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宜宾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7月)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宜宾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7月)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3.3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11797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宜宾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7月)

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 措施,经文物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第七章建筑形态及外观规划管理

7.1建筑造型、立面设计和外装饰色彩应符合城市规划、区 立环境、市容景观和安全要求,力求协调统一、新颖美观、确保 安全。 在建筑设计中宜采用能体现地方特色,展示地域文化的建筑 形式以及建筑立面设计,彰显城市文化品位 7.2为提升建筑品质、形成人性化的城市空间,建筑项目应 衣托城市开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密 有致的城市轮廓。 建设项自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栋(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 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面向城市开 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层次。 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作适当造型处理, 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 处理,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天际轮廓线。 临街高层建筑宜点式布局,建筑入口、顶部等应作重点设计, 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7.3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可采取组群布局方式,通过建

筑组群之间材质、色彩、形态、立面处理的区别,形成丰富多样 的建筑形态。 7.4建筑外墙应使用美观、大方、安全、环保、耐久的新型 材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等高品质的装饰 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禁用劣质、非环保外墙材料。建筑的底 商部分须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建筑外装饰施工前,应将选材或做出的样板报经规划主管部 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7.5高层建筑和公共建筑宜进行夜景照明设计,采用适当的 照明方式展现建筑的轮廓与特色。 7.6临规划宽度32米(含32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 面应进行公建化设计,建筑外立面阳台应封闭,不宜设置外凸悬 挑式阳台,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 7.7建筑外立面应尽量控制玻璃幕墙覆盖面积。临城市主次 十道建筑立面中的玻璃幕墙以及高层建筑中的玻璃幕墙须进行防 眩光设计,杜绝城市光污染,其设计内容须体现在设计文本中。 7.8建筑立面各种标识、店招、厂告位、空调外机位以及各 种管道应结合建筑立面与主体同步统一设计并预留设置,并隐蔽 处理以达到统一美观效果。临街商业用房不应设置封闭式卷帘门。 7.9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文物保护单位、规划 确定的传统凤貌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及外观应与之协调且必须符合 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吸纳传统建筑在总体格局、空间尺度、凤貌 塑造和环境特征等方面的精髓JGJ/T 448-2018 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丰富宜宾历史文化名城内涵

第八章建设项目环境及文化特色规划管理

8.1空间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按照《宜宾市主城区特色文化品位展示规划》要求 展示特色文化。 (2)规划布局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鼓励体现宜宾地域特点 和历史文化特色的风格设计。 (3)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管线工程应地下埋设。 (4)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 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8.2居住用地或兼容住宅用地内,应设集中绿地。集中绿地 的面积应不少于规定绿地面积的30%:集中绿地的40%,应向城 市空间开敲式设置,且对外升散长度不小于其绿地周长的20%。 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应开式设置,且尽可能全方位向 城市空间开散。 交通设施、商业、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 交通疏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屋后、道路两侧及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 率)的计算方式为: (1)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面积按《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计算。 (2)单位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绿地面积算单位用地范 围内的总绿化面积。 (3)建筑基地内的水域面积作为绿地面积计算。 (4)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半地下车库、半地下建筑物) 顶板以上绿化面积折算绿地面积(绿地率)的方式为:

(5)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 场地。绿化面积折算绿地面积的方式为:

8.7除任宅小区外的建筑基地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 的项自,如屋顶绿化能够满足当地植物绿化覆土要求,可按以下 方式将屋顶绿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绿地率),折算方式如下: 表8一3

几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

9.1控规中有单独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控规要求配建; 控规中无单独用地但有明确配建要求的,按照已明确的要求设置 控规中无单独用地且没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9.2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注明配套 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配 套设施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9.3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且以下 设施不得设置在地下(含平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 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农贸市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养老服务

设施。 9.4社区用房按照社区规划进行配置,并确保一处社区有一 处社区用房。社区用房包含办公用房(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社区 党组织办公室、社区警务室等)、服务用房(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 民事调解工作室、信访服务工作室、计生服务室、老年服务站、 青少年服务站、志愿者服务站等)、活动用房(文化站、多功能活 动室、阅览室、会议室等)等内容。 社区用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每个配建有社区用房的项目,配套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 少于500 m。 (2)社区用房应为独立成套,当建筑面积不满足时,可选择 同单元相邻或上下层套型,房屋应方正不得异形,房屋空间、层 高和室内净高应满足使用要求。 (3)社区用房应有独立对外出口或在方便居民进出的地方: 不得设置在走廊和出口偏的地方。 9.5新建的住宅小区(含商住混合),按小区住宅人口数量, 以不低于每人0.1平方米同步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最小不得 氏于30m,且不得分割设置。 9.6新建住宅小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m,其中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m,并须设置日间观察床位, 9.7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含物 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委会活动用房、

业王委员会议事用房、文体设施管理用房等): (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 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m: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30 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2.5%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 m; (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方米),按 总建筑面积2%o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750m²; (4)当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大于300m时可分处设置,但 物业办公用房宜与社区用房集中设置,且设于地上有独立对外出 口或在方便居民进出的地方; (5)物业管理用房中须设置不小于30m的文体设施用房。 (6)住宅小区应按规定设置门卫室、信报箱、公示栏、宣传 橱窗、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公示栏等配套设施。 9.8 住宅小区体育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照必选体育设施与建议体育设施相结合、室外配建与 室内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弹性管理住宅小区体育设施配套。 (2)将配建体育设施设置于室内时,其占地面积计算方法与 设置于室外时的计算方法相同。 (3)住小区配建体育设施类型配套要求应符合表9一1的 规定。

注:1.面积仅指住宅建筑面积。 2.*号为必须配建的体育项目类型,其余为建议项目。 3.单独为体育设施配建的附属设施,如更衣室、厕所、管理 用房等,其占地面积可纳入体育设施占地面积进行计算,但不纳 入该类体育设施单处占地面积。管理用房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4.室外综合健身场的最小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场地最 窄处不得小于8米。 5.不包含配建幼儿园、中小学运动设施。单处超过最大服务 建筑面积应相应进行增设。 配建幼儿园应符合表9一2的要求。

注:1.面积仅指住宅建筑面积

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变(配)电房、供水和燃气设施、管线交 换间、锅炉房、餐饮业或食堂厨房、烟窗、堆场、污水处理池、 化粪池等各类附属设施不得临主次干道和城市商业街道布置。 9.13停车场(库)配建 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参加附录二(宜宾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10.1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竖向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 结合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道路、排水、防洪、景观和经济 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条件综合考虑,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及自 然景观,合理确定控制高程和使用不同坡度的用地,有利于建筑, 市政设施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10.2建设用地内的场地、对外联系的道路、临道路建筑物、 排水口等控制标高,应与城市道路和排水系统以及周边环境和用 地妥善衔接,并尽量做到挖填方平衡,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对 自然地形地貌的破坏。 1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 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10.4建筑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 区和丘陵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 10.5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第四章4.18要

10.6建设用地的场地竖向,包括场地出入口、场坪标高应与 项目周边城市道路标高相互协调。 10.7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行道地坪标高、形状和 在人行道上升设机动车进出口或砌造斜坡

11.1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道路划分为快速路、主十路(32及以上)、次十路 (20一32米)及支路(<20米)。 (2)快速路路幅宜为两幅,设中央分隔带,不应设置非机动 车道;主十路路幅宜为四幅或三幅,应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 之间设立分隔带;次十道均设置非机动车道。 (3)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相交、城市快速路与城市快速路 相交、城市快速路与城市主干道、城市主干道与城市主干道相交 原则上考虑实施全互通立交,暂时没有实施条件的需进行控制, 为以后实施预留空间。 (4)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十道相接,确需与主十道相接的: 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5)不得在主十道以上级(含主十道级)的城市道路车行道 上设置停车位,次干道应当适当控制设置。 11.2城市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实施,净宽 不宜小于连接道路的规划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尽可能 与道路横断面一致,桥梁的设计应考虑市政管线的敷设位置及保 护措施。各种桥梁的平面布局、标高应与城市规划道路平顺连接, 有利于行车及行人安全。 (2)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在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原则在桥头考 虑全互通立交,与桥梁建设同步实施,暂时没有实施条件的需进 行控制,为以后实施预留空间。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 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 11.3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的各类工程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 综合布置,各类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 距,按国家GB50289一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 控制。 (2)各类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理设,现有架空管线改造时 应当逐步下地埋设。 (3)新建城市道路,宜采用综合管沟(共同沟)集中敷设各 类市政管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形成网 络。 (4)在道路条件充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应当优先考虑布置在人 行道下,原则上不得在行道树绿带下敷设。 (5)各类管并顶面标高应当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

下设置的管线,其顶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面砖铺砌统一,并且注 意对边角的修饰,与道路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行人正常通行。 (6)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穿越 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7)管线在桥梁上进行敷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于新 建桥梁,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 线通过的位置。 (8)在建成区城市主、次道路上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若确需 新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力杆线,必须进行规划 论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9)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 等设施,不宜占用道路人行道;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线和设 施,应结合道路改造,按本条要求逐步规范。 (10)建筑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50米宽,其项目用地内应预 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用地临街面面宽每增加200 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主要设置变压器、分支箱、 环网柜、电信交接箱等,规模点位参照下列规定:一是建筑项目临 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30m的市政公用设施点 立;二是建筑项自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 筑物底层或负一层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且净用地面积不小于 30m,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11.4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

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 线宽度在40一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景观道路和健身路径的道路绿地 率不得小于40%。旧城改造道路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上述绿地 率指标的一半。 11.5城市道路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快速路两侧不得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主十路两侧不 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则应在区域路网和动态交通 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次十路及支路上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相 关技术规范。 (2)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大于4米,双车 道开口宽度不大于7米,最天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 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地块内部交通 (4)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5)隔离带原则上不得升口,确需升口的,应按右进右出组 织交通。 11.6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设置的行人过街 天桥或者隧道,鼓励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司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2)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和道路时,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规

12.1本规定未涉及的范围,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 定执行。 12.2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附录的《名词解释》为准。本 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每隔 三年进行修正,

附录一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主导用地性质用地兼睿用地性质二类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其它服务一类工业一类物流居住用地用地用地用地用地设施用地用地仓储用地居住用地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共管公用地xVVx理与公共服务文化设施用地xxx用地教育科研用地xYY商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商务设施用地xYY务业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其它服务设施xxYVXX工业一类工用地业用地xxx物流仓一类物储用地流仓储用地x注:①×禁止兼容;V可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其体兼容比例由城市规划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②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比例;③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④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性应符合规划要求;③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40

一、本标准适用于宜宾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各类新建、改 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 二、住宅(含商住)应采用地下或半地下方式设置,不应设 置地面停车位。其他类型建筑物地面(室内)停车场的停车位不 应超过应配建停车位总数的20%。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 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 三、以下规定均为配建下限指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 建设项自实际情况进行上调。其中,机动车配建指标按小型汽车 计算,非机动车配建指标按自行车计算。 四、考虑到个别改建、扩建的建筑项自(主要是旧城改造项 自)以及用地较小、容积率较高的公建项目,受到用地条件所限, 可能达不到配建标准。对其停车位配建的问题,由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对单个项目的停车位配建进行论证,将论证结果纳入规划条 件。 五、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在停车位配置满足1:1的条件下,1 对子母车位可折算为2个车位。 六、地下建筑用地除停车位及配套设备用房的其他性质用途 应相应纳入指标计算,其计算标准应与相应地上同性质用途标准 一致。

七、住宅建筑停车场(库)配建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注:1..商住小区配建商业停车指标按《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 表》确定。 2.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按照住宅标准进行配置。 3.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

注:1.商住小区配建商业停车指标按《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 确定。 2.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按照住宅标准进行配置。 3.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

八、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注:行政办公和商务办公分别对应《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中的A1、B2

九、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注:商住小区配建商业停车位宜与住宅停车位设置分隔设施。

交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注:1.教职工数由学校提供数据。如无法提供,则根据学校 班级数,按照《四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府办 发电【2002】46号)规定计算教职工人数。 2.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划定主要针对接送学生家长的 临时停车区(上、下学高峰时段),可设置为出租车停车位形式。 3.1000个师生以下的学校应至少设置2个学校大客车 车位,1000个师生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3个学校大客车车位, 大专院校至少设置3个学校大客车位,大客车位不计入机动车停 车位总数

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

二、公园绿地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注:1.采用地面停车位时,应采用生态停车位形式;鼓励采 用地下停车位或立体停车位形式: 2.游览用地面积是指供游览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用地面 积去除水面后的全部陆地面积

十三、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注:配套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按照分类指标另计。

十五、文体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十六、配建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如下表。

各类建筑均宜按照需求设置装卸式停车位、大客车位和出租 车位。装卸式停车位、大客车位和出租车位不计入机动停车位总 数。 十七、未列入本配建标准,需建设停车位的建筑项自,由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1.宜宾市城市总规:指《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一2020)》。 2.零星用地:指小于5000m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 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的非居住用地, 3.旧城:中心城区(除南溪组团)主要范围如下图所示(蓝 线部分为旧城范围):南溪组团旧城是指福临大道以东区域

高度;而除此以外的高度均为结构高度(详见建筑高度计算规则)。 5.点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外接正方形任一面宽度不大于 40米(含40米)的建筑。如下图所示:

6.板式建筑:不符合点式建筑定文的其他建筑, 7.山墙:山墙上仅可设置厨、卫及储诸物间开窗和生活阳台。 8.主要采光面:指开设有卧室、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的 建筑外墙面。 9.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强 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公寓”只能在规划的住宅用地 (含兼容住宅用地)上建设。规划部门在对“公寓”进行规划审批 时,应在核发的审批文件中对“公寓”进行明确标注;设计单位 在设计图纸中对“公寓”必须标注准确。 三江口区域内“公寓”的建筑面积占项自总住宅建筑面积的 比例不受限制,除三江口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公寓”的建筑面积 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 10.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 级、小区级和组团级居住区。 11.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中人口的计算方式:按照每100

15.套型边界水平投影面积示意

套型边界水平投影面积示意图

套型边界水平投影面积示意图

注:图示阳台面积比的计算方式为图示中阳台空间面积除以户型边界投影 值应小于等于20%。

16.套型边界面积示意:

17.地下室理深技术示意: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 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十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道路的 现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十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能计入建设用 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1)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一2013)国家标准执行。 (2)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 水平投影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 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 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阳台进深超出2.1米部分计算全面 积),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结构净高 不得大于2.1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的飘窗不计算建 筑面积。 若飘窗设置突破以上要求按其飘窗整体水平投影计算全面 积。 (4)建筑物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水平遮阳板、

构造板<空调外机搁板、花池等、抗震板等装饰构件或者各类孔、 洞等结构构件)的进深不大于70厘米,且连续长度不大于1.8米。 住宅建筑在附属构件(结构构件)内设置孔洞,其进深大于 70厘米或者连续长度大于1.8米的均按其范围计算面积,并全部 纳入容积率计算。 (5)设置设备平台的住宅,不得再设置空调外机搁板,且设 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 5%。 3.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 达公式为: 容积率三计容建筑面积一建设用地面积 (1)半地下建筑局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计算,且其与市政道 路直接相临处建筑楼地面低于室外地坪的平均高度小于该房间平 均净高的2/3,或者与市政道路直接相临处建筑露出在室外地坪部 分高于市政道路标高1.2米的,8米进深的部分全部纳入容积率计 算。 (2)地下建筑均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与市政道路直接相 临处建筑楼地面低于室外地坪的平均高度小于该房间平均净高的 2/3,或者与市政道路直接相临处建筑露出在室外地坪部分高于币 政道路标高1.2米的,8米进深的部分全部纳入容积率计算。 (3)建设项自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

(3)屋顶上的水箱、电梯机房、楼梯间、烟窗等不计入建筑 计算高度。

JC/T 2455-2018 建筑用电加温玻璃总平面规划编制审查要求

以下为一般工程所需的基本图纸内容,工程有特殊需要, 还须相应增加图纸内容。 1. 区域位置图。 建设基地在城市中的位置。标明所在区域及与主要城市十道 的关系,非城市区域的建设项目标出距城市的方位及周边重要的 标志物(如村镇,地理风貌等)。 本图宜单独表示,当在总平面图中表示时,应保证合适的比 例,以表达清楚。 2.总平面图。 (1)原地形和地物(可单独表达,也可在总平面图上与新设 计内容合并表达,表达方式应避免造成对新设计内容的辨识的不 便); (2)建筑基地周边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 尺寸),基地外主要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 (3)建(构)筑物的名称或者编号、层数、定位(坐标、相 互关系尺寸,包括地上地下),建(构)筑物位置一般应该表示首 层平面轮廓,当以屋顶平面表示时,应同时将首层平面轮廓以虚 线,色度(色块填充)等方式表达出来;地下建筑、油库水池等隐 蔽工程的范围以虚线、色度等易于区别的线型图例表示;

邮政、非机动车停车位等)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准确标注其面 积、楼层、用途等相关信息。 (11)基地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建筑各出入口及名称; (12)建设用地范围内要保留的现状建筑应明确标注且纳入 指标计算,同时总平面图中应正确表达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中所 向含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信息。总平面图审查时对用地范围内未 标注的现状建筑视为将被拆除,不纳入指标计算。建设单位在申 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自行拆除 (13)总平面图中应明确架空部分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 注其用途及面积。 (14)总平面图中应注明用地四邻原有及规划河道、防护绿 也、街头绿地等的位置及范围、宽度等。 (15)总平面图中应采用图例或文学标注方式明确规划建设 争用地内各块绿地,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面积。须明确集中绿地 (含临街集中绿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面积。 (16)须明确全民健身用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 名称和面积。 (17)如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等需加以注明,并明确 其保护范围控制线。 (18)图中需标注地下(含半地下)车库进出口坡道的起坡 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标注地下(含半地下)车库进出口处 又坡段的起点与止点的高程

(19)如设置有地面机动车位的,应进行车位编号并标明面 积。 (20)指北针或风玫瑰; (21)技术经济指标; (22)应规划管理需要的其他特殊要求。 3.平面坐标图。 测量坐标网、坐标值,注明坐标及高程系统(一般不应采用 场地建筑坐标值。如不得已采用,应注明与测量坐标网的相互关 系); 建筑基底各角点的测量坐标(可辅以定位尺寸),用地红线(道 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的位置。 4.竖向布置图。 (1)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值; (2)场地周边的道路、地面、水面及其关键性标高; (3)建(构)筑物的名称或者编号、首层平面轮廓室外地面 设计标高、地下建筑的顶板标高及覆土高度限制; (4)厂场、停车场、运动场地的设计标高;景观设计中,水 景、地形、台地、院落的控制性标高: (5)挡土墙、护坡顶部和底部的主要设计标高及护坡坡度; (6)地面坡向,根据规模和地形复杂层度可采用标高法、箭 头法、等高线法等多种方法之一表达。当对场地平整要求严格或 地形起伏较大时,宜用设计等高线表示,且宜辅以场地剖面图:

(7)指北针; (8)注明尺寸单位、补充图例。 5.管线综合图。 (1)总平面布置; (2)场地各角点的坐标、基地(道路)红线及建筑控制线的 位置; (3)保留和新建的各管线、井、池的平面位置,注明各管线、 井、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 (4)场外管线接入点的位置: (5)管线密集的地段应适当增加断面图,表明管线与建筑物 构筑物、绿化之间的距离,并注明主要交义点上下管线的标高或 间距; (6)重力管应明确竖向关系及坡度设置,并标注; (7)指北针; (8)注明尺寸单位、图例。 6.绿化及建筑小品布置图。 (1)总平面布置; (2)绿地(含水面)、人行步道及硬质铺地的定位、设计 高、详图索引; (3)建筑小品的位置(坐标或定位尺寸)、设计标高、详图 索引; (4)指北针

7.日照分析图。 (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 (2)包含目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 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屋顶平面 图、剖面图及其电子数据; 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土0.0高程 和高度、建筑物层高、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 术参数; (4)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 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 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5)日照分析计算参数。 1)宜宾市经纬度:东经104°37,北纬28°46°。 2)有效时间: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一15:00 3)时间计算精度:5分钟。 4)日照时间统计方式:累计所有连续照射大于15分钟的时间 段。 5)采样点间距:1 米。 6)日照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6)日照分析成果。 1)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

2)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上需注明: ①日照分析依据及标准。 ②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③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④日照分析结论一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及建筑工程设计方 案总平面图上均应表述 (7)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目照分析成果。 由审图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并签 章。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成果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提供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 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成果不准确、不真实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 析成果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8.其他。 (1)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建设工程 规划报建总图DB34/T 3092-2018 排水抗裂型沥青混合料应用技术规程,并对总平面图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项目设计平、立、剖图纸须与总平面图表达的有关内容 完全一致。 (3)报建总平面图的蓝图上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注册 建筑师执业章。如为拼建、联建以及涉及两家及两家以上建设单

位的,还需加盖相关建设单位公章。 (4)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增添必要的内容 (5)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图例。 (6)因各类需明确的规划设施在空间叠加,导致在总平面图 中采用填充图案表达可能影响图纸清晰度时,可在总平面图中另 绘制小比例的说明性图文。 (7)总平面图的编制还应满足《总图制图标准》、《建设工程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8)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电子图形数据标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9)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10)涉及建设、雨污水排放、市政管线、道路坐标、市政 高程、小区管网、节能、结构、抗震、交通、消防、安全、人防、 通信、环保、文物保护、卫生、通讯有线等其它问题时,应按相 关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