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与更新设计导则》宣贯培训材料、宣贯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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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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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与更新设计导则》宣贯培训材料、宣贯答疑

4.2.1建筑修、改善的基本要求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建筑修时,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执行。对历史 建筑进行建筑修,或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建筑修、改善时,应以测绘或房屋原始登记数据 为依据,维持历史原样或按照原样恢复,不得出现与传统规制、样式不符的建设行为。基本要 求如下: 10.墙体、屋面、台明、台阶、散水等的形式、材料、做法应与传统形式、材料、做法相符。

4.2.1建筑修、改善的基本要求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建筑修时,应产格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执行。对历史 建筑进行建筑修,或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建筑修、改善时,应以测绘或房屋原始登记数据 为依据,维持历史原样或按照原样恢复,不得出现与传统规制、样式不符的建设行为。基本要 求如下: 12.建筑修鳝、改善应符合北京地区的传统建筑特点,不得出现与传统风貌不符或主观臆造的 筑物和建筑(装饰)构件

注:建筑修、改善应尊重建筑原样,符合北京地区的传统建筑特点和本地做法,有效控制随意更改或添加建 筑装饰的行为。对已出现的与传统风貌不符或主观臆造的构筑物和建筑(装饰)构件,应移除或整治

附加与传统风貌不符或主观造的装饰物

T/CCMA0056-2018 土方机械 液压挖掘机多样本可靠性试验方法.pdf4.1.6其他建筑的建筑更新、整饰或保留

4.1.6其他建筑的建筑更新、整饰或保留

1.其他建筑未经许可不得拆除、改建、

对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直不具有保护或保留价值的一般平房建筑(院落),处理方式如下: 1)鼓励按照建筑修或改善的技术要求恢复历史原样。建筑修和建筑改善的具体要求应 分别符合本导则4.2.2条和4.2.3条的规定 2)不具备建筑修或改善条件时,可在取得规划国土部门的批准的前提下,进行建筑整体 或局部更新。 3)其中暂时无法拆除并更新的建筑,可采取外立面整饰的方式进行临时改造。临时性建筑 整饰措施应符合本导则4.3.2条第4款的规定 4)一般平房建筑(院落)进行建筑整饰、更新时,应对现有建筑进行详细的历史文化价值 评估,原址保护院落中保存状况较好的、保护价值较高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建筑构件等 建筑遗存,建筑遗存的保护和修缮按照4.1.5条第5款执行。 对与传统风貌不协调、但建筑质量较好的现代建筑,可在取得规划国土部门的批准的前提下 行外立面整饰,使之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 对与街区传统风貌比较协调的现代建筑(包括采用传统建筑形式的现代建筑),应予以保留 经许可不得拆除、改建、扩建;并应在取得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对其中与街区传统 几貌不协调的部分进行局部整饰。

4.3.1建筑更新中的风貌控制

进行建筑整体或局部更新时,应在满足相关规划要求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的 基础上,符合以下的规定: 1.新建或改建建筑应控制在建筑控制线或现有临街(胡同)建筑基底线以内,直临街(胡同, 一侧不宜退后,以保证历史形成的街道、胡同界线的连贯性

新建和改建建筑临街(胡同)一新建和改建建筑临街(胡同)一:新建和改建建筑临街(胡同)一侧 侧沿建筑控制线或现有临街(胡侧从建筑控制线或现有临街(胡超出建筑控制线或现有临街(胡同) 同建筑基底线进行建设 同建筑基底线后退 建筑基底线进行建设

新建和改建建筑临街(胡同)一 侧沿建筑控制线或现有临街(胡 同)建筑基底线进行建设

街(胡同)一新建和改建建筑临街(胡同) 现有临街(胡侧从建筑控制线或现有临街(胡 建设 同)建筑基底线后退

新建和改建建筑临街(胡同)一侧 超出建筑控制线或现有临街(胡同) 建筑基底线进行建设

4.3.1建筑更新中的风貌控制

进行建筑整体或局部更新时,应在满足相关规划要求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的 基础上,符合以下的规定: 2.新建或改建建筑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所在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要求。与不可移动文物相邻时 建筑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相关要求。与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相令邻时,新建或改建建筑未 经许可不得超过相邻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建筑高度,其中沿街(胡同)部分的檐口高度 未经许可不得超过相邻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沿街(胡同)檐口高度

新建和改建启的建筑沿街(胡同)稽口高度不超过相新建和改建后的建筑沿街(胡同)檐口高度超过相邻 邻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沿街(胡同)檐口高度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沿街(胡同)檐口高度

4.3.1建筑更新中的风貌控制

行建筑整体或局部更新时,应在满定相关规 要求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范、标准 内基础上,符合以下的规定: 新建或改建建筑的建筑形态应与历史文化 街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宜采用院落式布后 不得出现建筑形态过于突元张扬、与街区传 统风貌不协调的新建或改建建筑

4.3.1建筑更新中的风貌控制

4.3.1建筑更新中的风貌控制

进行建筑整体或局部更新时,应在满足相关规划要求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 基础上,符合以下的规定:

出上,符合以下的规定: 新建或改建建筑采用传统建筑形式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1)应依照北京历史文化街区中历史形成的传统建筑形式设计、实施,并应取得规划国土部 门的批准,其中传统四合院建筑的具体做法可参照《北京四合院建筑要素图》。 2)不得出现在格局、位置、高度、体量、朝向、形态、色彩、材料、装饰、门窗形式和尺 寸等方面与传统建筑形式不符的做法,如建筑高度过高或体量过大、屋顶形式与传统样式不 符、彩色琉璃瓦、垂花门样式门头、外立面过度采用彩绘和墙雕(或软心)、汉白玉台明或 台阶、非北京地方风格或主观臆造的构筑物和建筑(装饰)构件等

9.新建或改建建筑采用传统建筑形式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注:新建四合院建筑应遵循历史形成的传统建筑形式。不得出现影响风貌的不规范、不恰当做法,如对传统建 筑格局和形态的不恰当变异、将原用于院内的做法或构件用于临街(胡同)外立面、采用不符合传统四合院民 居规制的建筑(装饰)构件、采用非北京地方风格或主观睛造的构筑物和装饰构件等

建筑风貌保护与更新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风貌保护和恢复

垂花门样式门头 外立面过度采用彩绘和墙雕 非北京地方风格或主观意造的构 筑物和装饰构件

非北京地方风格或主观意造的构 筑物和装饰构件

4.3.2建筑整饰中的风貌保护和控制

見不协调的其他建筑,并须遵循以下原则: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现有建筑进行外立面 整饰时,应对现有历史文化遗存和历史文化 信息加以甄别保护,不得覆盖和破坏。且不 得以建筑整饰名义随意改变不可移动文物、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或与传统风貌比较 协调的现代建筑的外观

注:加强对建筑外立面整饰的管控和规范,避免出现 影响街区传统风貌的现象。进行建筑整饰时应首先对 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进行评估和甄别,避免对有保护 价值的外墙、街门、装饰构件等造成覆盖或破坏;也 不得出现以建筑整饰名义、未经许可改变与传统风貌 比较协调的现代建筑外观的行为

覆盖、改变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墙体 改变传统街门形式

以整饰名义随意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外观

4.3.2建筑整饰中的风貌保护和控制

建筑整饰应主要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内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其他建筑,并须遵循以下原则: 2.建筑整饰应与违法建设的管控和治理相结合,不得利用建筑整饰方式造成现有违法建设的永 久化或新增违法建设

注:建筑整饰中应严格区分违法建设,不得造成现有违法建设的永久化、合法化,不得在建筑整饰过程中形成 新的违法建设。建筑整饰应与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违法建设治理结合进行。

利用整饰方式新增违法建设

4.3.3建筑保留中的风貌控制

历史文化街区内与传统风貌比较协调的现代建筑应及时维护,保持外部清洁、美观,处理方式 须遵循以下原则: 2.应尊重建筑建成时的原样,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改变与传统风貌比较协调的现代建筑的外立面 形式。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与传统风貌比较协调的现代建筑,应尊重其建成时的原样,予以保留并加强日常维 进行清洗、粉刷或整修。不得以整饰、装修、维修等名义,未经许可改变保留建筑的外观

随意改变与传统风貌比较协调的保留建筑的外立面形式

4.4.1建筑现代化设施、设备和管线的风貌控制 在保护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可通过引入厨房、卫生间、水、电、暖、燃气、消防、邮政等设施 和设备,使得修、改善或更新后的建筑达到现代化标准。上述现代化改造须遵循以下的原则 1:现代化设施和设备及各类管线的建设安装不得破环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和历史文化信 息,不得影响建筑或街区的传统风貌,不得新增违法建设或造成现有违法建设的永久化 2.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建筑修或改善时,新增厨房、卫生间等应设

新增厨房、卫生间等设在建筑物内部

采取院内加建或利用院内原有违法建设改建的方式 新增厨房、卫生间等

4.4.1建筑现代化设施、设备和管线的风貌控制 在保护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可通过引入厨房、卫生间、水、电、暖、燃气、消防、邮政等设施 和设备,使得修、改善或更新后的建筑达到现代化标准。上述现代化改造须遵循以下的原则: 3.各类管线应理设或在隐蔽部位线槽敷设,消灭院内飞线。线槽敷设时,线槽应采用与周围墙 面相同或近似的色彩,进行隐蔽处理

4.4.1建筑现代化设施、设备和管线的风貌控制

4.4.3建筑无障碍改造的风貌控制

在不影响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直且具有可逆性的前提下,可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 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中有保护价值的房屋建筑物或构筑物设置无障碍坡道、扶手。设置无障 得坡道、扶手时须遵循以下的原则: 1.无障碍坡道、扶手的设置对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本体或构筑物(如墙体、合阶、铺地等)造成 影响时,应采取可拆卸或可移动等非永久性的做法,不得对原有建筑本体或构筑物造成任何破 坏或形成永久性覆盖。 2.无障碍坡道的设置可优先满定自行车推行的需要。在空间条件具备且符合传统风貌保护要求 的情况下,应考虑满定轮椅通行的需要 3.无障碍坡道、扶手的形式、色彩、材料等应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相协调

涉及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本体或构筑物的无障碍改造做法!

可移动、可拆卸式无障碍坡道 无障碍扶手对原有台阶、墙体造私设水泥坡道,对原有台阶造成 成永久性破坏 永久性覆盖

4.5.2装修、装饰的控制 史文化街区内的各类建筑内外装修、装饰行 为应纳入街区传统风貌的管控范畴,并须遵循 以下的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严格控制客类装修、装 饰行为。不得以外立面装修、装饰的方式 未经许可私自改变建筑外观,破坏街区传统 风貌。不得以室内装修、装饰的方式,未经 许可私自改变建筑结构,破环各类保护要素 生:应将装修、装饰纳入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控制 范畴,杜绝出现影响街区传统风貌保护、破环建筑 风貌的装修、装饰行为。不得利用外立面或室内装修 装饰名义私自改变建筑外观和结构,破坏各类保护要 素。

4.5.2 装修、装饰的控制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类建筑内外装修、装饰行 为应纳入街区传统风貌的管控范畴,并须遵循 以下的原则:

以室内装修、装饰的方式改变建筑结构和破坏建筑风貌

5.1.2街道、胡同整体风貌的保护

保护和延续历史形成的街道、胡同整体风貌,已发生改变的应予以恢复。按照主要功能区分 居住类和商业类街道、胡司,保持各自的风貌特色,治街(胡同)立面不得出现违规开墙打洞 等影响风貌完整性的行为

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巷绿化应符合街区传统风貌特点,采取分散、多点、小规模的方式,并须遵 盾以下原则: 5. 应选择具有北京地方特色的传统植物种类和绿化形式。常见乔木种类包括槐树、枣树、海棠 丁香、石榴、玉兰等,灌木种类包括牡丹、月季、榆叶梅等,陆生草本植物种类包括芍药、大 丽花、菊花、草茉莉、凤仙花、牵牛等,水生植物种类包括荷花、睡莲等

历史文化街区的街绿化应符合街区传统风貌特点,采取分散、多点、小规模的方 循以下原则:

北京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内常见花卉种类

5.3.1市政设施改造

在不影回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对街区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改造和完善。市政设施改 造须遵循以下原则: 2.街道、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街巷空间备入 条件时,现有架空线应逐步实现入地。不具备入地条件时,应对无法入地的架空线进行梳理 梳理后的架空线应整齐、有序,且梳理方式不得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 及街巷空间内的其他历史文化遗存造成破环

5.3.1市政设施改造

王不影响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对 街区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改造和完善。市政设施 造须遵循以下原则: 电力变压器、电力派接箱、电信交接箱, 有线电视分配箱、燃气调压箱等市政箱体应 鼓励实现小型化,优先设置在街道、胡同沿 线建筑内部或院内。如需设置在街港空间内 时,应安排在隐蔽不影响街巷胡同正常通 行或居民安全的位置,并应进行隐蔽处理。 对于目前影响街区传统风貌和居民日常生活 的市政箱体,应采取迁移、遮蔽、修饰等隐 蔽措施予以改造

注:对市政箱体进行遮蔽、修饰时,应以实现隐蔽效 果为自的,采用简洁、低调的样式及与传统风貌协调 的色彩、材料,不得明显增加市政箱体占用的空间, 不得采用装饰性强的遮蔽、修饰措施

市政设施占用行人交通空间,且过度装市政箱体选蔽措施扩大占用空间,且过 饰 度装饰

历史文化街区街巷空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标识、门牌和楼牌、胡同牌和街牌、文物标识、历史 文化资源说明牌、步行者导向牌等标识系统应统一规范设置,并须遵循以下原则: 1.标识系统应在易于辨识的位置有序设置,且不得影响街区传统风貌、居民日常生活及交通, 消防和安全疏散,不得破坏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标识系统的规格、样式、色彩、材料等应与街 区传统风貌相协调;文字和图示应规范、清晰、方便识读;标识和说明内容应准确、可靠、真 实。

注:历史文化街区内应对标识系统进行统一规范,避免出现标识样式过多、数量过监或设置不规范等现象。在 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彰显街区文化价值的同时,严禁私设标识或未按标准设置标识、同类标识重复设置、标识 没计过于突元张扬、标识内容存在商业信息等不恰当做法。并可对其中的历史文化资源说明牌、步行者导向牌 等进行集约化设计。

历史文化街区街巷空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标识、门牌和楼牌、胡同牌和街牌、文物标识、历史 文化资源说明牌、步行者导向牌等标识系统应统一规范设置,并须遵循以下原则: 5.历史文化街区内可设置历史文化资源说明牌,对客类历史更文化资源进行具体说明。历史文代 资源说明牌应统一规范设置地点和位置,实行一处一牌,统一设计、易于识读,外观简洁、雅 致且能体现北京历史文化街区的特色

注:历史文化资源说明牌主要承担历史文化展示和说明功能,对街区内的历史街道和胡同、河湖水系、不可移 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构筑物和建筑构件、传统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进 行具体说明。历史文化资源说明牌应避免同一地点重复设置,并根据位置和功能统一确定规格、样式、色彩 材料。

重复设置历更文化资源说明牌,造成一处多牌

5.5.1室外家用设备的风貌控制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电视关线、固定晾衣架等室外家用设备应在隐 蔽部位有序安装,不得安装在坡屋面上,不得影响街区传统风貌、居民日常生活及交通、消防 和安全疏散,并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坡屋面建筑的空调室外机应在檐口之下统一高度、有序布置。确有需要时,临街(胡同) 则的空调室外机可采取遮蔽、修饰等措施进行隐蔽处理。如采取外罩遮蔽时,外罩的尺寸、样 式、色彩、材料等应达到隐效果,直不得影响空调室外机的正常使用。空调冷凝管不得随意 搭设,且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隐蔽处理

注:历史文化街区内应避免空调室外机的无序安装。空调室外机应优先置于街巷空间可视范围以外的隐蔽部位 不得设置于坡屋面上,且安装位置不得对居民常生活形成十扰。如需设置在坡屋面建筑临街(胡同)一侧时 空调室外机应安排在檐口之下同一高度集中、有序设置,如无必要不建议大规模采取外罩遮蔽措施。如确需采 取外罩遮蔽时,应以实现隐蔽效果为前提,样式简洁、低调、轻盈,采用与背景墙面相同的色彩和亚光不锈材 料,体量尺寸不得明显突元。外罩不得影响空调室外机的正常使用

5.5.1室外家用设备的风貌控制

面建筑的空调室外机在槽口之下统一高度、有序布置

5.5.2室外公用设施的风貌控制

建筑外韭市政箱体采用样式简 建现外建市政利体外年明业奖:街区传统风建 洁、整体感较强、色彩与背景墙 面近似、隐蔽效果较好的外罩进 行遮藏

5.5.4卷帘门和防盗门

,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部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卷帘门、防盗门。传统街门外部不得安装 卷帘门、防盗门。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部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卷帘门、防盗门。传统街门外部不得安装 卷帘门、防盗门。

传统街门外部安装防盗门GB9647-2003-T热塑性塑料管材环刚度的测定,破坏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遗有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重要建筑和构筑物、广场、公园、绿地等可设置景观照明,景观照明应与 街区传统风貌相协调,并应符合《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2.严禁大面积连续采用户外厂告屏、震虹灯、投射灯等影响街区传统风貌和居民日常生活的 业性照明设施,不得出现尺度过大、亮度过高、色彩过于鲜艳的景观照明

历史文化街区内出现尺度过大、亮度过高、色彩过于鲜艳的户外广告屏、宽虹灯、 投射灯等商业性照明设施

6.0.5建立和完善责任规划师制度。积极推动责任规划师制度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和有机更 新工作相结合,引入责任感强、业务精湛的责任规划师团队,加强街区传统风貌的日常管控, 增强基层技术力量,搭建专业部门、基层政府与社会公众沟通共治的桥梁

责任规划师与街道办事处、社区代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参与设计方案 审查和讨论

6.0.6推动社会共治,加强公众参与制度化建设。倡导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保护与社区营造、 社区建设相结合,构建面向全社会的公众参与平台,建立全过程公众参与制度,积极引入社会 力量,提高街区内居民、驻地单位对街区历史文化价值的认识,鼓励和引导居民、驻地单位参 与风貌管控、规划设计、实施监督和日常维护工作,培养保护意识、加强群众监督、实现共治 共享GTCC-091-2019 干线机车车辆受电弓-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营造“我要保护”的社会氛围

设计方案展示及公众意见征询 居民参与设计方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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