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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9月).pdf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9月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第九册 钢筋工程批准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5日
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健、许雷挺、杨毅、王靖华、吕敬建、赖庆林、杨彤、邵敏、 颜晓强、李平、余俊祥、丁珊、易家松、袁松林、徐国忠、南博文、丁德、邵剑 文、高蔚 主要审查人:王宗存、黄晓家、王炯、杨茂成、景政治、蒋骥、项志峰、何 江、刘莹、林鑫、王国钰
1总则 2审查范围. 3审查工作程序. 4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 5技术审查内容. .11 6技术审查结果判定, 7档案管理
A.0《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 A.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 A.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
A.0《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 A.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 A.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
A.0《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 衣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 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 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和非 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 作。各区、县(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受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特殊 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特殊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行 业(专业)要求的,尚应满足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 防爆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 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第七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 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 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 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 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 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 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 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注: 1.本条规定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次申报时,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功能场所在同
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 (1)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 筑面积应当叠加计算; (2)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但属于 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建设单位,且场所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小时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3)同一单体建筑物内的多个功能场所分属本条规定的不同项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 加计算; (4)本条规定的同一项功能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物内的,不同单体的建筑面积可 不叠登加计算。 2.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进行扩建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扩建后整体建 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3.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其局部场所进行改建(含内装修、用途改变)时, 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局部场所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4.第(五)条所列的“养老院”,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5.第(六)条所列的“录像厅”,不包括电影院、剧院。 6.第(八)条所列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上的变电站,以及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110kV变电站。 7.第(十二)条所列的“公共建筑”,包括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的组合建筑
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 (1)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 筑面积应当叠加计算; (2)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但属于 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建设单位,且场所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小时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3)同一单体建筑物内的多个功能场所分属本条规定的不同项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 加计算; (4)本条规定的同一项功能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物内的,不同单体的建筑面积可 不叠登加计算。 2.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进行扩建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扩建后整体建 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3.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其局部场所进行改建(含内装修、用途改变)时, 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局部场所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4.第(五)条所列的“养老院”,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5.第(六)条所列的“录像厅”,不包括电影院、剧院。 6.第(八)条所列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上的变电站,以及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110kV变电站。 7.第(十二)条所列的“公共建筑”,包括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的组合建筑。
第八条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对其消防安全性进行 审查。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利用全省施工图联审系 统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如实记录审查情况,并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上报审查情况。 第十条受理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 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检查, 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 (二)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 度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具有本指南第 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四)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五)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六)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 可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峻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验收备案情况登记表)等替代 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审查,也应结合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应当在施工图联审系统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 查意见书》(合格,附件表A.0,下同)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 录(含汇总)表》(附件表A.1,A.2,下同),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 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 术审查意见书》(不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 表》,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 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同步将审查情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
天津市钢桥设计标准第四章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技术审查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 指南》等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 规定》及本指南第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国家、行 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也是相关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及技术审查的依据。 第十八条新建工程的规范适用问题: 新建工程应按编制完成消防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 程,以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联审系统正式受理的时间为准)有效的规范 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执行。 新规范、标准正式实施前,已经通过专家评审(论证),但尚未经施工图技 术审查合格的项目,如在专家评审时已明确适用规范、标准的时效,可按专家评 审(论证)时确定的适用规范、标准执行,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 极采用新规范、标准。 第十九条扩建、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 规范适用问题: 按原适用的规范、标准,已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查)合格后需要进行 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除满足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规定可适用原规范、标准 的情况外,应采用新规范、新标准;扩建、改建工程中可适用原规范、标准的部 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采用新规范、标准。 第二十条扩建、改建工程中,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根据《城市用 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判定,下同)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的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第3.1.1,3.1.3,5.1.1条判定,下同), 应按现行规范标准重新确定建筑高度和建筑分类,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第二十一条扩建、不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的改建工程,当不改变原 建筑主体的消防分类时,属于原建筑主体范围内且与扩建、改建区域之间设有防 火分隔的区域,其消防设计内容可按原设计、审查时适用的规范执行;扩建、改
变用途的改建区域的规范适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原建筑主体投影线范围外扩建的扩建工程,扩建后的建筑整体应符 合现行规范有关总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有关规定。 (二)不改变原建筑主体轮廓,只在建筑内部局部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的改 扩建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不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包含改、扩建区域的防火 分区中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平面布置、安全蔬散、消防设施的 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该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 原规范; 2.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涉及改变的防火分区的消防 设计内容:防火分区与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电梯(前室的短 边尺寸除外)、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 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 3.上述第1、2条中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按现行规范进行调整时,应根据末 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消防设施按现行规范进行平面 布置将造成系统基本设计参数改变的,则其系统设计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三)增加建筑高度的扩建工程,如因增加建筑高度造成原建筑的疏散楼梯 形式、消防电梯设置等要求改变的,其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 寸除外)设置应适用现行规范;其余消防设计(含不涉及上述改变情况下)除可 按照如下规定执行的之外,均应适用现行规范: 1.扩建后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原建筑主体范围内相关楼层的防火分区 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可适用原规范进行设计、审查, 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应适用现行规范; 2.原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扩建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消防设计应适 用现行规范; 3.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扩建后建筑高度不超过250米的,原建筑主体范 围内相关楼层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避难、消防电梯、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 设置可按原适用的规范进行设计、审查,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应适用现行规范; 4.上述第1、3条中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按照原适用的规范进行调整时,应
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消防设施按现行规范进 行平面布置将造成系统基本设计参数改变的,则其系统设计应适用现行规范、标 准。 (四)建筑整体或部分场所改变用途的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 如未改变其建筑消防分类,但改建造成建筑整体或该局部场所适用不同的消防技 术标准(按原适用的规范进行设计、审查时)条文规定时,该建筑整体或部分场 所的防火分区和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 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等应适用现行规范。 注: 1.本指南所列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 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本指南所列的“建筑高度”是指按照消防规范、标准术语规定的建筑高度。 第二十二条不涉及扩建及改变用途的其他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工 程等),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改建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不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涉及平面分隔、 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房间面积、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 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 范。 (二)改建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涉及平面分隔、布 置的消防设计内容:防火分区的面积和分隔、相关防火分区疏散借用、房间面积、 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 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 (三)上述第(一)、(二)条中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按现行规范进行调整 时,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消防设施按现行 规范进行平面布置将造成系统基本设计参数改变的,则其系统设计应适用现行规 范、标准。 (四)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涉及 平面分隔、布置改变的应按照上述第(一)、(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不改变系统形式、设计参数的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属干改造范围的设
计内容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但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的容量是否 满足;鼓励其他具备改造条件的执行现行规范。 第二十三条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接入原消防设施系统,且改建、扩 建后不改变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和系统设置形式的,除改建、扩建范围内的消防设 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 第二十四条改建、扩建范围外的原建设工程,除应符合上述第二十一至二 十三条规定外,鼓励其他具备改造条件的消防工程设计按现行规范同步进行改造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将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 变用途)项目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送审。送审时应当提供《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本指南规定的资料及具有 本指南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第二十六条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涉及建筑防火分区、使用功 能改变、消防设施等设计内容变更导致需复核原消防设计参数时,应提供原设计 单位或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含建筑及消防设施施工 图设计图纸等)。 第二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 消防技术标准及本指南附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要求进行技术审查,主要内 容包括: 1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建筑、结构及构造防火 4安全疏散设施 5灭火救援设施 6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防烟排烟和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 8消防用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气防火 9建筑防爆 10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11热能动力防火 12其他行业(专业)防火 本指南附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依据2020年6月30 日之前发布实施的法规和正式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 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第二十八条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技术审查内容,可参照特殊建设工 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进行。
第六章技术审查结果判定
第二十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 则》、本指南的规定和附件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 技术审查,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 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GB 50365-2019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技术审查内容分为A(关键项目) 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A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的内容;B类是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 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C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的内容。 第三十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 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A类);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 “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B类); (四)具有本指南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 资料通过专家评审,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专家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