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117-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JGJT117-2019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pdf调一致; 2外墙面局部渗水,可采用表面涂刷防水胶或合成高分子 防水涂料修鳝; 3外墙面裂缝,可采用与墙面同色的合成高分子材料或密 封材料嵌填,并应粘牢、密封; 4新旧建筑物外墙接缝处渗水,可采用聚合物水泥柔性腻 子等材料嵌缝修鳝; 5混凝土结构与填充墙结合处裂缝的渗漏,可采用钢丝网 等材料对裂缝进行修补后,再抹压防水砂浆的方法修; 6由面砖或板材破损引起的渗漏,应更换饰面材料;由面 砖或板材接缝处引起的渗漏,可采用聚合物水泥柔性腻子等材料 进行嵌缝处理; 7门窗框渗漏,可将渗漏处凿开,并在室内外两侧用密封 材料嵌填封堵。 9.4.4砖砌体防潮层渗水,可采用化学注浆、重铺防潮层、置 换混凝土防潮层或嵌人金属板等方法进行修 Y 9.5卫生间和厨房 9.5.1X厕浴间和厨房渗漏修的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面与墙面及其交接部位裂缝、积水、空鼓等: 2地漏、管道与地面或墙面交接部位的状况; 3排水沟及其与排水管道等交接部位的状况: 4查阅相关资料,查明隐蔽性管道的铺设路径、接头的数 量与位置。 9.5.2 厕浴间和厨房渗漏修宜在迎水面进行 9.5.3 厕浴间和厨房渗漏的修,应采取下列措施: 1由管道破损引起的渗漏,应根据渗水实际情况,采取渗 水占封佬高部成全部重新墨换的方式进行修
调一致; 2外墙面局部渗水,可采用表面涂刷防水胶或合成高分子 防水涂料修鳝; 3外墙面裂缝,可采用与墙面同色的合成高分子材料或密 封材料嵌填,并应粘牢、密封: 4新旧建筑物外墙接缝处渗水,可采用聚合物水泥柔性腻 子等材料嵌缝修鳝; 5混凝土结构与填充墙结合处裂缝的渗漏,可采用钢丝网 等材料对裂缝进行修补后,再抹压防水砂浆的方法修鳝: 6由面砖或板材破损引起的渗漏,应更换饰面材料;由面 砖或板材接缝处引起的渗漏,可采用聚合物水泥柔性腻子等材料 进行嵌缝处理; 7门窗框渗漏,可将渗漏处凿开,并在室内外两侧用密封 材料嵌填封堵。
DBJ13-297-2018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9.5.2厕浴间和厨房渗漏修宜在迎水面进行。
1由管道破损弓引起的渗漏,应根据渗水实际情况,采取渗 水点封堵、局部或全部重新置换的方式进行修鳝: 2由管道与楼地面接缝处开裂引起的渗漏,应清除管道周 围构造层至结构层,嵌填密封材料,涂布防水涂料,再恢复饰
面层; 3由穿墙(地)管引起的渗漏,宜嵌填密封材料,并涂布 防水涂料; 4由楼地面裂缝引起的渗漏,应先修补裂缝,再对防水层 进行修,修后,排水应顺畅; 5由墙面裂缝引起的渗漏,宜采用嵌填密封材料的方法进 行处理; 6由楼地面防水层破损引起的渗漏,应对渗漏部位的防水 层进行局部重点修,或对防水层进行全面翻修,修后,排水 应顺畅; 7由墙面防水层破损引起的渗漏,应采用涂布防水涂料或 抹压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进行防水处理; 8楼地面的防水层应形成闭合整体,墙面防水高度应满足 9墙面和地面面砖破损、空鼓和接缝的渗漏修,应更换 该部位面砖,并应进行勾缝处理。 9.6地下室 9.6.1X混凝土及砌体结构地下室现场的查勘,宜包括下列内容: 2变形缝、施工缝、预理件周边、管道穿墙(地)部位、 孔洞等。 9.6.2由结构变形造成裂缝引起的渗漏,宜待结构变形稳定后 再进行修。 9.6.3地下室渗漏的修,应采取下列措施: 1大面积轻微渗漏水和漏水点,宜先采用漏点引水,再做 防水层,最后采用速凝材料封堵漏点: 2渗漏水较大的裂缝,可采用注浆法修补; 3水压较大的裂缝,可采用理管导引或灌浆堵漏,或用水 泥胶浆等速凝材料直接(分段)堵漏:
9.6.3地下室渗漏的修,应采取下列措施:
1大面积轻微渗漏水和漏水点,宜先采用漏点引水,再做 防水层,最后采用速凝材料封堵漏点: 2渗漏水较大的裂缝,可采用注浆法修补; 3水压较大的裂缝,可采用理管导引或灌浆堵漏,或用水 泥胶浆等速凝材料直接(分段)堵漏;
4水压较小的裂缝,可采用速凝材料直接堵漏; 5混凝土蜂窝、麻面,孔洞较小,水压不天,可采用速凝 材料堵漏:孔洞较大,水压较大,可采用埋管导引法堵漏: 6变形缝渗漏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下工程渗漏 治理技术规程》JGJ/T212的规定; 7施工缝渗漏修,根据渗水情况,可先采用注浆、嵌填 密封材料等方法处理后,再做防水层; 8穿墙(地)管和预埋件部位的渗漏修,可先采用快速 堵漏材料止水,再采用嵌填密封材料、涂布防水涂料、抹压防水 砂浆等措施处理
10屋面、外立面保温及饰面
10.1.1屋面和外立面的修,应保证建筑外观的整体性,其形 式、用料、色泽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0.1.2屋面和外立面修的设计,应先确定房屋相关部位结构 的安全性。当无法确定结构安全性时,应对房屋相关部位结构进 行检测鉴定,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和加固建议,设计人 员应根据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后续修设计。 10.1.3外墙饰面修前应明确基层损坏情况,当基层存在空 鼓、开裂等损坏时,应先对基层进行处理,基层应牢固 10.1.4屋面和外立面修前,应先对建筑屋面和外立面的附加 设施和附属设施进行查勘;对查勘中发现的安全和质量方面的问 题应先进行处理,再进行后续修。 10.1.5屋面和外立面的修,当原有屋面和外墙的保温层完好 时,不得破坏原有保温层。
10.2.1外墙饰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饰面工程中不宜使用溶剂型涂饰材料; 2配套外墙腻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用腻子》 IG/T157的规定;用于面砖、锦砖表面处理的腻子,除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用腻子》JG/1157的规定外,粘结强 度不应小于0.8MPa; 3重要建筑外立面采用的合成树脂乳液型外墙涂料,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T9755中优等 品的规定;普通建筑外立面采用的合成树脂乳液型外墙涂料,应
10.3.1当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部位为勒脚、门窗洞口、凸窗、 变形缝、挑檐、女儿墙、外墙与架空或外挑楼板交接处等部位 时,应进行节点设计。,X 10.3.2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修复部位宜采用与原外保温系统相同 的构造形式,新旧材料之间应合理结合,且修复部位饰面层颜 色、纹理宜与未修复部位一致。 10.3.3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外墙外保温系统修标准》JGJ376的规定。 10.3.4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可根据外保温系统的缺陷类 型、缺陷面积和程度等,选择局部修或单元墙体修。 10.3.5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局部修复部位的保温层厚度应与原保 温层厚度一致。 10.3.6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单元墙体修时,修墙面与相邻 墙面网格布之间应搭接、包转,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10.3.7屋面保温系统修鳝时,对损坏或严重损坏的屋面,应铲 除损坏环部位,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 50345的规定重新敷设屋面各构造层。 10.3.8当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屋面保温需全部铲除并重新铺设 或需新增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屋面保温系统时,其防火性能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热工 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或需新增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屋面保温系统时,其防火性能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热工 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夏热冬暖地 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475的有关规定。
1外墙抹灰时,对窗台、窗、雨篷、阳台、压顶和凸出 腰线等的修设计,应进行流水坡度和滴水处理 2对建筑物外立面的涂饰,宜保持原有色彩; 3对外立面各类附属设施进行涂饰,宜选用与建筑外墙主 调色相同或相协调的色彩× V 4外立面涂饰材料应涂饰均匀,各层涂饰材料应结合牢固; 5外立面涂饰应保证工程质量,应明确在后续修鳝设计周 期内不得出现明显变色、褪色或脱落现象。 10.4.2当外立面饰面材料为锦砖、墙砖时,对其修应采取下 1对基层开裂但不空鼓的部位,可采用嵌缝材料进行修补; 2对基层大面积空鼓的部位,应采用加固或凿除修补等方 法进行基层处理后,再对面层进行原状修复; 3当饰面砖饰面改为涂料饰面时,宜凿除饰面砖材料,粉 刷后再进行涂饰;如不凿除贴面材料:应对贴面材料进行面层处 理后,再进行涂饰工作。 10.4.3当外立面饰面材料为水刷石、斩假石、拉毛等装饰抹灰 时,对其修应采取下列措施: 1施工前应对外立面进行检查,基层处理后,根据原状对 面层进行相关的缺陷修补; 2当水刷石墙面改为涂料饰面时,应先满批水泥腻子,腻 子应完全覆盖原有装饰面,再进行后期涂饰工作。 10.4.4当外立面为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等材料时,应先进行检
查,确定松动、脱落及破损部位后,再进行相应修复、更换及加 固等处理,其修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 技术规范》JGJ102的规定。 10.4.5清水墙面宜按清水原状进行修鳝,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墙面轻度损坏时,宜进行表面增强处理;墙面缺损程度 较明显时,可采用修补、挖补等方式进行修复; 2砖缝宜进行勾缝处理,宜剔除损坏的灰缝,出清浮灰。 10.4.6外立面细部修结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各类外露管线应设置简易遮挡,或涂饰与所依附墙面相 同色彩的涂料: 2外墙面排气孔宜增设护套,并宜涂饰与所依附墙面相同 色彩的涂料。 10.5外立面附加设施 10.5.1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修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的安装面应坚实稳固,并应具有足 够的承载力;对安装面强度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相应的加固、 支撑或减震措施;外保温墙面不宜安装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 2对外立面附加设施的锚固,应根据墙体实际情况,对锚 固材料、锚固方式等细节进行相应设计,必要时应出具锚固节点 详图; 3设计中的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要求取值,规范中未明确规定的荷载情况,荷载应 按实际情况取值,并应注明取值依据; 4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的设置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 路、公共通道两侧建筑安装的外立面附加设施的底部距地面距离 应大于2.5m; 5建筑物的出入口、内部过道、楼梯等公用部位不得安装 除横牌以外的店招店牌、空调外机支架、晾衣架、窗台花架、雨 篷、折叠式遮阳篷等附加设施,
10.5.2空调外机及有关设施修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建筑立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宜统一增设空调外机承台 板;增设空调外机承台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要求; 2承台板的布置应统一定位、统一高度,应横平竖直、布 局美观、间距均衡,并应采取防止攀爬等安全措施; 3空调外机支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 准》GB50017和《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 的有关规定;支架应设计成紧贴墙面的刚性支架,支架的承载力 不得低于空调外机自重的4倍,最小功率的空调其支架负载设计 不得低于1800N; 4空调外机支架的安装面应坚固结实,应具有足够的承载 能力,并应采取防止攀爬等安全措施; X 5空调外机遮罩应根据外机分布情况灵活设计,遮罩水平 高度、垂直位置宜统一; 6建筑沿街面空调机室内外连接管和冷凝水管宜加装套管, 并应涂饰与所依附墙面相同色彩的涂料。 10.5.3遮阳篷、雨篷、晾衣架及窗台花架等外立面附加设施修 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外立面附加设施宜统一位置、形式与材质,并应与外立 面协调; 2外立面附加设施的安装应牢固、结实,并应满足其实际 使用的承载力要求,
范》GB500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436的有 关规定 11.2材 料
11.2.1木门窗修宜采用木质较好的材料,且应与原材料材性 接近,其含水率不得大于当地平均含水率。 11.2.2抹灰粉刷用的各类砂浆宜采用商品砂浆;抹灰用的材料 不得使用熟化时间少于15d的石灰膏,并不得含有未熟化的颗粒 和其他杂物
局部更换地板时,应控制新旧地板的厚度差; T 胶合硬木地板可采用专用胶粘剂
11.3.1木门窗翘曲、变形、开关不灵等修,可采取下列 措施: 1木门窗扇翘曲、变形,可采用硬木楔或竹楔进行校正; 2木门窗子松动,可增加尺寸为50mm 0mmX200mm 的预理木砖进行固定。 11.3.2木门窗扇腐朽修,可采取下列措施: 共府 批格立
1木门窗扇上下冒头、挺、芯腐朽,可进行换挺换冒局部
日挺;2一新挺;3一木螺钉;4一挺连接有效长度;5一新换冒头
11.4.1楼地面垫层出现起壳、碎裂等损坏,可采用局部修补, 其垫层厚度应与原垫层相同,但楼地面垫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表 11. 4. 1 的规定。
表11.4.1 楼地面垫层最小厚度(mm)
11.4.2楼地面面层损坏,可采用局部修补或全部重做,其厚度 应与原面层相同,面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手C25。其他水磨 石、地砖、陶瓷锦砖等面层损坏,可采用原规格材料修补。
块材类地板的修,可采取下死
1当地板损坏率超过30%时,宜全部拆除后翻新;当地板 损坏率未超过30%时,可选择与原地板尺寸、纹理和颜色接近 的新地板,局部更换损坏地板:V 2竹、实木地板损坏,应按原样修完整或更换,铺装前 应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 ? 3强化复合地板损坏,应按原样修完整或更换;防潮垫 层应满铺平整,接缝处不得叠压; 4硬木小条地板,应采用胶粘材料与毛地板粘结牢固; 5,木地板挠度过大,应检查原因,必要时可增添搁栅或加 厚地板; 当房间长度或宽度超过8m时,宜在适当位置设置伸 缩缝。
11.5.1室内抹灰损坏,宜按原规格材料和原式样进行修
11.5.1室内抹灰损坏,宜按原规格材料和原式样进行修 11.5.2两种不同结构相连接处,其基体表面的抹灰,应在接缝 处进行抗裂处理。 11.5.3室内抹灰修,不应损坏建筑内保温层和防水层
因渗漏而损坏的墙面或平顶装饰,应先对渗漏部位进行
当出现起壳尚未开裂时,可采用环氧树脂螺栓锚固,螺杆人墙深 度不应小于1/3螺杆长度。 11.6.3镶贴釉面砖的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11.6.4 原有各种花饰局部损坏,可取样制作后重新粘贴完整。 11.6.5细木装饰的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墙面细木装饰出现开裂、变形、松动、残缺、腐烂等损 坏范围不超过30%时,应进行局部修;对损坏严重无法修复 的木装饰,应进行拆换; 2挂镜线、窗帘箱、窗台板、门窗线板等部位出现接缝开 裂、松动等损坏现象,应进行整修,受损严重的应拆换; 3X细木开裂可根据裂缝宽度采用批嵌腻子、填塞木料等方 式修。
11.6.6墙纸装饰的修,可采取下列措施:
1对接缝起皮、受潮发霉、老化开裂面积不超过30%的墙 纸,应进行局部调换;损坏严重的,应进行全部调换; 2裱糊胶粘材料应具有防霉和耐久性,对经常潮湿的墙体 表面裱糊时,应采用具有防水性能的墙纸和胶粘材料。 11.6.7吊顶装饰的修,应对吊顶装饰面板(层)的损环部分 进行修复;对严重损坏部分,应进行拆换或拆除重做,
11.7油漆、刷浆、玻璃
1.7.1当房屋各种装饰的油漆、刷浆存在起壳、脱落损坏或房
11.8.1楼梯修时,扶手、栏杆宜与原式样、材料一致。 11.8.2全部新做时,扶手、栏杆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要求。 11.8.3修后各种栏杆的设置高度、立杆间距和整体抗侧向水 平推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11.8.4室内木楼梯、栏杆、扶手出现明显开裂、变形、残缺、 磨损、松动、脱、腐朽、蛀蚀等损坏现象时,应对受损部位进 行绑扎、加固、整修、替换等局部修缮。当受损情况严重或无法 修复,应进行整体拆换。 11.8.5室内金属楼梯栏杆、扶手存在断裂、变形、松动、脱 焊、锈蚀等损坏现象时,应对受损部位采取补焊、整修、加固等 修措施。损坏程度较严重时,应进行整体拆换 1186各种楼梯的修一应采取防湖防柱或防锈措施
11.8.6各种楼梯的修,应采取防潮、防蛀或防锈措
12.2.1拆换给水管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 宜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 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用于给水系统的各类管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12.2.2拆换建筑内部排水管应采用塑料排水管及相关管件
12.3.1当给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原有给水管道采用国家禁用淘汰产品:
原有给水管道采用国家禁用淘汰产品;
12.3给水管道及附件
2配水点压力小于0.1MPa,或在运行工况压力条件下, 流量小于器具额定流量的80%。 12.3.2局部拆换管道的立管、干管长度不宜小于500mm,支 管长度不宜小于300mm。 力计算。 12.3.4兰 当给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调整拆换管道的敷设 方式: 1过门口的给水管道拆换时,应改线敷设;如不能改线 应进行防结露或保温处理; 2当埋设的给水管道拆换时、严寒和寒冷地区室内管道埋 设深度不得小于400mm,夏热冬冷地区室内管道埋设深度应满 足冻土深度的要求;夏热冬暖地区应根据气候温度情况敷设。 12.3.5当给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校核引入管的水量、 水压: 1由城市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内给水管道,应在接近用 水高峰时测定引人管的压力和流量。当压力值不能使最不利配水 点流量达到额定流量50%时,应根据水力计算结果改变管径, 或增设加压设备。 2因房屋使用要求增加供水量时,应校核引人管的最大供 水量及水箱和泵房的容量。 12.3.6热水加热、储存及热水管道的保温层破损、受潮、脱落 的,应对保温层进行更换。
1由城市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内给水管道,应在接近用 水高峰时测定引人管的压力和流量。当压力值不能使最不利配水 点流量达到额定流量50%时,应根据水力计算结果改变管径 或增设加压设备。 2因房屋使用要求增加供水量时,应校核引人管的最大供 水量及水箱和泵房的容量。 12.3.6热水加热、储存及热水管道的保温层破损、受潮、脱落 的一应对保温层进行更换
12.3.6热水加热、储存及热水管道的保温层破损、受
12.4排水管道及附件
12.4.1当排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排水管开裂、漏水及严重锈蚀; 2原有排水管道采用国家禁用淘汰产品。 12.4.2排水立管局部拆换的长度不宜小于1.5m,当拆换长度 宣收
2.4.2排水立管局部拆换的长度不宜小于1.5m,当拆换长度 超过立管长度25%,或立管上有1/3以上支管需拆换时,宜将
超过立管长度25%,或立管上有1/3以上支管需拆换时,宜将
该立管全部拆换。 12.4.3当一根排水立管有1/2以上支管需拆换时,宜将该立管 上所有支管拆换。 12.4.4通气管损坏应进行检修;开裂、腐蚀严重的应进行 拆换。 7 12.4.5通气管不得接入烟道或风道内,原有接人烟道或风道内 的通气管应拆除,并应重新设置。 12.4.6原有排水立管无检查口的,应增设检查口,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规定。 12.4.7凡拆换过立管的排出管应同时拆换,在排出管和立管的 连接处,应有防止阻塞的措施。) 12.4.8增设卫生器具时应校核各排水管段的排水流量,并应
12.4.8增设卫生器具时,应校核各排水管段的排水流
2.5.1卫生器具及冲洗水箱的部件损坏,应进行检修;对锈蚀
12.5.1卫生器具及冲洗水箱的部件损坏,应进行检修;对锈蚀
严重、漏水或开关失灵影响正常使用的部件,应进行拆换 12.5.2当根据需要增加便槽奠位长度时,应校核冲洗水箱的 容量。 12.5.3各类钢铁构件、设备均应进行防腐处理,锈蚀严重的, 应进行拆换。 12.5.4增压设备进出连接管上的各类阀门、配件等,对锈蚀严 重、漏水或开关失灵影响正常使用的部件,应进行检修、拆换。 12.5.5增压设备未设置减振防噪或减振防噪设施已失效时,应 增设或更换减振防噪设施
1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3.1.1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管道的修查勘与设计,应查清 管道走向,出具管道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注明原有管道各管段 的管径、长度和设计流量或风量等。 13.1.2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修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 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2供暖设备及管道 13.2.1在原设计条件下室内温度低于设计温度3℃时,应校核 供暖设备的供热能力,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13.2.2供暖系统循环水泵的叶轮、水泵轴及轴承损坏严重的, 应进行更换。 13.2.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供暖管道及配件、散热器应进 行维修或拆换: 2散热器不热时,应查清原因,对有空气滞留或异物阻塞 等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修复: 3管道堵塞、漏水、漏气和锈蚀严重的应拆换; 4阀门启闭困难、失灵的应拆换; 5集气罐、自动排气阀等漏水、漏气、腐蚀严重的应拆换。 13.2.4供暖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镀锌钢管的连接,管径小于或等于DN100时,应采 用螺纹连接;管径大于DN100时,应采用法兰连接; 2塑料管及复合管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有关产品技术标准 的要求。
13.2.5供暖管道及设备的防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不锈钢管、镀锌钢管外,金属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防 宜采用涂漆,涂层类别应能耐受环境大气的腐蚀; 2涂层的底漆应与面漆配套使用,外有绝热层的管道应涂 底漆; 3涂漆前管道外表面的处理应符合涂层产品的相应要求; 当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规定。 13.2.6 当供暖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保温处理: 1 管道敷设在非供暖房间、外闪内及可能结冻的地方; 2 管道敷设在地沟闷顶或阁楼内 3 管道内的热媒需保持一定参数; 4 管道散热引起室内温度过高 5 热媒温度高于人体卫生、安全标准,且又安装在易于使 人烫伤的地方。 XY 13.2.7管道保温层、保护层的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局部破损时,可采用修补方式进行修复; 2损坏严重或保温结构能耗过大时,应重做 13.2.8设备与管道绝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X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 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的有关规定; 2设备与管道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 火标准的要求: 3保温材料的充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的介质最高 温度。 13.2.9设备与管道的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 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的方法计算。
13.3通风设备及管道
13.3.1各类通风阀门、送风口、散流器查勘前,应了解原设计 风量设计参数,并应测量各送风口的风量,分别做好记录
13.3.2新增通风管道的尺寸,应通过阻力计算确定,并应进行 阻力平衡计算。 13.3.3新增或更换的通风管道、配件及柔性接头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当输送 蚀性或潮湿气体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13.3.4当通风机损坏或风机的送风压力不能满足新增通风管道 要求时,应更换通风设备。 13.3.5当各类阀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2 防火阀门的设置方向和易熔体技术性能与实际不符。 13.3.6新增或更换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分区,当需穿过时,应 在风管上设置防火阀门。× 13.3.7 当房屋需提高防火等级时,应对原有通风管道采取相应 的技术措施。 13.3.8送风口的转动部件和调节装置等损坏,应进行修复或 拆换。 13.3.9更改送风口个数、位置及管道走向移位时,应通过计算 重新设计。除原气流组织设计明显不符合自前使用状况要求的情 况下,原设计的气流组织形式不宜改变。检修与房屋装饰相结合 的风口应与其他工种配合进行,且应满足气流组织要求。 13.3.10各类回风口的挡灰网在修鳝时应拆换。 13.3.11风管的隔热层、防潮层损坏应重做。防潮层损坏应将 隔热层一并重做,重做范围距损坏部位边缘不宜小于500mm。 13.3.12风管绝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 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的有关规定; 2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 要求。
13.3.10各类回风口的挡灰网在修鳝时应拆换
13.3.11风管的隔热层、防潮层损坏应重做。防潮层损坏
1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 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的有关规定; 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 要求。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
则》GB/T8175中的经济厚度的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 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 享度方法计算,并取厚值。 13.3.14消声设备损坏,应修复或拆换。噪声过大应校核通风 系统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和消声设备的消声量。 13.3.15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宜采用实测值:无实测数据时可通 过计算确定。 13.3.16当管道的自然衰减不能有效消除噪声时,应增设消声 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 确定。 13.3.17当管内风速小于5m/s时,可不计算气流再生噪声量; 当管内风速大于8m/s 时人可不计算噪声的自然衰减量。 13.3.18通过室式消声器的风速,不宜大于5m/s;通过消声弯 头的风速,不宜大手8m/s;通过其他类型消声器的风速,不宜 大于10m/s。X 13.3.19增设消声设备后,应校核风管系统的阻力平衡情况及 通风机的风压。 13.3.20,通风管道修后的风量与原设计风量偏差不宜大 于10%。
13.4空调设备及管道
13.4.1空调系统现场查勘时,应了解空调冷热源类型、空调系 统形式、空调设备类型、空调设备铭牌参数及设备运转状况。 13.4.2当原有空调冷热源供冷供热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 进行扩容,原有空调冷热源损环或超过使用年限时应更换;更换 后空调冷热源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节能标准要求,空调冷热水系 统的供回水温度宜满足原有管道和空调末端系统的配置要求 13.4.3新增或更换的空调系统设备、配件、材料及其性能等应 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有产品合格证。
13.4.4新增或更换的空调设备及管道的安装宜利用原有设备基 础、管道沟(并)及土建预留洞。在楼板及墙体上打孔穿管时 应避开墙内的设备及电气线路。 13.4.5原有空调冷却塔的填料、百叶格栅等损坏,应修复或 拆换。 13.4.6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风机及管道漏水或漏 风、锈蚀严重的,应拆换。 13.4.7空调系统管道绝热层严重损坏时,应更换绝热层。绝热 材料的性能及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 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的有关规定; 2空调系统管道供冷或冷热共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 13.4.8空调系统末端,送风口的转动部件和调节装置等损坏, 应修复或拆换。 13.4.9风机盘管电机、空气过滤器(网)和空气热交换器翅片 等损坏,应修复或拆换。 13.4.10采用分体空调或多联机需要更换室外机时,应复核原 有支架及固定支架的墙体承载力,必要时应更换新的室外机支架 或采取加固措施。 13.4.11分体空调及多联机的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安全 可靠的地方,且应避免其噪声、气流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13.4.12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建筑宜设新风系统, 13.4.13多联机空调系统冷媒管道最大长度、室内机之间及室 内机与室外机之间的最大高差,应满足有关产品技术及节能标准 的要求
14.1.1电气设施修设计,应查明下列情况:
14.2.1架空线引入的进户管应采用电工瓷管、阻燃型硬质塑料 管、厚壁钢管或镀锌钢管。拆换地下引入的进户管,应采用无缝 钢管或厚壁镀锌钢管。 M
4.2.2室内明(暗)敷电管,除应采用规定的管材外,尚可采
用薄壁电管、阻燃型半硬质塑料管。 14.2.3电力电缆及电线的材质、绝缘、芯数等应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 14.2.4接闪器、人工接地装置除应采用原有材质外,接闪杆应 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热浸镀锌钢管,接闪线(带)应采用热浸镀 锌扁钢或热浸镀锌圆钢,水平接地体应采用热浸镀锌扁钢或热浸 镀锌圆钢:垂直接地体应采用热浸镀锌角钢热浸镀锌圆钢或热 浸镀锌钢管。
14.3.1当线路保护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国家明确淘汰的产品; V 2熔断器、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电流 小于线路计算负荷电流; 3熔断器接线柱金属导电部分氧化、腐蚀; 4熔断器壳或盖断裂、破碎; 5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触点接触不良,极 面拉弧; X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操作机构失灵,不 能正常通断电路: 7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壳或盖断裂、破碎: 8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试验时拒动作; 9正常使用超过一个大修周期。 14.3.2当拆换线路保护设施时,应对线路进行负荷计算,并应 检查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线路保护应与接地形式相对应 14.3.3原末端配电箱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修时应按要 求增设。 14.3.4原配电箱(板)、弱电箱等安装位置环境不良的,修 时应将其移装王王燥通风安全及王维修的部位
14.3.4原配电箱(板)、弱电箱等安装位置环境不良
14.4.1当导线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导线; 2 导线安全载流量小于该导线的计算负荷电流;1 导线绝缘层龟裂或导线裸露等: 导线敷设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 14.4.2 导线拆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回路进行负荷计算,导线截面不得出现前级小后级大 的现象; 2每一照明分支回路、插座分支回路,负荷电流不宜超 V 过15A; 3照明分支回路与插座分支回路应分开单独设置。 14.4.3拆换电管内导线,其最小长度不应少于 2个接线盒间的 线路长度,且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 14.4.4明敷导线拆换长度不应少于2个节点间的线路长度。 14.4.5局部拆换导线,同一回路应采用同材质同截面导线。 14.4.6当管材及槽盒内导线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瓷管、塑料电管碎裂; 2金属管锈蚀、穿孔致导线裸露,或锈蚀深度大于表 14.4.6的规定,或锈蚀长度大于100mm;
表14.4.6金属管锈蚀深度要求(mm)
3管材凹陷,严重变形; 4原管材不符合原国家标准要求; 5在潮湿环境下的明敷电管,正常养护周期内,不能满足 正常使用要求; 6槽盒盖板开裂、破损致导线裸露,或开裂长度大 于100mm。 14.4.7管材拆换时其长度不应小于300mm,槽盒拆换时其长 度不应小于200mm 14.4.8当照明开关、插座、灯座、信号终端插接面板等有下列 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外壳破损及带电部分裸露: 2开关额定电流小于计算负荷电流; 3开关、插座、灯头接触不良,且无法修复; 4正常使用超过一个大修周期。 14.4.9住宅中各房间内插座的规格数量应与房间的功能和面积 相适应。 14.4.10室内外弱电设施的损坏,应按不低于原规格的标准进 行修。 14.4.11修时应对建筑中既有的应急照明设备、疏散指示标 志进行检修、更新;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宜对公共建筑、居住 建筑中未设置应急照明设备、疏散指示标志的疏散走道等部位进 行合理增设。更新、增设的应急照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1x; 2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 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3应急照明设备宜采用LED智能安全应急照明产品,在日 常状态下应具有充足的照度; 4在既有建筑现场布线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直接在常规 照明线路中更新或增设应急照明设备,常规照明与应急照明的双 重功能应能自动切换
14.5防雷与接地装置14.5.1当接闪器锈蚀深度或长度大于表14.5.1的规定时,应进行拆换。表14.5.1接闪器锈蚀深度及长度要求(mm腐蚀程度锈蚀深度材料锈蚀长度用途镀锌扁钢圆钢镀锌钢管规格25X42.5 7300接闪线 (带)p8V12002050接闪杆25 50321250接闪器应按原样和原位置修复。14.5.214.5.3接闪线(带)拆换长度不应小于2个支持点距离。14.5.4接闪杆拆换长度不应小于1m。14.5.5由于土建修施工而受到影响的防雷装置,应按原样拆换或修复,并应保证其电气连续性。14.5.6避雷接地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当实测不能满足时,应增加接地极数量。14.6接地故障保护14.6.1对原有接地故障保护系统,在修设计时应按原系统修复,不应随意改动。14.6.2原用金属管(水管、电管、煤气管)作PE线(接地保护线)的DB11T 1177-2015 盆栽观赏蕨栽培技术规程,应改用专用绝缘导线作PE线。改动后的PE线宜与同一回路的负荷导线一起敷设。14.6.3相线与相应的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14.6.3的要求,当有机械保护时,最小截面应大于或等于2.5mm²;当无机械保78
护时,最小截面应大于或等于4.0mm。
6.3相线与相应的PE线最小截面要
注:保护线(PE线)与相线材料相同时,本表有效
14.6.4当原系统采用绝缘导线作PE线时,应与负荷导线一同 敷设,其拆换标准应按本标准第14.4.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4.6.5原配电系统无接地故障保护的,在修鳝时应设置接地故 障保护,并应与配电线路保护相适应。新设置的接地故障保护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 定执行。
14.6.6接地故障保护应测试其接地电阻。当接地故障保
14.6.7Y当实测接地电阻不能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GTCC-001-2018 铁路贯通地线-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宜采用 就近增设接地极,或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的有关规定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V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2 《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 3 4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5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 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1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1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1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 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 16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 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设计规范》GB50222 1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242 1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20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21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 2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2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