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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20版)夏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20版)
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交通发展新情况和停车需求新变化 加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改 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经 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进行停车设施 配建,适用本标准。“P+R”换乘停车位和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位按 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执行差异化 停车供应及管理政策,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详见附图一):一 类区域:包括岛内旧城核心区,属于停车严格控制区;二类区域 包括市、区两级中心城区,为停车一般控制区;三类区域:全市 规划建设区内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区域。 第四条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 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 第五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 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 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
得与机动车混行。 第十九条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按需考 虑设置救护车位。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配置充电桩、无障碍车位应按相关规范 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标准车位指符合规范要 求的小型车停车位。微型车位按0.7倍的标准车位进行折算,其 它车位不进行折算。机械式停车位中的交换车位不计人停车位总 量。住宅建设项目可设置小型车子母车位,每对子母车位按照 1.5个车位折算。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 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配建非机动车可采用平面式、机械式 布置,按相应面积进行控制。 第二十四条除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以外,还应落实好公 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充分利用边角地带、地下空间等资源,合理 建设公共停车位,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 第二十五条统筹做好配建公共停车设施的管理,疏堵结 合,科学制定收费标准与错峰停车共享机制,引导居民群众规范 停车。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厦」门市建设项 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6年1月14日发布)同时废止。
附表一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附表二 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预算数据手册附图一停车政策分区图
注:外围乡镇建设项目按三类区域执1
:外围乡镇建设项目按三类区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