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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甬 DX-03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pdf6.3.9电梯机房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电梯机房设备基础应采取减震隔震措施,墙面应采用吸音构造; 2电梯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设置空调的条件
6.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1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 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GB/T 51376-2019 钴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4.2除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
6.4.2除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
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
6.4.3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不满足双车道宽度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和车位的净高均不应低于2.20m。 6.4.4设置在住宅半地下室的机动车停车位,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4.5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为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6地下或半地下室非机动车库的出入口宜按住宅楼栋分别设置;当非机动车库在地下 或半地下室集中设置时,非机动车库出入口至住户所在楼栋对应单元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出 入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100m(当对应住宅单元的地面出入口邻近区域设有非机动车停车 位时,可不受此限)。 6.4.7地上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宜与地下机动车库或非机动车库连通,并应采取安全防 盗措施。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 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4.3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6.4.7地上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宜与地下机动车库或非机动车库连通,并应采取安全防 盗措施。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 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8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设计应符合下
1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间: 2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 3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包括采光井、通风井、下沉庭院等)应采取防止地面 水倒灌的措施,并设置或预留排水设施。
6.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 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5.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 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时,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6.5.3水泵房、冷热源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 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进行隔声减振处理。 6.5.4当配变电所布置在住宅建筑内时,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 筑疏散出口的两侧;当配变电所布置在地下室时,不应设在多层地下室的最底层。 6.5.5住宅小区集中设置的管理用房宜设在小区显著位置,独立建造的高层住宅宜在底层 出入口处设置管理值班室。当设置管理值班室时,应设置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7.1.1住宅套内空间和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位的外窗,当窗外未邻接阳台或平台、且 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且应确保有效防护高度不低于0.90m (距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斜)向杆(构)件等属于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 部位,有效防护高度应从该部位起计算)。 7.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 应低于1.05m。 7.1.3阳台(露台、平台)、外廊、内天井和上人屋面等临空处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防护栏杆或栏板净高应从可踏部位起计算,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 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100m以上不应低于1.20m; 2消防电梯前室的内天井及过道部位宜采用实体栏板,其防护高度从可踏部位算起不 应小于1.10m; 3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设置低矮围栏等防坠落措施。 7.1.4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为垂直杆件时,其杆件的水平净距不应大于0.11m。 2防护栏杆下部有距离可踏面的高度小于0.45m的横(斜)向杆(构)件时,防护栏 杆的净高应从该杆(构)件上表面起计算(具有符合本条第5款特征的斜向栏杆或斜向构 件除外)。 3防护栏杆上部设有一根或多根除扶手外的其它横(斜)向杆(构)件时,该杆(构 件下表面距离可踏面的高度均不应小于0.70m,横(斜)向杆(构)件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应 大于0.11m。 4设置于距离可踏面的高度在0.45~0.70m范围内的悬空的横(斜)向杆(构)件 可不影响防护栏杆的高度计算,但应视作易于儿童攀登的构造。 5符合下列特征的特殊形式防护栏杆,可视作具有防攀登功能的防护栏杆:斜向杆 (构)件斜面与水平地面较小夹角不小于70°;弧形杆(构)件上仰表面任一点切线与水 平地面较小夹角不小于70°。
7.1.6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
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 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7.2.1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应对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和公共走道部位进行无 障碍设计。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2坡道的坡度
注:其他坡道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 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 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7.2.3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的净 深不应小于2.00m,四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的净深不应小于1.50m。 7.2.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7.2.5应根据不同的居住群体,设置适量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居住的无障碍 住房,或预留可改造条件。无障碍住房的设计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有关无障碍住房的全部规定,
1设置电梯的住宅,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每 个居住单元应至少设置1部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2未设置电梯的低层住宅,设置无障碍住房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住房设 在二层或三层且未设置电梯时,应设置无障碍楼梯。
7.3.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7.3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
7.3.2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
1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取件口可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在门禁以内或门 禁以外,投递口则均应设置在门禁以外。 2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60m。 3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递口位于室外时应有防雨措施。 7.3.4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或 智能快件箱的最外缘起算。 7.3.5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7.3.6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对公共照明形成遮挡而 降低住宅公共照明的标准。 7.3.7信报箱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嵌墙式信报箱
7.4设备平台和室外搁板
7.4.1住宅应设置安装空调室外机、热水系统机组等设施的设备平台或室外搁板
1应能使设备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室外机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遮挡物,满足散热需求; 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 窗开启扇和百叶等装饰物的开启不应影响设备平台或室外搁板的正常使用; 应设置排水设施。 7.4.3 位于底层的设备平台或室外搁板,其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道路两侧时,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且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2.50m 2尽可能远离相邻单元的出入口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
7.5共用排气道和管道井
7.5.1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5.1厨房设共 7.5.2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气体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 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0.15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0.08m。 7.5.3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 灶具方向。厨房烟气应通过排气道在屋顶进行高空集中排放,不得在外墙开口直接排放(上 下层均为同一户的低层住宅等特殊情形除外,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烟气侵入相邻住户)。 7.5.4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7.5.5地下室应设置尾气排气道,排气道应直通屋顶进行高空集中排放,不得在出地面处 或非最高自然层外墙等部位开口直接排放。 7.5.6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伸出高度应有利 于烟气扩散,并应综合考虑屋面形式、排气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等因素 确定,其排气口距离屋面(住户平台)的最小高度应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1排气口下缘高出非上人平屋面最高点不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顶部。 2当排气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排气口下缘高出屋面(住户平台)最 高点不小于2.00m;当排气口周围4.00m范围内设有门窗时,排气口下缘高出该部位最高门 窗上缘不小于0.60m。 3坡屋面排气口出屋面高度应区分不同位置,分别确定: ①排气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距离小于1.50m时,排气口下缘应高出屋脊不小于 0.60m; ②排气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距离为1.50~3.00m时,排气口下缘应高于屋脊,且 高出屋面不小于0.60m; ③排气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距离大于3.00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 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高出屋面不小于0.60m。 7.5.7住宅应在公共部位设置公共管道并,管道井位置和空间尺寸应满足相关设备专业利 防火的设计要求。
7.5.8管道并宜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
8.1.1住宅建筑外墙应优先选用经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认定的非粘土烧结类 多孔砖和保温陶粒砌块等利废、绿色墙体材料 8.1.2非装配式住宅建筑,其砌体外墙的墙体厚度不宜小于240mm;外墙外保温砂浆厚度 不宜大于25mm,且不应大于30mm;外墙墙体材料的强度等级和抗渗等级应满足国家和地方 现行标准的规定。 8.1.3住宅外墙的热工性能指标应满足《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外保温材料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i级: 3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8.1.4住宅外墙宜进行墙面整体防水,且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 程》JGJ/T235的规定。
3.2.1住宅外窗的热工性能指标应满足《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不同朝向平 均窗墙面积比宜满足表8.2.1的规定
表8.2.1不同朝向平均窗墙面积比的限
8.2.2居住空间的凸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北向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其他朝向设置凸窗时,每套住宅允许 处凸窗的最大宽度为3.00m,其他凸窗的宽度不应大于1.80m,凸窗突出外墙面的净深度 不应大于0.60m。 2凸窗应贴窗设置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应影响窗户的正常开启,防护高度应从凸窗 窗台面起算不小于0.90m。
3凸窗非透明的侧板、上顶板、下底板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得大于外 墙传热系数的限值要求。 8.2.3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 取防卫措施。 8.2.4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部位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公共空间开 启且下沿低于2.00m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8.2.5外墙上相邻套房最近外窗洞口之间或套房外窗洞口与楼梯间外窗洞口之间的墙体 宽度,均不应小于1.00m;当不能满足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0m的隔板 8.2.6相邻套房开向内天井的外窗,其洞口最近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8.2.6的规 定。
表8.2.6内天井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m)
注:1门窗U型相对的最小水平距离小于6.00m时,可在两门窗之间U形底边处设置突出外 墙的隔板(其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该 隔板的外端应至少与相对的两个门窗的最外边齐平。 2内天井应设置为U形,且不得为一户独用
8.2.7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2.7门洞最小尺寸
注: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注: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8.2.8住宅建筑不宜设置天窗;当必须设置天窗时,天窗的总面积不应大于屋顶 4%, 且其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2. 8 W/ (m²·K)
8.2.9户门的性能和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户门应为具备防盗功能的防护门,防盗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防盗安全门通 用技术条件》规定的丙级; 2户门应为具备保温功能的防护门,通往封闭空间和非封闭空间或户外的户门,其传 热系数分别不应大于2.5W/(m²·K)和2.0W/(m²·K): 3户门应为具备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其隔声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 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4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1户门应为具备防盗功能的防护门,防盗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防盗安全门通 用技术条件》规定的丙级; 2户门应为具备保温功能的防护门,通往封闭空间和非封闭空间或户外的户门,其传 热系数分别不应大于2.5W/(m²·K)和2.0W/(m²·K); 3户门应为具备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其隔声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 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4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8.3.1住宅屋面的热工性能指标应满足《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3.2普通屋面的防水等级应为I级(两道防水设防),其具体技术措施和细部构造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等的规定。 8.3.3种植屋面的防水等级应为1级,且必须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材 料;种植屋面不宜设计为倒置式屋面,其具体技术措施和细部构造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种 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规定。
9. 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9.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有四个或四 住空间时,其中应至少有两个能获得冬季日照
9.1.2冬季日照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 准(慈溪、余姚、象山、宁海等地另有当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障碍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 标准(慈溪、余姚、象山、宁海等地另有当地规定的,从其规定)。 9.1.3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 9.1.4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 应低于1/7;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侧窗采光 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8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 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9.1.5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至少有一个卫生间能直接采光。
表 9.1. 6住宅各空间的采光标准值
9.1.7居住空间外窗、天窗遮阳措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空调居住空间的外窗应设置活动外遮阳或活动中间遮阳;南向空调居住空 间的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活动外遮阳或活动中间遮阳。 2天窗应设置活动遮阳,且其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5。 3活动外遮阳可采用以下形式: ①室外可调节遮阳卷帘或可开启百叶窗; ②中空玻璃夹层内置可调节遮阳装置: ③出挑宽度不小于0.30m的挑檐、阳台或立面构件十内部高反射率可调节遮阳帘等
9.2.1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应有自然通风;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 间时,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卫生间能自然通风。 9.2.2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 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9.2.4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
1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有外窗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 也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 立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厨房的直接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 房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 0,并不得小于 0. 60 m²。
9.2.5外窗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可参照以下规则计算:
1悬窗、平开窗、翻转窗等外窗,当窗扇最大开启角度大于等于45°时,其有效自然 通风开口面积可按窗的可开启面积计算;当窗扇最大开启角度小于45°时,其有效自然通风 开口面积可按窗的可开启面积的1/2计算。 2侧(推)拉窗的有效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按可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3百叶窗的有效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4平推窗的有效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当设置在外墙时,可按窗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 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当设置在顶部时,可按窗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 不应大于窗面积。 5其它可开启外窗型式的有效自然通风开口面积计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 规定执行。
9.3.1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书房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9.3.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9.3.1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书房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9.3.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C)应大于 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Ctr)应大于51dB。 9.3.3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确 有困难时,可允许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不大于85dB,但应在楼板结构上预留 改善的可能条件。 建
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Ctr)应大于51dB。 9.3.3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确 有困难时,可允许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不大于85dB,但应在楼板结构上预留 改善的可能条件。 9.3.4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平面设计时应尽量使噪声源远离卧室、 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或选用噪声小的产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加大窗间距或设 置隔声窗等隔声降噪措施; 2当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 应采取设置隔声墙体(楼板)等隔声降噪构造措施
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或选用噪声小的产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加大窗间距或设 置隔声窗等隔声降噪措施; 2当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 应采取设置隔声墙体(楼板)等隔声降噪构造措施
并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9.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9.4.3住宝套内卫生间、阳台和厨房等湿区应设有防水措施,与之毗邻的王区应设有防潮
9.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9.4.3住宅套内卫生间、阳台和厨房等湿区应设有防水措施,与之邻的干区应设有防潮 措施,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卫生间、开敲阳台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且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向外延 展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墙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水 层距楼地面面层高度不宜小于1.20m;当卫生间设有非封闭式洗浴设施时,花洒所在及其邻 近墙面防水层距楼地面面层高度不应小于1.80m),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2厨房的楼、地面应置设防水层,墙面宜设置防潮层;厨房布置在无用水点房间的下 层时,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3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墙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水层距楼地面面层高度不宜小于 1.20m),顶棚宜设置防潮层,楼地面应设有排水措施并设置防水层。 4有排水要求的房间,其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房间楼、地面20mm或设置挡水门槛; 当需进行无障碍设计时,应低于相邻房间楼、地面15mm,并以斜坡过渡。 9.4.4采用同层排水方式的卫生间,其楼板、楼面应设置双层防水设防(其中钢筋混凝土 楼板其层上和装修面层下冬一道)
楼板基层上和装修面层下各一道)。
9.4.5住宅套内地下室应采取防水
9.4.5住宅套内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4.6住宅套内防水的具体技术措施和细部构造,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 技术规范》IGI298的要求执行
9.5.1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9.5.2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9.5.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宜采用可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下列等功能材料: 空气净化功能纳米复相涂覆材料; 2产生负离子功能材料; 稀土激活保健抗菌材料 4温度(湿度)调节材料。
表9.5.4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10. 1 一般规定
10.1.1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住宅结构和地基基础的安全等 低于二级。
10.1.1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住宅结构和地基基础的安全等级均不应 低于二级。 10.1.2住宅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丙类)。宁波市不同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 地需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需分组可按表1012采用
Z土七 (图件)确定 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丙类)。宁波市不同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 也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可按表10.1.2采用
表10.1.2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
注:1余姚市的丈亭镇、三七市镇、河姆渡镇、大隐镇、陆埠镇、鹿亭乡和慈溪市的龙山镇、掌 起镇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2 鄞州区的咸祥镇、塘溪镇和海曙区的龙观乡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10.1.3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 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10.1.4住宅建筑中采用的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10.1.5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住宅结构的用途和使用 环境,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10.2.1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住宅建筑应避开不利地段,当无 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 10.2.2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 正常使用。
3.1住宅建筑结构体系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的规则性和高度 也条件、地基情况、结构材料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和使用条件综合
较确定,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一 混凝土结构、木结构等结构体系,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10.3.2住宅结构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并具有 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 塑性变形集中。 10.3.3住宅的荷载取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相关规定 并需考虑构件饰面等因素。配置浴缸的卫生间,其均布活荷载标准值按不低于4.0kN/m计 取;不计覆土且未明确具体功能的室外地面均布活荷载按不低于5.0kN/m计取 10.3.4住宅结构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应避免因部分结构 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 实际情况确定。不规则结构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住宅; 2特别不规则的住宅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 3不规则的住宅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 10.3.5楼梯间与主体结构之间应有足够可靠传递水平地震剪力的构件,四角宜设置竖向 抗侧力构件。对于框架结构住宅,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计入楼梯构件对地震作 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应进行楼梯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应加强楼梯构件的抗震构造措 施。 10.3.6住宅结构中的围护结构及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并避免对主 体结构的影响,连接应满足现行相关标准有关安全性和适用性的要求 10.3.7砌体结构住宅层数不应大于5层。砌体结构住宅应按相关规范规定设置钢筋混凝 土圈梁、构造柱、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并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其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不 应低于B级,并应采取有效的防裂措施。 10.3.8砌体结构住宅和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中规定的B 级高度的高层剪力墙住宅建筑不应在角部墙体上开转角窗、洞;其他需在角部剪力墙上开 转角窗、洞时,洞口两侧应避免采用一字短肢剪力墙、宜避免采用短肢剪力墙或一字墙 墙厚不应小于20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15,并采取相应的计算分析和抗震措施保证结 构安全。转角窗所在的房间的板厚不宜小于120mm,且不宜小于墙肢开口两端斜边长度的 1/20,并宜在楼板内设置斜向拉结暗梁。
1梁、板、柱、墙等结构构件内的设备孔洞、槽口应预留,并应考虑孔洞、槽口对 结构的影响; 2现浇楼板内不可集中并排理设设备管线,管线外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3,交叉管线 处管壁至上下板边缘距离不应小于25mm,并采取可靠的防裂措施; 3承重砌体墙不应设置水平或斜向通槽;在填充墙上开设水平向或斜向管线槽时, 数量不应超过一道,开槽深度不应大于墙厚的一半,并采取必要的加强密实封堵措施。 10.3.10住宅建筑现浇楼(屋)盖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也不宜高于C35。 10.3.11住宅楼盖结构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频率不宜小于3Hz,竖 向振动加速度峰值根据竖向振动频率的不同不应超过0.05m/s²~0.07m/s²。对于城市轨道交 通列车运行引发的邻近住宅建筑工程振动,需进行专项评估或专项设计。 10.3.12悬挑阳台外挑长度大于等于1.20m时,宜采用梁板式结构。 10.3.13钢结构住宅的结构构件和相关连接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10.3.14木结构住宅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和必要的防潮、防腐、防虫措施
11.1.1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11.1.2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 11.1.3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5 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对公共设施的用电、用水、用气、用油等能耗以及集中供 冷(热)时的冷(热)量进行监测。 11.1.4 机电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使用空间。 11.1.5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散热器、户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信息网络和电 话插座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2计量仪表和管道的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3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4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地面净距应符合本细则关于室内净高的规定 5 所有机箱、阀门、管道、洁具等设备的离地、离墙(柱)距离均指与完成面的距 离。 11.1.6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 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散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公共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等(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 除外); 3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4配电箱、消防箱等机箱不宜设在与住户共有的墙上;若需设置,不得影响产权。 11.1.7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 应的减振、隔声、吸音、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 11.1.8风机和水泵房、泵组及引出管(管道井)等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1.1.1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11.1.2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 11.1.3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5 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对公共设施的用电、用水、用气、用油等能耗以及集中供 冷(热)时的冷(热)量进行监测。 11.1.47 机电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使用空间。 11.1.5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散热器、户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信息网络和电 话插座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2计量仪表和管道的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3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4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地面净距应符合本细则关于室内净高的规定 5 所有机箱、阀门、管道、洁具等设备的离地、离墙(柱)距离均指与完成面的距 离。 11.1.6 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 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公共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等(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 除外); 3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4配电箱、消防箱等机箱不宜设在与住户共有的墙上;若需设置,不得影响产权 11.1.7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 应的减振、隔声、吸音、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 11.1.8风机和水泵房、泵组及引出管(管道并)等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风机房、水泵房和管道并应采取有效的密团措施,提高空气声隔声性能。 给水泵房可采取下列减振防噪的具体措施: ①应选用低噪声水泵; ②吸水管、出水管和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③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④泵房的墙面和顶棚可采取隔声吸声措施。 9 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和燃气等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 志措
11.2.1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11.2.2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 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11.2.3住宅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 于0.45Mpa。 11.2.4生活饮用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装置;水池、水箱的溢流管出口处应设防虫网罩 水池、水箱的人孔盖应加锁。 11.2.5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管; 3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11.2.6 应根据住宅的具体条件,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经充 分论证后采用其他热水系统,并应至少在顶层(逆一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11.2.7管材、器具、仪表的选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配件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并不得采用镀锌钢管: 2卫生洁具、水嘴、淋浴器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3住宅入户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选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GB50015的要求。
11.2.9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不得穿越下层住户的卧室,且不宜设
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11.2.10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 设置在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 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11.2.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阳台设置给水管和废水排水管,严禁将洗涤废水排入雨水 管道。 11.2.12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应采用能防止溢流和 干滴的专用地漏;所有阳台排水管均不得接入雨水管。 11.2.13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 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11.2.14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 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11.2.15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 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禁止与中水管连接 11.2.16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 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11.2.17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的规定,且应采取可靠的保障措施。 11.2.18空调机组的室内机凝结水、室外机融霜水、热泵机组融霜水等应设排水管道进行 有组织间接排水。
11.3.1任宅采暖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并根据用户对设备运行费 用的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11.3.2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当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住宅不应设计 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11.3.3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8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 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进存 一个房间的热负益计管
11.3.3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8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11.3.4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11.3.5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通过调整环路布 置和管径,使并联管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不满足要求时,
3.5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通过调整环路 口管径,使并联管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不满足要求时
11.3.6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11.3.6的规定
表11.3.6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11.3.7设有洗浴器并有热水供应设施的卫生间宜按沐浴时室温为25℃设计。
11.3.8套内采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11.3.9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室内采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式;如采用单管式,应在每 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 11.3.10采用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采暖环路。供水温度宜选择35℃~ 45℃,且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11.3.11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散热器,并宜明装,散热器 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能效等级2级的规定 值。
11.4.1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 其入口压力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11.4.2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 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11.4.3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 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2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 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 11.4.4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 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
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 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11.4.5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计 算确定,且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11.4.6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独立式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1.5.1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应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 11.5.2厨房应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11.5.3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
11.6.1当住宅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 位置和条件,其位置应便于安装和检修。 11.6.2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 11.6.3当采用分户空调系统或分室设置的分体式空调器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 细则关于设备平台和室外搁板的规定。 11.6.4住宅计算夏季冷负荷和选用空调设备时,室内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 2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次数宜为1次/h。 11.6.5 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
11.7.1每套住户用电负荷应按表11.7.1的规定进行配置。
表11.7.1住宅用户负荷配置表
11.7.2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GB 51303-2018 船厂工业地坪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2各供电回路均应具有过载、短路的保护功能。 3公共照明、动力、消防设备及附建公共用房等不同用电性质的负荷应采用单独回 路供电,并应根据不同电价类别分别计量。 4 线缆选型和敷设要求: ①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 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 10mm,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 ②配电线路的导管布线、电缆布线、电气竖井布线、室外布线及消防配电线路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③直埋敷设和穿管暗敷的电缆可采用普通电缆;用于普通设备线路的电线在穿管 暗敷时,可采用普通电线;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高 层住宅中明敷的非消防负荷线缆应选用低烟无卤的阻燃类线缆。 ④高层住宅住户负荷应采用低压封闭母线供电;在竖并内敷设时,单条母线载流 量不应超过800A;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一类高层住宅应配置2条或以上的母线 并采用交叉层供电,每层均应设置插接箱;公用变与专用变的低压出线共用竖 并通道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多层住宅的进线总表箱和高层住宅的楼层总表箱内应设带隔离功能的进线开关 电涌保护器、电能计量装置及分路出线开关,并应预留通信总线管路。 6壁挂式分体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宜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应 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7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引发的火灾。 11.7.3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的开关电器;家居配电箱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家居配电箱的配电回路应 按下列规定配置: 1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照明回路,每个回路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 2装有空调的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 3厨房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4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量不宜超过10个(组)。 11.7.4住宅套内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11.7.5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住宅入 口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 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11.7.6住宅套内电源插座应根据住宅套内空间和家用电器设置,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 于表 11. 7. 6 的规定
表11.7.6电源插座设置要求及数量
表11.7.7弱电信息插座设置要求
11.7.8住宅建筑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并应符合现行浙江省标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 设技术规范第12部分:住宅小区》DB33/768.12的规定。 11.7.9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11.7.10防雷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住宅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相关规定外,年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5次的住宅,宜按第三类防 雷建筑物设计。当利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制件内的部分钢筋和金属构件作为防雷装置时 应与防雷设施作可靠的电气连接。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 接地装置GTCC-086-2018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汇流排-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 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11.7.11住宅应采用TN接地方式,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11.7.12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 和现行浙江省标准《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1106的规定。 11.7.13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与管线的设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应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预留预埋满足结构专业要求。 2应满足预制构件工厂化生产、施工安装及使用维护的要求。 3配电箱、智能化配线箱不宜安装在预制构件上;设置在预制构件上的接线盒、连 接管等应预留位置,出线口和接线盒应准确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