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37-2017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工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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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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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37-2017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工程技术规程.pdf

6水务工程中再生产品的应用

6.1.1应用于水务工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主要包括再生骨料混 疑土、再生骨料生态混凝土、再生骨料砂浆、块材类再生产品和其他 再生产品

用于水资源利用及供水保障工程、防洪减灾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 河道整治工程及水土保持工程等各类水务工程

6.1.4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于水务工程中配套建设的小型建

DB63/ 959-2011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工作规范.pdf6.2再生骨料混凝土、生态混凝土和砂浆的应用

6.2.1再生骨料混凝主可用于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的水工建筑物混 疑土结构,包括堤坝护岸、泵站、水闸、隧洞、挡墙、箱涵、基坑和 基础工程等。 6.2.2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宜用于遭受高速水流空蚀的部位或化学侵 独性环境中。若应用不可避免,则必须通过试验论证。 6.2.3采用再生骨料混凝主的水务工程,其防洪标准、级别应根据工 程其体情况,按现行《防洪标准》GB50201及相关标准确定。 6.2.4用于水务工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符合现行《水工混凝土结 构设计规范》SL191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基本要求,宜

6.2.1再生骨料混凝主可用于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的水工建筑物混 凝土结构,包括堤坝护岸、泵站、水闸、隧洞、挡墙、箱涵、基坑和 基础工程等。

6.2.2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宜用于遭受高速水流空蚀的部位或

2.4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基本要求

注:1当混凝土中加入优质活性掺合料或能提高耐久性的外加剂时,可适当减少最小水泥

用量。 2桥梁上部结构及处于露关环境的梁、柱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 3氯离子含量系指其占水泥用量的百分率。 4水工混凝土结构的水下部分,不宜采用碱活性骨料 5炎热地区的海水水位变化区和浪溅区,混凝土各项耐久性基本要求宜按表中规定适 当加严。 2用于素混凝土结构的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基本要求,可按 表6.2.4适当降低。 3再生骨料混凝土可用于抗渗要求为W2、W4、W6、W8四级的混 凝土结构。根据建筑物开始承受水压力的时间,也可以利用60d或 90d龄期的试件测定抗渗等级。 6.2.5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于水下防护时,护砌厚度及其基础理深应 按现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规定设置。 6.2.6再生骨料生态混凝土,适用于水利生态混凝土护坡、护岸及其 他生态修复工程,并应符合现行住态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ECS361

40mm,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宜大于15%,逊径率不宜大于10%,含泥(砂) 总量不宜大于1%

6.2.8用于水上护坡、护岸时,再生骨料生态混凝土防护表面覆土厚 度不宜大于20mm

6.2.9再生骨料砂浆可用于砌筑水工浆砌石挡墙、浆砌石护坡、浆砌 石排水沟及沉沙池等。

6.3块材类及其他再生产品的应用

6.3.1再生骨料砌块(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 科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烧结工程余土 空心砌块(砖)和非烧结工程余砌块(砖)等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 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于堤防护坡、护岸、管沟和水工建筑物非承重 墙体等处

疑土植草砖和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等铺设物块材类再生产品,适用 于水务工程中的堤顶人行道和景观园路等处

6.3.3建筑废弃物块石宠可应用于水务工程中堤防、路基防护和水士 保持等工程。

.3.4 十 用制拌水工建巩物的灌泵泵液,其最人 粒径不宜大于1.5mm。其制拌应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

技术规范》SL62的规定。 6.3.5市政填筑用再生粗骨料和市政填筑用再生细骨料可根据实际 情况,应用于堤防护坡、护岸和管沟的垫层铺设

技术规范》SL62的规定。

7景观工程中再生产品的应用

7.2再生骨料混凝土、砂浆的应用

7.2.2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性能指标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2.2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性能指标要

7.3块材类及其他再生产品的应用

7.3.1冉生骨料砌块(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 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烧结工程余土空心砌块(砖)和非烧结工程 余土砌块(砖)等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于景 观工程中构筑物、室外围墙、景墙、园路、道路、广场和花树池等处 7.3.2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再生骨料混 凝土植草砖和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等铺设物块材类再生产品,适宜 用于景观工程中地面工程、广场、停车场、园路、人行道和登山道等 处。 7.3.3建筑废弃物块石笼适用于水景护岸、矮墙和花池等处。此类再 生产品厂家应持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技术认可文件。 7.3.4应充分利用建筑废弃材料中块料、碎料作为碎石垫层和碎砖垫 层及三合土或四合土垫层,用于园路、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的地面 垫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且宜符合现行《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7.3.4应充分利用建筑废弃材料中块料、碎料作为碎石垫层和碎砖垫 层及三合或四合垫层,用于园路、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的地面 垫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且宜符合现行《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37有关规定。

7.3.5在设计利用建筑废弃材料中块材干垒或砌筑矮墙、碎花铺地 时,应标明材料品种、规格及墙体的高度、宽度,并验算其稳定性和 材料的耐磨性能

7.3.5在设计利用建筑废弃材料中块材干垒或砌筑矮墙、碎花铺地 时,应标明材料品种、规格及墙体的高度、宽度,并验算其稳定性和 材料的耐磨性能

8.1.1对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已经施工图审查且 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施工。 8.1.2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再生产品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并应进行进 场复检。复验方式采用见证送检,复验比例不低于5%。其中,块材 类再生产品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1.3区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 景观工程中的不同应用情况,采取相应不同的施工质量及验收标准 3.1.4主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主方运 距较短、运程合理和同一工程中不同子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 土方平衡调配,减少对外运土量和重复挖运

3.1.1对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已经施工图审查且 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施工。 8.1.2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再生产品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并应进行进 场复检。复验方式采用见证送检,复验比例不低于5%。其中,块材 类再生产品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8.1.3区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 景观工程中的不同应用情况,采取相应不同的施工质量及验收标准 8.1.4主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主方运 距较短、运程合理和同一工程中不同子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 土方平衡调配,减少对外运土量和重复挖运

距较短、运程合理和同一工程中不同子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 土方平衡调配,减少对外运土量和重复挖运

8.1.5在组织日常施工和开展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针对建筑废弃物

8.2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砌筑施工

3.2.1不同品种的块材类再生产品砌体不得在同一建筑楼层混砌。 8.2.2块材类再生产品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内外搭砌,上下错缝 3.2.3砌筑首皮块材类再生产品前,应清除砌筑部位所残存的砂浆 杂物等,校核放线尺寸并试排。

8.2.3块材类再生产品砌体应分次砌筑,每次连续砌筑高度

5m:待前次砌筑的砂浆终凝后方可继续砌筑:日砌筑高度不宜大于

2.4m。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间隔不少于7天后再补 彻;补砌采用斜砌挤紧,斜砌倾斜度宜为60°,砌筑砂浆应饱满。 3.2.4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的砌筑施工,宜按现行《砌体结构设计规 范》GB500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和《混 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有关规定执行。

8.3再生骨料混凝土施工

8.3.1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8.3.1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能满足强度要求的拌合物以及用于非承重结构的拌合物,也可采用插 捣。

8.3.3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后应加强早期养护,养护时间以及养护方 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8.3.3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后应加强早期养护,养护时间以及养护方

8.3.4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

8.4再生骨料砂浆施工

3.4.1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 程》JGJ/T98,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8.4.2再生骨料砂浆采用拌合站预拌时,应符合现行《预拌砂浆应用

8.4.2再生骨料砂浆采用拌合站预拌时,应符合现行《预拌

技术规程》JGJ/T223和《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8.4.3对于景观工程等零星的低矮构筑物需现场拌制少量再生骨料 砂浆,且同一工地现场拌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再生砂浆时,宜采用 司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水泥。现场拌制时,原材料计 量应符合现行《预拌砂浆》JG/T230中湿拌砂浆的规定,砂浆搅拌 应采用机械强制式搅拌机,加料方式应有利于砂浆拌合均匀和便于控 制砂浆稠度。砂浆搅拌时间应符合有关规定, 8.4.4再生骨料砂浆的储存应符合有关规定

8.4.5再生骨料砂浆施工,尚应符合现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3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规定

8.4.5再生骨料砂浆施工,尚应符合现行《砌体工程施工质

8.5.1块材类再生产品在路面工程的泥结破砖路面、人行道路面、非 机动车道路面铺筑施工,在路基防护工程的挡土墙砌体、护坡砌体砌 筑施工,在道路附属设施的道牙、侧石砌块、人行步级砌体施工,应 按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执行。 8.5.2块材类再生产品在给排水工程的给排水检测井、管道基座,管 道井室、雨水口、支管工程中的砌筑施工,应按现行《给水排水管道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执行。 8.5.3块材类再生产品在燃气工程的检查井、阀门井、管沟、管道基 座等工程中的砌筑施工,应按现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CJJ33执行。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执行。 8.5.3块材类再生产品在燃气工程的检查井、阀门井、管沟、管道基 座等工程中的砌筑施工,应按现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CJJ33执行。

层、垫层结构、人行道结构、非机动车道结构中的施工,可参照现行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TF30执行。 8.5.5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层施工,应严格控制水灰比,加强早期养 护措施,养护时间以及养护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强度等级必须 满足设计要求。 3.5.6道路工程再生骨料混凝土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配合比设 计,再生骨料掺量比例及再生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8.5.7雨天不宜进行市政道路基层再生骨料混凝土施工。再生骨料混 疑土夏季施工时,宜避开中午高温时段。 3.5.8道路基层和垫层的水泥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的填筑施工,可参 照现行《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F20和《工程施工废弃 物再生利用技术研究》GB/T50743执行。

层、垫层结构、人行道结构、非机动车道结构中的施工,可参照现行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TF30执行。 3.5.5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层施工,应严格控制水灰比,加强早期养 护措施,养护时间以及养护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强度等级必须 满足设计要求。

照现行《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F20和《工程施工废弃 物再生利用技术研究》GB/T50743执行。

8.6.1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再生骨料砂浆在水工结构的堤坝护岸、泵 站、水闸、隧洞、挡墙、箱涵、基坑和基础工程等施工,应按现行《水 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执行。 8.6.2再生骨料混凝土在水务工程的水工结构施工中,应按现行《再 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T240,加强对原材料、配合比的检查控制 8.6.3水工结构的再生骨料生态混凝土工程的水利生态混凝土护坡 护岸及其他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可按现行《生态混凝主应用技术规程 CECS361规定执行。

8.6.4水下防护工程再生骨料混凝土施工,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符合现 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规定。 8.6.5再生骨料砂浆的抹灰施工,应按现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JGJ/T220执行;当采用机械喷涂抹灰施工时,应符合现行《机械喷 涂抹灰施工规程》JGJ/T105规定。 8.6.6再生细骨料浆液灌浆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水工建筑 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的规定。再生细骨料最大粒径不宜 大于1.5mm

8.7.1再生骨料混凝主及再生骨料砂浆在园林景观工程中的地面工 程、广场、园路、人行道、登山道、花池、景墙、小品、小型亭廊 花架、停车场、水池(塘)、排水沟及其它小型工程的新建、改建 扩建施工,可按现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执行。 3.7.2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砂浆或块材类再生产品用于假山、 叠石、置石工程施工中,假山、叠石或在重要位置堆砌的峰石、瀑布, 宜由设计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先制作1:25或1:50的模型,经建设单 立及有关专家评审认可后再进行正式施工。施工放样应按设计平面 图,经复核无误后,方可施工。 8.7.3块材类再生产品在园路、厂场地面铺装工程施工中,地面工程 基层、面层所用材料的品种、质量、规格,各结构层纵横向坡度、厚 度、标高和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基层的结合(粘结)必须

8.7.5当采用碎石热层和碎砖垫层及三合土或四合土垫层作

不件至开传宏 F 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地面垫层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且垫层 分层压(夯)实,并达到表面坚实、平整。施工尚应符合《建筑地 面设计规范》GB50037有关规定。

8.7.6对于使用的建筑废弃物块石笼,应持有有关主管部门的技术认 可文件。

8.7.7园林景观工程利用建筑废弃材料进行干垒施工时,应验算其稳 定性。

8.8.1有关单位在开展日常施工和进行工程峻工验收时,应针对建筑 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景观工程中的应 用情况,组织专项验收

3.8.1有关单位在开展日常施工和进行工程工验收时,应针对建筑 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景观工程中的应 用情况,组织专项验收。 3.8.2再生产品应用在日常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收,由施工单位组 织,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完成;再生产品应用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 时的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和监理等单位配合完成。

织,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完成;再生产品应用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 时的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和监理等单位配合完成。

8.8.3再生骨料砌块(砖)、烧结工程余土砌块(砖)和非烧结工程 余主砌块(砖)等块材类再生产品砌体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3等规定。 3.8.4再生骨料混凝主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混凝主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规定。 8.8.5再生骨料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其中,再生砌筑砂浆施工质量验收 尚应符合现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规定;再生 抹灰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尚应符合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GB50210规定;再生地面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尚应符合《建 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规定

附录A主要再生产品品名、标准及主要参数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 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1)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程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Engineeringcodeforutilizationofconstruction & demolitionwasterecycledproducts

2.0.9生态混凝土,一种由骨料、水泥和添加功能性添加剂,采用特 殊工艺制作,具有生态系统基本功能,满足生物生存的多孔混凝土。

2.0.9生态混凝土,一种由骨料、水泥和添加功能性添加剂,采用特

2.0.9生态混凝土,一种由骨料、水泥和添加功能性添加剂,采用特

3.1.2本规程所谓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 景观工程。 3.1.3本规程仅对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如何在建设工程中得到具 本应用(设计、施工和验收)作出规定。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自身 的制备、试验、生产、运输或储存,应符合其自身产品标准或现行国 家、行业或地方等标准规范的规定。本规程对此不作过多涉及。 3.1.4在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图纸中(比如设计说明部分) 应明确地描述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无其是要注 明再生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比例)和使用部位等

3.2主要再生产品品名、标准及主要性能要求

3.2.1根据附录A,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砂浆和再生

4建筑工程中再生产品的应用

4.1.2关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细分类别,可参见《深

4.1.2关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细分类别,可参见《深 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4.2再生骨料混凝土、砂浆的应用

4.2.4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不建议用于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的建 筑工程。

4.2.6配制再生骨科砂浆所用的再生骨科一般扎原率高,含有较多空 气,故其砂浆保温和隔热性能要比由一般骨料配制的砂浆为好。对于 防水、防潮或振动大的场合,要求砂浆内部的毛孔率低,有较高的密 实性和强度;拉毛、水刷、干粘等装饰类砂浆采用的骨料,一般选用 石英砂、彩釉砂、岩石的石渣石屑等强度大、不易变形的天然骨料; 耐磨、耐酸、耐放射线以及自流平工艺要求的砂浆,均有较高的强度 和硬度要求,故要求选用的骨料强度大且不易变形。

4.3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的应用

适用部位,分为承重型和非承重型

图4.3.14砌体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柱或剪力墙的拉结 4.3.15以斜砌实心砌块连接时,可参照深圳市地方标准《非承重砌

图4.3.14砌体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柱或剪力墙的拉结

图4.3.15砌体顶端与梁、板之间的连接 砌筑砂浆:2一实心砌块:3一梁或楼板

4.3.16参照深圳市地方标准《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

4.3.17参照深圳市地方标准《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SJ

4.3.18参照深圳市地方标准《非承重块墙体设计规范》SJC

(1)墙体宜采用专用的过梁砌块作过染 (2)跨度小于0.6m的过梁可采用30厚水泥砂浆配3Φ8的过梁 (3)跨度等于或大于0.6m的过梁应采用预制或现浇钢筋混凝士 过梁,且过梁宜与圈梁结合一起考虑。 (4)过梁的截面宽度应与墙厚相同,截面高度应按建筑构造要求 或按计算确定,过梁配筋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得少于圈梁配筋。 4.3.22本4.3小节对于砌体结构设计计算、构件构造措施及抗震设 计等,均未作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在开展具体设计时,应严格执行 现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5市政工程中再生产品的应用

6水务工程中再生产品的应用

6.1.1应用于水务工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除了包括有再生骨料 混凝土、再生骨料生态混凝土和再生骨料砂浆外,其砌体块材类再生 产品主要包括有再生骨料砌块(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冉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烧结工 程余土空心砌块(砖)和非烧结工程余土砌块(砖);其铺设物块材 类再生产品,主要包括有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再生骨料混凝土透 水砖、冉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和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其他再生产 品系指水工用再生细骨料和建筑废弃物块石笼。 6.1.2水资源利用及供水保障工程包括水源及水源保护工程、供水) 新扩建及升级改造工程、供水管网设施改造与完善工程、优质饮用水 入户及社区管网改造工程等;防洪减灾工程包括防洪(潮)工程、内 劳治理工程等;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污水厂新扩建工程、污水管网设 施改造与完善工程等。

6.2再生骨料混凝土、生态混凝土和砂浆的应用

6.2.5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于水下防护时,具体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坡式护岸分为上部护坡和下部护脚,护坡的结构形式应根据河 岸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活动情况,采用现浇再生骨料混凝土、膜袋再生 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砌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2护坡工程可根据岸坡的地形、地质条件、岸坡稳定及管理要求

6.2.5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于水下防护时,具体设计应满足下

设置枯水平台。 3再生骨料混凝土坡式结构的护岸整体稳定验算可以分为:护岸 及岸坡基础土的整体滑动;沿再生骨料混凝土护坡底面的滑动。前者 可用瑞典圆弧滑动法计算,后者可简化成沿护坡底面通过堤基的折线 整体滑动。

DB32/T 4024-202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pdf7景观工程中再生产品的应用

7.2再生骨料混凝土、砂浆的应用

7.2.2对于景观工程中零星的低矮构筑物需现场配置少量再生骨料 砂浆的,可按表7.2.2执行。而对于其他情形的景观工程,不充允许采 用现场配置砂浆。 7.3块材类及其他再生产品的应用 7.3.3石笼等类再生产品应用较广,消减建筑废弃材料的效果也较为 明显,但也存在着个别的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故这类再生产品厂家 应持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技术认可文件,另要求设计应严格按 其产品说明书及技术指标进行标注。 7.3.4该垫层要求充分使用消纳了一定量级的建筑废弃物;另建议设 计充分利用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构造做法 7.3.5本规程所述王垒锈墙的高度<90cm

8.1.1本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经过施工图 审查机构的施工图审查且合格,方可用于具体施工。 3.1.5开展专项验收时,将主要核验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采用再生产品 的品种规格、适用部位和应用比例(应用比例另由政府政策文件规 定)。

8.4.3砂浆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8.4再生骨料砂浆施工

1只含用水泥、细骨料和水的砂浆,从全部材料加完起计算,搅 拌时间不宜少于120s; 2掺有矿物掺合料或外加剂等的砂浆,从全部材料加完起计算, 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80s; 3具体搅拌时间应参照搅拌机的技术参数通过试验确定。 8.4.4再生骨料砂浆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通用硅酸盐水泥在现场拌制的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宜 分别在拌制后的2.5h、3.5h内用完: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 时,宜分别在拌制后的1.5h、2.5h内用完。砌筑水泥砂浆和掺用缓 疑成分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2现场拌制好的砂浆应采取遮阳措施防止水分蒸发; 3拌合好的砂浆应在规定的储存时间内用完; 4砂浆拌合物在存放时如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人工再拌 合。

8.8.1开展专项验收时DB11/T 1319-20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技术规范.pdf,将主要核验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采用再生产品 的品种规格、适用部位和应用比例(使用比例另由政府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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