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914-2013 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pdf7.0.1本章适用于有机化工原料,包括烷烃、烯烃、炔烃、芳烃、杂 环烃及其衍生物、有机醇、有机醚、醛、酮、酸、盐、酯、各种脂肪烃的 卤化衍生物、芳烃的卤化衍生物、脂肪烃和芳烃的含氮化合物(包 活硝基化物、氨基化物、酰胺化物、睛类化合物、氨基酸等)、脂肪烃 和芳烃的磺化衍生物、有机磷化物、有机过氧化物以及元素有机化 台物(甲醇钠、乙醇钠等)、氢化偶氮苯及衍生物等生产装置建(构 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7.0.2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应根据遭受地
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次生灾害的危害程度、经济损失和社会 的程度、生产规模、装置修复的难易程度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0.3有机化工原料中GB/T 42253-2022 海岛植被覆盖和开发利用情况监测技术规程,凡属剧毒、高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及高 压气体的,其生产厂房、控制室、包装厂房及储存仓库的抗震设防 类别均应为乙1类,
7.0.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装置的设计、生产,应按现行国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的有关规定执行,新 建、扩建和异地改建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不应设置在抗 震设防烈度为8度以上的地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 下地区建设气态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设备与厂房脱离并有应 急措施时,其厂房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1类。液态光气储存及 气态光气采用冷凝方法提纯时,有关厂房的抗震设防类别宜划分 为甲类
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 7. 0. 5 的规定。
表7.0.5主要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类别建(构)筑物序号装置乙(或工段)甲丙乙1乙2乙烯氧氯化、二氯乙烷蒸馏、氯乙烯装置二氯乙烷裂解、氯乙烯蒸馏、氯(氧氯化法)化氢回收废物处理★氯乙烯合成、精制、混合脱水、氯乙烯装置压缩、尾气回收、盐酸脱吸(电石法)废水处理*烷基化和烷基转移、乙苯精苯乙烯装置制、乙苯脱氢2(乙苯法)成品包装★异丙苯氧化、提浓分解、离子苯酚/丙酮装置3交换、精馏、α一甲基苯乙烯(AMS)★(异丙苯法)加氢、苯酚回收环氧丙烷装置过氧化、环氧化、脱水加氢(乙苯法、异丁烷法)环氧丙烷装置石灰乳制备、次氯酸化、皂化、(氯醇法)产品精制5聚醚装置聚合、精制、过滤、灌装裂解与急冷、裂解气压缩与干燥、冷箱与脱甲烷、脱乙烷、乙烯6乙烯装置精制、脱丙烷、脱丁烷和丙烯精制丙烯装置裂解气脱乙烷、脱丙烷、精馏17
续表 7. 0. 5
续表 7.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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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7. 0. 5
续表 7. 0. 5
8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 构)筑物
8.0.1本章适用于化工合成材料,包括合成树脂、合成纤维 和合成橡胶等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8.0.2主要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 符合表 8. 0. 2 的规定。
表8.0.2主要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续表8.0.2抗震设防类别序号装置建(构)筑物(或工段)乙甲丙乙1乙2无水硫化钠制取(硫化钠提纯、真空脱水)、缩聚、闪蒸、洗涤22聚苯硫醚装置(有机溶剂洗涤、水洗涤)干燥、废水处理★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单体混合、聚合、脱气23(PMMA)装置造粒、干燥、储存包装★原料缩合★固态水洗、常压脱水、减压脱水、甲环氧树脂装置苯萃取、苯萃取、回流脱水、过(一步法)滤、脱溶剂24固态环氧树脂树脂合成★装置(二步法)人工粉碎、包装★原料缩合★液态加压蒸馏、闭环、萃取、回流脱环氧树脂装置水、过滤、脱苯氟化氢制备、聚合反应★有机氟树脂装置捣碎、研磨、洗涤(悬浮法)干燥、包装★25氟化氢制备、聚合反应有机氟树脂装置分散液机械搅拌、凝聚、洗涤(分散法)★干燥、包装聚合★26有机氟橡胶装置其余★水解(原料甲基单体水解、水有机硅树脂装置解、浓缩)、缩合(催化缩合、中27(甲基苯基硅树脂)和、二次中和、稀释、沉淀、过滤、浓缩)34:
续表 8. 0. 2
注:当聚丙烯装置反应器直接置于基础之上,反应器框架不承担反应器重量时,反 高里标加带金能部品立之2米
应器框架抗震设防类别可为乙2类。
9精细化学品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9.0.1本章适用于精细化学品,包括化学合成药、农药、染料、颜 料、涂料、表面活性剂、各种助剂、化学试剂、日用化学品、电子化学 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催化剂及各种专用化学品等生产装 置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9.0.2饲料添加剂蛋氨酸装置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1类。
9.0.9精细化学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中间体的生产装置,也应
10.0.1本章适用于橡胶加工业,包括各种轮胎、橡胶运输带、橡 胶管、胶鞋和各种橡胶制品以及炭黑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的抗震 设防分类。
黑装置的厂房,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乙2类
10.0.3橡胶加工生产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可为丙类
11炼焦化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11.0.1本章适用于焦化工业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11.0.2主要焦化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表11.0.2主要焦化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类别装置建(构)筑物(或工段)乙甲丙乙12炼焦(集气管计气房、复热式焦炉地下室、焦炉煤气交换机室、煤气预热器室、煤气水封室)、干熄焦焦化生产装置粗苯回收和精制、焦油加工鼓风机房高炉煤气单热式焦炉地下室、水封室、高炉煤气交换机室、蒸氨:38
12.0.1本章适用于化学工业中全厂性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 设施、仓储设施、生产管理及服务设施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 分类。 12.0.2全厂性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 别,应符合表 12. 0. 2 的规定。
一性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建(机
表12.0.3全厂性仓储设施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类别序号建(构)筑物乙甲内乙1乙2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仓库普通原材料库1仓库及料仓普通成品库设备、电气、仪表仓库简仓圆形料场低温储罐基础球罐基础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储罐基础气体、液体储存非易燃易爆介质的压力储罐基础★2储罐储存非易燃易爆介质的常温常压储罐基础气柜基础罐区围堰、防火堤3液体装卸站台12.0.4全厂性生产管理及服务设施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12.0.4的规定表12.0.4全厂性生产管理及服务设施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类别序号建(构)筑物乙甲内乙1乙21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应急救援中心)★2通讯站★3急救站★4办公楼41
续表 12. 0. 4
其他未列人表中的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可按表中功能相近似的建(构) 筑物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米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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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
《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914一2013,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以第15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HG/T 20665一1999的基础上制订而成的。原行业标准的主编单位是中 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杨文君、蔡强、张大德、 吕文璞、薛天祥、**辉、黄耀湘。 本标准在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总结了 我国化工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 术标准,并结合了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 设防分类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 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说明,同时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 明不具备与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 准规定的参考
总则 ( 51 ) 基本规定 (53 ) 化工矿山建(构)筑物 ( 57 ) 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58) 无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59 ) 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 60 ) 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 61 ) 精细化学品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 62 ) 12全厂性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建(构)筑物 63
总则 (51) 基本规定 (53) 化工矿山建(构)筑物 (57 ) 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58) 6 无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59) 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60) 8 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 61) 精细化学品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62) 12全厂性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建(构)筑物 (63)
1.0.1在工程抗震设计中,首先应根据化工建(构)筑物的重要性 和次生灾害的大小,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并根据不同类别,采取 不同的抗震设防标准,以减轻地震灾害引发的损失,合理使用建设 资金。
1.0.2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
2008中第1.0.4条规定:“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 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 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第7.2.2条规定:“冶金、化 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的原材料生产建筑,主要以其规模、修复 难易程度和停产后相关企业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 类别”。 本标准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的分类原则,结合化工行业的特点而制订的化学工业建 (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1.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建
在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往往存在许多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 和储存的环节;化工建(构)筑物在地震灾害中可能会发生损环,而 一且破坏后可能会导致火灾、爆炸、毒气泄漏、放射性污染等次生 灾害发生,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因而《化学工业建 (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是规定的最低要求,也是预防和减轻 地震后次生灾害发生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所以必须严格执行。 1.0.4本标准中确定了化工矿山、化肥、无机化工原料、有机化工
原料、合成材料、精细化学品、橡胶加工、炼焦化工等的生产装置建
(构)筑物和全厂性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可基本 满足化工工程设计要求。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 (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453中的部分规定有重叠,在 编制中力求使两个行业的标准保持一致,以方便设计人员使用
0.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
在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通常存在火灾、爆炸、毒气和放射性 物质泄漏的危险,但企业的规模大小、发生危险的危害程度不同 (部分精细化工企业规模不存在大型或特大型,一般均为中、小 型)。某些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如均划为乙类,将使得乙类 设防的数量过多,导致工艺布置难度的加大,并增加许多建设成 本,不利于节约建设资金及合理利用资源。本标准充分考虑了化 工生产的特点,将主要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 作用的建(构)筑物,依据次生灾害的危险性和其规模的大小区别
划分,将重点设防类进一步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乙1类和乙2类。 侧重点是进一步区分重要程度,做到安全、经济、合理,达到适度设 防的原则。 1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建(构)筑物指地震破坏后会产生 亚重次生灾害,对社会产生特别重大影响,使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 或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 2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建(构)筑物,根据化工企业的特点 和地震破坏后可能引起灾害的严重程度,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一2008第3.0.3条注解的原 则,文分为两个等级。 乙1类,主要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 命线相关建(构)筑物,以及地震破坏后会产生较严重次生灾害,造 成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的建(构)筑物。包括特大型、大 型和中型化工企业中有剧毒、放射、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建(构) 筑物以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建(构)筑物;特大型、大型和中 型化学工业企业的供热、供电、供气、供水、冷冻等全厂性建(构)筑 物;全广通讯、消防、抗震防灾及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建筑、存放易 燃、易爆、剧毒及少量放射性危险品仓库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储 罐基础等。 乙2类,主要指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中的主要生产装置建 (构)筑物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建(构)筑物,地震时使用功 能很重要,但规模相对较小或破坏后次生灾害相对较轻的建(构) 筑物。在采用抗震性能优良的结构体系和材料的前提下,其地震 作用和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确定,执行标准设防 类的有关规定。 优良的结构体系和建筑材料是决定结构安全性的重要保证之 一,通常具备以下特性: 结构体系应具备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递途 径,不会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重
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建(构)筑物形体及构件布置具有明确的规则性,不出现“特别 不规则”情况。不规则项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50011执行。 结构体系材料采用钢材或钢筋混凝土等延性较好的材料,不 应采用砌体结构等延性差的材料。 3标准设防类(简称内类)的建(构)筑物指地震破坏环后有一 般影响,如一般性生产建(构)筑物及不属于甲、乙、」类的建(构 筑物。 4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的建(构)筑物指地震破坏或倒塌 后不致影响上述各类建(构)筑物的使用,且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 轻微的建(构)筑物,一般为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的单层建 (构)筑物。
3.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中,适当控制甲类和
本标准中,有些装置规模较小,或危险性等级不是非常高,地 震破坏后的危害程度达不到“产生较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大量人 员伤亡”的程度,故确定相对较低的设防标准,同时该类建(构)筑 物相对内类更为重要一些,所以划为乙2类。这样的化工建(构) 筑物数量占有一定的比例,但对其并不是简单地降低抗震设防标 准,而是在对场地的选择、结构体系和结构材料方面提出严格控制 要求。如要求使用抗震性能较好的钢筋混凝结构,禁止使用抗 震性能较差的砌体结构,采用体型规整、传力明确的结构体系等措 施,既可以不增加过多的投资,又能很好地保证其抗震性能。 位人楼中堂 加中公定按之
3.0.4综合楼内常常包含了不同功能的设施,如办公室、控制室
配电室、分析室等,此时需要按抗震设防类别最高的设施来确 合楼的抗震设防类别。如综合楼体量过大,楼内功能设施很
采用设置抗震缝划分区段,危险性高的功能设施集中布置,分别确 定各区段抗震设防类别。 考虑到装置内的容器一般较小,地震时产生次生灾害的可能 性不大,所以将此类设备基础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为内类。如果 装置内容器储存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等有害介质的量比较大,可 参照本标准第12章中相近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进行划分。 一般墙式、大块式动力机器基础(包括泵基础)的抗震性能较 好,震害较轻,所以将此类动力机器基础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为 丙类。
4.0.2此条对比原行业标准条文有较大修改,主要考虑与第 3.0.1条原则相吻合。 4.0.3考虑到地下开采矿山工程与其他建筑工程相比,地震时人 员疏散逃生时间长、救援难度大,地面井口建(构筑物、变配电、给 排水泵房、通风机房等建(构)筑物的安全是疏散逃生的关键所在 而这些建(构)筑物投资额占矿山工程总投资额的比例极低,故定 为乙1类。 尾矿库、尾砂坝参照有关专业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不列入本标 准。尾矿库泄洪系统相关的建(构)筑物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重大 环境问题甚至威胁尾矿库坝体安全,因此将其列为乙1类。 并巷工程参照有关专业规范要求设计,不列入本标准
5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5.0.3在化肥生产企业中,造粒塔是重要的生产建(构)筑物,因 其工艺造粒需要,往往筒体高度很高,有时高度超过80m,但因其 物料危险性很低,结构体系较好,故将其抗震设防类别划为 乙2类。
6无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6.0.3无机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分级应遵照现行国 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和《化学品分类 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的规定。 无机剧毒化学品通常包括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铬酸盐、镉 酸盐等。 无机易燃易爆化学品通常包括黄磷、金属钠等,
7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7.0.3有机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分级应遵照现 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和《化学品3 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的规定,
7.0.3有机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分级应遵照现行国 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和《化学品分类 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的规定。 7.0.4现行国家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中规定,新建工程项目不应设置在地震峰值加速度大于 0.3g的地区。为了与其协调,本标准规定“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 产装置不应设置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以上的地区”。 7.0.5表7.0.5第24项中,若甲醇装置以煤为原料,其合成气制 备可参考表6.0.4第2项
8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设计、生产应遵照现行国家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的规定
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的规定
JGJ/T 128-2019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9精细化学品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9.0.2饲料添加剂蛋氨酸装置,因其主要生产原料内烯醛、 醇、氢氰酸(或氰化钠)都是剧毒、刺激、异臭及易燃易爆的危 学品,故其抗震设防类别定为乙1类。
产火灾危险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确定,
12全厂性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建(构)筑物
12.0.1本章适用于化工企业中除工艺装置外的全厂性辅助生产 及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生产管理及服务设施建(构)筑物的抗 震设防分类。 全厂性辅助生产设施是指不直接参加生产过程而是配合主要 工艺装置完成其生产过程所必需的设施,如中央控制室、中心化验 室、外管廊支架、固体物料输送系统、火炬塔架等;公用工程设施是 水、电、热、气、冷等设施的统称,如循环水系统、变配电所、锅炉房、 空压站等。 由于全厂性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生产管理及 服务设施的建(构)筑物种类繁多,在表12.0.2~表12.0.4中将 其一一列出是比较困难的,未列出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 可参照表中相近似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12.0.2本条说明如下
(1)表12.0.2中将火炬塔架及排气筒塔架不分高度地划分为 乙1类,主要考虑地震破坏后,可能会造成部分装置的建(构)筑 物、设备、管道等的破坏而导致停产。将火炬塔架及排气筒塔架的 抗震措施提高,自的是为了增加其抗震性能从而增强停产后易燃、 易爆等有害气体处置和排放的可靠性。 (2)表12.0.2中对热电站(锅炉房)的主厂房的主体结构、锅 炉炉架、烟窗、烟道、输煤栈桥及转运站、碎煤机房的抗震设防分类 按其在地震发生时是否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热)的功能要求进行了 区分,没有按结构形式及高度进行划分。不同的项目、产品、工艺 对供电(热)方面的要求不同,以及建厂条件的不同,都会对上述的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有影响。如此划分主要是考虑到没有
12.0.3本条说明如下
(1)表12.0.3中的筒仓的结构形式一般为钢筋混凝土筒仓、 钢筒仓。砖砌圆筒仓结构的抗震性能较差,在此不推荐采用。 (2)储存一般介质的常温常压储罐基础,其地震破坏后的次生 灾害程度与储罐容积相关性不强,且化工企业中超大容量的储罐 较少,所以将储存一般介质的常温常压储罐基础的抗震设防类别 不按储罐容积区别划分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第六册 水处理工程,而统一划分为丙类。 (3)气柜中通常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气体。如果个别气柜中 不是存放易燃、易爆介质的气体,则其基础的抗震设防分类宜适当 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