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4/T 1702-2020 湿陷性黄土地区低矮居住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6.4.1结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地基湿陷等级或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 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以及建筑物对不均匀沉降的敏感度等确定采取的结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型式; b) 墙体宜选用轻质材料; c) 加强结构的整体性和空间刚度; d 预留适应沉降的净空。 6.4.2 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建筑地下管道或管沟穿过建筑物的基础或墙时,应预留洞孔,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DB64/T 17022020
洞顶与管道及管沟顶间的净空高度: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建筑物,不宜小于200mm;消除地 基部分湿陷量和未处理地基的建筑物,不宜小于300mm。洞边与管沟外壁应脱离。 b 洞边与承重外墙转角处外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 强。 洞底距基础底不小于洞宽的1/2,并不宜小于4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局部加深基础或 在洞底设置钢筋混凝土梁。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水排水、供热与通风防水
6.5.1给水、排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管道宜明装;暗设管道应设置便于检修的设施; 室外管道宜布置在防护范围外;布置在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管道接口应严密不漏水,并应具有柔性;管道接口法兰、卡扣、卡箍等应安装在检查井或地沟 内,不应理在士层中; 设置在地下的管道检漏管沟和检漏井,应便于检查和排水,且应按照储水构筑物的相关规定进 行地基处理。 6.5.2 屋面雨水引出外墙后,应导入室外雨水明沟、管道或检查井。 6.5.3 管沟应作防水处理,其材料与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采用砖壁混凝土槽形底检漏管沟或砖壁钢筋混凝土槽形底检漏管 沟;管沟高度大于1.6m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漏管沟。 b)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漏管沟。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建筑,宜增设 防水层,防水层应做保护层。 C 直径较小、长度较短的管道,采用检漏管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金属套管或钢筋混凝土套管代 替管沟。 6.5.4 管沟设计,除应符合6.5.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检漏管沟的盖板不宜明设。当明设时或在人孔处,应采取防止地面水流入沟内的措施; b) 检漏管沟的沟底应设坡度,并应坡向检漏井。进、出户管的检漏管沟,沟底坡度宜大于2%; c) 检漏管沟的截面,应根据管道管径、数量和安装与检修的要求确定。在使用和构造上需保持地 面完整或当地下管道较多并需集中设置时,宜采用半通行或通行管沟; d 不得利用建筑物和设备基础作为沟壁或井壁; e) 检漏管沟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或墙处不得断开,并应加强其刚度。检漏管沟穿出外墙的施工缝: 宜设在室外检漏井处或超出基础3m处。 6.5.5 穿基础或穿墙的地下管道、管沟,在基础或墙内预留洞的尺寸,应符合6.4的规定。 6.5.67 检漏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漏井应设置在管沟末端和管沟沿线分段的每段下游检漏处; 检漏井内宜设集水坑,其深度不应小于300mm; c 当检漏井与排水系统接通时,应防止倒灌。 6.5.7检漏井、阀门井、消火栓井、消防水泵接合器井、酒洒水栓井、雨水篦井和检查井等,应做内壁 防水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取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井内的措施; b) 防护范围内的各种井,宜采用与检漏管沟相应的材料; C 不得利用检查井、消火栓井、消防水泵接合器井、酒水栓井和阀门井等兼做检漏井;但检漏井 可与检查井或阀门井共壁合建; d)不宜采用闻阀套筒代替阀门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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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地下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如检漏井、阀门井、检查井、管沟、消火栓井 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等的地基设计:应设150mm~300mm厚的土垫层;对埋地的重要管道或大型压力管 道及其附属构筑物,还应在土垫层上设300mm厚的灰土垫层。 6.5.9管道穿过井(或沟)时,应在井(或沟)壁处预留洞孔或预埋防水套管,管道与洞孔、套管间 的缝隙,应采用不透水的柔性材料填塞。 6.5.10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屋面、水池的池壁处,宜设柔性防水套管或直接预理翼环套管,且应在 连接设备穿水池的池壁处设柔性防水套管并在管道上加设柔性接头或软管。水池的溢水管和泄水管,应 接入能满足排水量的排水系统或明沟、集水坑
6.6供热管道与风道防水设计
6.6.1采用直理敷设的供热管道,管材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重点监测管段,宜设 置泄漏报警系统。 6.6.2采用管沟敷设的供热管道,在防护距离内的管沟材料及做法应符合6.5.6和6.5.7的规定;各 种地下井、室应采用与管沟相应的材料及做法。阀门不宜设在沟内。 6.6.3供热管沟的沟底坡度宜大于2%,并应坡向室外检查井。检查井内应设集水坑,其深度不应小于 300mm。检查井可与检漏井合并设置。在过门地沟的末端应设检漏孔,地沟内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6.6.4直埋敷设的供热管道、管沟和各种地下并、室及固定墩等的地基处理,应符合6.6.1的规定。 6.6.5直埋敷设管道的补偿器、阀门、疏水装置等宜布置在检查井内
7综合防水措施的换填垫层法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建设的地下水位以上的低矮居住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宜大于3.0m。
非暴露状态下,耐久年限大于50年且满足环保要求的防水土工合成材料及其他高分子聚 材料。
真湿陷性土层的厚度或下卧层的承载力确定,并
P, + Pe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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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P:一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垫层底面处的附加压力值(kPa); Pcz一垫层底面处的自重压力值(kPa); a一垫层底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垫层底面处的附加应力值P,可分别按式(3)和式(4)计算: 条形基础
b一矩形基础或条形基础底面的宽度(m); 1一矩形基础底面的长度(m); Pk一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α); 0一处理层地基压力扩散线与垂直线的夹角(°),灰土、水泥土垫层可取28°~30°;素土垫层 当z/b<0.25时取0°,z/b=0.25时取6°,z/b≥0.5取23°,0.25 垫层底面的宽度应满足基础底面应力扩散的要求,可按下式确定: b≥b+2Ztan0 式中: b一垫层底面宽度; 垫层顶面宽度可从垫层底面两侧向上,按基坑(槽)开挖期间保持边坡稳定的当地可靠经验及要 皮确定。垫层顶面宽度每边超出基础底边不宜小于300mm。 击实试验确定。 6.2土(或灰土)垫层的施工质量,应用压实系数入c控制,并应符合式(6)规定: 元。一压实系数; Pa一土(灰土)垫层控制(或设计)的干密度(g/cm²); P.m一轻型标准击实试验测的土(或灰土)的最大干密度(g/cm²)。 a=Pa Pamax DB64/T17022020 厚度不大于3m的垫层,元。不应小于0.97;厚度大于3m的垫层,基底下3m以内2。不应小于0.97 其以下部分不应小于0.95。 7.7.1地基处理厚度不大于300mm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按照下卧层承载力特征值确定。 7.7.2根据试验结果或静载试验确定原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7.7.3处理后士(或灰土)垫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对土垫层不宜超过130kPa,对灰土垫层不宜超过 180kPa。 7.8具体处理方法及防水措施 7.8.11级非自重湿陷性黄士场地 7.8.1.1对于单层结构房屋可不进行地基处理,但地基土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基础埋深宜大于当 地的冻土深度,并确保散水周边4m内不得存在积水现象。散水构造作法如图1所示。 7.8.1.2对于二层结构房屋,地基换填厚度不应小于1.0m,局部换填时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 1/4,并不应小于0.50m。整片换填时,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每边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 的1/2,并不应小于2.0m。地基土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基础埋深宜大于当地的冻土深度,并确保 散水周边4.0m内不得存在积水现象。散水构造作法如图1所示, 图1散水构造示作法一 7.8.2.1对于单层结构房屋,地基换填厚度不应小于1.0m, 换填时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 1/4,并不应小于0.50m。整片换填时,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每边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 的1/2,并不应小于2.0m。地基土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基础埋深宜大于当地的冻土深度,并确保 散水周边5m内不得存在积水现象。构造作法如图1所示, DB64/T17022020 7.8.2.2对于二层结构房屋,宜采用整片换填法,处理范围应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每边 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并不应小于2.0m。垫层外围应设置不小于0.5m宽、2.0m厚的连续灰 土墙,作法如图3所示。灰土墙内侧地基换填厚度不应小于1.0m,基础底板下换填采用不小于300mm 厚3:7灰土垫层。基础埋深宜大于当地的冻土深度,并确保散水周边5m内不得存在积水现象。构造作 法如图2所示。 7.8.3II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图2散水构造示作法二 7.8.3.1对于单层结构房屋,应采用整片换填法,处理范围应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每边 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并不应小于2.0m。垫层外围应设置不小于0.5m宽、2.0m厚的连续灰 土墙,作法如图3所示。灰土墙内侧地基换填厚度不应小于1.0m,基础底板下换填采用不小于300mm 厚3:7灰土垫层。地基土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基础埋深宜大于当地的冻土深度,并确保散水周边 5m内不得存在积水现象。构造作法如图2所示。不 7.8.3.2对于二层结构房屋,应采用整片换填处理,处理范围应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每 边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并不应小于2.0m。垫层外围应设置不小于0.5m宽、2.5m厚的连续 灰土墙,作法如图3所示。灰土墙内侧地基换填厚度不应小于1.5m,基础底板下换填采用不小于450mm 厚3:7灰土垫层。地基土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基础埋深宜大于当地的冻土深度并确保散水周边5m 内不得存在积水现象。构造作法见如图2所示。 DB64/T17022020 7.8.4川或IV级自重湿陷性黄士场地 Ⅱ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基坑四周灰土墙示意 7.8.4.1对于单层结构房屋,应采用整片换填法,处理范围应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每边 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并不应小于2.0m。垫层外围应设置不小于0.5m宽、2.5m或3.5m(IV 级)厚的连续灰土墙,作法如图3所示。灰土墙内侧地基换填厚度不应小于1.5m或2.5m(IV级),基 础底板下换填采用不小于450mm厚3:7灰土垫层,当基础底板下铺设土工合成材料时,灰土垫层厚度 宜根据具体工程项目适当减小。地基土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基础埋深宜大于当地的冻土深度,并确 保散水周边7m或9m(IV级)内不得存在积水现象。构造作法如图2所示。 7.8.4.2对于二层结构房屋,应采用整片换填法,处理范围应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每边 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并不应小于2.0m。垫层外围应设置不小于0.5m宽、3.0m或4.0m(IV 级)厚的连续灰土墙,作法如图4所示。灰土墙内侧地基换填厚度不应小于1.5m或2.5m(IV级),基 础底板下换填采用不小于600mm厚3:7灰土垫层,当基础底板下铺设土工合成材料时,灰土垫层厚度 宜根据具体工程项目适当减小,并不应小于450mm。地基土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基础理深宜大于当 地的冻土深度,并确保散水周边7m或9m(IV级)内不得存在积水现象。构造作法如图2所示。 成IV级自重湿陷性黄士场地基坑四周灰土墙示意 7.9.1施工土、灰土或水泥土垫层前,应先将基底下拟处理的湿陷性黄土挖除,宜利用就地挖出的黄 土或其他黏性土作材料,根据所选用的夯实或压实设备及试压确定的施工参数,在最优或接近最优含水 量下分层回填、分层夯实或压实至设计标高。 7.9.2垫层施工宜采用平碾、振动碾或羊足碾,中小型工程也可来用蛙式夯、柴油夯。 7.9.3垫层的施工方法、分层铺填厚度、每层压实遍数等宜通过试验确定。除接触下卧软土层的垫层 底部应根据施工机械设备及下卧层土质条件确定厚度外,一般情况下,垫层的分层铺填厚度可取 200mm~300mm。为保证分层压实质量,应控制机械碾压速度。 7.9.4垫层施工含水量宜控制在最优含水量土2%的范围内,最优含水量可通过击实试验确定,也可 按当地经验取用。一 7.9.5当垫层底部存在古井、古墓、洞穴、旧基础、暗塘等软硬不均的部位时,应根据建筑对不均匀 沉降的要求予以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铺填垫层。 7.9.6基坑开挖时应避免坑底土层受扰动,可保留约200mm厚的土层暂不挖去,待铺填垫层前再挖至 设计标高。严禁扰动垫层下的软弱土层,防止其被践踏、受冻或受水浸泡。 7.9.7换填垫层施工应注意基坑排水,不得在浸水条件下施工,必要时应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 7.9.8垫层底面宜设在同一标高上,如深度不同,基坑底土面应挖成阶梯或斜坡搭接,并按先深后浅 的顺序进行垫层施工,搭接处应夯压密实。垫层分段施工时,不得在柱基、墙角及承重窗间墙下接缝。 上下两层的缝距不得小于500mm。接缝处应夯压密实。灰土应拌合均匀并应当日铺填夯压。灰土夯压密 实后3d内不得受水浸泡。每层验收后应及时铺填上层或封层,防止干燥后松散起尘污染,同时应禁止 车辆碾压通行。垫层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与基坑回填。 DB64/T17022020 d 取样点位置宜在各层的中间及离边缘150mm~300mm。 7.9.10 土工合成材料的施工如下: a) 下铺地基层面应平整;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顺序应先纵向后横向,且应把土工合成材料张拉平整、绷紧,严禁有皱折; c) 土工合成材料的连接宜采用搭接法、缝接法或胶接法,接缝强度不应低于原材料抗拉强度,端 部应采用有效方法固定,防止卷材拉出; d 应避免土工合成材料暴晒或裸露,阳光暴晒时间不应大于8h。 8综合防水措施的土或灰土挤密桩法 综合防水措施的土或灰土挤密桩法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的IⅢ级、IV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当以消 除地基土的湿陷性为主要目的时,宜选用土挤密桩法。当以提高地基土的承载力或增强其水稳性为主要 目的时,宜选用灰士挤密桩法。当地基土的含水量大于24%,不宜选用灰土挤密桩法或土挤密桩法。 8. 2 现场试验要求 缺乏建筑经验的地区,应在现场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试桩试验。如土性基本相同,试验可在同 地段地进行,如土性差异明显,应在不同地段分别进行试验。取得需要的设计参数后,再进行地基处理 设计和施工。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处理地基的面积,应大于基础或建筑物底层平面的面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采用整片处理时,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底面外缘的宽度,每边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 并不应小于2.0m。 处理深度及平面布置:当场地土为IⅢI级或IV级自重湿陷性时,处理深度不应小于3.0m或4.0m。 基坑四周挤密桩外围一定范围采用密集型挤密桩,通过密集型挤密桩及桩顶灰土垫层形成防水 惟幕,密集桩桩端应进入非湿陷性土层或控制未处理土层剩余湿陷量不大于200mm。桩平面布 置示意图见图5。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处理地基的面积,应大于基础或建筑物底层平面的面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采用整片处理时,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底面外缘的宽度,每边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 并不应小于2.0m。 处理深度及平面布置:当场地土为IⅢI级或IV级自重湿陷性时,处理深度不应小于3.0m或4.0m。 基坑四周挤密桩外围一定范围采用密集型挤密桩,通过密集型挤密桩及桩顶灰土垫层形成防水 惟幕,密集桩桩端应进入非湿陷性土层或控制未处理土层剩余湿陷量不大于200mm。桩平面布 置示意图见图5。 DB64/T 17022020 上或灰土挤密桩平面布置 4.1挤密孔的孔位,宜按正三角形布置。当挤密处理深度不超过12m时,不宜预钻孔,挤密孔 为0.35m~0.45m;当挤密处理深度超过12m时,可预钻孔,其直径(d)宜为0.25m~0.30m 填料孔直径(D)宜为0.50m~0.60m。桩孔之间的中心距离,可为桩孔直径的2.0~2.5倍,也 (7)估算: 准信息服务平 式中: S一孔心距(m); D一成桩直径(m); d一预钻孔直径(m),无预钻孔时取O; Pdmx一击实试验确定的最大干密度(g/cm²); 4.2挤密填孔后,3个孔之间土的最小挤密系数,可按式(8)计算: Pdc Idmin Pdmax DB64/T 17022020 ndmin一土的最小挤密系数,低矮居住建筑不宜小于0.84; Pac一挤密填孔后,相邻3个孔之间形心点部位土的干密度(g/cm²) 3桩孔的数量可按式(9)估算: 式中: n一桩孔的数量; A一拟处理地基的面积(m²): 式中: n一桩孔的数量; 1一拟处理地基的面积(㎡²); A.一1根土或灰土挤密桩所承担的处理地基面积(m²),其中A.按式(10)计算: 式中: d。一1根桩分担的处理地基面积的等效圆直径(m); 桩孔按等边三角形布置d。=1.05s; 桩孔按正方形布置d。=1.13s 挤密法处理地基施工前,应在现场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试验或试验性施工。预钻孔夯扩挤密工 艺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性施工。试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试验数量不宜少于3组。每组桩数三角形布桩时不应少于7根,矩形布桩时不应少于9根。 在桩间土开挖探并,分层检测桩体压实系数、桩间土平均挤密系数、相邻桩形心处桩间土湿陷 性及常规物理力学指标。取样间距不应大于1m。 c 对预钻孔夯扩工艺,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施工采用机械、锤型、锤重、落距、夯击次数和填料 量等施工参数,并应分段检测桩径。 8.5.2孔内填料要求 土料:宜选用粉质黏土,土料中有机含量不得超过5%。且不得有冻土或膨胀土,不得夹有砖、瓦或 石块等,用于灰土、二灰的土料,人工拌和时,宜过筛,粒径不应超过15mm。 石灰:可选用新鲜的消石灰,粒径不应大于5mm,所含活性Ca0或Mg0不低于60%或55%。 8.5.3成孔挤密,可选用沉管、夯扩等方法。 8.5.4挤密桩成孔挤密应间隔分批进行,成孔后应及时夯填。 8.5.6挤密地基,在基底下宜设置0.50m厚的灰土垫层。 8.5.7孔内填料的夯实质量,应及时抽样检查,其数量不得少于总孔数的2%,每台班不应少于1孔。 在全部孔深内,宜每1m取土样测定干密度,检测点的位置应在距孔心2/3孔半径处。孔内填料的夯实 质量,也可通过现场试验测定。 8.5.8成孔和孔内回填夯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a)成孔和孔内回填夯实的施工顺序,整片处理时,宜从里(或中间)向外间隔1~2孔进行,对 8.5.8成孔和孔内回填夯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成孔和孔内回填夯实的施工顺序,整片处理时,宜从里(或中间)向外间隔1~2孔进行, 大型工程,可采取分段施工: b)向孔内填料前,孔底应夯实,并应抽样检查桩孔的直径、深度和垂直度; ) 桩孔的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1.5%; d 桩孔中心点的偏差不宜超过桩距设计值的5%; e) 经检验合格后,应按设计要求,向孔内分层填入筛好的素土、灰土或其他填料,并应分层夯实 至设计标高。 8.6.1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何试验确定, 具体按照式(11)计算。初步设计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按当地经验确定,但对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的承 载力特征值,不宜大于处理前的2.0倍,并不宜大于250kPa;对土挤密桩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 不宜大于处理前的1.4倍,并不宜大于180kPa。 fspk一挤密桩复合地基承载力(kPa); fsk一处理后桩间土的承载力特征值(kPa); m面积置换率,m=d²/d²,d为桩身平均直径(m),d。为一根桩分担的处理地基面积的等效圆 直径(m);等边三角形布桩d。=1.05s,正方形布桩d。=1.13s,s为桩间距; n一桩土应力比。 8.6.2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1.5m时,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进行修正,其中深度 修正系数取1.0,宽度修正系数取0。 强夯法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湿陷性黄土的含水量小于20%的城市郊区或周围建筑物较少的自重湿 陷性黄土场地整片处理,对非自重湿陷性黄土,也可参考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区处理方法。 9.2.1土的天然含水量宜低于塑限含水量1%~3%。在拟夯实的土层内,当土的天然含水量低于10%时, 宜对其增湿至接近最优含水量;当土的天然含水量大于塑限含水量3%以上时,宜采用晾干或其他措施 适当降低其含水量。 92.2对低锈居住建筑,在湿陷性黄土场地,根据湿陷等级,基底处理最小厚度可按表2选用。 表2基底处理厚度的选用 采用强夯法施工完成地基处理后,地面防水措施应参照垫层法的地面防水措施执行。 9.2.3采用强夯法施工完成地基处理后,地面防水措施应参照垫层法的地面防水指 DB64/T17022020 9.2.4采用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应先在场地内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试夯或试验性施 应符合下列规定: a)试夯点的数量,应根据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土质的均匀性和建筑物的类别等综合因素确定, 在同一场地内如土性基本相同,试夯或试验性施工可在一处进行;否则,应在土质差异明显的 地段分别进行; b 在试夯过程中,应测量每个夯点每夯击1次的下沉量(以下简称夯沉量); c 试夯结束后,应从处理深度范围内,每隔0.50m~1.00m取士样进行室内试验,测定土的干 密度、压缩系数和湿陷系数等指标,必要时,可进行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 d 测试结果,当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调整有关参数(如夯锤质量、落距、夯击次数等)重新进 行试夯; e) 夯点的夯击次数和最后2击的平均夯沉量,应按试夯结果或试夯记录绘制的夯击次数和夯沉量 的关系曲线确定。 9.3施工要求及质量检测 表3强夯能级与夯实厚度对应关系 .3.4在强夯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后,应按下列要求对强夯处理地基的质量进行检测: a 检查强夯施工记录,基坑内每个夯点的累计夯沉量,不得小于试夯时各夯点平均夯沉量的95%; b) 隔7d~10d,在每500m~1000m面积内的各夯点之间任选一处,自夯击终止时的夯面起至 其下5m~12m深度内,每隔1m取1~2个土样进行室内试验,测定土的干密度、压缩系数和 湿陷系数: GTCC-116-2019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DB64/T17022020 c)强夯土的承载力,宜在地基强夯结束30d左右,采用静载荷试验测定: 强夯锤质量可取10t~40t,对于低矮居住建筑,一般采用10t~30t锤,落距10m,单击夯 击能为1000kNm~4000kN°m,其底面形式宜采用圆形或多边形,锤底面积宜按土的性质 确定,锤底静接地压力值可取25kPa~40kPa,对于细颗粒土锤底静接地压力宜取较小值。锤 的底面宜对称设置若干个与其顶面贯通的排气孔,孔径可取250mm~300mm。强夯置换锤底静 接地压力值可取100kPa~200kPa。 9.3.5施工机械宜采用带有自动脱钩装置的履带式起重机或其他专用设备。采用履带式起重机时,可 在臂杆端部设置辅助门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防止落锤时机架倾覆。 9.3.6当场地表土软弱或地下水位较高,夯坑底积水影响施工时,宜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或铺填 定厚度的松散性材料,使地下水位低于坑底面以下2m。坑内或场地积水应及时排除。 9.3.7施工前应查明场地范围内的地下构筑物和各种地下管线的位置及标高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免因施工而造成损坏, 9.3.8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 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9.3.9强夯施工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a) 清理并平整施工场地; b) 标出第一遍夯点位置,并测量场地高程; C) 起重机就位,夯锤置于夯点位置; d 测量夯前锤顶高程; e 将夯锤起吊到预定高度,开启脱钩装置,待夯锤脱钩自由下落后,放下吊钩,测量锤顶高程 若发现因坑底倾斜而造成夯锤歪斜时,应及时将坑底整平; f 重复步骤e,按设计规定的夯击次数及控制标准,完成一个夯点的夯击; g) 换夯点,重复步骤c至f,完成第一遍全部夯点的夯击; h) 用推土机将夯坑填平,并测量场地高程; 1 在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按上述步骤逐次完成全部夯击遍数,最后用低能量满夯,将场地表层松 土夯实,并测量夯后场地高程。 10.1.1建筑物及管道设施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应做好记录。 10.1.2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技术资料档案,包括岩土勘察报告、设计及变更文件、检验检测报 告及其他竣工资料。使用期间建筑物、附属设施和管道的改建、加固、维修等资料应一并归档。 10.1.3管理单位应制定维护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10.1.4既有建筑物的防护范围内增添或改变用水设施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或其他措施。 10.1.5既有建筑物周边水环境发生改变,可能引起建筑物地基浸水或地下水位变化时,管理单位应收 向作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0.2.1使用期间给水、排水、和供热管道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其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规 a)发现漏水或故障,应及时断绝水源、汽源,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GB/T 42230-2022 钢板卷道路运输捆绑固定要求10.3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 10.3.1管理单位在接管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工作时,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资料及移交清单,对 水准基点、观测点、观测井及观测资料和记录,逐项检查、清点和验收。有水准基点或观测点损坏、不 全或观测井填塞等情况时,应由移交单位补齐或清理。 10.3.2水准基点、沉降观测点及水位观测井应妥善保护。并应定期根据地区水准控制网对水准基点进 行校核。 10.3.3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应按JGJ8执行;地下水位观测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观测记录应及时整理: 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10.3.4发现建筑物沉降和地下水位变化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