水印,带书签)5.1.3本条规定了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体
的基本要求。基本出发点是形成点、线、面相互结合、相互支撑
的城市空间防灾体系,主要包括: 1分析确定城市的应急保障对象,包括城市的要害系统 重要工程、关键空间节点、各类防灾设施及防灾分区。 2评估确定应急服务设施规模、布局和服务范围 3评估确定城市应急保障对象的保障要求,包括应急交通 共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保障要求。 4分析现有基础设施的应急保障能力,规划应急保障基础 设施布局,按照平灾结合、统筹共享的原则合理确定应急保障级 别和保障措施。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如下: 1选择具有基本抗灾能力的道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和管 理措施,保障灾时道路通行能力。 2选择具备基本抗灾能力的供水、供电、通信和供暖设施 通过抗灾强化改造和应急设备配置,保障灾时应急供应能力。 3选择符合避灾条件的场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置所 需要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使其达到避难场地要求。 4选择具备避灾条件的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和大型场馆 按避难使用需求进行建设或改造,配置所需要的应急保障基础设 施,使其达到避难建筑要求。 5选择具备基本抗灾能力的医疗卫生设施,采取抗灾强化 建设或改造和应急医疗设备配置,使其具备灾时应急医疗救护 能力。 6选择或新建具备抗灾能力、便于救灾物资调配的城市物 资储备设施作为救灾物资储备库,使其具备救灾物资储备、调配 和发放的能力。 “城市要害系统”一直是我国城市防灾减灾所使用的术语, 该术语在不同领域的定义也各有差异。本标准所指的城市要害系 统为:对国家、区域和城市至关重要,一旦破坏或功能受损会对 国土安全、国民经济、公众健康和安全产生一方面或多方面损害 的系统和资产(包括物质的和虚拟的)。城市要害系统一且因灾
害破环,致使功能受损或中断,会对城市正常运行产生连锁性影 问,其影响范围会超出系统本身所在区域,对城市和社会运行产 生超出其系统直接损失的显者性损失。这些影响包括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通常指可能的大规模人员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混 乱、政府或社会功能失效、民族士气和公众信心等显著损伤。这 些系统通常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以及银行与金融、保密、能 源、信息和电信、化工、关键制造业等国家命脉产业和关键行业 的核心工程设施,政府首脑机关、应急指挥中心,文化保护工 程、城市标志性设施、人员密集公共设施GTCC-110-2019 机车车辆合成闸片-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应急交通、供水、供 电、通信、燃气等基础设施的重大工程设施,应急医疗卫生、避 难、物资储备及分发等服务设施,核设施、水坝等可能发生特大 灾难性影响的设施和地区。 关键节点是指对维持城市正常运行和应急救灾起重要作用的 城市点状工程设施或节点
5.1.4本条规定了城市规划中整合或综合设置各类设施以提高
强化城市防灾体系中的“点”“线”“面”体系的系统性,形 成以线连点带面的安全走廊,可充分发挥防灾设施体系的防灾 效能。 城市应急指挥备用场地、消防培训演练设施和消防备用地 大型防灾用地、应急物资储备分发设施、综合演练教育培训设施 和中心避难场所等防灾设施的防灾功能较强或具有专用特点,而 文此设施对一个城市通常只需要设置很少几处,按照欧美、日本 的发展经验,把这些设施用地统筹考虑在一起,并赋予平时灾害 演练、教育、培训甚至科研、指挥的功能,便于发挥这些设施的 最大效益。 作为防灾设施周边防灾空间的整合要求,“安全岛”是城市 综合防灾的重要理念。在城市中依托避难场所等应急服务设施 有效整合应急服务设施周边的场地空间和建筑工程,形成相对独 立、有效、安全的防灾空间,并以灾害防御设施和应急保障基础
设施为支撑,形成城市的“安全岛链”体系,可以作为增强城区 防灾能力的重要规划对策。 在城市内部,消防站、避难场所、医院、物资共用储备场所 等防灾设施以及公安、教育、园林、停车等公共设施,均有相应 的设置要求和周边空间保障要求,规划时可以考虑将这些设施进 行整合,便手经济合理地统筹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文有利 于综合保障
5.2.1本条规定了确保用地安全布局的高风险片区和设施的判
在城市综合防灾评估时,对灾害高风险片区、有条件适宜和 不适宜地段、可能造成特大灾难性事故的设施和地区进行了识别 平估:这些片区和设施对城市风险最高、对城市发展安全具有重 大影响,因此城市综合防灾规划需要对风险降低、减缓和控制提 出强制性管控措施,在本标准第5.2.2条~5.2.9条、附录C规 定了确定管控措施的要求和重点
5.2.2本条规定了城市用地安全布局针对不同防灾要素
城市发展主导方向、重大工程设施选址需要按照控制城市风 验逐步减缓和降低、提高重要工程防灾能力、促进城市抗灾能力 不断提升的原则,结合城市风险分布、高风险片区和设施分布: 综合选择风险小、致灾危险性低的方向和地段。不能满足此项原 则时,需要考虑本标准第5.2.9条和附录C的规定提出规划控 制措施。 灾害防御设施主要是考虑综合利用、综合防御、应急保障基 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防护等综合防灾要求,提出针对灾害防御 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规划要求,统筹构建灾害防范体系。 旦应注意,防灾隔离带需要在综合防灾规划中统筹考虑,火灾高
风险片区需要规划设置。 各种类型的灾害高风险片区,需要根据薄弱环节的特征,采 取有针对性的规划控制要求和防灾措施。 灾害高风险区的划定见本标准第4.3.3条规定及其条文 说明。 防灾隔离带是应对由于灾害蔓延造成特天灾害影响的主要 施。其设置重点是考虑控制灾害的规模效应和防止灾害的大规模 蔓延,可利用应急交通设施、防灾绿地、铁路、高压走廊和水 本、山体等其他天然界限作为分隔,有效利用各类开敲空间和防 灾设施,分级设置重大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防护及蔓延防止的空间 分隔,并提出相应防灾技术要求。 城市用地适宜性规划自的是以安全为约束,以充分发挥土地 资源的价值为自标提出今后建设用地的防灾减灾要求以及相应建 议,重要内容是较适宜、有条件适宜和不适宜地段的限制性建设 要求的制定和限建、禁建范围的衔接。可对不同用地提出适用条 、用地选择原则、指导意见和具体配套措施。一般根据城市用 地评定结果,按照用地的防灾适宜性程度及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 持点进行用地防灾适宜性划分,综合考虑社会与经济发展要求, 分析建设条件,提出城市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建设用地选址和 重大项自建设的防御要求、防灾措施等用地风险控制或减缓 对策。 城市规划需要合理组织和确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 线路及高压输油、输气管道走廊、电力走廊,确定规划控制 要求。 对于应急保障服务薄弱片区,可综合考虑跨区疏散、建设避 难建筑等综合避难对策,必要时考虑分阶段避难方案。但这些地 区通常人口密度大,需避难人员多,应急通道少,制定改造前疏 散避难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非常重要。接纳超过责任区范围之外 人员的避难场所,亦需制定专门疏散避难方案和实施保障措施 5.2.3本条规定了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区,城市建设应避开
5.2.3本条规定了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区,城市
的危险地段。 城市规划时对存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惠地段 的识别,需要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综合有关基础资料识 别出其中的危险地段。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址通常是在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基础上进行,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与规划用地选择的要 求之间通常衔接困难,尤其在总体规划阶段。本标准制定时,对 我国的地质灾害规模分级、滑坡稳定性、崩塌可能性和泥石流的 发育程度的相关评价规定进行了汇总分析:并列于本标准附录 B,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址可以此简化危险地段识别。根据我国 城市用地选址的经验,从危险程度、治理难度、危害结果等因素 考虑,规定了必须避开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段。 5.2.4本条规定了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区的建设用地选择的 其他要求。 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区的防灾适宜性评估和建设用地选择 中,稳定性越差、规模越大、整治难度越大、治理效果越难以预 料的地区适宜性越差。 1滑坡地区的防灾适宜性评和土地利用时,规划和建设 方案需要考虑保证滑坡的稳定性。 具有滑坡产生条件或因工程建设可能产生滑坡的地段需要采 取确保山体稳定条件不受到削弱或破坏的防灾措施,线性基础设 施不应与天断裂平行,不宜切割松散堆积体或风化破碎岩的坡 脚,宜绕避岩层或贯通节理产状倾向线路的地段,特别是地下水 发育的地段:越岭的公路或铁路线路应绕避岩层严重风化破碎带 或构造破碎带形成的业口;在山坡一侧进行工程建设时,上下部 应的工程建设应避免相互影响。对于稳定性好的坡地,尽量避免 在其上部填方或下部挖方。 下述特征斜坡地区,需要进行滑坡调查和评价:山坡呈明显 的圈椅状地貌,有较陡的后壁,坡面不顺直呈台阶状,前缘呈舍 伏凸出,侵占或挤压沟(河)床,坡脚出露泉水或湿地,两侧地
层有扰动或不连续现象山坡坡面呈明显错台、后壁陡且岩体中 存在陡倾角结构面、外形类似滑坡但坡度较陡,或坡体高陡、其 重力足以促使下卧松散岩土层组成的主错动带产生压缩变形。 2下述特征斜坡地区,需要进行崩塌(危岩、落石)调查 和评价:坡高、陡,坡面不平整,上陡下缓,岩土体的节理、裂 隙发育,结构面多张开,坡脚、坡面多有崩塌物堆积。 崩塌评价需要禅明其类型、分布、特征、规模、数量、岩块 直径,发生和发展的原因,稳定程度及其对工程影响,标明裂隙 立置和影响范围界线,危岩体和崩塌区的范围、类型,稳定性与 危险程度,以及防治措施建议。评价崩塌堆积体自身的稳定性和 在上方崩塌体冲击荷载作用下的稳定性,分析在暴雨等条件下向 尼石流、崩塌转化的条件和可能性,必要时进行简易岩块滚落 试验。 3下述山区沟谷地区,需要进行泥石流调查和评价:沟口 或沟谷中存在大量无分选的堆积物,沟谷两侧或源头坡面存在较 享的松散堆积层,或同时存在塌、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 泥石流评价需要确定其类型、发育阶段、爆发频率,松散堆 积物的稳定性和储量,累计淤积厚度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对抗震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进行避让是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强制性要求,也是各类抗震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内 容。本条规定从建筑抗震选址的抗震安全要求出发,规定了规划 用地选择时对抗震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的管控措施要求。 规划管控措施的制定,重点是针对地震地表断错,地质崩 塌、滑坡、泥石流、地裂、地陷,场地液化、震陷,主要河流岸 坡液化、震陷、滑塌等抗震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适宜性规划建设 安排。
5.2.6本条规定了城市用地选择时,需要按照防洪要
地段进行避让或限制建设。对洪涝灾害高风险地区应
条件适宜区进行规划管控。 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洪涝灾害风险评估结果,提出土地利 用防灾适宜性对策。山洪、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地区因其毁火性灾 难影响且防御代价过大,城市建设必须避开这些地区,并将其划 为禁建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整治用地和扩大或者 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等属于“规划保留区”,不 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2006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 划编制办法》将城市用地空间管制划分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 区,据此,“规划保留区”属于“规划限建区”范畴,城市规划 应当制定防洪设施建设安排和禁止其他无关建设的规划管控 要求。 按现行规定,行洪通道应当划入城市蓝线进行保护与控制 衣规定需按照不适宜用地进行规划和管控。行洪通道严禁从事影 问河势稳定、危害护岸安全、妨碍行洪的一切活动,制定措施有 组织地外迁居住在行洪通道内的居民
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加工、处置、储藏和运输的生产经营 活动,按其操作本质,对周围地区普通公众的安全存在固有的危 险。一般来讲,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物品的处理和处置应当与 城市中的敏感自标(如学校、医院、居住区)保持安全、卫生的 隔离距离或布置在不同地区。对于重大危险源区和次生灾害高危 险区应单独作为防灾分区采取防护措施 关于城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和卫生防护,城市规划需按照现 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现行国 家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有效的安全和 卫生防护距离,并提出防护措施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使用单位需要具 备完善的应急体系。城市规划时,要为应急预案运行提供消防 供水、疏散、交通等必要的保障条件,通常包括消防供水系统
应急救援行动支援场地、人员避难场地、应急救援和疏散通道以 及应急救援装备配置要求
5.2.8本条规定了火灾高风险区防灾隔离带设置的技
城市可在综合评估建筑物的防火性能、消防救灾能力、灾后 建筑物的破环情况和城市气候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火灾及次生火 灾高风险区,设置防灾隔离带。从国内外的研究和标准规定来 看,28m是一股风速下可有效阻隔重大规模火灾4~6h,14m是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中对 建筑间距规定的最大值,相当于火灾阻隔1h左右。国内外灾害 调查中,认为40m是对于中低层房屋一般风速下可有效阻隔的 安全距离
除了本章前述规定的规划对策外,对于城市的风险较高地区 本标准建议采取多种规划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风险减缓和控 制,逐步提升抗灾能力。在本标准附录C中给出了风险较高地 区的规划控制原则和控制方式。 本标准附录C条文中的场地高危险因素是指存在可以判定 属于危险地段的场地破坏因素
5.3.1本条规定了防灾分区单元的防灾基本对策。 防灾分区单元可根据综合防灾评估:梳理灾害特征,制定防 灾基本对策。当防灾分区单元属于灾害高风险区时,可按本标准 第5.2节要求确定防灾分区单元的防护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和相 应防灾措施。 城市规划需要制定防灾分区的规划控制内容和要求,作为其 也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依据 比如:在城市内涝易发的地区:采取综合对策积极推进雨洪 蜜滞与渗透设施的建设,建筑工程应采取防涝排水措施;地下空 间应综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受洪涝威胁地区,不宜设置可起
续阻水作用的实体围墙,以免在洪水侧压力作用下倒塌伤
5.3.2本条规定了防灾分区的空间控制要求
防灾分区单元的基本功能可采取不同的定位:一是与规划建 设管理相衔接,便于规划管控和建设实施:二是作为承拍灾后应 急救援和维持基本生活、进行灾后应急管理和灾后恢复、控制灾 害规模效应的基本单元。防灾分区根据级别和应急保障服务要求 的不同,需要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确保防灾 分区灾后应急救灾和维持灾民基本生活的必要保障。 防灾分区空间控制要求的提出,主要考虑以下儿个因素: 1灾后生活和恢复重建的组织。在防灾避难场所和应急医 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场所,配置应急取水和储水等应急服 务设施,形成城市的基本救灾单元。 防灾分区划分可考虑与基层行政辖区(街道办、居委会)相 结合,以便于灾时组织和日常管理或演练。对于受自然环境或 灾设施服务能力限制的地区可考虑应急状态下的事权划分要求。 2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布局作为防灾分区单元的支撑骨架 考虑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保障服务范围。 每个有常住人口的防灾分区需具备应急医疗卫生和应急物资 诸备分发场所,规划设置应急取水和储水设施、固定避难场所, 并根据需要配置应急供电设施和应急通信设施 3在防灾分区单元梳理设置开空间、高防灾能力建筑工 程,形成防御重大和特大灾害蔓延的基础防线 4防灾分区需要统筹考虑重大危险源防护、灾害高风险区 防治及应急保障服务薄弱片区整治进行设置。 5灾害环境的差异。 6规划管理和控制单元范围。 7本条规定的天然界限,行政管理和应急事权管理范围。 8可与评估空间单元相一致。 9防灾设施的防护、保障和服务范围、 在防灾分区划分时,需要充分考虑道路的应急通行能力,特
别是桥梁的应急通行可靠性。
5.3.3本条规定了防灾分区规划控制内容的基本要求
5.3.4本条规定了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的专
手1km时,需要调高此控制指标。按照固定避难场所服务半 在1km~2.5km间变化,最低人均指标控制在0.70m²~ 0m2。 3紧急避险要求作为最低控制,因此最低控制级别的任何 主街坊的人均有效紧急避难用地面积平均指标不低于0.2m。 4对于居住区,可区分三种情况: 1)对于固定避难场所的紧急避难服务半径可以覆盖的地 区,任何居住街坊需要满足紧急避险需要,不得低于 0.2m/人,任何5分钟生活圈需要考虑无组织疏散情 况,按就地紧急避难和去固定避难场所各半考虑,不 低于0.45m/人。 2)对于固定避难场所的紧急避难服务半径难以覆盖的各层 级生活圈,按1.0m²/人控制,且不得低于0.9m/人。 3处于两种情况之间时:按覆盖比例居住街坊在 0.2m/人~1.0m/人之间进行控制,各级生活圈在 0.45m/人~1.0m/人之间进行控制。因此对于居任 区的人均有效紧急避难用地面积指标,需要考虑无 组织疏散情况,即使全部位于固定避难场所的紧急 避难服务半径内,人均有效紧急避难用地面积指标 也按不低于0.45m~/人控制为宜。
5.4防灾设施和重要公共设施布局
5.4.1根据城市合理的救援方向,通过设置城市的出入方向和 出入口,接区域性的救援通道,是保证城市防灾能力的重要方 面,因此本条规定了城市的疏散救援出入口数量,同时也需要保 障与城市疏散救援出入口相连接的城市主干道的通行能力。 城市蔬散救援出入口保证通行,可按下述要求考虑:发生灾 害时,预估所受灾害影响位于其设防水准之内,不会发生可能影 向通行的其他破坏。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布局需要满足城市疏散救 援出入口的通行和应急功能保障要求。与城市疏散救援出入口有
关的工程设施需要按设定最大灾害效应确定抗灾设防标准。 针对应急通道设置,本条主要考虑不同类型通道的抗灾设防 能力从几余度设置角度并配合本标准第6.2节的有效宽度要求和 关键空间节点保证等方面规定了应急通道的防灾措施和应急保障 措施。 5.4.2本条规定了保障灾时灾民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需要 的应急供水保障设施的规划布局要求,规定了应急供水保障设施 的基本要求和实现方式。考虑到灾后应急供水的重要性,要求城 市采用至少两种应急供水体系进行应急保障。 核算应急市政供水保障的供水量时,灾后管线破环可能造成 的漏水损失可根据城市供水系统平时的漏水状况考虑灾后管线的 破坏率综合确定。 消防供水根据灾后次生火灾的评估情况,按照现行国家相关 标准中消防供水的规定设置应急消防供水系统,本标准第6.2.6 条也给出了原则规定。 应急供水保障设施需要考虑平灾结合的原则:除非特殊情况 尽量避免仅为防灾设置,为此本条给出了共享利用的方式和 要求。
5.4.3本条规定了城市应急服务规模和建设规模的主导
城市应急服务规模的评估需要考虑不同水准灾害和不同应急 阶段的要求,满足根据城市预估的破坏情况所确定的应急服务规 模。应急服务设施选择评价时,可以影响规模大的灾害为主,兼 项其他灾害的综合要求,包括本身的安全和改造难易情况:以及 应急交通、供水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医疗、物资储备等应急服 务设施的配套情况。 城市可根据设定最大灾害效应所确定的受伤人数在中心避难 汤所和长期避难场所集中设置应急医疗卫生区和重症救治场所。 对于婴幼儿、高龄老人、残疾人及行动困难、需要卧床的伤 员和病人等特定人群,必要时可安排特定避难场所或在避难场所
中安排特定避难区。 按照目前我国应急救灾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操作经验,通常当 灾情达到一、二级时,上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就要启动 而三级以下灾情往往由本地区自行响应。三级灾情通常对应较大 规模灾害水平。因此,城市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系统中救灾物资储 备库的规模需满足三级以下灾情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的救助需要 、二级灾情城市应急物资储备分发设施需满足外来救灾物资的 临时储备需要。灾害发生时,救灾物资的分发体系是必须考虑 的,分发用地的布局需要满足受灾人员的分布
5.4.4本条规定了应急服务设施的配置指标。本条的配
5.4.4本条规定应急服务设施的配直置指标。本条的配
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的相 关规定核算得到的。
5.4.5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布局和规模配置要求。按照
围的大小,避难场所中通常可能存在四种级别的应急设施:服务 于市/区级应急功能或人员的,服务于责任区范围应急功能或人 员的,仅服务于场所内部应急功能或人员的,仅服务于场所避难 单元内部应急功能或人员的,可分别称为城市级、责任区级、场 所级、避难单元级。避难场所配置应急指挥、医疗和物资储备区 时,其服务范围通常是城市级的。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分 发、医疗卫生服务通常是责任区级的。 确定避难场所配置规模与其最长开放时间关系密切,而不同 灾种的各应急阶段的时间长短各有其固有规律,统筹考虑这些要 求,合理确定短期、中期和长期避难场所的比例。 5.4.6本条规定了城市灾害防御设施的规划要求。城市综合防
5.4.6本条规定了城市灾害防御设施的规划要求。城市
规划需要针对各专业规划灾害防御设施的设置情况,从综合 的角度,重点考虑对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服务设施和坊 要公共设施的防护要求,分析防护标准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各类防灾设施的用地布局。
5.4.7本条规定了城市重要公共设施的综合防灾规划要,
6.1.1本条规定了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规划要求。应
设施规划需要提出合理有效的灾害防御标准和要求,明确应急保 障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防灾措施。 城市中的应急指挥、医疗、消防、物资储备、避难场所、重 大工程设施、重大次生灾害危险源等应急保障对象需要规划安排 应急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设防标准,可针对其防灾安全和在应急 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城市规模以及基础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 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等进行确定 条文中适宜性差用地是指存在用地灾害的较适宜、有条件适 宜和不适宜类型用地
6.1.2本条规定了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按应急功能保障级另
确定建筑工程应急功能保障级别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建筑工程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所属工程系统中的地位和 等级,其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和规模、抗灾救灾 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2建筑工程需要发挥应急保障功能的时段,特别是是否需 要在临灾时或灾害发生过程发挥作用。 3建筑工程破环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和规模、人员伤亡、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4建筑工程所保障的自标对象的上述应急要求 不同行业的相同类型建筑,当所处地位及破坏所产生的后果 和影响不同时,其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可不相同。应注意,应急保
障基础设施仪仪是影响基础设施系统中承担特定应急保障功能的 部分,并非所有该类别的基础设施全部属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本标准第6.2.1条规定了按照应急保障对象确定应急保障基础设 施应急功能保障级别的基本方法和最低要求。 根据本标准第3.0.5条,本条确定应急功能保障自标时,所 考虑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设防自标,按应急功能保障级别的不 司分述如下: 11级: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时,灾时不中断或灾后需 立即启用、修复时间也就是儿分钟到儿个小时:灾前通过设计以 新建或加固保证主体结构安全和应急附属设施安全。这类设施通 常一日中断可能产国家或区域层面政治、经济或社会的产重公 共安全后果,可能影响全局或大范围应急救援开展,或可能导致 特别严重次生灾害或天量人员伤亡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 在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时,重要应急功能应正常 不应发生损及应急功能的破环或破环基本不影响使用,主体结构 基本不破环或破环轻微;在遭受超过当地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 问时,重要应急功能基本不中断,其他应急功能保持不摊,保 证重要应急功能的主体结构不发生难以修复的中等以上破环,通 过紧急抢修可在紧急反应处置期内迅速修复并投入使用,其他结 构不应发生影响人员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 2Ⅱ级: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时,灾后充许一定的紧急 性检查准备时间,时间控制在几个小时到1天,但通常不包括主 本结构的抢修:灾前通过设计以新建或加固保证主体结构及影响 重要应急功能的附属设施安全。这类设施通常一日中断可能导致 亚重次生灾害或较多人员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等重大灾害后果。 在遭受高于当地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时,重要应急功能 基本保持不中断,可能发生的损坏对重要应急功能影响较小,主 本结构不发生中等以上破环,且应急功能可在紧急反应处置期内 迅速恢复,在遭受超过当地设定防御水准的灾害影响时,重要应 功能保持不雄癫并应能在紧急 息救灾期内及时恢复,保证重要凡
1.3本条规定了确保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的方式,
本方式是增强其所属建设工程的抗灾能力和提高余度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功能保障性能目标的实现,与建筑工 程的抗灾可靠性和应急保障途径的允余程度直接相关,因此可通 过提高建筑工程的抗灾能力和多途径应急保障的方式来保证建筑 工程达到应急功能保障性能自标。 应急保障途径和方式分类见表4。
表4应急保障途径和方式分类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抗灾设防标准需要按照相应地区的设定防 卸标准来确定,并需达到本标准第6.1.2条规定和相应条文说明 中的应急保障性能要求。一般来说,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抗灾设 防标准不应低于一般股建设工程。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需要高 于一般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设定防御标准进行设防:采用其他方 式时,充许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一般建设工程。本标准第 6.1.4条和第6.1.5条给出了抗震设防情况的处理方式,其他灾 害设防可参照抗震设防的原则确定抗灾设防标准。 实际上,应急保障对象本身的抗灾能力是进行应急保障的根 本自的。应急保障对象的主要建筑工程也需要按照设定防御标准 确定抗灾设防标准,本条提出了确定的原则,与其配置的应急保 障基础设施具有相应水平的抗灾设防能力,以保证其发挥预期作 用。其抗震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的有关规定进 行确定。 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加强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在用地灾害条件下 的基本防灾措施和应急保障对策,对于不适宜用地宜做专门研 究。跨越或穿过适宜性差用地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需要采取可 有效防御用地灾害形变的灾害设防要求,或者采取能够有效适应 用地灾害形变的防灾措施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是城市综合防灾能力的重要支撑。当线状 基础设施难以避让适宜性差的用地时,必须采取有效防灾措施和
咸灾对策或安排其他的替代方式,保证在发生场地破坏位移和其 也灾害效应时的可靠性。而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关键空间节点则 必须避让危险地段,无法避让时,必须进行专门设计。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时,依据应急保障对象(需提供应急功能 保障的各类设施)的需求,评估基础设施抗震设防水平和网络几 余度要求,分析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需要采取的确保应急保障可靠 生的具体方式,对于难以通过网络提供可靠应急保障的基础设 施,采取增强抗震能力方式时,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抗震要求,基本与设防分类标准衔接 致,只是从应急保障要求出发,对难以形成网络而需保障对象特 别重要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定了较严格的抗震要求。 主要建筑工程的范畴按本标准相关条文和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有关规定中的范围确定。 6.1.5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第6.1.4条规定以外的应急保障基础 没旅的雪要
5.1.5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第6.1.4条规定以外的应急保障基础
本条规定的I级应急保障对象为涉及国家和区域安全的建筑 工程、城市应急指挥中板系统,供水、交通的核心工程,应急救 的核心工程等,这些建筑工程一旦不能保障,整个城市关键功 能将会陷入滩痪。Ⅱ级应急保障对象为涉及灾后维持基本生活的 核心建筑工程、应急救灾的重要工程等,这些建筑工程是灾后维 特灾民基本生存保障的防灾据点,一且不能保障,灾后基本生活 和应急救灾的顺利进行将受到重大影响。血级应急保障对象为涉 及震后维持基本生活的重要建筑工程,是保障灾后灾民基本生活 所必需
本条所指“交通、供水、供电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不仅 包括工程项自的建筑结构部分,也包括基础设施功能运行所需的 主要配套设施设备。 重大危险源的分级,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辨识》CB18218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天危险源蓝督管理 哲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应急供电保障对象只涉及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消防、供 水、通信、机械通风等建筑工程。城市的应急供电保障与城市的 应急交通和供水保障不尽相同,考虑到电力系统多为区域电网形 式,提高市政供电系统的应急保障能力非常复杂,并非简单的规 划能够解决,因此应急供电保障主要需要采用多路供电和配置应 急电源保障方式。考虑到应急电源配置的经济代价,因此经过研 究,只规定应急救灾必需的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消防、供水、 通信等工程。另外考虑到需要通风条件的特殊类型物资储备需 要,和需要保障通风的避难建筑(如采用人防工程进行避难) 将这两类工程的应急机械通风所需的应急供电保障也纳人规定。 考虑到自前通信方式的多样性,应急通信保障只考虑需要配 置应急通信设施的情况,仅考虑了应急指挥和管理的需要,因此 在配置要求中未提出分级要求。条文中表6.2.1中的空白表示充 许按照国家其他相关标准配置,本标准不做特殊要求
6.2.2本条规定了保障灾时灾民基本生存用水、基本生活用水
应急供水保障设施需要考虑平灾结合的原则,尽可能采取共 享利用的方式。对于应急储水装置采用与正常给水设施连接、灾 时紧急自动切断的自动换水方式,避免水资源浪费。设置应急取 水设施方式不宜在长期闲置的情况下采取,确需长期闲置时,需 要采取确保应急取水设施长期有效的保障措施
6.2.3本条规定了保障应急通道通行能力的最小有效宽度和最 小通行净高。 本条规定的应急通道的最小有效宽度是保障应急车辆通行的
本条规定的应急通道的最小有效宽度是保障应急车辆通行
最小宽度,并未考虑应急通行流量的需求,属于必须强制执行的 最低技术要求。 保障应急通道灾后畅通还应重视跨越通道上方的各类工程设 施的安全问题。根据应急救灾车辆的通行要求,汽车载高不应超 过4.0m,加上车辆自身颠簸和安全高度等因素,任何情况下, 穿行建筑物的净空高度都不应小于4.5m。保证应急通道有效宽 度,跨越通道上方的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十分重要,需要通过抗 灾设防达到灾时保证通行的自标
最小宽度,开未考虑应急通行流量的需求,属于必须强制执行的 最低技术要求。 保障应急通道灾后畅通还应重视跨越通道上方的各类工程设 施的安全问题。根据应急救灾车辆的通行要求,汽车载高不应超 过4.0m,加上车辆自身颠簸和安全高度等因素,任何情况下, 穿行建筑物的净空高度都不应小于4.5m。保证应急通道有效宽 度,跨越通道上方的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十分重要,需要通过抗 灾设防达到灾时保证通行的目标。 6.2.4本条规定了应急通道的除本标准第6.2.3条外的其他应 急保障措施。 本条从元余度设置、有效宽度要求和关键空间节点保证三方 面规定了应急通道的防灾措施和应急保障能力。 条文中所指有效宽度是指应急通道在发生设定防御标准灾害 后去掉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破环造成的影响宽度和防止掉落物等其 也安全隐惠所需避开的安全距离后的净宽度。 计算应急通道的有效觉度时,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到塌后瓦砾废 虚影响可通过仿真分析确定:对于救灾王道两侧建筑倒塌后的废 墟的宽度可按本标准第C.0.4条的规定进行评估。 防正坠落物安全距离可根据建筑侧面和顶部所存在的可能坠 落物按照不低于设定防御标准对应的加速度和速度进行评估确 定,并不应小于3m。可通过针对建筑物可能落物的整治改造防 正坠落伤人。 有效宽度的控制方式和控制要求见本标准附录C。
6.2.5本条规定了应急供电保障基础设施中市政供电的余保
1应急供电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主要考虑提高市政供电 的抗灾可靠性和对重要保障对象配置应急电源系统来实现。市政 供电的抗灾可靠性需要按照本标准第6.1.3条规定的增强抗灾能 力、余设置或多种保障方式组合等途径来实现。
2对于具有应急供电功能保障要求的对象,其供电系统的 应急保障措施主要从以下儿方面考虑: 1)平时和灾时、灾后均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 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关于电力负荷的保障要求。 2)对于需要灾后保障供电的对象,考虑市网供电系统的 抗灾可靠性,制定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配置要求。 3)关于电力负荷的分级沿用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 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厂16的规定,但本标准从灾时、灾后的供电保障要 求出发,对不同保障对象规定供电的方式:以提高供 电可靠性
1)工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对应采取现行国家标准《供配 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有关规定中一级负荷中的 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方式:开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对 应采取一级负荷的供电方式,山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 对应采取二级负荷的供电方式。 2)工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必需配置应急发电机组:儿级 应急供电保障对象按照当前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 情况,原则上应急电源系统需要配置应急发电机组 但如果双重电源方式中,任一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的 供共电系统采用设定防御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也应充许 不再配置应急发电机组,这样也可减少应急发电机配 置数量过大的顾虑,鼓励从根本上提高城市供电系统 的抗灾可靠性,日本、美国等国的标准也充许这样做 3)根据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16的有关规定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 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对于一级负荷中
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因为应急保障对 象的供电负荷并不都包含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的特 别重要负荷,因此,本条第3款规定了最低的应急负 荷。相当于:设计双重电源和两回线路时,“灾时一级 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需要 作为一级负荷对待;设计应急电源时,“灾时一级、二 级电力负荷”需要作为一级负荷对待。 4考虑到避免重复要求,尽量简化规定,对应急电源的配 置方式没有具体给出。实际上把本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供配 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IGJ16的规定综合起来,供电系统配置时,还包括下述要求: 1)应急发电机组的配置,工级应急供电保障的应急发电 机组台数不应少手2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满足 灾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2)级应急供电保障宜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当无法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需配置应急电源。 3)当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为2台及以上或应急发电机组头 备用状态时,可选择设置蓄电池组电源:其连续供电 时间不应小于6h。 5标准编制时,对我国的现状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考虑 到我国目前采用市网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时,至少一路应满足本 准第6.1.3条~第6.1.5条的灾害设防要求的规定并非在所有 不节都属于强制性要求:因此,现状情况下,无法考虑提高抗灾 设防时,应急供电保障系统可按如下方案设置,也可满足本标准 要求: 1)1级应急供电保障:市网双重电源十2组满足一、二 级负荷的应急发电机组十1组选蓄电池组。 2)开级应急供电保障:市网双重电源十1组满足一、二 级负荷的备用电源:或市网两回线路十1组满足一 二级负荷的应急发电机组
3)Ⅲ级应急供电保障:市网双重电源,或市网两回线路, 或1组满足一、二级负荷的备用电源
6.2.6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用水量的确定要求。城市灾害发生 时:应急消防供水可采用多途径、多水源综合保障。标准制定时 考虑的基本原则是,一般地区消防设施可不把灾时满足消防扑救 要求作为规划自标:对于次生火灾高风险区及城市重要设施和地 文适当增强消防设施配置,但避难场所等灾后人员密集场所需要 考消防设施的配置,满足消防要求。 城市消防供水体系包括城市给水系统中的水厂、给水管网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特定地区的消防独立供 水设施:自然水体的消防取水点等,也可考虑利用应急储水体 系。利用人工水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等供给时,需确保消防 用水的可靠性和数量,且设置道路、消防取水点(码头)等可靠 的取水设施。每个消防站的责任区至少设置一处消防水池或天然 水源取水码头以及相应的道路设施,作为自然灾害或战时重要的 消防备用水源
当前我国一些城市开始整合应急、公安、消防、地震、防 汛、市政、气象等应急指挥专用平台,统一接警在很多城市都得 到了实现,有利于节约应急通信专线和数据通道等资源,提高应 急通信效率。城市尚需发挥社会通信网络的补充作用,加强应急 指挥、接警报警和信息发布平台的统合
7.1.1本条规定了城市应急避难、医疗、消防、物
急服务设施的规划内容。 应急服务设施规划时,满足灾时应急服务需要是根本要求 是以人为本的主要体现。其布局体现普遍服务和重点保障相结合 的原则,需要保证应急服务设施体系应急功能的可靠性,并结合 安全空间”理念明确其规划控制要求。 城市可以结合应急服务设施统筹设置应急指挥、通信、标识 和综合宣传教育体系
7.1.2本条规定了应急服务设施抗灾设防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
确定应急服务设施抗灾设防标准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 因素: 1重要性,特别是在所属工程系统中的地位和等级,其使 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和规模、抗灾救灾影响及恢复 的难易程度。 2需要发挥应急功能的时段,特别是是否需要在临灾时或 灾害发生过程发挥作用 3一且破坏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和规模、人员伤亡、直接 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根据本标准第3.0.5条,应急服务设施的抗灾设防自标需达 到:在遭受相当手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时,与重要应急功能 相关的主体结构不发生中等及以上破环;在遭受超过相当于设定 防御标准灾害影响时,不得发生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破环。根据 应急功能保障级别的不同,应急保障性能要求可分述如下:
1灾时不中断或灾后需立即后用的或承担特别重要应急任 务的、具有工级应急功能保障的应急服务设施,修复时间通常只 充许检修时间,灾前通过设计以新建或加固保证主体结构安全和 应急附属设施安全。在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时,重要应 急功能应正常,不应发生损及应急功能的破坏或破坏基本不影响 更用,主体结构基本不破环或破坏轻微:在遭受超过当地设定防 卸标准的灾害影响时,重要应急功能基本不中断,其他应急功能 呆持不瘫痪,保证重要应急功能的主体结构不发生中等以上破 环,通过紧急抢修可在紧急反应处置期内迅速修复并投入使用 其他结构不应发生影响人员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 2除上款规定以外的具有工、Ⅱ级应急功能保障的应急服 务设施,灾后充许一定的紧急性检查准备时间,时间控制在儿个 小时到1天,但通常不包括主体结构的抢修:灾前通过设计以新 建或加固保证主体结构及影响重要应急功能的附属设施安全。 在遭受高于当地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时:重要应急功能 基本保持不中断,可能发生的损环对重要应急功能影响较小,主 本结构不发生中等以上破坏,关键构件不屈服,且应急功能可在 紧急反应处置期内迅速恢复:在遭受超过当地设定防御水准的灾 害影响下,重要应急功能保持不瘫痪并应能在紧急救灾期内及时 灰复,保证重要应急功能的主体结构不发生不可恢复的破坏,通 过紧急抢险加固可在紧急救灾期内及时修复并投入使用,其他结 沟应不致倒塌或不应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3具有血级应急功能保障的应急服务设施,灾时可能发生 破坏,但可由其他方式替代或灾后通过应急抢修恢复及紧急设置 即可投入使用:主体结构通过灾前设计以新建或加固确保安全或 灾后应急评估选择和设置,主要应急设施配置到位或预留配置 相应应急功能临时迅速设置。 对于应急服务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确定,在本标准第7.1.4 条进行了规定,其他灾害设防标准可按该条原则确定。避难场所 的抗灾设防标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7.1.3本条规定了防洪避难场所的设定防
对于防洪避难场所实际有两类问题:一是防洪避难场地:在 条文中已经规定:另一是避洪建筑。安全超高的确定,考虑到防 共避难场地通常规模大,安全超高按0.5m规定,避洪建筑的安 全超高需要考虑风浪因素,建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洪泛区和蓄 带洪区建筑工程设计标准》GB50181有关规定给出的方法确定 避洪建筑用于避难的楼层或屋顶标高的确定,也分为三种情况 立于防洪保护区内、蓄滞洪区内、防洪标准较低或没有防洪工程 呆护的地区。对于蓄滞洪区的避洪建筑,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洪 之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设计标准》GB50181等相关标准确定 对手防洪标准较低或没有防洪工程保护的地区的避洪建筑,用于 避洪的楼层标高建议采取不低于50年一遇防洪标准对应的水位 加上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设计标准》 GB50181确定的安全超高,避洪建筑的楼顶标高建议采取历史 最高水位加上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设 计标准》GB50181确定的安全超高 在我国水系比较发达的城市,不用于防洪避难、仅用于其他 灾害的防灾避难场所的防洪排涝标准的选择一直是很多地区关心 的问题。考虑到防洪排涝标准需要防洪部门协调的工作量很大, 直未有明确结论性意见,此方面的经验尚少,因此,经过与城 市规划、防洪有关专家讨论,在此做出如下建议,并通过各地实 残为标准修订积累经验: 1避难场所内涝防治的自标是保证应急避难区不被水 应于防洪保护区内或没有洪水威胁的避难场所,可重点考虑内涝 防治。应急避难区的内涝防治可按城市重点地区对待,内涝防治 可考虑调蓄水体、雨洪蓄滞、渗透设施和排水工程系统等采取综 合防治措施,根据城市重要地区的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等城市洪涝防御
错措施的设防标准类要求,其他相关工程设防要求和抗震措 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也可在规划中提出建设条 约束。
7.1.5本条规定了应急服务设施的规划要求。应急服务
对于特勤消防站和工级应急保障医院的抗震设防类别是否调 整为特殊设防类,由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根据城市总体布局确定设 置数量和规模目前做法少,但对于在大城市、特大城市和超大城 市中适当布局一些高设防标准的应急服务设施不管从城市本身防 灾需求看,还是从城市所在区域层面来看都是必要的,因此本条 制定了相应要求。 应急保障医院、救灾物资储备库的设置需要考虑区域市域 内受灾人口和区域相应救灾资源的统筹共享。应急指挥通信需要 考虑区域的协调。消防设施需要按照消防队伍作为城市综合救援 力量的要求,进行消防工程布局建设安排,并需考虑次生火灾防 卸的要求。对应急指挥、医疗救治、救灾物资储备、救援部队后 勤保障和固定避难场所,需要规划安排消防工程设施和防灾措施 1防灾避难场所规划要求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中防灾避难场所规划,重点是要解决针对 各类不同灾害的避难场所资源的统筹利用问题。不同灾害对应的 避难场所空间布局要求和场所类型要求均有不同,城市规划应通 针对各灾种的分析合理统筹避难场所的选择和整合利用。如地 震避难场所通常选择绿地或避难建筑,需要适度规模和开敲空 间;洪水灾害包括了就地避洪场所和转移避洪场所,场所类型多 为高地或避洪建筑,并对场所高程和转移路线有特定要求;台风 灾害通常选择避难建筑,通常要求有较高的抗风和排水防涝能力。 应对其他灾害还有各种类型的避险或避难设施,如防御台风 灾害的避风塘、避风港、海上避风等,防御矿山井下灾害的防 秀水型避难所,城市应对兴 具有救助流浪人员作用的避难
所听,城市交通枢纽应对天规模交通人流的临时安置型避难所,城 节规划可针对特定需求统筹安排。 另外应对战争空装城市通常配套建设有相当数量的人防地下 工程。关于人防工程的防灾避难利用问题近些年一直是议论很多 的问题。标准编制组经过反复讨论并征求一些专家和部门的意 见,认为当前情况下我国人防工程建设的特点有:一是保密要 求;二是一般民用人防工程分期建设特性,通常出入口或通风设 施属于战争预警发布后进行后续配套建设;三是人防工程一般为 地下工程。这些特点与其他灾害避难场所要求的公开性、应急使 用的不可预知性有较大的矛盾。因此,原则上,可以采用人防工 程作为避难场所,但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 范》GB51143的有关规定。通常来说,5级以下人防工程、单 建式人防工程作为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医疗和物资储备场所的工 程条件是非常好的。普通民用人防工程需要完善出入口、通风供 水设施后,并在解除保密条件下可作为其他灾害的避难场所。 城市避难场所布局可根据不同水准灾害和不同应急阶段要 求,满足根据城市预估的破坏情况所确定的避难规模,与城市建 设、经济发展相协调,兼顾应急交通、供水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和医疗、物资储备等应急服务设施的布局,估计需避难人口数量 及其分布,合理安排避难场所与应急通道,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 施,提出规划要求和防灾措施,与城市经济建设相协调,符合各 类防灾规划的要求:与城市规划相衔接,与园林绿地、厂场、室 为场馆等建设相结合,并统筹考虑场所建设和管理的要求。 城市可根据设定防御标准所确定的受伤人数在中心避难场所 和长期避难场所集中设置应急医疗卫生区和重症救治场所。 对于特定人群,必要时可安排特定避难场所或在避难场所中 女排特定避难区。 在估计疏散避难人口时,紧急避难需要考虑城市所有人口 即常说的全口径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并需要考虑全 手最大流量的变化;固定避难场所通常是考虑短期及更长时间的
避难,城市流动人口会有转移,因此可按照常住人口进行评估。 疏散避难人口数量和分布一般可根据灾害危害程度考虑使用 建筑物的破环情况分区估计。对地震灾害: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 没防烈度所对应的罕遇地震影响下的评价结果;对防洪区、行洪 文、蓄滞洪区:应按照防洪标准所确定水位超高不低于0.5m确 定淹没范围,核算避难规模,确定避难需求。 考虑到**规模的最低控制要求在*家现行标准《城市抗震 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等中已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再详细 规定。 2城市应急医疗卫生设施设置要求 自前我*城市中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机构的布局很不均衡:抗 灾能力也参差不齐:交通、供水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配置缺少 相关规定。本标准对应急医疗卫生体系的构成主要考虑广两大方 面:自前我*存在的具有抗灾能力保障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灾时支 掌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临时医疗卫生区。应急医疗卫生体系的规 模配置按照本条的保障规模和卫生防疫要求进行规划安排。自前 我*对医院为主的医疗机构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主要是以医疗机 构分级来进行的,因此本条规定了具有抗灾能力保障的医疗卫生 机构的布局要求。 临时医疗卫生场所是指灾后启用的专供应急救灾的医疗卫生 场地和设施。通常和**场所合并设置。应急保障医院、市区级 临时医疗救护场所需要考虑市域服务要求,**场所的配套应急 医疗卫生设施考虑责任区内所有入员的服务要求。应急保障医院 需要考虑灾后建筑破环安排应急医疗卫生临时场地。应急医疗卫 生场所布局和规模尚需满足灾时卫生防疫的要求,对**场所及 人员密集城区规划安排灾时卫生防疫临时场地 3城市应急物资储备分发设施规划要求 城市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系统包括了物资储备库、灾时应急物 资储备区和分发用地。核算应急物资储备用地规模时,包括物资 诸备库和各类场所内的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区用地之和。物资储备
是大区域层面的问题,储备规模除了需配合救助规模外,还与储 备物资的日常流通及周边城市的物资储备规模有关。标准中按照 日前我*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要求规定市级物资储备要求。 在确定城市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系统时,需统筹考虑应急物资 的储备和分发方式,根据城市应急体系中有关救灾、饮食、医疗 等不同类别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储备与调拨方式、储备品种与数 量等要求综合确定。分发用地的布局需要满足受灾人员领取物资 的行走距离承受程度,并考虑**人员和非**人员的需求。
的临时应急指挥场所、医疗救护场所、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场所通 常和固定**场所整合在一起,就成为中心**场所。当城市中 可供中心**场所选址场点紧张时,可将这些市区级应急功能分 散设置在长期固定**场所中
7.2.1本条规定了城市防灾**场所规划和建设的
防灾**场所是城市重要的防灾设施,本条提出了把有效* *面积控制指标和规划管控措施作为主要规划内容的要求。有关 防灾**场所的建设要求在现行*家标准《防灾**场所设计规 范》GB51143中有详细规定。
7.2.2本条提出了**建筑规戈
型城镇化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功能建设的 规划发展要求。采用**建筑逐步替代**场地用于灾时人员* *是随着社会经济进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这已被**、日 本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采用**建筑也更有利于综合利用 更有利于不断改善**生活条件,提高**安全水平。城市规划 需要提出新建中小学校、大型体育设施、大型场馆中需符合** 建筑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要求。
7.2.3本条规定了应急功能保障医院的规划要求
条规定了应急功能保障医院白
建设具有突发灾害时急救功能不中断或基本不受影响的医
是**、日本等发达*家突发灾害应急的重要经验。2013年四 川雅安地震中,庐山县人民医院成为我*第一个震后即可投入使 用的医疗建筑,逐步增加这类医院的比例是城市规划需要做出安 排的
应急救灾能力的重要要求,因此城市规划需要结合其他空 要求,设置直升机临时起降点体系
7.2.5本条规定了应急功能保障医院的选址原则和要求。
应急功能保障医院需要按照突发灾害时急救功能不中断或基 本不受影响的自标进行建设改造。达到急救功能不受影响或不中 断的目标,不仅仅是建筑主体结构的安全,还包括应急救援车辆 的通行安全,医疗设备的安全,建筑供电、供水等系统的安全保 障,从应急通道到急救建筑出入口整个交通流线上各类交通设施 的安全等。
7.2.6本条规定了救灾物资储备库的选址原则和要求
此类需求进行统筹安排。
表5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分类表
7.2.7本条规定了**场所的选择要求
**场所选址按照现行*家标准《防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岩土工程察规 范》GB50021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的有关规 定,尚需优先选择适宜地段,综合相关标准规定,**场所选址 还有下列规定: 1重要应急功能区和建筑不应规划建设在不适宜用地上 应*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地震地表位 错等危险用地,应*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洪水期间 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 2重要应急功能区和**建筑需*开高压走廊。 3重要应急功能区和建筑应*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 严亚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距次生灾害危险源 的距离应满足有关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现行*家标准要求;有火 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对于有毒危险品重大危险 源,**场所应设置在危险源的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4重要应急功能区和建筑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 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不应小于1000m。 5**建筑*开已知发震断裂主断裂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 6非洪灾和非台风内涝型**场所需要通过各种防洪措施 保证重要**功能区不被水淹。**场所的排水工程应能迅速, 及时地将场所内雨水排出DB11/T 1604-2018 园林绿化用地土壤质量提升技术规程,并可通过高程控制或排水系统等措施 来实现其防灾自标,以免**功能区周边区域积水影响应急功能 发挥。**场所的排水设计重现期按照城市重点区域确定。
6非洪灾和非台风内涝型**场所需要通过各种防洪措施 保证重要**功能区不被水淹。**场所的排水工程应能迅速, 及时地将场所内雨水排出,并可通过高程控制或排水系统等措施 来实现其防灾自标,以免**功能区周边区域积水影响应急功能 发挥。**场所的排水设计重现期按照城市重点区域确定。 1.2.8本条规定了应急指挥中心的布局要求。相互备份应急指 军中心的布局需充分考虑灾时功能保障要求,确定其相互之间的 间距和抗灾设防标准。 7.2.9本条规定了城市*灾指引标识体系的设置要求。 城市*灾指引标识系统应完整、明显、适于辨认和宜于弓 导。设置原则、标识的构造、反光与照明、标识的颜色及标识中 又字、阿拉伯数字、拉丁字大(小)写字母、标识牌的制作、设
中心的布局需充分考虑灾时功能保障要求,确定其相互之间 矩和抗灾设防标准
7.2.9本条规定了城市*灾指引标识体系
城市*灾指引标识系统应完整、明显、适于辨认和宜于弓 导。设置原则、标识的构造、反光与照明、标识的颜色及标识中 文学、阿拉伯数字、拉字大(小)写字母、标识牌的制作、设 置高度等可遵循现行*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中的有关规定。 疏散路线标识设计中,信息的连续性是使标识发挥引导作用 的可靠保证TB 3074-2017 铁路信号设备雷电电磁脉冲防护技术条件(2018-01-01实施),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疏散路线上转折点和交叉路口转 折点处诱导标识的设置,标识在内容上以所在地点为中心将信息 逐层体现,设置方向与最优逃生路线方向相一致,标识牌本身所 专送的信息量适中并分出层次,便于民众通过标识实现安全、快 速疏散。 城市*灾指引标识系统中,道路及其交叉口、应急服务设施 主要出入口和公共场所适宜设置服务较大范围城市地区的*灾指 引标识,指示各类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位置、方 句和基本情况。 城市中的高危险区、需要人员*开的危险地段,通过设置警 告标识,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统一书号:15112:3249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