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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甬 DX-01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实施细则.pdf宁波市建设工程地方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EnergyEfficiencyEvaluationTechnologies and Implementing Rules for Civil Buildings
JC/T 2451-2018 硼硅酸盐平板玻璃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通建发【2017】1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16日
应佳赵刚叶芸 主要审查人: 张顺宝 罗群波 杨扬 袁爱芬谢红雷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编制单位: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工程学院 宁波建园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17年3 月1 且
EnergyEfficiencyEvaluationTechnologies andImplementingRules forCivil Buildings
编制单位: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工程学院 宁波建园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17年3 月1 日
1.0.1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统一全市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规则与审香管理标准,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 例》、《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决 定》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及《绿 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等技术要求,制订本细则。 1.0.2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 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 等用途的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及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²的其他民 用建筑项目除外。 1.0.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宁波市勘察设计协会 节能评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能评专委会)负责全市民用建筑项目 节能评估的技术支持。 1.0.4市住建委与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民 用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施行分级管理。 1.0.5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各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管理细则,并报市住建委备案。 1.0.6宁波市行政区域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 完成的节能评估报告,由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对项且进行节能审查。
2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咨询
2.1.1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咨询,是指节能评估机构应在项自立项 至施工图审查通过的整个规划设计阶段,以及后续的设计变更和能 效测评阶段,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供全过程的专业化节能设计 咨询服务。 2.1.2节能评估机构应根据民用建筑绿色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和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及地方细则进行符合性评估、性能性评估以及能耗量化评估,并按 照《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规程要求的内容和 深度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2.2.1方案设计阶段,节能评估机构应综合考虑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及 绿色设计的各项技术要求,对项目定位、建设目标及对应的技术策略 和效益进行重点分析,配合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完善《绿色建筑设计 策划专篇》。 2.2.2初步设计阶段,节能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地方绿色建筑设计 与评价标准进行节能评估和绿色建筑预评估。通过对民用建筑绿色设 计文件(含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设计内容)中采用的 各项技术进行系统分析与总结,提出对应的优化措施和建议,指导施 工图的设计,配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阶段的《绿色建 筑设计专篇》。 2.2.3报告评审阶段,节能评估机构应在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提供完 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节能评估成果文件DB15T 353.7-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pdf,协助建设单位填 写《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见附录A),由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主管部门评审
2.2.4施工图审查阶段,节能评估机构应配合业主及设计单位完成各 专业(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建筑电气及智能化、景观 等)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与《浙江省绿色建筑自评表》(见《绿色建筑 设计标准》(DB33/1092附录),同时配合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 出具的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意见进行技术咨询并回复。 2.2.5工验收阶段,节能评估机构应参照《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峻 工能效测评技术导则》及宁波市地方导则、细则等要求,对民用建筑 项目(基准规模以上)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能效水平等 指标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
3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
3.1.1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是指在节能评估过程中,通过节 能评估审查管理部门的分级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评估成果文件 的技术审查,以确保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意见和措施有效地落实到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而采取的一系列闭合监管措施。
3.2.1节能评估审查管理部门应组织对节能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成果 文件进行会前综合评价,出具会前评价告知单。 3.2.2会前评价告知单中须明确项目是否具备上会评审条件;对未满 足强制性技术指标及节能审查要求的项目,不得上会评审。 3.2.3会前综合评价由能评专委会具体实施,会前综合评价专家只能 由能评专委会成员承担,且不得与项目建设、设计、节能评估等单 位有利益关系。 3.2.4会前综合评价内容应包含可再生能源量化、雨水利用、分项计 量、海绵城市指标等省、市强制要求的内容,详见附录B。 3.2.5会前综合评价应在项目提交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节能评 估审查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上传至节能评估和审查系统。 3.2.6对满足会前综合评价要求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部门应提 前2个工作日将节能评估成果文件提交至评审专家。 3.2.7评审专家应针对项目特点,进行详细的技术指标核验,在会前 形成书面意见与相关评分评价工作
3.3.1节能评估机构应协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设计 文件予以修改完善,并对评审会议中的专家意见进行逐条回复SL 230-2015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附条文说明),有 针对性地提交各专家予以确认。 3.3.2设计单位应针对节能评估机构提出的绿色建筑达标建议提供正 式书面回复,并由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盖章确认,明确后续施 工图深化设计中满足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3.3.3节能评估审查管理部门应对节能评估文本最终稿中的专家意见 进行复核,符合评估要求的,核发节能审查意见书。 3.3.4节能评估文本最终稿存在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或未 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深化技术措施建议进行确认的,不予核发 节能审查意见书。
3.4.1节能评估机构应预填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宁波市施工图设计文 件节能评估复核确认表》(附录C)中相关评估及审查意见:设计单 立应及时对问题进行回复并向节能评估机构确认;施工图审查机构 应对节能评估成果文件中的各项措施及建议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 落实情况予以重点审查。 3.4.2《宁波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评估复核确认表》作为核发施工 图审查合格证的必要条件。 3.4.3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不得擅自变更节能措施及绿色建筑相关设计 为容,对于确需设计变更且涉及到与绿色节能相关的内容,变更联 系单应经过项目原节能评估机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