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10092-2020 角部连接装配式轻体板房屋用墙板和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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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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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 10092-2020 角部连接装配式轻体板房屋用墙板和楼板

T/CECS100922020

Introduction Scope Normative reference documents Terms and definitions Classification,specification and marker General requirements Requirements Test method Test rules Markingpackaging,transport and storage Appendix A (Informative appendix) Structure example of lightweight board

Introduction Scope Normative reference documents Terms and definitions Classification,specification and marker General requirements Requirements Test method Test rules Markingpackaging,transport and storage Appendix A (Informative appendix) Structure example of lightweight board

T/CECS100922020

JT/T 1108.2-2017 公路路域植被恢复材料 第2部分:辅助材料角部连接装配式轻体板房屋用墙板和楼板

格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测 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角部连接装配式轻体板房屋用墙板和楼板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角部连接装配式轻体板assembledlightweightboardbuildingwithcornerconnection 周边布置钢龙骨,龙骨间填充保温芯材,龙骨内外表面浇筑玻纤增强无机板制作而成,并通过角

T/CECS10092—2020进行连接的板材。注1:以下简称"轻体板”。注2:按使用部位不同分为轻体楼板和轻体墙板。3.2钢龙骨steelframe轻体板四周布置的钢框架,轻体板承载和连接的主要构件。3.3玻纤增强无机板glass fiber reinforced inorganic board以硫铝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为胶凝材料、添加外加剂、用耐碱玻璃纤维增强的板材,用于轻体板的面层。注:以下简称“面板”。4分类、规格和标记4.1分类4.1.1按使用部位可分为:a)轻体楼板,代号为LB;b)轻体墙板,代号为QB。4.1.2按板有无门窗洞口可分为:带门窗洞口板,代号为W;b)不带门窗洞口板,代号为H。4.2规格轻体板(见附录A)的常用规格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轻体板常用规格尺寸单位为毫米规格尺寸项目轻体楼板轻体墙板宽度(B)300~3300(300的模数进位)3 000长度(L)≤9 000≤9 000厚度(H)150160170180190200140150160170180190芯材厚度(d)100110120130140150100110120130140150注1:轻体板宽度、长度和厚度可根据需要,由供需双方商定。注2:屋面板规格参照楼板规格,内隔墙规格参照墙板规格。4.3标记轻体板标记由使用部位代号、有无洞口代号、洞口尺寸、板规格尺寸、本标准编号组成。2

5.1.1T型钢、H型钢、矩形钢管、方钢管、柱端钢板、垫板、斜撑、C型钢应符合GB50017的规定,其中 T型钢、H型钢、矩形钢管和方钢管宜采用Q345或Q355,柱端钢板、垫板、斜撑和C型钢宜采用Q235 Q345或Q355。 5.1.2除铝合金、不锈钢外,外露的钢材表面均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措施应符合JGJ/T251的规定

钢丝直径不应小于2.5mm,屈服强度不应低于235MPa。

岩棉的性能应符合JG/T480一2015附录C的规定,轻体楼板岩棉宜采用密度不低于120kg/m 的竖丝岩棉,轻体墙板宜采用密度不低于100kg/m的竖丝岩棉

5.6耐碱纤维玻璃网格布

耐碱纤维玻璃网格布应符合JC/T572或JC/T8

轻体板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根据建筑用途和使用地域确定,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轻体板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轻体板外观质量要求

轻体板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轻体板的尺寸允许偏差

6.3.1轻体板物理及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

经体板物理及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轻体板物理及力学性能

注:允许荷载指轻体板荷载的准永久组合,

6.3.2轻体板面板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每组试件的要求与数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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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测试用轻体板长度不应小于3600mm,宽度不应小于3000mm。 7.2.2表2中序号1~9项目,在视距0.5m左右进行目测;表2中序号10~11项目,用精度为0.5m 钢直尺量测,读数精读至1mm;表2中序号12项目,用精度为0.02mm的刻度放大镜测量裂纹宽度, 并记录缺陷数量

应按GB/T30100—2013中5.3.1的规定进行测

应按GB/T30100一2013中5.3.6的规定进行测定。

安GB/T30100—2013中5.3.5的规定进行测定

应按GB/T30100—2013中5.3.7的规定进行测

通过轻体板的端沿对角线拉直测线,再沿另外一条对角线拉直测线,用钢板尺测两条测线交点间的 距离,受测轻体板分别测试两个表面,取测量值的最大值乘以2作为轻体板翘曲的检测值,读数精确至 b.1mm

7.3.8 洞口宽度、长度

安GB/T36140—2018中7.3.9的规定进行测定

7.3.9洞口对角线差

分别沿门、窗洞口两条对角线拉直钢卷尺测量对角线的长度,结果精确至1mm。取两条对角线 量值的差值作为检验结果,精确至1mm

应按GB/T36140一2018附录C的规定进行

安GB/T36140一2018附录C的规定进行测定

7.4.2允许荷载下挠度

应按GB/T50152的规定进行测定

应按GB8624的规定进行测定

7.4.4空气声隔声量

应按GB/T19889.3的规定进行测定

立按GB/T19889.3的规定进行测定

应按GB/T9978.1的规定进行测定

应按GB/T30100一2013中14.3.1的规定进行测定

应按GB/T30100一2013中14.3.1的规定进行测定。

应按GB6566的规定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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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JG/T396一2012附录D的规定进行测定

应按JG/T396—2012中C.5的规定进行测定。

应按.JG/T396—2012中C.6的规定进行测定

表7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注1:“/”表示必检项目;“ 表示不检项目 注2:允许荷载指轻体板荷载的准永久组合。

8.1.2.1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原材料、产品设计、工艺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两年进行一次;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1.2.2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表7的所有项目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以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规格型号的轻体板为 量为1000块,不足1000块可组成一批。

检验批的产品中抽取10块;充许荷载 度的检验样品,应用随机抽样法从外观质量和外形尺寸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3块。

8.4.1外观和尺寸偏差

根据检验结果,受检板的外观、尺寸偏差均符合第6章的相应规定,则判该批板合格;若受检板有不 合格(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应逐件自检,以合格品补齐后,再交付重新检验一次,结果 为合格时,判该批板合格:若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板不合格

8.4.2物理及力学性解

根据检验结果,受检板的物理及力学性能符合第6章的相应规定,判该批板物理及力学性能合格 若受检板有不合格(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应对该项目进行第二次抽检,抽检数量应加 倍,抽检结果合格则判该项目为合格;若该项目第二次抽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板物理及力学性能 不合格。

8.4.3出厂检验合格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对该项目进行第二 检,抽检规则按8.4.1和8.4.2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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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型式检验合格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对该项目进行第二次抽检! 数量应加倍,检验结果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为合格,若该项目第二次抽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型式 不合格。

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1标志应标注在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表面上,

9.1.1标志应标注在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表面上, 9.1.2在每个包装件上的明显位置或产品表面的角部位置应粘贴产品标签,并应注明以下内

9.2.1散装应按长度分类堆放,宜采用角铁护边、绳索固定

9.2.1散装应按长度分类堆放,宜采用角铁护边、绳索固定。 9.2.2箱装宜采用型钢及金属薄板或木板等材料包装。 9.2.3轻体板之间宜衬垫聚乙烯膜或牛皮纸隔离, 9.2.4每个包装件内应规整、清洁、干燥

9.3.1产品可用汽车、火车、船舶或集装箱运输,当采用汽车运输时,产品可散装,当采用其他运输工具 运输时,产品应箱装或捆装运输。运输途中,堆垛高度及宽度应符合各地道路运输法规要求。 9.3.2运输过程中,轻体板应侧立贴实、用绳索等紧箍、支撑合理,应避免破损和变形。 9.3.3存放处应平整、减少震动、防止碰撞,应避免受压或机械损伤,应有防雨措施,严禁烟火。 9.3.4对于有侧立搬运要求的产品,严禁平。 9.3.5严禁同化学活性物质及潮湿材料装在同一个车厢、轮船内运输。 9.3.6产品装卸时,应避免碰撞,严禁抛掷

9.3.1产品可用汽车、火车、船舶或集装箱运输,当采用汽车运输时,产品可散装,当采用其他运输工具 运输时,产品应箱装或捆装运输。运输途中,堆垛高度及宽度应符合各地道路运输法规要求。 9.3.2运输过程中,轻体板应侧立贴实、用绳索等紧箍、支撑合理,应避免破损和变形。 9.3.3存放处应平整、减少震动、防止碰撞,应避免受压或机械损伤,应有防雨措施,严禁烟火。 9.3.4对于有侧立搬运要求的产品,严禁平。 9.3.5严禁同化学活性物质及潮湿材料装在同一个车厢、轮船内运输。 9.3.6产品装卸时,应避免碰撞,严禁抛掷

体板应在清洁、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氛、防止雨雪浸入的仓库内贮存;当露天贮存时JC/T 2236-2014 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桩用硅砂粉应用技术规程,应隔

离侵蚀介质,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4.2贮存场地应坚实、平整,散装堆放高度不应超过1.5m;轻体板底部应用木条或泡沫板铺垫,垫木 间距不应大于2.0m。 9.4.3立式贮存时,板面与铅锤面夹角不应大于15°,堆长不应超过4m,堆层不应超过一层。平式贮存 时,轻体板底部应加垫木,垫木应与轻体板的纵梁或横梁对齐,垫点应保证构件不产生弯曲变形。 9.4.4贮存时应远离热源,不应与化学药品接触。 9.4.5产品应按型号、规格分类贮存。拆除维修后暂不使用的轻体板,应重新进行防护处理,分类 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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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1轻体楼板构造示意图

A.2轻体墙板构造见图A.2

A.2轻体墙板构造见图A.2

GB 50345-20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图A.2轻体墙板构造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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