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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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pdf

2既有厂房及仓库改造(应重新核定火灾危险性分类)。 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第1.0.2条、1.0.3条规定的不 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厂房(仓库)除外。 1.0.8改变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的,改造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取得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认可。改造内容是否需要办理规划手续,以相关主 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明确。 1.0.9既有建筑改造时...除本导则规定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外..其他消防技术要求均应执行 现行标准,

1.0.10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导则各章节的规定。既有建筑改造消防 设计、审查及验收的程序流程、检查实操等要求应符合国家、浙江省现行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1.0.11按照本导则和有关规定确实不能解决的,应针对具体消防技术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建 设单位可提出设计解决方案建议或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 织专家论证。符合相关规定的,尚可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性能化设计)并作为消防设计、审查 及验收的依据。

2.1.1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宜依据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导则, 对以下消防技术内容进行可行性研究: 1改造前的建筑消防情况(耐火性能、外部防火与救援条件、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 情况等); 2改造后的建筑消防技术要求; 3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技术可行性。 经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技术条件的,不应开展后续实施工作。 2.1.2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下列场所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技 术条件的,不得开展后续实施工作。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老年人照料设施;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2.1.3原有功能和内部房间分隔都未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可免于进行可行性研究 2.1.4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宜由改造实施方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设计资 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汇总表》应按第7章的参考格式出具 2.1.5既有建筑改造涉及便用功能改变的,.改造实施方应当对建筑便用功能变更做出专项说 明纳入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

2.2.1根据相关文件规定GB/T 41979.1-2022 搅拌摩擦点焊 铝及铝合金 第1部分:术语及定义.pdf,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应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可。 2.2.2结合既有建筑改造的实际,在每个单体建筑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功能未发 生改变:

2.2.1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应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可。

生改变: 1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设置面积 不应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20%)

2文化、体育、教学、医疗等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设置面积不应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20%)。 3不改变建筑消防相关技术标准中建筑功能定性和消防分类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第3.1.1,3.1.3,5.1.1条判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如:商店、门 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传统商业建筑内,经营 或服务内容、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 2.2.3其余未尽之处以规划认定为准。当规划认定的功能性质改变与上一条冲突时,以规划 认定为准。

2. 3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

2.3.1既有建筑改造形式分为: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功能未发 生改变)。 1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指对建筑整幢地上单体、或整幢地上单体与地下单体局部、或整 幢地上单体与地下单体全部进行的改造。 2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指对部分楼层进行的改造或对部分楼层的局部进行的改造,以及 外立面的装修改造。 3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指原有功能未发生改变,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防火分区 疏散楼梯,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以及仅对建筑内部 房间分隔所进行的局部少量调整,

2.3.2既有建筑改造部分的产权和使用权单一,且地上改造面积超过相应地上单体总建筑面 积的2/3时,应当视作为既有建筑整体改造。 2.3.3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可分为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两种情形,其各项消防 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执行现行标准或可适用原标准)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 究要点参照第3、4、5、6章执行。 2.3.4利用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应作为功能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报审。

1 因功能改变原二类高层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建筑的。 2因功能改变需要增设消防电梯的。 3 因功能改变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独立疏散楼梯,经可行性研究不整体改造难以满 足增设要求的。 4因功能改变需要将敞开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 5因功能改变,原建筑疏散楼梯数量、总疏散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

2.3.6既有建筑改造部分的产权和使用权多样时,或改造面积不超过相应单体总建筑面积的 2/3时,都可视作为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另外,适用于后述第2.3.8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可仅 作为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报审。 2.3.7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可分为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两种情形,其各项消防 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执行现行标准或可适用原标准)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 究要点参照第 3、4、5、6 章执行。

ⅢI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

2.3.8既有建筑局部改造范围较小(改造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或每个防火分区内的改造面 积不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20%)且原有功能未发生改变,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 墙、防火分区、疏散楼梯时,即使对部分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部分房间疏散门(疏散出 口)及疏散走道等等有一定改动,也可仅作为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报审。 2.3.9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其各项消防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执行现行标准 或可适用原标准)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第3、4、5、6章执行。

3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2.1既有建筑发生改造处,若减少了改造范围内建筑之间的原间距,或减少了与改造范围 外相关的建筑的原间距时,其相应发生改造处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现行标准的要求。 3.2.2既有建筑发生改造处,若并未对上一条所述的建筑间距做出减少,相应防火间距可适 用原标准;若原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已然即不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也不满足 原标准的要求时,可行性研究汇总表中应具体说明拟发生改造处在改造前的建筑防火间距现状 情况,以及其相应界面外墙的材质情况,外墙上门、窗、洞口等的开设情况,并按下一条的要 求提出可以通过改造实施的加强技术措施。

3.2.3改造建筑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即不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也不满足原标准的 要求时,应将防火间距不足的改造建筑相应界面外墙设置为防火墙,当外墙上确需保留原门、 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等防火加强措 施,或进行相关论证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 辐射热强度。 3.2.4既有建筑改造中,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耐火极限不低 于1小时的非承重外墙或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承重外墙,建筑相邻

3.2.4既有建筑改造中,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耐火极限不低 于1小时的非承重外墙或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承重外墙,建筑相邻 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外墙上开口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确定。

3.3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窗

3.3.1消防车道的设置在改造中宜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改造工程消 防车道应畅通,当改造工程不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时,可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车道,消防车 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3.3.2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在改造中宜执行现行标准,当无法满足现行标准 的要求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两个建筑可共用一个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应满足救援要求。 2可利用市政道路做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应满足救援要求,且道路与建筑之间不 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3可用消防车现场测试结果作为改造依据。 3.3.3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在改造中确有困难,按上述3.3.2条的方式仍无 法解决,且未改变建筑外轮廓时,可适用原标准的要求。 3.3.4整体改造工程和外立面改造工程的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3.3.5局部改造和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改造区域的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宜执行现行标准,当无 法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某个防火分区如果原已有不少于2槿洞口尺寸≥1m*1m的外窗且间距不大于20m时 相应防火分区可不再另设消防救援窗口。 2在建筑底层某个防火分区如果原已有2直通室外的外门时,底层相应防火分区可不 再另设消防救援窗口。

3.3.6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在改造中确有困难,按上述3.3.5条的方式仍无法解决时,可适用 原标准的要求。

3. 4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3.4.2改造中宜将对人员疏散要求高的场所设置于地上建筑的下部楼层或地下建

3.4.3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不符合现行标准且无法改变时,可维持原位置, 但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并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淹措 施。

3.4.4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位置不符合现行标准但可满足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的,可维持原 位置。

3.4.4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位置不符合现行标准但可满足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的,可维持原

3.4.5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及纯内部装修时,变电所的疏散出口的设置不符合现行标准但可满 足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的,可维持原设置。

3.5.1既有建筑改造时,疏散距离应符合

1将疏蔬散距离要求低的功能改为疏散距离要求高的功能(如办公改教学、医疗、老年人 照料设施等)时,应按现行标准复核蔬散距离要求。现有疏散楼梯(出口)不能满足现行标准 蔬散距离要求的,具备增设疏散楼梯(出口)条件的应通过可行性研究明确增设疏散楼梯(出 口)的建议方案,不具备条件的不应改变为相应功能。 2将疏散距离要求高的功能改为疏散距离要求低的功能时,或功能未发生改变但平面布 置发生变化导致疏散距离要求发生变化时,宜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 3.5.2既有建筑改造时,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有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 动场所和影剧院、礼堂等。增加这些功能时,应按现行标准通过可行性研究分析设置独立安全 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条件和可能性,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增设上述功能。 地下汽车库与地上建筑共用疏散楼梯的既有建筑改造,地上部分增设托儿所、幼儿园、中 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等时,应按现行标准通过可行性研究分析共用疏散 楼梯在首层设置独立出口或独立疏散楼梯的条件和可能性,不具备条件的不应增设上述功能。 3.5.3既有建筑改造时,疏散楼梯间的形式(散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超过24m、不超过32m的原有高层建筑设有封闭楼梯间,当在其中增设“老 年人照料设施”时,应按现行标准将封闭楼梯间改为防烟楼梯间并增设防烟前室,改造前应通 过可行性研究分析复核原封闭楼梯间是否符合防烟楼梯间相关要求、改造层是否具备增设防烟 前室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应增设上述功能。 2在设置散开楼梯间的建筑中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旅馆及类似使 用功能”、“商店、图书馆、展览、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时,应按现行标准将散开楼梯 间改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要求各层封闭,此时仅进行局部改造将难以实现,宜进行整体 改造

3既有建筑改造时,若原疏散楼梯间不涉及到需要按上面两款的要求对楼梯间的形式(包 括前室的形式及位置)做出改变时,原疏散楼梯间的相关设计内容都可适用原标准。

括前室的形式及位置)做出改变时,原疏散楼梯间的相关设计内容都可适用原标准 3.5.4既有建筑改造时,总疏散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行标准对二、三层“每百人疏散楼梯宽度”要求变化较大,对于功能未发生改变的 既有建筑改造,疏散楼梯总净宽度及其计算方法可适用原标准。 2对于功能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应按现行标准在可行性研究中通过计算复核原建 筑总疏散净宽度能否满足改造后的功能改变要求(部分功能改变将会导致总疏散净宽度要求发 生变化),不满足要求的不应改变为相应功能。 3.5.5当改造涉及到改变原防火分区之间的安全出口借用情况时,除现行标准有特定明确要 求不允许借用的情形外,原借用疏散宽度的,改造后不能增加原借用宽度数值;原借用疏散距 离的,改造后可继续适用原标准的借用逻辑

3.6.1新增防火墙宜设在建筑的基础或结构梁等承重构件上,防火墙下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 限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 3.6.2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宜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 有防火卷帘现状宽度,但其可靠性、耐火极限、防烟性能、信号反馈功能等性能应符合现行标 准的规定。如果为非重力下降的防火卷帘,若改造有难度,可维持不变,但应确保下降均衡、 控制可靠。

改造不涉及外立面改造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相关构造等要求可维持现状。 2改造涉及外立面改造但不涉及需更换外墙保温材料时(如仅对非实体墙部分如玻璃窗进行 更换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相关构造等要求可维持现状。 3改造涉及需更换外墙保温材料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相关构造等要求应执行现行 标准。

3.7.1对于不需要增设消防电梯的既有建筑改造,原消防电梯的停靠楼层、前室布置、位置、 机房等都可适用原标准;对于需增设消防电梯的既有建筑改造,新增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除 可不通至地下室底层外其余都应执行现行标准。 局部改造而又适用于需增设消防电梯的情形时,此时仅进行局部改造将难以实现消防电梯 的增设,宜进行整体改造,

3.7.2当增设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相邻防火分区可共用消防电梯,不同防火分区开向共用前室的门应为审级防火门。 2不同防火分区也可通过疏散走道共用消防电梯,共用消防电梯的防火分区不应超过3 个,开向走道及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7.3现行标准要求消防电梯到达所有防火分区,防火分区调整导致改造区域或相邻防火分 区消防电梯无法到达的,不应调整防火分区。

3.8.1属于功能发生变化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类 型的既有建筑改造,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宜按现行标准进行设置,当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 可适用原标准。 3.8.2既有建筑改造中,楼梯间顶部固定窗的材质可不做硬性要求,但应保证可易于破拆。 3.8.3可行性研究汇总表中,应研究楼梯间顶部固定窗是否符合现行标准的要求,不符合的 应提出改造方案,改造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3.9其他特殊建筑场所要求

3.9.1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下列场所时,其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和层数、平 面布置、安全疏散均应执行现行标准。避难间、非消防电梯的相关消防设置执行现行标准确有 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装修材料在满足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宜采用不燃材料。其余消防内容 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本导则相关要求执行,并应 加强消防管理,有条件的宜设单独的消防控制室: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 Z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4.3.1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改造部分按现行标准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区域,适用 于GB50084中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4.3.2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场所,应按现行标准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4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

5.1.1既有建筑改造防烟和排烟系统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应根据不同的改造形式(整体改 造、局部改造和纯内部装修)确定相应的适用标准。 5.1.2既有建筑改造的防排烟系统,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宜优先采用 自然通风或自然排烟方式。 5.1.3改造后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建筑内火灾烟气的蔓延、保障人员安全疏散、有利 于消防救援的要求。 5.1.4改造后防烟、排烟系统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技术措施,系统中的管道、阀门和 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正常使用的要求。 5.1.5对于重要的高大空间场所,当按现行标准执行确有困难时,可根据该场所的火灾规模 和建筑空间形态,采用《消防安全工程》GB/T31593的方法进行专项分析研究,提出合适的 改造措施。

5.2.1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其防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2.2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以及使用功能发生改变且不涉及楼梯间或前室 改造的局部改造项目,改造区域的防烟系统宜按现行标准执行;当执行确有困难(如加压送风 竖并设置不能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且无法调整等)时,可适用原标准,但应按原标准进行检测、 评估,经检测、评估合格的防烟系统可保留使用,检测、评估不合格的应按不低于原标准的要 求进行改造。 5.2.3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且不涉及楼梯间或前室改造的局部改造项目,以及既有建筑纯内

5.2.3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且不涉及楼梯间或前室改造的局部改造项目,以及既有建筑纯内 部装修项目,其防烟系统可按原标准执行,但应按原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估,经检测、评估合格 的防烟系统可保留使用,检测、评估不合格的,应按不低于原标准的要求进行改造。 5.2.4新增楼梯间或前室时,其防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原楼梯间或前室进行改造时, 其防烟系统应进行相应调整,改造后不应低于原标准。

5.2.5改造后使用功能改变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 年人照料设施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时,改造区域涉及的防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2.6当加压送凤系统改造涉及更换送风机时,送风机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 的1.2倍。 5.2.7防烟系统的送风机宜按照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时, 凤机可放置在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耐火极限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服务 于改造范围但安装于非改造范围内,或服务于非改造范围但安装于改造范围内的原吊装加压送

5.3.1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其排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3.2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以及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项目,改造 区域的内走道排烟系统宜按现行标准执行;执行确有困难时(如排烟竖并设置不能满足现行标 准要求且无法调整等)时,内走道排烟系统可适用原标准,但应按原标准进行检测、评估,经 检测、评估合格的可保留使用,不合格的应按不低于原标准的要求进行改造。除内走道外的其 他区域排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3.3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项目,以及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项目,其排烟系统可 按原标准执行,但应按原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估,经检测、评估合格的排烟系统可保留使用,检 测、评估不合格的,应按不低于原标准的要求进行改造。 5.3.4改造后使用功能改变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 年人照料设施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时,改造区域涉及的排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3.5当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涉及更换排烟风机时,排烟风机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 风量的1.2倍。

5.3.1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其排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3.2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以及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项目,改造 区域的内走道排烟系统宜按现行标准执行;执行确有困难时(如排烟竖并设置不能满足现行标 准要求且无法调整等)时,内走道排烟系统可适用原标准,但应按原标准进行检测、评估,经 检测、评估合格的可保留使用,不合格的应按不低于原标准的要求进行改造。除内走道外的其 他区域排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3.6排烟系统的排风机宜按照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时, 风机可放置在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耐火极限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服务 于改造范围但安装于非改造范围内,或服务于非改造范围但安装于改造范围内的原吊装加压送 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小室内,风机小室应满足现行标准耐火极限的要求并便于风机检修。

5.4.1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防烟和排烟系统控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4.2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以及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项目,其防 烟、排烟系统的控制应满足各自改造执行的标准相应的要求。 5.4.3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和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项目,防烟和排烟系统的系统 控制可适用原标准。 5.4.4新增的防烟和排烟系统控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4.5改造后使用功能改变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 年人照料设施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时,改造区域涉及的防烟和排烟系统控制应按现行标 准执行。

6.1.1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消防电气应执行现行标准。 6.1.2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发生改变时,除本导则另有规定外消防电气设计、审查及验收 应执行现行标准;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 难时,消防电气设计、审查及验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本导则另有规定时应按本导则规 定。 6.1.3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时,除本导则另有规定外消防电气设计、审查及验收可适用原标 准。 6.1.4木结构既有建筑改造时消防电气设计、审查及验收应执行现行标准。 6.1.5既有建筑改造不应破坏未改造部分消防电气各系统的完整性。 6.1.6既有建筑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提高消防电气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6.1.7消防电气产品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6.2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

6.2.1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消防设备负荷等级可适用原标准但不应低于原 设计文件,消防电源的其余要求及消防配电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2.2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内部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灯具等的安装均应 执行现行标准。 6.2.3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新增或替换的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执行现行标准

6.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3.1既有建筑改造部分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的持续工作 时间应执行现行标准。 6.3.2改造区域内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灯具的平面布置与照度要求等应执行现行标准。

6.4.1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 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保证新老系统的兼容性。 6.4.2涉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 改造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6.4.3改造区域内的既有建筑改造部分如增设了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机械排烟 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其相 应场所或部位应按现行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4改造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平面布置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6.4.5消防水泵已采用低压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连锁启泵时,消火栓启泵按钮可不用于直接 启泵。如消火栓系统按原有标准仅采用消火栓箱按钮信号线直接引至消防泵控制柜启泵,则改 造工程应保留此功能。 6.4.6老年人照料设施、大中型商业建筑、图书馆建筑等内部装修或局部改造时,其非消防 用电负荷部分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6.4.7改造区域内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时,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置应 执行现行标准,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汇总表参考格式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汇总表

疏散距离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疏傲楼梯间的形式总疏散净宽度安全出口借用情况建筑构造消防电梯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其他特殊建筑场所要求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泵房防烟设施排烟设施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依据《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和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该项目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结论为:口可行口不可行。可行性研究结论可行性研究单位(公章):可行性研究单位人员(签名):建设单位(公章):年年日年月日注:各类消防设施的设置(即可行性研究内容)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功能情况按相关要求判断。21

第三篇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常见题

第三篇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常见问题

第三篇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常见问题

建筑专业··· 给排水专业 (2) 暖通空调专业: (3) 电气专业 (4) ·附:问题疑难解析说明 (5

1.0.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对于突出建筑土建外 墙的干挂石材、线脚等不燃构件,在不影响消防车道通行和灭火救援作业要求时,可不计入 相邻两座建筑的防火间距

1.0.2消防车道的路面、消防车登高操作 物地的层 采用塑胶面层等构造做法时,若能承受 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则可作为消防车道,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面层便用

1.0.2消防车道的路面、消防车登高操个

1.0.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至少设置一部直通室外的楼梯或一 处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4建筑内同一部楼梯确需在非避难层上下层错位时,应采用连续的通道连通,且通 开设其他门洞。

1.0.6建筑内开向走道的管并、设备用房的检修门,可不考虑开启后对疏散通道有效宽度的 影响。

2.0.2低压压力开关停泵信号应屏蔽,不得自动停泵。流量升关和压力升关应按规范要求安 装且设定动作值,并做系统联动测试。类似高位水箱重力稳压、市政给水直接稳压的消防系 统中必须设置流量开关。

2.0.3室内消防系统管网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水流箭头、学体标示及色环;室内外 门应设标示。

消防复合风管当采用金属内壁时, 需提供不同凤压等级下凤管强度的型式检验 管整体耐火极限的型式检验报告,以上述型式检验报告结论为准

3.0.2自然排烟口除应满足计算有效排烟面积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然排烟口内侧距离对面障碍物不宜小于1.0倍当量直径; 2)自然排烟口外侧不应有遮挡排烟的障碍物,当自然排烟口设置固定百叶或格栅时,应根据 GB/T39968和GB/T39969的通风系数计算有效排烟面积。

3.0.5防排烟风管配套软接头当采用硅橡胶涂覆玻璃纤维布时应符合JC/T171.1的要求; 防排烟风管配套软接头应位于机房(专用耐火风机罩)或风管耐火保护内。

1.0.1至消防凤机、消防水泵、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末端明敷 线缆在刚性导管不能准确配入电气设备器具时可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做过渡导管用,但 需满足相关规范的长度要求。

在类似高位水箱重力稳压、币政给水直接稳压的消防系统中,消防系统初期动作但系统压 力变化小sap2000钢结构设计手册,极易导致低压压力开关信号反馈滞后,消防主泵无法迅速启动。但在这些系统中流 量开关还能保持较高灵敏度。

3.0.2问题结论:自然排烟口室内侧距离对面障碍物不宜小于1.0倍当量直径;且自然排 烟口室外侧不应有遮挡排烟的障碍物,当自然排烟口设置固定百叶或格栅时,应根据 GB/T39968和GB/T39969的通凤系数计算有效排烟面积。 问题描述:验收过程中,当现场采用自然排烟时,自然排烟窗位于高位,而在外窗侧面有 类似窗帘盒等类似功能构造,自然排烟窗距离该构造之间距离较近,且该构造下挂高度几乎与 自然排烟窗高度相当时,该自然排烟窗是否需要核算排烟口最大排烟量; 解析说明:根据流体力学排凤口的基本原理,距离排风口1.0倍位置的风速已经下降到排 风口速度的5%左右;由于自然排烟口凤速不高,该1.0倍当量直径位置排风口形成的凤速已 低于房间内自然静风流速。根据《建筑用通凤百叶窗技术要求》GB/T39968对排烟出口的百叶 通风系数设置提出的具体要求。

的要求;防排烟风管配套软接头应位于机房(专用耐火凤机罩)或凤管耐火保护内。 间题描述: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当风机 同时用于防烟、排烟时,可采用柔性连接,提出柔性连接的具体要求。 解析说明:消防风机与风管连接处可选用硅橡胶涂覆玻璃纤维布,但选用时产品应当满足 对应的标准要求,该软接头应设置于机房(风机防护罩)或风管耐火保护内以满足耐火极限要

4.0.2问题结论:未设置专用机房的屋顶防烟、排烟风机的控制箱可不要求安装在机房或配 电小间内。 问题描述:屋顶防烟、排烟凤机设置在室外,未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其控制箱是否一定要 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 解析说明:一般情况下,“除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消防 排烟窗等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按照《浙 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第7.1.13条“受条件限制设置专用机 房确有困难的部分加压风机、补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其第7.2.19条“受条件限制设置专 用机房确有困难的部分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此时,屋顶防烟、排烟风机控制箱可不要 求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但应满足防护等级要求且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

4.0.3问题结论:狭小场所无法满足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水平距离要求,应视为未违反 规范,

4.0.3问题结论:狭小场所无法满足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水平距离要求,应视为未违反

于0.5m,是否属违反规范? 解析说明:并道或配电小间等狭小场所的点式探测器JTG 5210-2018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不容易满足距墙壁、梁边水平距离 大于0.5m,应视为不违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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