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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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20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前言第1418号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股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号)的要求,由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一92的基础上修订完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成的。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审查定稿。家标准,编号为GB50172一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电气装置本规范共分6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一92同时废止。号,基本规定,阀控式密封铅酸需电池组,需镍碱性需电池组,质量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验收等。发行。与原规范相比较,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由电压为24V及以上,容量为30A·h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以上的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组,改为电压为12V及以上,容量为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25A·h及以上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2.增加了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两个章节3.删除了原规范第二章防酸式铅酸蓄电池的相关内容,增加了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内容。4.删除了原规范第四章“端电池切换器”。5.删除了原规范附录一“铅酸蓄电池用材质及电解液标准”。本规范中以熏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产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资日常管理,湖潮南省火电建设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 1 .

1.0.1为保证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 水平的提高,确保蓄电池组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12V及以上,容量为25A·h及以上 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和容量为10A·h及以上的镉镍碱性 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1.0.3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1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及产品技术文件 的要求进行施工。 3.0.2蓄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有强烈冲击和振 动,不得倒置、重压和日晒雨淋。 3.0.3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进行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2应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应齐 全,元件应无损坏。 3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4 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应合格。 3.0.4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 安装及充电。不立即安装时,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内。 2 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箱后不得重叠存放。 3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应避免阳光 直射;存放中,严禁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 4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宜在5℃~40℃的环境温度,相对 湿度低于80%的环境下存放:镉镍碱性需电池宜在一5℃~35℃ 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低于75%的环境下存放。露电池从出厂之 日起到安装后的初始充电时间超过六个月时,应采取充电措施。 3.0.5蓄电池施工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0.5高电池施工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JG/T 546-2019 建筑施工用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1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

定。当设备及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2蓄电池安装前,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全部 完成,并应验收合格。 3.0.7番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通风电机,室内照明线应采 用穿管暗敷,室内不得装设开关和插座。 3.0.8蓄电池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包装及贮运 条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459的有关规定。盘、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 的有关规定

4.1.1需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外观检查

4.1.1需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外观检查: 1蓄电池外观应无裂纹、无损伤;密封应良好,应无渗漏;安 全排气阀应处于关闭状态。 2蓄电池的正、负端接线柱应极性正确,应无变形、无损伤。 3透明的蓄电池槽,应检查极板无严重变形;槽内部件应齐 全,无损伤。 4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 4.1.2清除蓄电池表面污垢时,对塑料制作的外壳应用清水或弱 碱性溶液擦拭;不得用有机溶剂清洗。 4.1.3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放置的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蓄电池放置在 基架后,基架不应有变形;基架宜接地。 2蓄电池在搬运过程中不应触动极柱和安全排气阀。 3蓄电池安装应平稳,间距应均匀,单体蓄电池之间的间距 不应小于5mm;同一排、列的电池槽应高低一致,排列应整齐。 4连接蓄电池连接条时应使用绝缘工具,并应佩戴绝缘手套。 5连接条的接线应正确,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栓 紧固时,应用力矩扳手,力矩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6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牢固可靠。 4.1.4蓄电池组的引出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有关规定。 电缆引出线正、负极的极性及标识应正确,且正极应为赭色,负极 应为蓝色。蓄电池组电源引出电缆不应直接连接到极柱上,应采

用过波板连接。电缆接线端子处应有绝缘防护罩

4.2.1蓄电池组安装完毕后,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充 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前应检查蓄电池组及其连接条的连接情况。 2充电前应检查并记录单体蓄电池的初始端电压和整组电压。 3充电期间,充电电源应可靠,不得断电。 4充电期间,环境温度应为5℃~35℃,蓄电池表面温度不 放高于45℃。 5充电过程中,室内不得有明火;通风应良好。 4.2.2蓄电池组安装完毕投运前,应进行完全充电,并应进行开 路电压测试和容量测试。 4.2.3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完全充电: 1蓄电池在环境温度5℃~35C条件下,以(2.40V士 0.01V)/单体的恒定电压、充电电流不大于2.5I1。(A)充电至电流 值5h稳定不变时。 2充电后期充电电流小于0.005C1o(A)时。 3符合产品技术文件完全充电要求时。 4.2.4完全充电的蓄电池组开路静置24h后,应分别测量和记录 每只蓄电池的开路电压,测量点应在端子处,开路电压最高值和最 低值的差值不得超过表4.2.4的规定

表4.2.4开路电压量高值和量低值的值

4.2.5蓄电池容量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4.2.5蓄电池容量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在环境温度5℃~35C的条件下应完全充电,然后 应静放1h~24h,当蓄电池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基本一致时,应进 行10h率容量放电测试,应以0.1Clc(A)恒定电流放电到其中一 个蓄电池电压为1.80V时终止放电,并应记录放电期间蓄电池的 表面温度t及放电持续时间T。 2放电期间应每隔一个小时测量并记录单体蕾电池的端电 压、表面温度及整组蓄电池的端电压。在放电末期应随时测量。 3在放电过程中,放电电流的波动允许范围为规定值的士 1%。 4实测容量C,(A·h)应用放电电流I(A)乘以放电持续时 间T(h)计算。 5当放电期间蓄电池的表面温度不为25℃,可按下式将实 测放电容量折算成25C基准温度时的容量:

5.1.1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外观检查

1蓄电池外壳应无裂纹、损伤、漏液等现象。 2蓄电池正、负端接线柱应极性正确,壳内部件应齐全无损 伤;有孔气塞通气性能应良好。 3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应无锈蚀。 4带电解液的蓄电池,其液面高度应在两液面线之间;防漏 运输螺塞应无松动、脱落。 5.1.2清除需电池表面污垢时,对塑料制作的外壳应用清水或弱 减性溶液操拭,不得用有机溶剂清洗。 5.1.3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或产品技术文 件的要求;蓄电池放置在基架后,基架不应有变形;基架宜接地。 2蓄电池安装应平稳,间距应均匀,单体蓄电池之间的间距 不应小于5mm同一排、列的蓄电池应高低一致,排列应整齐。 3连接蓄电池连接条时应使用绝缘工具,并应佩戴绝缘 手套。 4连接条的接线应正确,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骤程 紧固时,应用力矩扳手,力矩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5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牢固 可靠, 5.1.4蓄电池组引线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 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有关规定。电 缆引出线正、负极的极性及标识应正确,且正极应为鳍色,负极应

式中:t放电开始时蕾电池的表面温度(℃) C当蓄电池的表面温度为t℃时实际测得的容量(A·h); Czs换算成基准温度(25℃)时的容量(A·h); 0.006——10h率放电的容量温度系数。 6放电结束后,蓄电池应尽快进行完全充电。 710h率容量测试第一次循环不应低于0.95Cio,在第三次 循环内应达到1.0Clo,容量测试循环达到1.0C。可停止容量 测试。 4.2.6蓄电池组的开路电压和10h率容量测试有一项数据不符 合本规范的规定时,此组蓄电池应为不合格。 4.2.7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 压、表面温度和环境温度及整组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并应绘制整 组充、放电特性曲线。 4.2.8蓄电池充好电后,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使用与维护。

为蓝色。蓄电池组电源引出电缆不应直接连接到极柱上,应来用

为蓝色。蓄电池组电源引出电缆不应工 直接连接到极在上,应来用 过渡板连接。电缆接线端子处应有绝缘防护罩。 5.1.5蓄电池组的每个需电池应在外表面用耐碱材料标明编号。

5.2.1配制电解液应采用化学纯氢氧化钾,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 规范附录A的规定。配制电解液应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5.2.2电解液的密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5.2.3配制和存放电解液应用铁、钢、陶瓷或法琅制成的耐碱器 具,不得使用配制过酸性电解液的容器。 5.2.4配减时,应将碱慢慢倾人水中,不得将水倒人碱中。配制 的电解液应加盖存放并沉淀6h以上,应取其泄清液或过滤液使 用。对电解液有怀疑时应化验,其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 规定。 5.2.5注入赛电池的电解液温度不宜高于30C;当室温高于 3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其液面高度应在两液面线之间。注人 电解液后宜静置2h~4h后再初充电。 5.2.6配液工作应由具有施工经验的技工操作,操作人员应戴专 用保护用品,并应设专人监护。 5.2.7工作场地应备有含量3%~5%的硼酸溶液

5.2.7工作场地应备有含量3%~5%的硼酸滑

5.3.1蓄电池的初充电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初充电期间,其充电电源应可靠,不得断电。 2初充电期间,室内不得有明火,通风应良好。 3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应将催化栓旋下,待初充电完成后再 重新装上。 4带有电解液并配有专用防漏运输螺塞的蓄电池,初充电前

应取下运输螺塞换上有孔气塞,并检查液面不应低于下液面线。 5充电期间电解液的温度范围宜为20℃士10℃;当电解液 的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时,不宜进行充电。 5.3.2蓄电池初充电应达到产品技术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同时单 体蕾电池的电压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5.3.3蓄电池初充电结束后,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做容量测 试,其容量应达到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高倍率蓄电池还应进行 倍率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3次充、放电循环内,放电容量在20C士5℃时不应低 于额定容量。 2用于有冲击负荷的高倍率蓄电池倍率放电,在电解液温度 为20C士5C条件下,应以0.5C电流值先放电1h情况下继以 5C电流值放电0.5s,其单体蓄电池的平均电压,超高倍率蓄电池 不得低于1.1V;高倍率蓄电池不得低于1.05V。 3按0.2Cs电流值放电终结时,单体需电池的电压应符合产 品技术文件的要求,电压不足10V的电池数不应超过电池总数 的5%,且最低不得低于0.9V。 5.3.4充电结束后,应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调整液面至上渡 面线。 5.3.5在制造厂已完成初充电的密封蓄电池,充电前应检查并记 录单体蓄电池的初始端电压和整组总电压,并应进行补充充电和 容量测试。补充充电及其充电电压和容量测试的方法应按产品技 术文件的要求进行,不得过充、过放。 5.3.6放电结束后,蓄电池应尽快进行完全充电。 5.3.7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 压、电解液温度和环境温度及整组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并应绘制 整组充、放电特性曲线。 5.3.8蓄电池充好电后,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使用和

5.3.8蓄电池充好电后,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使用和

6.0.1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照明 灯具和开关的形式及装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蓄电池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蓄电池组应排列整齐, 间距应均匀,应平稳牢固周。 3蓄电池间连接条应排列整齐,螺栓应紧固、齐全,极性标识 应正确、清晰。 4蓄电池组每个蓄电池的顺序编号应正确,外壳应清洁,液 面应正常。 5蓄电池组的充、放电结果应合格,其端电压、放电容量、放 电借率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6蓄电池组的绝缘应良好,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Q。 6.0.2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 2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装箱单、试验记录、合格证明文 件等。 3充、放电记录及曲线DB11/T 656-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质量验收资料。 4材质化验报告。 5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测试仪器清单

6.0.1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附录A氢氧化钾技术条件

表A氧包化御技术条件

T/CMSA 0012-2019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雷电监测预警技术要求附录B碱性蓄电池用电解液标准

康B玻生山油用电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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